防止儿童侵害事件 亟须直管单位协调
北青报:毕节留守儿童服毒事件发生后,李克强总理曾作出重要批示,避免悲剧再现。您认为现在还需要做什么?
宋英辉:首先要完善立法。目前未成年人法律分布得很广,除了未保法以外,分散在各个相关法律当中,而且占的部分都很小:比如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零零星星,权重不大,很容易被忽视,必须很好地加以整合。
另外,这些法律刚性不足(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法律具有的强制性,一方面在不去执行、不去落实时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一方面,还需要设计具体的程序性保障。比如说,谁来报告?谁来调查?
北青报:国家亲权再先进,毕竟是一种“虚空”的理念,您有何具体措施建议?
宋英辉:应该在明确各儿童保护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
除了要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职责、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外,还需要赋予某个部门进行整体协调安排的权利和责任,因为众所周知,儿童的问题具有综合性,其需求和解决途径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也需要利用正在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
如果没有这个常态化的协调统领机构,各职能部门工作条块分割,未成年人保护不连贯,碎片化,空洞化的问题仍然不能解决。我们现在虽然对未成年人有十五六个责任单位,如果接驳不力,仍然会产生巨大的漏洞,亟须有一家“直管”单位来协调落实。其作用体现的是1大于15的功能。
北青报: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是如何体现和落实的?
宋英辉: 在国外有专门的政府机构,通常叫儿童保护局,得知毕节或濮阳这样的情况,他们会第一时间主动干预。通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或者提示法院,让法院指派一个人监督他的父母,对其进行专业的干预。
这个监督人(法院指派的这个人)干预一阵后,觉得家长会变好,家庭还能提供子女良好的成长环境即可。如果家庭干预半年或者一年,感觉这对父母仍不能很好履行监护责任,就会把其未成年子女带到相关机构或其他家庭,剥夺他的临时监护权或完全监护权。
北青报:有观点认为,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特别要求行为主体具有抚养义务这一身份特征。这种规定对困境儿童的福利保护留下非常大的空洞,使得亟须救助的人群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也很难落实如医院、救助站、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宋英辉:在儿童保护、监护问题上严重失职或实施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主体从监护人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遗弃、虐待、渎职等,但问题是已有的罪名不能“完全覆盖”,使得一些单位相关人员的严重失职难以通过现有的规定追责。而目前一些罪名对相应的职责表述比较笼统模糊,也难以据此追责,比如渎职罪。
如果需要,可以完善《刑法》规定,设立新的罪名。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义务,包括界定跨部门的联动协调职责等。(文/记者 张倩)
责任编辑:龙强军 最后更新:2015-07-10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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