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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统:民国法庭如何审判日本战犯(上)
2017-08-31 10:44:49  来源:腾讯网  点击:  复制链接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争罪犯展开审判。在南京、北平、广州、上海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少部分无罪释放。

  1946年1月19日,同盟国统帅部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又称东京审判)。中国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提供证据,为东京审判作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贡献。

  这场审判,是在英美等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的独立司法审判。对长期遭受日本侵略的中国人民来说,是宣示主权、伸张正义的重大事件。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独立进行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公正地说,国民政府诸多外交、法律、军事人员,付出大量的努力,完成了这次规模浩大的审判。

  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战犯名单

  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筹备工作,是在英美盟国的带动下展开的。二战后期,英美等国就在谋划战后如何惩办法西斯罪行。1943年10月,同盟国各国代表在伦敦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中国政府代表顾维钧参加。1944年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

  1945年8月15日后,各地日军相继向国民政府投降,等待遣返。国民政府在接收过程中,得以开始实质性的调查和审判战犯工作。

  审判的第一项工作,是确认战争罪犯。日本侵略中国早于二战,时限应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略东北和华北的日军首领,都应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9月,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连续召开会议,最初议定的名单有48名,最后议定的日本战犯为20人。蒋介石审定后标出重犯12人:1. 土肥原贤二,2. 本庄繁,3. 谷寿夫,4. 桥本欣五郎,5. 板垣征四郎,6. 矶谷廉介,7. 东条英机,8. 和知鹰二,9. 影佐祯昭,10. 酒井隆,11. 喜多诚一,12. 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最后大谷光瑞、甘粕正彦被排除。

  战犯名单中,有两个特殊人物不在其中。一个是日本天皇裕仁。国民政府最初认定的战犯名单,天皇裕仁排在首位。美国为了长久控制日本,考虑保留天皇制度,杜鲁门总统与蒋介石磋商后,将裕仁删除。尽管外界舆论强烈要求追究天皇的罪责,国民政府还是与美国保持了一致。另一个是冈村宁次。作为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及“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他是侵华首恶。但日本投降后,冈村积极配合国民政府,拒绝向八路军投降,等待国民政府的接收,使蒋介石感到满意。在商议战犯名单时,何应钦就特别关照:不要将冈村列入,以免影响接受日军投降和遣返工作。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原则,而是出于政治的考虑。

  第二项重要工作是定罪。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有一个全面、合乎法律规则的界定。国民政府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先是参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海牙公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1946年7月制定了34项罪名。后来考虑到这些罪名未必都符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刑法和战争实际情况,国民政府1946 年 10 月 23 日公布《关于战犯审判条例》,调整和补充为38项罪名。

  从参照国际法设立34项罪名到自主修订的38项罪名,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突破:在确认罪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事实,特别针对日军对国人的大屠杀、虐待、掠夺历史文物等罪行,设立相应条款,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完成这些基础工作后,1945年11月,国民政府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等单位联合组成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由军令部牵头,开展国内对日战犯的审判工作。在日军遣返之前,国民政府指示各地政府和法院,大量征集调查日本战犯的罪证。

  政府颁布的《调查办法》规定:各地方法院检察处和县政府接受群众的申诉报告,并由检察官、审判官直接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要填写统一规格《敌人罪行调查表》,并附带具结文书和证词,使其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

  但是,调查取证工作并不容易。1947年8月《广东高等法院检察处工作报告书》反映:初期调查工作遇到种种困难。主要原因有:“1、沦陷区人民迁徙频仍,当时被害之人恒多他适。2、人民习惯每易善忘,时过境迁,恒不愿举报。3、被害地区辽阔,各处交通不便,难以普查。4、调查旅费浩繁,表结用纸亦多,各地方法院限于经费,颇难措办。”

  为了解决这些困难,广东高等法院动员各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和乡镇公所保甲长等负责举报。检察官亲往受害较巨之各区乡村庄,实地调查上报。先后获得12批14567件证据,上报司法部的有5285件。

  这个报告具有代表性,可以想见当年调查取证工作的艰辛。尤其是战争罪行的取证最为困难。在战争期间,受害一方很难确认日军的番号、更难以确认日军的身份和姓名。战争期间失踪者下落不明,难以确定生死。施暴的敌军由于调动迁移,异地申诉也很难寻找元凶的下落。所以当年的战争罪行调查不可能将日军罪行全部查清。尽管如此,各地法院和政府还是尽量搜集证据,特别是配合东京审判,取证工作掀起了一个高潮。这些证据,为后来的审判日本战犯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在广东犯下多起战争罪行的田中久一

  根据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按军事区域划分,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南京法庭直属国防部,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广州行辕军事法庭庭长刘贤年,检察官蔡丽金、吴念祖。

  在此之前,各地高等法院已经开始大规模审判汉奸,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相关证据。审判初期,各地法庭的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监狱官员。他们在当地作恶多年,民众容易指认。

  广州法庭审理的第一案,是驻汕头日军宪兵杀害国民党军队情报人员的案件。1945年7月,汕头日本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捕获国民党军186师驻汕头情报主任郭伟杰及属下11人,日军宪兵将这12名国民党情报人员杀害于汕头机场。在法庭上,吉川、黒木等承认了罪行。但汕头宪兵中队长松永平司大尉拒不认罪。声称他当时在广州开会,回来后才得知此事,所以不能承担责任。但同案犯证实:松永早已掌握了郭伟杰等在汕头从事情报工作的线索,指示部下相机行动,所以松永作为宪兵主官,应负首要责任。据此,广州法庭于6月12日宣判,将松永、吉川、黑木三人判处死刑。

  对这些日本低级军官的审判,主要是他们长驻一地,所犯罪行易于取证。但法庭初期在这些宪兵、特务身上费时过多,而对侵华战争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军高级将领未进行重点审理,偏离了审判的大方向。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决定组成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等11个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经过取证和筹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1946年4月29日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5月3日在东京对这批日本主要战犯开始审判。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31 1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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