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为中国对日审判明确了大方向。为了广泛搜集证据,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回国,5月11日在南京举行联席会议,督促各地法庭搜集证据。为此,南京国防部派出战犯罪行调查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指导。
在东京审判的引导下,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广州法庭最重大的审判,是针对日军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中将。
田中久一,日本兵库县人,先后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陆军大学。1937年晋升陆军少将。1938年初任驻台湾日军参谋长,参与侵华战争。1938年9月日军进犯广东,田中任第21军参谋长。他派密探到广东沿海侦察布防情况,主持制定作战方案。10月4日田中下达命令,日本空军出动飞机百余架,对广东各地进行狂轰滥炸。仅广州一地,死伤平民达10余万人。10月12日,田中指挥日军7万余人从惠阳县的大亚湾等处登陆,很快占领淡水、惠州、博罗等地。10月21日广州沦陷。1941年田中将在粤日军编为华南派遣军第23军,他先后任该军参谋长、司令官。同年12月指挥日军攻占香港。1944年12月参加“湘桂会战”,攻陷柳州、南宁等重镇。同年12月,他兼任香港总督。侵华战争后期,田中久一是侵粤日军最高指挥官。
田中久一在广东期间,犯下多起战争罪行。广州法庭将审判集中在两起罪行上。1944年7月,田中久一为准备参加“湘桂会战”所需物资,命令部下派人到台山县勒索粮食。该县三社乡民众奋起反抗,日军800多人将三社乡团团围住,杀死乡民245人。与此同时,日军进攻开平南楼,俘获中国守军7人,拖至附近中国银行楼前,屠杀肢解,并将尸体抛入水中。1946年7月11日广州法庭对田中进行第二次庭审时,开平南楼证人司徒克罗当庭作证。田中申诉下属所做之事,他不知情,也不能负责。 鉴于田中不认罪的态势,广州法庭检察官追加起诉,根据战犯处理条例中的38项罪名,指控田中犯有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滥炸不设防地区、劫掠等14项罪名。7月15日继续庭审,田中的违反战争法规罪事实为:1942年1月进攻惠州时,屠杀平民2000余人;1944年10月攻占广西蒙墟后,将俘获的国民党军士兵集体屠杀。违反人道罪事实为:1942年1月出动飞机六架,对惠州若瑟医院进行轰炸。这样,就将田中的罪行上升到战争犯罪的高度。
此时,上海美军法庭追究田中杀害美军飞行员的责任,将其引渡到上海受审。广州法庭认为田中在华南罪行严重,不能由美军宣判,又将田中引渡回广州。经过长达四个月,十几次庭审,在9月30日终审时田中终于承认:“日中之战争,实由日本政治家观察错误,至有今日之祸,应接受审判。在战争中日军不免有可责备之处,但日军并非全般如是。停战之时,23军尚有14万之众,稍有不慎,后果不堪设想。而广东之交接与秩序,比各地日军为佳,希审判长予以注意。部下如有非法犯罪行为,本人甚表遗憾。” 1946年10月17日,广州军事法庭以战争罪等14项罪名,判决田中久一死刑。1947年3月27日在广州执行枪决。
广州法庭审判田中久一,在各地法庭中历时最长,庭审次数最多,表明中国审判人员为了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公正审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通过大量取证,将日本战犯的罪行由单纯的杀人、掠夺、酷刑上升到破坏和平罪、反人道罪,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也使日本战犯低头认罪。从而体现了中国审判水平的迅速提升,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值得充分肯定。
审判日本间谍
各地军事法庭除了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外,还对与其相关的一些案件进行了审理。
对日本侵华以前和侵华战争期间,以外交官和各种身份在中国从事特务间谍工作的日本人,国民政府都将其列入战犯。因此,各地日本特务机关的头目,都受到严厉惩处。
广州法庭于1947年4月审判日本驻澳门特务机关长泽荣作。判决书称:“自(民国)三十年至日本投降止,该战犯利用在澳门之特殊势力,专事搜刮物资搜集情报,监视各国驻澳人员活动。并收买汉奸黄公杰组织密侦队,供给枪械,专事暗杀我方人员。”在泽荣策划指挥下,先后将国民党驻澳门情报人员梁彦明、林卓夫,中山县侦缉队长黄仪,第七战区第三纵队情报主任李秉元、鲍家琪等杀害。据此,法庭宣判泽荣作及其部下山口久美宪兵少尉死刑。
在抗战期间与日本人合作或共同犯罪的外国人如何处理,1945年12月4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外籍人士与日人勾结,危害中国及盟邦,构成战罪者,系属共犯,可依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14条处理之。”
1946年5月底,广州行辕将海斯等7名纳粹德国间谍引渡到上海,交美军法庭审理。德国陆军大尉海斯在华南主持谍报工作,直属上海阿尔哈尔的德国特务总机关。该谍报机关于1943年在广州设立,常窃听由重庆拍至外国之电报、中印军运无线电报,其工作至1944年已达到最高峰,所得情报每十日向上海总机关通报一次,并与日军联络,刺探我方军情。该机关设立公司为掩护,勾结奸商套取物资,企图建立敌伪华南经济基础,破坏我战时经济体系。罪行查实后,这些德国间谍都受到应有的裁处。
外籍间谍的线索,主要是美军提供的。1946年1月,美军葛雷中尉检举法国维基政府驻澳门领事西门及意大利女子贝安加谭有间谍嫌疑。广东高等法院将贝安加谭拘押审讯,“对其于战争期间,往来沪粤港等地,与日敌周旋,及与西门领事同居各经过,均做详细之研讯。” 美女间谍上法庭,引起轰动。后因证据不足,贝安加谭被拘留一年多,最终没有判决。
日军侵华战争中,作为占领地的韩国和台湾地区有很多人被征召参军,与日军一起对中国军民犯下罪行。战后国民政府下令将这些人与日本战犯同样处理。1947年4月,广州军事法庭判处台籍战犯李安死刑。李安原系日军驻广东增城警备队翻译,1944年间因强买不遂,将平民陈光痛殴,致其重伤身死。又因勒索平民蔡森未遂,指其为游击队,指使日军将蔡残杀。军事法庭以勒索残杀罪指控李安。经法院审讯,蔡森之母出庭作证,法院判处李安死刑,于4月18日在广州执行枪决。
在审判过程中,有人对台湾籍战犯与日军等同身份提出质疑。1947年5月13日,广州《中山日报》发表崔龙文的文章《战时台籍人犯不应作战犯论》,指出:“台湾人犯作为战犯论,实有不当。因敌人始称战犯,台湾人根本是我国同胞,不是敌人。台湾人在战时若有为敌人做爪牙,倚其势力加害民众的行为,即应作汉奸论罪,不当作战犯论,其中界限不可不分清。”
日本军人制造的民事犯罪,也受到军事法庭审判。1946年8月,广州法庭审理日军大尉副官川久保龟吉及属下六名士兵,1944年9月从梧州撤回广州期间,在开平掳掠中国儿童陈国兴、吴东明、何志强三人,强迫其充当厨役案件。日本投降后,日军于9月16日乘车开赴集中营。川久保等将三小童藏匿车上。途中因发生车祸纠纷,中国警察上前排解时,发现车上木箱中藏匿中国儿童,即将日军七人及儿童一起归案。 10月15日,广州军事法庭审理此案,日军辩称三儿童不是掳掠来的,而是在梧州受人托付带回广州。在军中无强迫劳役之事。12月5日法庭宣判:川久保等三人以强迫人民当夫役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余三人宣判无罪。
据《国民政府主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录》统计,广州法庭共审理判决日本战犯166人,其中死刑51人,无期徒刑16人,有期徒刑44人,55人宣判无罪。
以上各种类型案例表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审判日军犯下的罪行,而且追究了与侵华战争相关的间谍、外籍罪犯,以及为虎作伥的韩国、台湾地区籍战犯。对起到支持日军侵华的经济犯罪,也给予相应处罚。这些案件的审理,从不同侧面证实并进一步深化了日军罪行的揭露。
冈村宁次无罪判决的严重失误
在肯定国民政府对日审判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指出:由于国内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军事法庭的审判工作进展参差不齐,留下了许多遗憾,甚至是历史的错误。
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国民政府一直和美国保持一致。麦克阿瑟占领日本后,为了将日本变成美国在远东最可靠的盟友,提出对日宽容政策,包括保留天皇,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放弃对日的战争索赔等。蒋介石配合美国政策,也提出对日宽容政策。因此,1946年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在南京国防部召开会议,白崇禧主持会议并讲话,声称“战后对日政策,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处理日本战犯,亦当秉承昭示”。根据白崇禧的定调,会议做出六项决议。内容包括:
对日本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已拘战犯,限于本年底审理,查明罪行。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业经判决徒刑之战犯,移交日本内地执行。
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
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责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
由于上级要求限期结案,各法庭的审判不可能深入细致,出现了成批审判,匆忙结案的现象。到1947年下半年,北方因国共内战日趋激烈,审判日本战犯工作也受到影响,一些法庭只得草草收场。广州军事法庭的审判,也在1947年底结束。
国民政府对日审判的最后一幕,是对冈村宁次的审判。
冈村宁次,1884年生。长期驻在中国,从事情报和军事阴谋活动。1938年任日第11军司令官,指挥进攻武汉作战。1940年4月晋升陆军大将。1941年7月任日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指挥对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的“扫荡”作战。1944年11月就任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指挥除东北和台湾之外的全部侵华日军。
冈村宁次在华北是共产党、八路军最强劲的对手。1941年,冈村宁次调集数万日军,对华北抗日根据地进行残酷的大“扫荡”,造成约270万平民的死亡。日本投降后,冈村执行重庆国民政府的命令,指挥日本军队统一向国军投降,而不向靠近华北日军的八路军投降。冈村的行动受到国民政府的欣赏和嘉许,抗战胜利后,国共矛盾导致1946年内战爆发。冈村具有和共产党作战的丰富经验,为国民党军方倚重,虽然冈村与其他日本战犯一起被关押,实际上充当了国民党的军事顾问。所以冈村被捕之后,延迟到1947年8月23日,才首次出庭受审。国民党高层酝酿为冈村开脱罪责,作无罪判决。为执行命令,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费尽心机,起草判决书。1949年1月26日下午宣判冈村无罪。
《判决书》提出的理由是非常牵强的。特别是把冈村的案情,仅仅局限在他1944年11月到1945年8月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这不足一年的时段内。此前冈村在关东军、华北派遣军的经历,竟然无一字提及。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国民政府完全回避日军在共产党抗日根据地范围内犯下的战争罪行,特别是冈村指挥的华北大扫荡,表现出明显的袒护。这个判决书实际是为冈村提供的辩护书,其行文用词,都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是站不住脚的。
冈村被判无罪,引起国内舆论的强烈不满。1949年1月28日和1949年2月5日,中共两次发表声明,将国民政府军事法庭宣判冈村宁次无罪释放斥之为“出卖民族利益,勾结日本法西斯军阀的犯罪行为”。这两个声明都是毛泽东撰写的,上海《申报》2月1日转载了中共1月28日声明全文。在国民党统治区敢于发表中共的言论,是很罕见的。表明上海新闻界对国民党的判决敢怒不敢言,而借中共声明表达自己的心声。
对冈村的无罪判决,是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最大的败笔,因此也抹杀了其他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成绩。中共中央的声明收入了《毛泽东选集》第四卷,所以新中国建立后,国民政府对日审判被否定,很少有人提及。国人几乎已经将它完全遗忘了。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31 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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