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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委员会办事规则
2018-11-02 10:23:58  来源:载1926年《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中册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校考试委员会组织条例订定之。

  第二条 委员长指挥各组委员综理考试一切事宜。

  第三条 副委员会长辅助委员长办理考试一切事宜。

  第四条 委员分为四组,承委员长及副委员长之命分任考试一切事宜。

  第五条 第一组委员应办事项如左: .

  一、各委员应分课拟定试题,并试题原案全份于试验该课之前一日送呈委员长核定。

  二、各委员应将所任该课试卷,依试题原案评定点数,并制定点数表。

  三、既经评定之试卷及点数表,仍由各该担任委员送呈委员长察核。

  四、备委员于试验该课时,应到指定各试场讲解试题。

  第六条 第二组委员得简称监试委员,其应办事项如左:

  一、各监视委员应于上堂前十分钟到委员长处领取试题,并到第三组委员处领取试卷,以便上堂给发。

  二、监试委员收卷时,应于各试卷答解之末盖具私章,以免改后添改,俟学生全数交卷,随将试卷全数填表点交第三组委员收存,表式附后。

  三、各监视委员应按试场规则,严格监视学生考试。

  四、每一试场至少须有监试委员二人,以高级资深者为主任。

  第七条 第三组委员其应办事项如左:

  一、关于试卷之准备及发给事项。

  二、对于委员长圈定之试题并原案,有秘印密封,妥为保存之责。

  三、对于第一、二组各委员所缴之试卷有收存之责。

  四、已评定之备课试卷,于委员会解散时,应分别汇缴各主管部收存。

  第八条 第四组委员应办事项如左:

  一、关于备课点数表之保管及汇集登记事项。

  二、关于成绩之计算事项。

  三、关于编定及缮写榜次事项。

  第九条 书记、司书承委员长、副委员长之命及委员之指导,有办理文件及缮写之责。

  第十条 委员会解散时,应将各课试卷汇交左列各主管部收存:

  一、招考入伍生试卷交入伍生部收存。

  二、升学检定及毕业试卷交教授部收存。

  三、高级班入学及毕业试卷交高级班收存。

  第十一条 各课试卷应随考随阅,不得稽延。

  第十二条 计算成绩,发表榜次,于考毕后至迟不得过一星期。

  第十三条 关于评定点数、计算成绩等事项,依照本校教育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会成立及考试完毕,均应召集全体委员会议,以便处决考试各项事宜。

  第十五条 附考试规则于左:

  一、闻上堂号音即整队入场静坐,非待缴卷后不得离开。

  二、除纸笔墨及特许物品外,其他各物概不准携入试场。

  三、不准交头接耳、偷看邻卷及传递纸片等情事。

  四、违犯上项规则及夹带者,应分别扣减分数或停考。

  五、不论答案是否完成,试题均照缮。

  六、闻下堂号音,不论答案已否完成,概须立即交卷,迟则不收。

  七、其余未尽事项;临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18-11-02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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