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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晋薪晋阶条例
2018-11-02 10:17:32  来源:载1927年《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条 本校职员,凡服务勤慎而无何种过犯者,均按本条例晋薪晋阶,但到差不满六个月者不得适用。

  第二条 晋薪晋阶分两种:

  一、按期晋薪晋阶各职员于法定期限,按照晋薪晋阶期限表(附表第一略),递次晋薪晋阶之谓。

  二、拔擢晋薪晋阶各职员有特别劳绩或学术超越,而有干练长才者,不依法定期限而由各该管管长官,加具切实考语,呈请晋薪晋阶之谓。

  第三条 本校职员已满晋薪晋阶期限表规定之期限者,适用按期晋薪晋阶办法。但无缺额时,只得晋支上一阶之初级薪,不得晋阶。

  第四条 在晋薪晋阶定期内,有左列事项之一者,停止晋薪晋阶: .

  一、休职、停职及额外人员之不服职务者。

  二、禁闭或受刑事处分者。

  三、无特别正当事由,而请假逾二个月以上者。

  四、服务成绩不良者。

  第五条 本校各级职员如有战事受伤或因公致病者,虽不能服务,亦得按期晋薪晋阶。

  第六条 晋薪晋阶之定期考绩,每年分两次(六月及十二月终)。凡到差不满六个月者,依照第一条之规定,归入下期办理,但调用者其原有服务期间仍继续有效。

  第七条 本校各职员之晋薪晋阶,由各该等长官将应行晋薪晋阶者造具履历(附表第二略)并声明理由,呈请该夺施行。

  第八条 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采用拔擢晋薪晋阶办法,但不得越级。

  一、战时在前敌著有特别勋劳者。

  二、战时因人员缺乏,不能实行按期递进者。

  三、平时劳绩卓著,或品学超越者。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18-11-02 10: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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