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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徐良儒笔供(1954年8月23日)
2018-07-01 17:25:24   来源:抗日战争图书馆    点击:

  三十二 徐良儒笔供(1954年8月23日)

  姓名:徐良儒。别号:聘珊。一八八二年夏历八月初十日生。种族:汉族。性别:男。原籍:辽宁省辽阳县小北河村。{中略}

  简历:一九O一年任奉天提法司总务科一等科员兼统计处专办及典狱科科长。

  一九一三年转任营口地方检察厅检察长。

  一九一五年派去湖南第一高等审判分厅监督审判官(适云南军起义北伐,去的任所已被云南军所占,途中即返回去的任所是湖南省辰沅道沅陵县)。

  一九一六年任奉天高等检察厅检察官。

  一九一七年任海龙地方检察厅检察长。

  一九一九年任吉林省地方检察厅检察长。

  一九二二年任长春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直至伪满成立。

  一九三二年六月任伪长春地方检察厅长。

  一九三二年秋任伪哈尔滨高等检察厅长。

  一九三三年一月任伪最高法院审判官。

  一九三六年七月十五日任伪延吉地方检察厅长。

  一九三八年三月任伪安东地方检察厅长。

  一九三九年夏任伪新京最高检察厅检察官、{特任官},直至一九四五年“八·一五”日寇投降。{中略}

  “九·一八事变”后,靠近长城线各处人民蜂起抗日。有原高级参谋林增植于一九三二年率领队员在绥中县虹螺岘一带,当日本侵略军进入热河时,林出日寇之意料,袭击日寇左侧背,使敌人受到相当损失。最后一役林亦负伤,在绥中僻静乡村中疗养,被伪警查获,由绥中送至奉天高等检察厅侦查完毕向同级法院起诉,判林徒刑十年,因不服上诉伪最高法院,一九三三年十月由我承办此案,依伪法判处林增植死刑。

  一九三一年夏有张国权、张我华二人,受天津共产党党部命令来奉天工作。在山海关买车票时,由衣袋掏钱不慎将党的纪章带出坠落地上,被便衣警瞥见,逮捕二张。经由绥中县送交奉天高等检察厅侦查,二张供认奉命来奉工作等情不讳,向同级法院起诉,二张各被判徒刑十年,不服又向最高法院东北分院声明上诉,未及

  裁判,适有“九·一八”事变。迨至伪满成立于一九三三年春我任伪最高法院审判官时,承办此案,依伪法更为判决,处张国权、张我华以无期徒刑。

  一九三一年三月中国共产党烟台支部担心在日寇高压下的鞍山厂矿工人,遭受到的欺凌迫害情况如何?特派出党员高明远投入该厂矿充当工人,经过半年多的时间,事实证明,日寇欺凌工人的手段,就是剥削工人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力,逼工人拿义务储金收入所得税等等名义,来榨取工人所得的工资。高明远为了反对这一残酷的压榨,团结工人,首先结识了性情爽直的第一熔矿炉“大把头”刘黑塔、第二熔矿炉“大把头”路万春,又团结了制钢厂的张“大把头”,他们计议,先与资方日寇要求发给工人延长工作钟点的工资,头次要求日寇答应每次延长工时都给两角钱,以后又要求非增至一元不可,要不然工人因不够吃用,都要辞工不干了,日寇

  见话头很硬,无可奈何的又应允了,工人莫不高兴,都非常感激高、刘、路、张四人。他们认为屡求顺遂,拟作更进一步的要求日寇返还他们的义务储金等等,“把头”三人遂又去见日寇说明来意,日寇用电话召来日警将“把头”三人及高明远一并捕获,说他们都是共产党员,要聚众罢工,遂将他们解送奉天高等检察厅侦讯完毕,照政治犯向同级法院起诉,判处高明远徒刑十年,刘、路、张三人各八年。四人不服又起上诉,迨至伪满成立后,于一九三三年三月我任最高法院审判官,承办此案,咨询同级检察官的意见,得到的答复是上诉人的上诉无理由可采,应依法律的变更,原判无维持的余地,我遂破毁原判决,改处高明远徒刑十二年,刘黑塔、路万春、张大把头各徒刑十年。

  一九三一年春有热河省承德市初中学生巩吾圉与王子正二人撒布“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打倒军阀”的标语,被警逮捕送至军署,军阀头子汤玉麟素恶“打倒军阀”这个口号,下令要枪决二生,巩父系军署副官,闻耗立求钱副官长与周参谋长给说情求饶,死罪虽免,活罪难饶,本欲交军法制裁,因求情的关系,遂送交到承德检察厅惩处。因巩、王二生年幼无知,从轻处理,各判徒刑三年半。巩因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东北分院,未及判决,“九·一八”事变。迨至一九三三年春,我任伪最高法院审判官,承办此案,依伪法改处巩吾圉徒刑六年。

  一九三二年久在海城以西台安以东地方作抗日活动之救国军至同年秋被日寇击散,队员田长胜在海城车站被逮,送至伪奉天最高检察厅向伪同级法院起诉,判处徒刑八年,田不服上诉伪最高法院,我是该院审判官,承办此案,认定上诉无理由,遂将该案驳回上诉。

  一九三四年春我任最高法院审判官时,吉林省育文中学学生赵国璧、孙效祖二人在吉林车站散布反满抗日传单,经伪宪兵逮捕送交伪吉林高等检察厅侦讯后诉经同级法院,将赵、孙二人各判徒刑十年,因不服上告伪最高法院,经我承办,认定上告无理,依伪法驳回上诉。

  一九三四年春,有奉军连长(旧东北时代的)魏国忠,因愤恨日寇占领东北,辞职回到故乡新民县,聚集亲友,告以拟组织抗日救国军,当场赞同者百余人,愿自备枪械者五十余人,约定五日后在城北五里台子成立抗日救国军团部。魏国忠次日赴奉天东关某宅,借到匣枪两支,雇车回家行至马三家子以西,被查道警撞遇,搜

  出匣枪,将魏逮捕,送交伪奉天高等检察厅侦讯,向伪同级法院起诉,判处魏国忠以无期徒刑。魏不服向伪最高法院上诉,经我承办此案(我为该院审判官),向伪同级检察官咨询意见,回答说上诉人的上诉无理由,我遂驳回上诉。

  一九三四年秋,老少沟伪护路警察将破坏路轨颠覆客车的抗日救国军队长佟四海侦获,解送伪滨江省高等检察厅,检察官侦讯结果,佟四海供认抗日救国,破坏铁路,供认不讳。起诉于同级法院,判处佟四海死刑,佟不服上诉于伪最高法院。于一九三五年五月,我在该院任审判官,承办此案,同级检察官答覆我的咨询,说明原判合法,遂为驳回上诉。

  一九三五年六月我因事去奉天住于福顺栈,有黄炎兴、高御风二人来访。我一时认不出他们来,本人自称与我长子徐树勣在吉林法政学校的同学,他俩曾于民国十七年冬因反对教师罢课而被校长开除,曾由我与树勣援助他们复校等情,我才恍然想起。我遂请他俩在馆子吃饭,谈起东北事变后的情形,他们说东北的学生为了反抗日寇的侵略,在北京大部都加入了共产党,并且也谈到他俩本身的问题,结果他俩是任北京高等院庭书记官,也都加入了共产党。正谈到这的时候,忽然闯进来了日伪警察二人,说我们是“共产党在这开会”,不分皂白地将我们带至警察署,黄、高二人被灌凉水逼出了实话。我说明是最高法院的审判官并未入过党,日警狠

  狠地揍我两拳头说:未入过共产党,为什么和他们在一起开会。押了一宿,次日解交至伪奉天高等检察厅,庭吏们都认识我,日寇检察官问我与黄、高二人的关系,我儿子是不是共产党员,我说明我和他俩认识的过程后,并告诉他我儿子于民国十八年就死了,他并非党员。他又要我作证黄、高二人是共产党员,起初我说对他们不大详细,无法作证,但经不住日寇的威胁,我承认了他俩在馆子对我所说的话。日寇说:没有你的事了,回去罢。因此,我回到长春后,又被日寇次长井野大为申斥一顿,自觉在奉天这次的丢人现眼有损司法尊严,甘愿引咎辞职,但未得照准。由此,坐卧不安,夜里失眠,遂请假疗养。迨上班后始听说黄炎兴、高御风二人各被判处徒刑十年。自感这是由我作证的恶果,无论在道德上和良心上对他们说来,我是应负残害进步青年的罪责。

  一九三六年三月,我任伪最高法院审判官时,有冯唐者,系于一九三二年一月曾充当彼时伊兰镇守使李杜、滨江镇守使丁超抗日时部下某连少士,后因失败零散,作小买卖营生,因向伪伊兰警士王某索取烟卷账,王怀恨在心,遂以他反满抗日为名而被逮捕,由伪伊兰警察厅送交伪吉林高等检察厅伊兰第一分厅,经侦查冯唐供认随李杜抗日情事不讳,向同级法院起诉,从轻判处徒刑八年。一九三六年三月,因冯唐不服上诉伪最高法院,经我承办此案,咨询同级检察官的意见,得到答复原判合法,我遂驳回上诉。

  一九三六年七月十五日,我就任伪延吉地方检察厅长,与同级法院长杨继桐同车赴任,到延吉先住在一小旅馆,院内东厢房住一崔姓朝鲜人,常过来和我们谈天,逐渐熟识。他自称是一个共产党员,住不久就搬走了。后来伪延吉地方检察厅次长兼同级法院次长日寇泽木国卫到任后谈起话来,他说延吉地区的朝鲜人差不多都是共产党员,我就忠实地将上述所知崔某是共产党员的经过告诉了他,日寇泽木即指令日警查传,结果在珲春街将崔某逮捕,交至延吉地方检察厅,经日寇泽木侦讯后起诉,判处崔某徒刑十二年,这是我对他的举发和加害的。

  一九三六年,我任伪延吉地方检察厅长时,和龙县日警报告逮捕共产党员朴忠孝,因其在四乡募捐数百元,骚扰地面,经我转报伪高等检察厅日寇川又次长(他是专取缔“思想”犯的指挥者),回电命我就地向同级法院起诉,结果判处朴忠孝徒刑十年。

  一九三六年,我任伪延吉地方检察厅长时,有安图县区检察厅(是伪延吉地方检察厅的属厅),向我报告其境内捕获共产党员朝鲜族闵永贵强占中国人张思禄的土地十二垧,因而将其二人送来延吉,经审讯闵承认是共产党员,并非是依仗党员而去强占民田,因为这是日寇拨给他的,还有字据为凭。但我仍以共产党员犯罪,向伪吉林高等检察厅报告,日寇川又次长又命我向伪同级法院起诉,结果判处闵永贵徒刑十年。

  一九三六年,我任伪延吉地方检察厅长不久,奉天宪兵队查获共产党工作员徐育华,供出我是他的叔父。伪最高检察厅次长日寇柴硕文以电话约我至奉天会见,到后要我去宪兵队相认,一见果然他是我侄徐育华。日寇柴硕文问我怎么办,我说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卒将徐育华交伪奉天高等检察厅,向伪同级法院起诉,判处徒刑十五年。

  一九三八年春,我在伪安东地方检察厅长任内,有庄河县警察捕获抗日救国军队员于明,该军因被日寇打散,他想乘船逃回山东,不幸被逮。伪奉天高等检查厅日寇川又次长(该由吉林已转到奉天)令我就地侦查,经侦讯,于明供认前情不讳,诉经伪安东高等审判分庭,判处于明徒刑十五年。

  一九三九年,有鞍山冶矿炉工人张又骞、班继超、崔福三人(毕业于辽阳公学堂),因仇恨日寇与伪满傀儡政权,不谋而合的兴起反满抗日的志愿,实行团结工人,与日寇对抗。张唯恐自力单薄,无济于事,拟欲与潜伏在千山里的抗日救国军联络,方策万全。凑巧崔福知道他的学友罗子陵在该军充当庶务,愿去与该军联络。结果,相约于六月十五日以举火为号,里应外合,炸毁冶矿炉,夺取日警枪支,大举抗日活动。崔福回鞍山之次日,已被日警所注意,问崔这几天到哪儿去来,崔回答迟钝,现出惊慌样子,日警在其衣袋里搜出罢工传单,遂将崔、张、班三人逮捕,送交伪奉天高等检察厅,经日寇川又次长侦讯明了。适我由伪安东地方检察厅转任伪最高检察厅检察官,途经奉天,日寇川又次长说你来得正好,有鞍山这个反满抗日的案子,你替我再问问起诉,要从重求刑。他又说我已向最高检查厅柴次长给你请了十日假,在此专办此案,已得照准。我即听他的指挥,侦查完了,向伪奉天同级法院起诉,结果判处崔福、张又骞、班继超的死刑。

  一九三九年夏,北票煤矿工人李成仁夙具抗日救国的心情,常与工人谈起日寇反客为主,压迫中国人民太甚,我等贫苦工人,每月所赚的有限工资,还要用种种名义进行剥削,我想大家要想多得工资,就得团结起来与之抗争,非用罢工的手段不能达到目的。于是大家都听信他的话,推他领导,聚集了三四百人,向矿方要求增加工资,矿方不允,李遂率众罢工。当地伪警镇压无效,分别看管,向伪锦州高等检察厅报告,检察官闻讯来到现场,采纳矿方和伪军警的“复工者不问,执迷者严惩”的意见,结果工人被逼都照常复工。唯李成仁始终坚持非达到要求的目的决不复工,并讽刺日寇使用军警压力强迫工人复工那是非法的。检察官侦查终结,认李以抗日的宗旨完遂其罢工争执的目的,即按“叛徒法”向伪同级高等法院起诉判处死刑。李不服向伪最高法院上告,该院于一九四O年春检同原卷向伪同级检察厅咨询意见,经我答复其咨询说,原判认定之事实,所采之证据及判处罪刑适用之法条均无不合,上告论旨无何理由可采。伪最高法院遂为驳回上告之判决。

  一九三九年,有奉天铁西区日寇汽车(载重车)制造工厂工人陈信、李绍唐、刘兴汉,为了团结工人与日寇实行斗争,开始邀集同志七人,开抗日预备会。由陈信说明开会宗旨,大家赞成,即以技术改善会为名,进行抗日的办法。施行未及三月,已有十几个单位工厂成立技术改善会。陈信为安慰乃父的期待,写信报告工作成

  绩。信妻无意中将信等谋划,告知李绍唐妻。李妻不赞成其夫所为,雇代书写信劝其丈夫要好好工作,不要与日本人作对。李回信叫她少管闲事。李妻大怒,又雇代书写信镇吓其夫:你如果不听话,一味和日本人闹意见,我就要向法院告你。代书写完念给她听时,凑巧这时伪奉天高等检察厅日寇翻译和贾(炳青)检察官路过听到,遂将李妻带去讯问,李妻承认给其男人写信属实。贾遂将讯问的这件事报告伪奉天高等检察厅长徐维新,徐说这娘儿们一定有外道,想陷害本夫。遂通知日寇川又次长用电话叫铁西警察署把载重汽车制造工厂工人李绍唐逮捕送厅,贾检察官受命讯问,李初否认反对日本人和罢工等情形,李妻说你还等我给你抖露出来吗?李至此不敢再辩,卒将如何团结工人,准备抗日等等行为,合盘供出。又命再去捉陈信、刘兴汉时,回报业已逃走,不知去向。贾检察官认李绍唐犯罪供证确凿,向伪同级法院起诉,被判处无期徒刑,李不服向伪最高法院上告,于一九四O年一月该院向伪同级检察官咨询意见,我以上告无理由答复该院,遂为驳回上告之判决。

  一九四一年秋,弓长岭铁矿工人赵洛二,因不堪日寇压迫,常露出不平不满的言词。赵之言论早为日寇所注意。这天赵上早班时,途中被日警逮去,送交伪奉天高等检察厅侦讯后,诉经伪同级法院,判处徒刑十五年。赵不服上告于伪最高法院,该院于同年十一月检同原卷,向伪同级检察厅咨询意见,经我答复其咨询说:原

  判决认定之事实、所采之证据、适用法律处刑均无违误,上告论旨不能谓为理由,该院遂驳回上告之判决。

  一九四一年夏,滨江市某银行于某日上午闯进三匪。酿成事件以后,该管伪警察署日寇山下警尉急于破案邀功,即将面生可疑的王殿才、田福至、刘老三捉获,严刑教供。三人挺刑不过,听其所教,如何持枪闯入某银行,打伤事主,匪亦一名受伤,未及抢钱,即行逃走等情,由该日寇做成“听取书”送交滨江伪地方检察厅。经检察官侦讯三人的供述,与在伪警察署所供相同。起诉后的刘老三虽在伪地方法院揭破日寇匪刑逼认,强抢伤人,并说倘要改嘴翻供,一定重办等语相抗辩,但彼时王、田二人犹慑于日寇的镇吓,对于该院的讯问,仍照警、检原词复供一番。因此,第一审法院遂认刘老三的抗辩是故意胡狡,勿足采信,即判处王、田、刘三人的死刑。三人不服,控诉于伪滨江高等法院,该院更进一步反认刘、田、王等的罪行证据确凿,驳回控诉。三人仍不服,又向伪最高法院声明上告,该院检同卷宗,向我咨询意见。我当时若仔细看看卷宗内的笔录,就能发现历审未经注意的三点:一、送案时并无枪支作证;二、三人中谁受枪伤未经验明;三、刘老三既经一再抗辩无罪,应向王、田二人质讯。我要提出这样的意见,郑重地答复该院,相信一定能够触动承办本案的审判官,会深刻地认识到原判事实未臻明了,非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无以资补救。我乃计不出此,竟蹈一、二两审的覆辙,认该三人自白犯罪不讳答复该院,以致伪最高法院驳回上告之判决。

  上述案件判决以后,约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又有真赃实犯的娄金堂、张老五、孙德财(孙德财脖子上有贯通伤痕,在娄金堂指明地点起获手枪一支)判处死刑的案件,向伪最高法院上告,这时我才知道第一回判处死刑的王殿才、田福至、刘老三等不是胡匪,而是好人。

  一九四二年秋,山东沿海抗日救国军派刘兴华为鸭绿江右岸之抗日救国军支队长。刘乘船来至安东,住在天兴栈内,准备布置实施抗日活动,被伪警探侦实,予以逮捕。送经伪安东地方检察厅解交伪奉天高等检察厅侦讯,刘供认不讳,因而诉经伪同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刘不服上告于伪最高法院,该院于同年末检同原卷,咨询伪同级检察厅对于该案的意见。经我答复该院:原判决认定事实、所凭证据及判处罪行适用法条均无不合。伪最高法院因上告无理由,遂驳回上告之判决。

  一九四三年秋,在锦州被伪警捕获在“九·一八”事变后曾在锦西境内抗日救国军王队长部下充当过队员的单东山,送交伪锦州高等检察厅侦查完了,向伪同级法院起诉,判处徒刑十年。单不服上告伪最高法院,该院年末检同原卷,咨询伪同级检察厅对于该案的意见,经我答复该院,原判合法,应予维持,结果伪最高法院,遂为驳回原案之判决。

  {下略}

  119—2—1138,1,5

责任编辑:国强 最后更新:2018-07-01 17: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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