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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日本被处决的941名战犯(下)
2017-08-30 14:27:37  来源:《军事史林》  点击:  复制链接

  由于蒋介石、何应钦等人出于利用日军力量进行反共内战,对侵华日军战争罪犯的审判竭力施加影响,从轻从宽处理,如对罪大恶极的“三光政策”(杀光、烧光、抢光)的创始人、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等就宣告无罪释放了。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军事法庭,1956年在沈阳和太原分别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①1950年7月,苏联将出兵中国东北时逮捕的部分日本战犯移交中国,这部分战犯共969人,被关押在辽宁省抚顺战犯管理所。

  ②日本战败投降后,一部分日本军人参加了阎锡山等国民党部队,继续与中国人民对抗,最后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逮捕,这部分日本战犯共140人,被关押在山西省太原战犯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据此,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开庭,对在押日本战犯(共关押1109人,关押期间死亡47人)进行了公开审判。

  1956年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1 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进行公审,并判处铃木启久有期徒刑20年,其他7名战犯分别被判处13-18年有期徒刑。7月1日至20日,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对前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进行了公审,这些战犯分别被判处12-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至20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对战犯富永顺太郎等8名战犯进行公审,8名战犯分别被判处8-18年有期徒刑。

  鉴于1062名日本战犯在关押期间成功地接受了人道主义的教育和改造,对自己的罪行已有不同程度的悔改,中国政府决定仅对部分犯有严重罪行战犯进行起诉,对次要和一般战犯不予起诉,宽大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分3批对关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较好的日本战犯,中国政府于1956年夏天,分3次对这些人宣布免于起诉,释放回国。对判刑战犯,1964年也全部释放回国。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30 14: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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