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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审判始末
2020-08-19 09:56:17  来源:中国军网  点击:  复制链接

  1956年6月,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5年8月9日,苏联红军出兵中国东北,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军将60余万日本战俘关押到苏联境内。苏联政府对其中2000多名在中国犯有严重战争罪行的战犯经苏联军事法庭审判后予以判刑,绝大多数战俘从1949年6月起被分批释放回国。此外还有未经审判的近千名日本战犯被关押在苏联的战犯收容所。经毛泽东提议,维辛斯基请示斯大林同意,将这批日本战犯择日移交中国政府,进行改造和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理。

  组建特别军事法庭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

  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任副庭长,张向前、牛步东、杨显之、王许生、殷建中、郝少安、张剑等8人为审判员。

  关于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审判的地址设置的选择,参与审判的主要成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设在沈阳最合适,因为被告人的犯罪主要在我国东北。最后得到批准。

  沈阳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设在当时的沈阳市皇姑区的利群电影院(1957年更名为北陵电影院,2016年作为沈阳审判日本战犯特别军事法庭旧址陈列馆对外开放)。这是一座刚扩建更新的中国古典式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选定这里为审判地点,一方面是由于场地的大小、结构都很适合;另一方面还是出于安全保密的考虑。当时审判日本战犯都是从电影院的后门出入,而距电影院后门不远就有一个螺旋形的防空洞,从抚顺押解来的战犯进入法庭前都临时押解在那里,既安全又可保密。

  1956年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外景。

  1956年6月审判铃木启久等八名战犯

  195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国在押的45名日本战犯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两次开庭分两批审判了铃木启久、武部六藏等36名日本战犯。

  1956年6月9日至19日,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藤田茂、第59师团第53旅团少将旅团长上坂胜、第39师团中将师团长佐佐真之助、第59师团第54旅团少将旅团长兼济南防卫司令官长岛勤、第137师团第375联队大佐联队长船木健次郎、前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第162支队少佐支队长榊原秀夫和第39师团第232联队本部中尉俘虏监督军官兼情报宣抚主任鹈野晋太郎等8名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特别军事法庭审判长是军法少将袁光,审判员是张向前和军法上校牛步东。国家检察机关出席法庭的是首席检察员军法少将王之平,检察员权维才、军法少校田志洪、王宝祺。律师徐平、王敏求、孙仆、邓毅、韩凤路担任被告的辩护人。从北京专程前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国红十字会的代表,沈阳市工厂、机关、学校的代表1400余人到庭旁听。全国各大报社、电台的记者对全部审判过程进行了现场采访,并向全世界进行了报道。

  上午8时30分,审判长袁光宣布正式开庭,审判长在查明了各被告人的身份后,国家公诉人首席检察员王之平少将宣读了起诉书。然后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首先审问了铃木启久。证实铃木启久在1941年12月至1944年10月间,指挥所属部队在河北省冀东地区和河南省睿县等地制造了6起集体屠杀和平居民的罪行。被告人铃木启久在低头听完证人的证词后说:“这完全是事实,我诚恳地谢罪。”

  法庭继续审问了被告人藤田茂、上坂胜、佐佐真之助、长岛勤、船木健次郎等5名被告人;法庭证实被告人鹈野晋太郎杀害33名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以及对被俘人员百般虐待等罪恶事实;法庭调查了前关东军第731部队第162支队少佐支队长原秀夫在1942年11月至1945年8月,亲自领导部下在黑龙江省培养细菌和制造细菌武器,从事准备细菌战的活动。在用活人实验细菌效能时,杀害和平居民4人。庭审调查证实被告人都是犯有严重罪行的战争罪犯分子。在确凿的证据和证人证词面前,8名被告人都当庭服罪。

  铃木启久说:“对于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在中国人民对我人道主义待遇的感召下,启发我进行了反省,认识了自己犯下的罪行。根据我的罪行,我在法庭上本无辩护的余地,但是,法庭给我指定了辩护人,还告诉了我在法庭上的权利。我感谢中国人民,我诚恳地谢罪。”

  藤田茂说:“现在我认识到,对中国进行的残暴的侵略战争,不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的罪行,同时,也给日本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今天,通过代表6亿中国人民意志的法庭,向中国人民特别是受害者们表示痛改前非,真诚接受法庭的裁判。”

  其他被告人也都对他们的罪行表示了忏悔,愿诚恳接受法庭的正义裁判。

  经过三天评议后,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宣判:判处铃木启久徒刑20年,藤田茂、上坂胜徒刑各18年,佐佐真之助、长岛勤徒刑各16年,船木健次郎徒刑14年,鹈野晋太郎、榊原秀夫徒刑各13年。

  1956年7月审判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

  1956年7月1日至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再次开庭,对武部六藏等28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这28名被告人有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武部六藏、总务厅次长古海忠之、伪满洲国宪兵训练处少将处长斋藤美夫、伪司法部司法矫正总局局长中井久二、伪奉天省警务厅厅长兼地方保安局局长三宅秀也等。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贾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是杨显之和军法上校王许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员李甫山,检察员军法上校曹振辉、军法上校胡春雨、李放、郭春来、毛志奇、高正权、孟武楼、军法少校李瑛、军法少校王志武,出席了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

  关梦觉等19名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律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代表,沈阳市工厂、学校、机关、团体和驻军的代表400多人到庭旁听。国家公诉人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武部六藏等28名战争犯罪案的起诉书,起诉书上列举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以档案书刊315件、证人证词360件、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控诉书642件以及被告人的供词等大量材料作为证据。读完起诉书以后,法庭逐一审问了各被告人。被告人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都当庭低头认罪。在审讯武部六藏时,他因病不能到庭,特别军事法庭委派审判员杨显之前往被告人住地进行讯问。同时前往的还有国家公诉人军法上校曹振辉,被告辩护律师关梦觉、赵敬文。

  武部六藏在1940年7月到1945年8月任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这个职务名义上是辅佐伪满洲国国务总理行使职权,实际总揽伪满洲国傀儡政府的一切行政权力,支配伪满洲国的整个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武部六藏任伪总务长官期间,策划并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制定和实行镇压东北人民的《治安维持法》、《思想矫正法》、《保安矫正法》和《时局告别刑法》等罪恶法令,镇压东北人民。在黑龙江、吉林和热河等地进行了多次“治安肃正”,疯狂地抓捕、屠杀和囚禁东北人民,并且在热河省大量驱逐和平居民,毁灭和平村镇,制造了许多无人区。仅1943年春季到秋季,在热河省就驱逐居民18万户,强迫集中在3000多个集中营式的“集团部落”内,并且对这些无辜居民任意加以蹂躏。

  古海忠之参与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许多侵略政策和法令都是在他的参与策划之下制定的。他是武部六藏的主要辅佐者。1935年10月到1945年8月,被告人古海忠之任伪国务院主计处处长、经济部次长、总务厅次长期间,参与策划、决定和推行掠夺我国东北人民物质财富、支援日本侵略战争的《第一次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1941年参与策划和推行《第二次满洲产业开发五年计划》和《战时紧急经济方策要纲》,加紧掠夺我国东北地区的煤、铁、铝、石油等战略物资,支持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

  在押的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到庭作证。在法庭上,他详细地供述了被告人武部六藏和古海忠之操纵伪满洲国政府,统治和奴役我国东北人民的罪行。在押的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次长王贤伟和伪交通部大臣谷次亨、伪外交部大臣阮振铎、伪司法部大臣阎传绂、伪经济部大臣于静远等各部“大臣”到庭作证实。

  国家公证人首席检察员李甫山指出,经庭审调查,完全证实了本案被告人武部六藏等28人均属罪恶重大的战争犯罪分子。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和世界和平,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以应有的惩罚。被告人古海忠之在陈述意见时说:“我深深地认识到我是一个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犯下了重大罪行的战争犯罪分子,我真心地向中国人民谢罪。对于我这样一个令人难以容忍的犯罪分子,6年来,中国人民始终给我以人道主义待遇,同时给了我冷静地认识自己罪行的机会。由于这些,我才恢复了良心和理性。我知道了真正的人应该走的道路,我认为这是中国人民给我的,我不知道怎样来感激中国人民。”其他战犯也作了论罪陈述。

  法庭经过评议以后,在20日上午8时开庭宣判。特别军事法庭判处武部六藏徒刑20年,古海忠之徒刑18年,斋藤美夫徒刑20年,其他各战犯分别被判处12年至18年不等的徒刑。

  对于其他在押的日本战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免予起诉、宽大处理,从1956年6月至8月间分3批全部释放回国。对于已经判刑的45名日本战犯,也都先后分别予以假释、减刑待遇。到1964年4月,在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全部处理完毕。

  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彰显了正义的力量,由中国人担任审判官,被审判的日本战犯全部低头认罪,这些都是史无前例的,确实是令世界瞩目的。

  日本战争罪犯在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上向中国人民低头认罪。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0-08-19 09: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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