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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太原审判日记”(下)
2017-08-29 15:38:3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点击:  复制链接

  1956年6月7日:审判法庭举行第二次模拟法庭审判演习

  19时30分,举行了第二次审判演习,不论在检察、审判、证人、翻译等方面,都比以前熟悉得多。法庭秩序也不乱,基本上能看见,能听清。但感到证人证言过长,也有重复之处,正在进一步审查修改。检察工作人员重新整理了案卷,并且修改了罪行摘录,今天除永富博之的罪行摘录未修改完外,其他7名战犯的罪行摘录正在打印。

  1956年6月8日:回忆犯罪细节,担心被认为不老实

  8时,由法庭指定的5名辩护人,分别和城野宏、相乐圭二等8名战犯进行谈话。经过谈话,他们的情绪已逐渐稳定下来。对起诉书上所列的事实,提出的意见不多,都准备通过审讯,向中国人民赎罪。但他们对辩护制度和起诉书中的罪行罪责问题有如下意见和反映。

  一、感谢给他们指定辩护人。被告人都表示:“过去残害了不少和平居民,毁坏了许多财产,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实在是对不起中国人民,现在审判我们是应该的,不需要法庭辩护。”菊地修一说:“我的罪恶是严重的,辩护从轻处理是无理由的,审判是我向中国人民赎罪的机会,也是我反对战争的机会,只有认罪,才是唯一的出路。”笠实说:“中国政府对我这样严重罪行的人,还为我指定了辩护人,我从来也没有想到,一定向中国人民老老实实地承认自己的罪恶,以报答中国人民的恩情。”有的战犯对辩护人还怀有戒心。

  二、对起诉书所提出的意见。相乐圭二提出:“在保德县行宫村杀死中国和平居民42人中应提明我亲自杀的12人。”菊地修一提出:“我在壶关县杀和平居民,尤润、张成等5人是枪杀的,不是当活人靶刺死的。”关于率领部下在宁武贾家堡村和石湖河村杀死张喜如和巩拴等6人的罪行,只承认杀死了4人,在万家窟村集体刺杀和平居民张金旺等11人并把尸体扔到井里的罪行,说是二中队荒谷中队长下令杀的,他只负责指挥二中队的责任。住冈义一对他在赛马场杀死340人罪行的情节提出,7月23日那一次刺杀时,脱过被害人的上衣,8月2日那一次刺杀时,只撕开扣子,没脱下衣服,而不是起诉书上写的先后将被俘人员340余人,剥掉上衣刺杀。

  永富博之提出,1944年10月在李润村亲自杀死八路军工作人员2名,是命令部下杀的,并非是他亲自杀的;1943年11月在沁深县正中村和西阳城村杀人问题,地点上有出入;在正中村杀人问题,他表示是奉部队的命令后,下令杀了8个男平民,另外1个妇女是他直接杀死的。永富博之说:“有些事实记不清楚,如果在法庭上说错了,中国政府会不会怀疑我不老实?”相乐圭二、菊地修一也有类似疑虑。

  1956年6月12日: 老上级出庭作证促认罪

  今天开始审判城野宏、相乐圭二等8人战争犯罪案。由首席检察员井助国宣读完起诉书后,对被告人相乐圭二的罪行进行了事实调查。

  审判工作进展得很顺利。8名罪犯表现得很守规矩。上午读起诉书的时候,菊地修一低下头,涕泪交流地悔罪。神野久吉和笠实也流下了眼泪。城野宏回到管理所以后也哭了。据管理所了解,今天他们的共同思想是:见到很多的旁听者和证人,而且看到证人中,有受过他们伤害的人和家属,所以不由得心跳发慌,感到自己的罪行严重,只有表示认罪,向中国人民谢罪,接受应得的法律制裁,才能重新做人。大野泰治准备在法庭上补充供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特别是城野宏看到证人中有以前山西伪政府的同僚后,更相信了我们国家的政策。城野宏说:“赵承绶是我进行‘残留’运动时的上级,可是因为他早向人民低头认罪,立了功,所以现在是山西省政治协商委员会的委员,今天又出庭作证。我也要下决心表示认罪。”

  下午调查相乐圭二的犯罪事实时,他痛哭着供认在小智村亲自杀死3岁婴儿,还供述他指挥的高桥挺进队在韩家沟村杀死7个人的罪行。据管理所了解,他痛哭的原因,主要是认为自己的罪恶惨无人道,也因为感激。

  1956年6月13日:三个证人的血海深仇

  10时,审完相乐圭二,接着对城野宏的罪恶进行了事实调查。明天上午再有一两个小时就可以审完,然后审讯菊地修一。

  相乐圭二在审讯中,始终承认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的态度是老实的,基本是痛哭流涕向中国人民谢罪。

  张富生、王明田、管海根3个证人,有力地控诉和证实了相乐圭二罪行。证人张富生供证了相乐圭二部下于1945年七月初二在定蘘龙门村刺杀7名平民的事件。他当时也是被抓捕的一个,捕后用刺刀刺他被刺伤了胸部,身受几处重伤。说到这里,他脱了上衣,指着伤痕请审判长看,并放声大哭地问相乐圭二:“我犯了什么罪?你们为什么要杀我?” 相乐圭二低头哽咽。证人管海根证实了相乐圭二所属高桥挺进队于1945年8月12日在定蘘官庄村杀死和平居民21人、重伤3人的罪行,并且一字一泪地提出他自己受到刺伤和目睹杀人的惨状。被刺得将死的人,痛得啃草,有的在地下乱爬,他母亲因他兄被刺死、他被刺受重伤,悲痛愤恨而死。证人王明田证明高桥挺进队在定襄县北兰台村于1945年7月31日杀死和平居民9人的残酷手段:先用地雷炸,然后用刀刺死。相乐圭二低头认罪说:“这些罪行,我应负全部责任,中国人民为维护自己的祖国而斗争,我们反把和平居民的妇女、儿童残杀了,要求政府依照人民的要求来对我严加惩办,以平民愤。”旁听人都异常痛心,仇视着被告人。相乐圭二说:“我在法庭上见到曾受我们残杀过的证人,觉得很惭愧,不敢抬头看他们。我计划通过自己的罪行控诉日本帝国主义。”他已向管理所要纸,准备写他的控诉书。

  被告人城野宏对自己的罪恶也基本上供认了,但他的认罪态度不如相乐圭二。对他1944年在太谷、寿阳等地区扫荡的责任问题上,只承认是自己亲自计划布置的,而不承认证人所供证的是他指挥的。经审判长审问和证人再次确证后,也承认了。

  1956年6月14日:忠实地执行了“三光”政策

  11时许,继续将被告人城野宏的犯罪事实调查完毕。接着开始了对被告人菊地修一的事实调查,至18时也宣告终结。明日将对永富博之的犯罪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菊地修一在事实调查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表示低头认罪,一再表示:“在侵华战争期间,忠实地执行了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在供述杀人的残酷手段时,多次痛哭,如在偏关县东门外,用刀砍、枪刺等手段杀害和平居民30人,以及批准部下军医解剖16岁少年的罪行,被告人泣不成声。在问到在宁武县把我和平居民张金旺等11人一个一个刺杀后推到20多丈深的井里的罪行时,由受害人张金旺出庭作证。被害人在控诉时,指着自己头上和腿上的伤痕质问被告人。菊地修一当时痛哭,并且立即跪倒在被害人面前谢罪。他在受审中头始终低低的,而且眼泪和鼻涕不断。退庭后,在被告人站立的地面上湿了一大块。

  由于被告人对所犯罪行都承认属实,为了照顾进度,到庭证人未全部出庭作证,证明城野宏犯罪事实的10个证人(其中日本证人3人),在调查中只传了6人(其中日本证人1人)出庭作证。菊地修一的8个证人(其中日本证人3人),出庭作证的4人(其中日本证人1人)。

  1956年6月15日:战犯连跪四次叩头认罪,趴在地上大哭;当庭承认杀害赵一曼罪行

  上午,结束了对永富博之的事实调查后,下午又对大野泰治的犯罪事实大部做了调查。

  调查永富博之事实的时候,法庭比以往每次都严肃、紧张。特别是党翠娥控诉:一次即烧死她的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两个侄女,丈夫气死时,一连手指被告人,质问:“我们妇女、儿童犯了什么罪!留下我这60多岁的孤寡一人,你害得我好苦啊!”“不是共产党、毛主席,我哪能站在法庭上控诉你!”受害人泣不成声,全场很多人流泪。永富博之连跪四次叩头认罪,趴在地上大哭。被告人对起诉书上所列的罪行,供述“完全是事实,没有任何出入。”

  在对大野泰治的事实调查时,首先讯问了他在哈尔滨亲自以毒打等残酷手段刑讯我受伤后被俘的抗日英雄赵一曼的罪行。检察员进一步追问了他发布通报以致赵一曼烈士被惨杀的情节。大野泰治承认说:“我不但应负刑讯的责任,还应负杀害的责任。”

  1956年6月16日:战犯为惨杀5名儿童哽咽涕哭

  上午审完了大野泰治和笠实的犯罪事实。下午调查完神野久吉,对住冈义一的犯罪事实也调查一大部分。预计明天上午再有一个小时,全案可进入辩论阶段。

  大野泰治对犯罪事实都供认不讳。对他杀害平民197人的罪行表示:“负主谋者的责任,请求法庭严厉地惩处。”他的认罪态度比昨天要好些。笠实对自己的罪行基本上都供认不讳。当供认到在壶关县三王头等村纵火熏死、刺死藏在窑洞中的10名和平居民,尤其是惨杀了5名什么也不知道的儿童时,哽咽涕哭。

  神野久吉对他所犯的全部罪行,已当庭低头认罪,还检查了过去把责任推到日本军命令上,想减轻他的罪恶的错误思想,先后在法庭上放声大哭3次。证人控诉他在平鲁县屠杀抗日救国工作人员103人、平民18人的罪行时,质问他:“为什么杀死我60多岁的父亲和抗日人员?”他很痛心并说:”我作了包围计划,并且亲自指挥残杀的,我负完全责任。”

  1956年6月17日:“中国人民不是单纯惩办,而是教育我们重新做人”

  上午审完住冈义一的犯罪事实之后,进行了辩论,又让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截至18时: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陈述完毕;预计明天上午住冈义一等4名被告人将结束最后陈述意见。判决书正在积极地修正中。

  辩论开始时,公诉人概括地控诉了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滔天罪行,在历述各项罪行后,强调这些战犯不仅在日本侵华期间无恶不作,而且在日本投降之后,又积极地发动“复兴祖国,留在山西”的罪恶活动,积极参加阎锡山反革命军队,阴谋建立新的侵略基地,妄图复活日本帝国主义,发动新的侵华战争,并且直接参加了反革命战争。对这些犯有严重罪行的战犯,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

  接着辩护人发表了辩护词。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不同的意见,只是在被告人受命执行的罪责方面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对辩护人为他们所犯的严重罪行还进行适当辩护,深表感激。除大野泰治、住冈义一外,其余被告人都流下了眼泪。今天上午永富博之在辩护人发表对他的辩护词的时候,低头站立,放声大哭。相乐圭二回管教所后说:“中国人民不是单纯惩办,而是教育我们重新做人。”

  1956年6月18日、19日:8名战犯集体向审判员和旁听者下跪谢罪

  住冈义一、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的最后陈述进行完毕,全案进入评议阶段,预计在6月20日可以宣判。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的时候,都沉痛地忏悔了他们自己所犯下的严重罪行,感激中国人民自他们受捕以来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耐心教育,一致表示接受中国人民正义的判决,并将在服刑期间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将来做一个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的战士。住冈义一和大野泰治今天也哭了;特别是神野久吉放声大哭六次,触动得旁座的被告人和9名在押的日籍证人都为自己的罪行而饮泣不止。大野泰治、笠实和神野久吉在陈述完毕时,向审判人员、公诉人、受害人及旁听群众环绕叩头谢罪。

  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回关押时,永富博之为先,随后8名被告人全部跪下,向审判人员、受害人和旁听群众连连叩头痛哭,说:“对不起中国人民,向中国人民谢罪”。菊地修一因腿残废不能跪下,着急得坐在地上乱转。菊地修一痛哭流涕地说:“我以苏醒的心宣誓,无论何时,再也不参加侵略战争,不干危害人民的事情。”

  1956年6月20日:法庭从轻判决8名战犯

  下午宣布了对城野宏等8名战犯的判决。

  审判人员轮替地详述了城野宏等8名被告人的不同犯罪事实后,由审判长综合指出:各被告人犯有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的侵略我国的战争罪行;日本投降后,又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阎锡山反革命军队,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和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本应严惩,但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在关押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都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城野宏18年,相乐圭二15年,菊地修一13年,永富博之13年,住冈义一11年,大野泰治13年,笠实11年,神野久吉8年。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9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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