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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史实
2017-08-26 14:49:48  来源: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张之库 王伟宁  点击:  复制链接

  8月17日,辽宁省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2周年主题展览在辽宁省美术馆展出。

  展厅一角,在陈列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下简称沈阳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两张庭审照片和两份判决书的展柜前,不时有人驻足观看。观看展览的三位八九十岁老人都表示,只知道新中国成立后的沈阳审判,没想到1949年之前在东北还有一场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沈阳军事法庭是怎样的一个法庭?它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怎样?记者带着这些问题一头扎在辽宁省档案馆的档案资料里,史海钩沉,尽可能再现当年的一些史实。

  两份文件:

  法庭审判战犯于法有据

  在标有“JE第一号全宗第二三号目录第一九0号卷宗”里面,记者发现了与审判战犯有关的首份资料,名为《东北行辕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办事细则》。

  细则共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为总则,其中第二条写道:“本会以达成国部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依照同盟国对第二次世界大战轴心国家实施侵略政策下之战争罪犯予以惩罚以减免野心家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致酿人类浩劫而达到永久和平世界大同之国际的政治任务为目的。”第二章为职掌,分别规定了秘书室、总务组、调查组、宣传组和审核组的分工和职能。如调查组最主要的职责是“战犯罪行调查及搜证”,宣传组主要负责“宣传战争期间战犯之暴行事项”及“向国内外发布战犯新闻事项”等,审核组重点负责“战犯罪证之移送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事项”。第三章附则部分简要规定了细则施行的日期等。

  案卷中完整保存着一份油印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这是当年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开篇显示,该条例以“国民政府令”形式,于1946年10月24日在国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列举了四类战争犯罪以及实施“暴行”的38种情形,规定了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免予执行的条件,明确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由军法审判官五人及军法检察官一人至三人组织之。但案件较繁之法庭,得增置员额”。条例对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准许被告人选任具有中华民国律师法规资格并在所在地法院依法登录之律师为辩护人。其未选任辩护人者,应指定所在地法院之公设辩护人为之辩护。所在地法院无公设辩护人者,应指定律师为辩护人”。要求“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关于战争罪犯案件之言词辩论及裁判宣示,应于公开法庭行之”。

  同时,还规定被判处有罪的战争罪犯案件,要报国防部核准后执行,但对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应由国防部呈请国民政府主席核准后执行。可见当年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依法有据、认真审慎的。

  法庭情况:

  原址原貌无从考证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之后,9月,国民党在重庆成立军事委员会东北行营及其政治委员会,1946年迁至沈阳,是国民党在东北的最高权力机关。行营设立政治、经济两个委员会,9个处室。1946年8月改为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

  1946年2月1日沈阳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第一任法庭庭长为岳成安。军事法庭于1946年7月始开庭审判战犯,到1948年1月结束。

  “审判的具体日期,包括审判第一案,都没有相关史料记载,馆藏判决书中,也没有找到审字第一号判决书。这次在辽宁省美术馆展出的当年军事法庭开庭的现场照片,是仅存的三张原始照片中的两张,至于法庭的原址、原貌,无相关资料。”辽宁省档案馆编研展览处处长里蓉说。

  军事法庭的地址在哪里呢?里蓉说,目前已无从考证,推测可能是现在的沈阳市委办公地,那里是国民党时期辽宁省政府所在地。还有一个较大的可作为审判场地的是沈阳铁路局,当年是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但国民政府审判战犯不可能在日本人待过的地方。而且省政府作为当时的最高行政机关,能够代表国民政府,选择在这里开庭审判战犯,合乎情理。当然,这还只是一种合理性推测。

  百份判决:

  揭开日军暴行“冰山一角”

  在辽宁省档案馆,记者翻阅了从1946年到1947年沈阳军事法庭出具的101份判决书,有27名战犯被判刑,其中死刑16名,无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7人,因审判期间死亡不受理5人,无罪74人。

  判决书所定罪名达26项之多,仅判处死刑者即涉及连续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强迫非军人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实施有计划之屠杀、连续贩卖毒品、为有计划之恐怖行为、共同摧残中华民族推行毒品等六项罪名。其他还有诸如连续非法征用、私刑拘禁、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营利聚众赌博、共同纵火恐吓人民、共同损毁尸体、滥用集体拘捕、共同没收财产、共同侵占财物等罪名。

  不看判决书,单从这些罪名上,就足可想象当年侵华日军在东北犯下的累累罪行,烧杀抢掠,无恶不作。

  判决书记录的日本战犯罪行

  沈阳军事法庭的判决书,记录了日本战犯的滔天罪行——

  被告久保孚等6人,共同实施有计划之屠杀各处死刑,共同纵火恐吓人民各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损毁尸体处有期徒刑五年,应各执行死刑。

  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三十五年度审字第三七号、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二十号第九三号判决书认定事实简述:抚顺炭矿会社系日本在东北投资设立的特殊煤炭公司。1932年,东北同胞不甘忍受敌寇铁蹄蹂躏,组成武装抗日团体,于9月15日夜在抚顺境内分三路与日本守备队、防备队及宪兵警察展开激战,双方均有伤亡。16日拂晓,抗日军经由平顶山向南转进。日本军队四处搜寻,发觉其沿平顶山方向消逝,怀疑平顶山工人住宅居民有“通敌之嫌”,在时任抚顺炭矿次长久保孚的指挥下,日本守备队、防备队及宪兵警察于当日下午乘三辆卡车赴住宅区搜查,并对该村居民谎称将有战事发生,强令居民到附近的牛奶房子一带“避难”。全村1800余居民扶老携幼,在日本武装戒备之下向牛奶房子出发。行之中途,被告等人令居民临崖围坐成半圆形,声称将与土匪作战,在较高地点放置三挺轻机枪,待居民坐定,即开枪扫射持续达两个多小时,判决书中称“哭声震野,惨绝人寰”。扫射后,又派士兵对未断气者以刺刀戳至血肉模糊,全村居民生还无几,后又将该村房屋全部焚毁。17日,再下令将尸体全部浇上煤油以木柴焚烧,之后将炸药装到高约数丈的悬崖之上引爆,炸落的石土将崖下的尸体自然掩埋,周围还绕以铁丝网禁止他人通行窥览。

  被告人清水光雄,连续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死刑。

  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民国三十五年度审字第六九号判决书认定事实简述:时任奉天警察厅特务科特高股任监督警尉的清水光雄,1944年6月2日以思想不良罪名逮捕我国非武装人张鸿学,每天施以灌凉水、过电、跪铁条、上大掛等酷刑,致张多次晕绝,张迫不得已假作疯癫之状,期望躲过毒刑。但被告人清水光雄借机以治疗为名,让张服药,张服药后即刻失去知觉,瞳孔放大,痛苦难忍,被告人仍然对其加以严讯。因毫无证据,张鸿学被押八个多月后经家族保释出狱。1945年5月26日,清水光雄再次以思想不良为名,非法逮捕我国非武装人民、已有三个月身孕的陈纯真,羁押于敌伪秘密特务机关,每天进行刑讯逼供,因没有任何收获恼羞成怒,即协同伪满警务司及伪警务厅人等将陈纯真裸体,实施用烟头及洋蜡向其阴部熏烧等种种无人道行为,致使陈纯真流产。抗战胜利时陈纯真被国人救出。除此之外,清水光雄连续逮捕我国非武装人民达数十人,并施以酷刑。

  被告人长岛熊雄,共同摧残中华民族推行毒品处死刑。

  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民国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三十六号判决书认定事实简述:被告人长岛熊雄,于1936年7月间来到东北,任伪奉天专卖署奉天工厂属官、延吉专卖属官、长春伪鸦片中央会大屯场场长等职。判决书写明他“在该农场内栽种阿片五十余垧,虽因当年干旱歉收而其收获量竟达壹千余两,悉数送缴伪阿片中央会新京分所供毒化我同胞之用”。

  被告人染谷保藏,意图奴化中华民族而麻醉人民思想处无期徒刑。

  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三十五年度审字第六四号判决书认定事实简述:染谷保藏毕业于上海同文学院,1931年被任命为盛京时报社社长,该报社听受南满铁路株式会社指挥。判决书中写道:“九一八之后,日本侵略我东北已臻具体化,对于我国人民之思想更尽其钳制摧残之能事,盛京时报遂成主要麻醉我国人民思想之华文宣传工具,当我国抗战至艰苦之阶段,染谷保藏更肆意循日本军阀及满铁之意旨,逢迎汪逆精卫高唱‘日满华一体’,颠倒是非,诋毁我国政府,滥辞渲染冀使我国人民受其麻醉于不知不觉之间,而将民族意识消磨殆尽,以达其统治中国之目的”。

  取证困难,大批战犯逃脱惩罚

  8月20日,记者采访了辽宁省档案馆编研展览处处长里蓉和九一八历史博物馆顾问、中国近现代史料协会副会长王建学,就沈阳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国际国内背景、军事法庭工作、多人宣判无罪问题,作进一步求证。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6 14: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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