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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拓植公社”在日本移民侵略中的地位和作用(3)
2017-06-08 14:05:04  来源:《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作者:高乐才  点击:  复制链接

  满拓公社的所谓土地“收买”,不仅手段之残忍,而且价格之低廉,面积之广大。土地“收买”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价,在宾县“旱田每垧50元,水田每垧55元,二荒地每垧28元,荒地每垧3元或2元不等”(注:《东北日报》,1946年5月31日。)。甚至强制性“收买”,所付地价“尚不足当时地价的十分之一”(注:《东北日报》,1946年4月21日)。而国有土地的价格更为低廉,每公顷一律4日元(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2月,第376页。)。

  满拓公社“迅速”而“廉价”的带有强制性的土地“收买”,给中国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民族矛盾也更加激化。日本帝国主义为减少民族间的摩擦,谋求殖民地“治安”,决定从1939年开始,将土地“收买”的“具体责任者”的满拓公社从“移民用地取得主体位置上避开”,以“满洲国”政府直接出面向自己国民征购土地的形式来获取“移民用地”,其用心之险恶。这一获取土地形式的转变,使日本移民用地的“收买”工作“出乎意料地取得了顺利的发展”(注:满洲回顾集刊行会:《啊!满洲》,农村出版株式会社,1965年3月,第649页。)。这种“顺利发展”的原因,除了“满洲国”政府直接出面征用移民用地之外,在此期间,满拓公社也并未因此而停止土地掠夺,仍以所谓“追加调整”、“整理”的名义“收买”已占有土地附近的邻接地和被包围的耕地。到1939年末,满拓公社已拥有土地5713009公顷,到1941年初,又新增加土地6006991公顷,仅以不到半年的时间竟掠夺土地比前两年包括满拓会社掠夺的土地还要多。关于日本移民用地的掠夺,不论由哪个机构出面或什么渠道进行“收买”来的土地,只要是日本移民用地,最终都要落入满拓公社之手,由满拓公社来统一管理、经营和分配。

  满拓公社到1941年初已拥有土地1172万公顷,如果加上“满洲国”政府同时期为日本移民征购的土地,共计2002.6万公顷。这一巨额数字是日本“百万户移民”预计掠夺土地1000万町步的2倍,是日本内地耕地面积的3.7倍(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2月,第364页。)。按照《日本人移民用地整备要纲案》既定的1000万町步10年完成的计划,而满拓公社却仅以三年的时间并超额完成,可见满拓公社掠地之速。到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通过满拓公社和“满洲国”政府之手掠夺土地达3.9亿亩之多(注:《东北日报》,1947年8月15日。),可见掠地之广大。

  满拓公社在中国东北所掠夺的土地原则上是作为日本移民用地,而何时分配,分配多少,要取决于日本移民入殖的时间、人数而定。满拓公社通过调查社有土地的具体地区、面积、水系、资源以及当地的民情风俗,然后确定“开拓团”的入殖计划和营农方针,除当年列入日本移民的入殖地和已分配的日本移民用地之外,其余部分由满拓公社进行租佃经营。据统计,满拓公社1939年的租佃面积为560245公顷,佃户87755户;1941年的租佃面积为402273公顷,佃户为85455户;1944年的租佃面积为321196公顷,佃户为85995户(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03页。)。从土地租佃面积上看,1939年为最高峰,此后土地掠夺的面积虽不断增加,但随着大规模的移民入植,满拓公社掠夺的土地陆续被分配而租佃面积逐渐减少。实际上,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的大规模土地掠夺到1941年末已基本结束,因此,从1941年以后随着日本移民的入殖,土地的分配,而能够租佃的部分也逐渐减少。

  满拓公社的土地租佃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为本社雇佣中国农民直接经营;另一种为指定管理人“承包租佃”(注:《满洲开拓年鉴》,1940年,第289页。)。满拓公社直接雇用中国农民经营的部分极少,主要实行“承包租佃”制的形式。所谓“承包租佃”制,就是满拓公社指定当地中国人为承包“管理人”,然后利用这些买办化了的“管理人”,雇用中国农民作为佃户,并进行直接管理,收取高额地租。这些“管理人”不仅是剥削本民族的“二地主”,同时也充当了满拓公社的代理人,是日本帝国主义掠夺中国经济的汉奸和帮凶。

  满拓公社所掠夺的日本移民用地,不仅可以租佃经营,而且受“满洲国”政府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给予免税的特权”(注:“满洲国”产业部拓政司,都甲谦介:《满洲百万户移民国策之全貌》,1938年5月。)。满拓公社通过土地租佃对中国劳动人民进行剥削和压榨,增加满拓公社的收入,扩大日本移民资金。据统计,满拓公社仅土地出租一项收入,1939年就达到3871734日元,占总收入的31.5%;1940年为5078884日元,占总收入的22.1%(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08页。)。

  满拓公社在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前,共掠夺中国土地3.9亿亩,除分配给已入殖的日本移民经营耕种外,仍拥有土地1000多万町步,并进行租佃经营,剥削中国农民,掠夺中国农业资源,支援日本帝国主义的所谓“大东亚圣战”。满拓公社是中国领土上拥有土地最多的“大地主”。

三、“满洲拓植公社”的移民助成和管理

  日本“百万户移民”的计划实施以后,按照既定计划,首先组织“先遣队”,“先遣队在本队入殖的一年前入殖现地,为移民团的设营和本队的入殖做准备工作”,每个移民团派遣“先遣队员约50名左右”(注:开拓总局:《满洲开拓政策基本要纲》,(开拓总局资料第10号),1942年5月,第74页。)。“先遣队”在入殖现地之前,先在日本国内或设在中国东北的训练所接受训练。训练结束后,由团长和指导员带队在当年的6月份进入现地的指定地点,进行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准备生活所需要的必须品,以接纳本队的队员。在“先遣队”入殖的第二年三、四月份左右,本队第一批移民入殖,大约在三年左右的时间按原计划的数额入殖结束。从第四年开始,移民进入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再经过一年时间稳定的发展,开始向街、村过渡,组成“协同组合”,成为“满洲国”的居民,为“满洲国”演变成为日本帝国主义的国土而奠定大和民族的基础。从“先遣队”入殖前的准备工作,一直到“协同组合”的完成,这一期间的“必要设施及其经营”,“贷付必要资金”,“必要的经营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及组合的出资和金融”以及“各项附带业务”,主要由满拓公社负责进行。

  满拓公社在“先遣队”入殖前,首先组成调查班,做好入殖地的调查工作,制定“建设的地点”、“先遣队的宿舍”、“建筑资材”以及“建设资材的输送”等项建设与经营计划。从每年的1月中旬起,由满拓公社的设营班为“先遣队员”准备宿舍和所需日用品、粮食等生活必备物资(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1年4月,第126页。)。这一切工作满拓公社必须在“先遣队员”入殖前的6月份完成。这项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先遣队员”和第二年“移民团”的入殖,因此,满拓公社地位之重要,责任之重大,是日本“百万户移民”国策成败的中枢机构。

  日本向中国东北移民的入殖地点大多分布在伪间岛、牡丹江、东安、三江、黑河、兴安北至兴安南省的中苏、中蒙边境军事设防区的“国防第一线地带”(也称“开拓第一线”),以及从长白山、哈尔巴岭、老爷岭至大兴安岭内侧的“国防第二线地带”(也称“开拓第二线”),这两线地带的移民约占总移民的90%(注:山田昭次编:《近代民众的记录》,新人物往来,1977年,第556页。)。这两线地带,地处边境和山区,“物资不足与入殖地点过远,交通困难这两点都成为重大问题,并受到相当的制约”。总之,移民的物资调配“极为困难”(注:《满洲开拓年鉴》,1940年,第276页。)。但满拓公社为完成日本“百万户移民”侵略计划,在“先遣队员”和“移民团”入殖的过程中,费尽心机,竭尽全力,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使日本帝国主义的移民侵略计划基本上得以按计划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没有满拓公社“历尽千辛万苦”的努力,就没有所谓的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称之的“满洲开拓圣业之花”(注:满洲拓植公社理事 花井修治:《满洲开拓的初期时代》,1941年2月。)。

  日本“移民团”的“先遣队员”入殖以后,满拓公社协助移民团长制定“农村建设经营基本计划”,向每个移民现地派遣平均1.3至1.8名社员驻在,以“辅导助成移民团为己任”,“协助入殖,检查验收公社调剂的物资,购买当地调配的物资,以及这些物资的运输;处理同当地居民关系问题和与地方官府交涉;协助购买、租借当地居民住房;确定农耕地;指导诸如利用土地、确定村落、建设、交通、防卫设施等移民团的工作计划”(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11页。)。可以说,日本移民的现地一切事务无处不有满拓公社插手。

  日本“移民团”的建筑、设施等事项统由满拓公社贷付资金。满拓公社的资本金创立时为5000万元,到1941年满鲜拓植株式会社合并之后,其资本金已增加到6500万元。伴随着第二个五年移民计划的开展,满拓公社的资本金一跃而增加到1.3亿元之多(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3年10月,第138页。)。满拓公社的资金除了对移民团必要的公共建筑设施贷款之外,主要是对移民的融资。满拓公社以《农村建设经营基本计划》为依据,制定移民团的融资计划。融资的形式分为“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包括土地、建筑、农机具、家畜等;“流动资金”包括营农费、生活费、移民团的活动费等。这些资金的融资方法,“彻底破除通常的赢利性金融观念”,不要求以物资担保,而是“以开拓民的真挚的营农精神为对象”。因此,利息为“资金原价,与满拓公社的社债率4分5厘”相同。但是,融资的对象不以移民个人而以移民团为对象,贷款也以移民团为对象进行,由移民团负责申请。向移民团的贷款支付由直属于满拓公社地方事务的派出所办理。满拓公社的移民贷款是以“物资分配的贷付为主,现金的贷款压到最低限度,其比例约三分之二为物资”(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15~216页。)。而且各种物资全部纳入统制机构中,不准许移民团与各种特殊的统制会社直接交易,一律通过满拓公社分配。满拓公社仅在1942年以物资配给的形式向移民团支付资金高达4960.7万多元(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3年10月,第139页。)。

  满拓公社既是日本移民贷付资金的金融机构,又是移民物资斡旋的代购机关。满拓公社承担着日本移民的一切融资、贷款,就是日本政府发给移民的补助费也“均经公社”代放(注:喜多一雄:《满洲开拓论》,明文堂,1944年2月,第121页。)。因此,满拓公社的建设与发展直接影响着日本移民的兴衰。

  1940年6月,公布并实施《开拓协同组合法》,其中规定,“移民入殖5年后开始陆续过渡为开拓协同组合”,其主要目的是,企图通过协同组合“使日本内地开拓农民永久定居”“满洲”(注:满洲建设勤劳奉仕队实践本部:《满洲与开拓》,1943年10月,第171页。),成为“满洲国”的国民,取得合法的侵略地位。满拓公社在移民团向“协同组合”过渡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助成和辅导的地位。就是开拓协同组合中央联合会成立以后,其机构中的理事及职员多数由满拓公社的社员兼任,满拓公社在开拓协同组合中央联合会中仍然起着主导地位。满拓公社在移民团向“协同组合”过渡前后,协助其制定组合编制、业务实施规程、服务规程、业务计划等项规章制度。1940年,“协同组合”首先在第一次移民的弥荣村、第二次移民的千振村和第三次移民的瑞穗村进行过渡试验。到1944年,已组成“协同组合”53个,联合会7个(注:满洲移民史研究会编:《日本帝国主义的满洲移民》,龙溪书舍,1976年11月,第219页。)。“协同组合”的建立,使日本移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永久定居“满洲国”的街村居民,并享有“满洲国”的一切法权。

  日本帝国主义向中国东北的移民侵略计划,到1943年基本宣告破产,尽管满拓公社费尽心机,企图力挽失败的危局,但由于太平洋战争的不断扩大,大批青壮年被强征入伍,移民源枯竭,再加上战争的消耗,使日本经济陷入困境,无力向移民投入而最终失败。满拓公社也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战败而宣告解体,结束了它的侵华使命。满拓公社虽仅仅存在八年的时间,但对它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决不能低估,同关东军一样同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主要干将,同样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6-08 14: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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