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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浙东地区盐务职员的人事担保
2023-06-27 08:57:11  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许俊琳 王 东  点击:  复制链接

  抗战时期,盐务职员在入职前,当地盐务机关会要求他们按照规章履行“取保”手续,即找商号或有担保资格的人员进行担保,缴纳保结或保证书。其目的在于盐务职员如出现营私舞弊、携款潜逃等情况后,可向担保商号或人员进行追责索赔。浙东地区盐务职员在入职前,已基本按照规章呈缴了保证书。但在1941年宁绍战役后,浙东大片区域沦陷,撤退到后方的盐务职员多因原人事担保失效,不得不重新更换保证书。

  盐员入职 严立保约

  在国民政府财政部盐务总局颁行的《保证书施行办法》中,对盐务职员履行人事担保有着详细规定:要求盐务机关职员必须呈缴普通保证书;对于“经管公款,填写支票,保管或经手票据及管理盐仓材料,及其他有价值公物等员司”,应根据职务轻重,另缴甲、乙、丙种保证书;保证书分正、副两份,正本存于保人所在地盐务机关,以便按期查对,副本则存于服务区内的主管机关。“保人如有变动情事,应立即将正、副保证书更换,分别存案备查。”甲、乙、丙种保证书性质是:甲种保证书为无限责任性质;乙、丙种为有限责任性质,且保证金数额为被保人薪水的50倍。若职员经管的公款、公物价值超过其薪水50倍,则应改用甲种保证书。至于担保商户或人员资格,如为商户,甲种保证书的商户资本至少须在1万元以上,乙、丙种保证书的商户资本数额应与担保数目相当;如找人担保,保证人须有正当职业,“在工商、实业界有相当信誉,经主管员认为确实可靠者,方得充任”。

  对于保证书内容,盐务总局也有具体规定。如《盐务总局职员保证书(甲种)》的内容为:

  立保证书 今担保 字 籍贯 在盐务总局或所属机关供职,操行廉洁,恪遵一切规章命令。倘有营私舞弊,亏短公款情事,(保证人)愿抛弃先诉抗辩之权,立即负责赔偿,并愿按照保证书所列规约办理。特具保证书是实。

  而在《保证书规约》中,对保证书相关事宜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用本人姓名印章,如印章作废或更换,须将新印章式样,用书面形式通知盐务当局。在没有接到书面通知前,盖原印章的保证书仍然有效,以防被担保人出事后,保证人借印章失效为由推脱责任。保证人如决定退保时,也要用书面形式通知,待被保人重新更换保证书,查对妥实后,方可发还原保证书,同时卸除担保责任。在该手续未完成前,保证人单方面“以宣言或登报退保时,概不生效力”。被保人离职时,必须查明无经手未了事件或亏短公款等情况,其保证书才能发还。此外,《保证书规约》还特别强调,盐商和被保人的直系血亲及配偶等,不得作为保证人。

  浙东沦陷 重新觅保

1941年7月,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发布的训令。

  1941年4月,宁绍战役爆发,浙东大量盐务职员陆续撤退到后方。由于为他们作担保的人员或商铺多在沦陷区,以致原有的担保失去效力。如此一来,部分职员被迫面临重新更换担保的问题。7月,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训令所属各处、队、站:“此次浙东事变以来,盘踞宁绍之敌迄未撤退,本处各处、队、站现有员司之保证人,其中倘有上述地带之军政各界及士绅、商号担保者,应一律作废,并饬各员另觅妥保,查对无讹后,呈处存查,以昭慎重。”

  事实上,撤退到后方的盐务职员,由于身处异乡,人地两生,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符合要求的担保。如海游收购站向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玉泉办事处呈称:“本站各职员之保证人,大半均系宁绍一带就地之军政各界及士绅、商号担保。此次浙东事变,宁绍被敌占据后,本站职员均属身居异地,觅保困难,拟请设法救济。”

  尽管觅保面临重重困难,但是规章难违。8月,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训令各处、队:“查员司取保为公务人员应具之手续,迭经本处令饬限期填送。”由于其所属各级员司“仍有藉词人地两疏,未履是项手续”,收运处便再令饬各属,“择其现职较重而未具报及应换保各员,开列名单,仰该处队站厂主管,于文到两旬内,分别转饬觅具妥保,汇呈核办”。同时,新进职员凡是没有保证书的,也要从严限期补缴。因事关重要,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不得不重申前令,让担保失效或还未履行担保手续的职员,迅速照章交上保证书。

  至于担保方资格,盐务当局考虑到此时面临的特殊环境,也会予以通融办理。如西周转运站雇员许传明、陈瑞年等人签称:“窃职等奉令改换保证人,自应遵办。奈现服务之所在地,人地两疏,猝然觅保,事实上殊觉困难。职等籍贯均隶象山,故拟在象山之未沦陷区域内,设法改换殷实保证人。是否可行,仰祈钧长顾念下情,予以转呈核示。”西周转运站站长谢志渊将许传明等人的诉求向上级呈报后,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玉泉办事处对此批示:“以该站长证明殷实可靠,确非沦陷区之商铺为有效。否则委任职以上之公务员亦可。”

1941年9月12日,西周转运站站长谢志渊为其雇员许传明等改换保证人一事,致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玉泉办事处的电文。

  9月,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再次发出训令,“本处所属各处、队员司填具保证结件,原为慎重公物公款,防杜弊端,至关重要,已数次通令限期查明。凡未具保及保证人住址已沦陷各员,统仰严饬重换追缴”。此外,训令对各处、队近来频发的舞弊潜逃等案件进行了问责,“实属各该主管人员平时对于员司取保手续,漫不经心所致。似此玩忽功令,殊堪痛恨”。训令明确规定各级员司中未具保或已具保而失时效者,以及保证人住址沦陷者,应着即严行催缴更换,以备不虞。如各级员司尚未具保或换证,应先行觅具临时保证,等找到妥保后,再行调换。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应由该现职主管人员负责追赔,以重公帑,决不宽贷。

  之后,部分职员相继找到妥实担保,换好保证书予以呈缴。如海游收购站呈称:“业经依单转饬各该员等遵照办理去后,兹查各该员等业已觅就铺保,填就保证结送站。奉令前因,理合检同保证结十八份,一并备文呈送。”即便一些觅保存在较大困难的职员,也都积极设法解决问题。如1941年10月25日,西周转运站呈报各职员更换保证书迟缓原因时称,各员家乡均已沦陷,宁海人地两疏,乏处可找。他们已分别求助未沦陷区亲友帮忙觅保。但在此特殊时期,邮递较为迟缓。此外,由于转运站各职员近来忙于放运黄墩、白岩、上湖盐斤,亦不能抽时间外出觅保,致不能遵照限期汇报。当前,押运员王锡环、雇员陈瑞年,已分别去函金华、象山两地觅保,随后填送呈报。同时将站长谢志渊、押运员林宽祥已经更换的保证书先行呈缴。

  在浙区战时食盐收运处的三令五申下,其下属机构的盐务职员不断设法寻找担保,并陆续呈缴符合规定的保证书,顺利完成了人事担保的更换及补缴任务。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3年6月23日 总第4000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石庆慧 最后更新:2023-06-27 08: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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