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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山东抗日根据地首创
2018-01-02 10:13:33  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  复制链接

  山东古称齐鲁,是中国儒家文化的发祥地,其人口众多,物产丰富,地域辽阔。山东抗日根据地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坚持华北抗战的四大根据地(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之一,它包括津浦路以东的山东大部地区和江苏、安徽、河南三省边界的部分地区,东濒黄海、渤海,西临津浦路与冀鲁豫边区毗连,北迄天津与冀中、冀东两区相连,南至陇海路与华中的苏北区相连,是连接华北与华中两大抗日根据地的枢纽。发展到抗战后期,山东抗日根据地拥有12.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和2400多万人口,人民武装力量发展到27万余人,为争取抗日战争胜利及解放战争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如此广大一片根据地上进行法制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是边摸索边实践。这个时期,革命的法宝——民主集中制成为解决问题的法宝。在检察工作机制中,检察委员会就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运用集体的智慧保证了检察工作的公正、高效运行。据资料记载,最早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始于山东抗日根据地。

  1941年4月,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各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在司法制度中建立与同级行政委员会和同级法院平行的检察委员会。而在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的前一天,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颁布了《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明确指出,为发扬检察制度,贯彻法律保障人权的精神,各级司法机关设置检察官若干人。为便于领导及加强检察工作,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为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这一段规定,从政治高度确立了检察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同时规定,检察委员会由各级参议会选举,检察官由检察委员会推选。

  组织条例规定检察委员会分为三级,自上而下包括省检察委员会、专署区检察委员会、县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检察委员会,为计划改进检察制度,领导推行检察工作之进行机关与各级行政委员会及同级法院系平行关系。”各级检察委员会推选有法律知识或司法经验者作为同级法院首席检察官及检察官,受检察委员会领导执行职务。

  组织条例还规定,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设计改进检察制度;检查、调阅各机关团体公营企业账目;查询各机关团体行政措置;调查其他一切危害国家利益、政府法令及人民权利等行为。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山东抗日民主政权法制建设在人民检察历史上的突出贡献,它确定了检察委员会与同级行政委员会、同级法院之间的平行关系,体现了司法与行政分离、审检分离的尝试和努力。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检察机关均设立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不过,山东抗日根据地时期的检察委员会是领导检察工作的机关,这与我们目前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有所不同。

  此外,1941年根据地通过了《山东省高级审判处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地方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山东省县司法处暂行组织条例》,均对检察官的职权作出“检举贪污渎职或其他违法失职之工作人员”的表述。这三个条例强调了检察官在检举职务犯罪方面的职权,或为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管辖范围划分之渊源。

  1945年根据地通过了《山东省各级军事法庭组织条例》,对根据地的军事检察机构设置作出规定。规定各军事法庭设主席一人,检察员一人,司法员二人,书记一人。其中,检察员一般由各军管区的公安局长兼任。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8-01-02 10: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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