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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档案解读
2020-11-10 16:28:00  来源:铁证如山  点击:  复制链接

  《关东军特种工人管理规定》

  此件档案系关东军司令部关于日军华北派遣军移交关东军的俘虏、投降兵在军事工程作业中运送、使役、管理、监视和警戒、会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共计七章三十二条,颁布实施于昭和十八年(1943年)八月一日。该规定提出了特种工人的概念,即日军华北派遣军移交给关东军的俘虏、投降兵被称为特种工人。该规定中的诸多内容都反映了关东军对特种工人超乎寻常的严格管理。

 

  绝密

  关东军特种工人管理规定

  昭和十八年(1943年)七月         关东军总司令部

  关总参一发第九二二二号

  关东军特种工人管理规定制定之件

                             传达至属下一般人员

  首题之规定如本册所定。

  昭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关东军总司令官

  目录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运送

  第三章 使役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监视及警戒

  第六章 会计

  第七章 报告

            附则

  第一章 通则
  一、本规定是针对华北日本军移交给关东军的俘虏、归顺匪(以下称特种工人)在从事部队作业时对他们管理所需的必要事项。
  二、特种工人的管理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参照俘虏的管理规定。
  三、关于本规定中未定事宜,可参照有关俘虏各项规则以及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的其他现行规定。
  四、特种工人目前持续从事军队的作业,但将其返还华北日本军或释放时,需每次明示具体处置措施。
  五、特种工人所属部队长(以下称被配属部队长)需要对工人使用管理以及
  警戒制定细则,使用工人的部队长(以下简称为部队长),直接负责工人的使用、管理及警备工作。
  六、部队长不仅使用特种工人的劳力,还要通过对这些特殊工人的使用和管理,将其镇压在军律之下,助其形成拥趸皇军的信念,以致最后对其思想进行善导和更生。

  第二章 运送
  七、 特种工人的运送由适当的将校担任运送指挥官,通过准军事运输进行。
  八、 部队长为大约每50名特种工人分配1名警戒兵,负责运送过程中工人的警戒工作,并配备翻译、会计及救护人员。

  第三章 使役
  九、 特种工人在整个劳动期间,不拘过去身份地位,只按其各自特长技能服劳务。但准士官以上者通常可不直接就劳,可利用其指挥能力,作为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对组织干部加以利用。
  十、特种工人在使役上应尽量以宿舍为单位,选出工人中适任者为宿舍长,编成工人组织加以利用。部队长可令其作为指导员,并派所需有关管理人员,对工人之劳务作业进行指导。
  十一、使用特种工人时,应选择适当之劳务场所及工作种类,特别注意保守机密。为此,应尽量避免让特种工人在电气设施、火药库等重要警护设施及其附近就劳。
  十二、应尽量避免特种工人与一般劳务者一起或混合作业。
  十三、被配属部队长指令特种工人就劳军需作业以外之其他劳务时,应向关东军总司令提出申请,详细报告诸如事业主、劳务种类、场所及就劳期限等必要事项。
  十四、前项涉及之劳务申请被批准时,被配属部队长应委托事业主承担特种工人之使役管理及警戒。同时,对其实施指导和监督并给予必要之援助。

  第四章 管理
  十五、特种工人应依军队纪律从严管理,不得丝毫松懈。同时,要特别在思想上予以善导。并且,直接管理时,要以第十条规定之队组织为基础,令其
  实行自身管理,部队长应派所需有关管理人员担任指导和监督。
  十六、被配属部队长应在作业地设置特种工人收容所,以对其进行管理。
  收容设施(具备照明、取暖),应与一般劳务者隔离并在周围设外栅等(必要时设铁丝网),以便于进行保护、管理和监视。
  十七、特种工人收容所应承制、保管特种工人名簿,并在该名簿上注明工人姓名、年龄、原籍、旧所属部队、所属党派、身份官阶、使役日期和其他必要事项,并采取指纹。
  十八、部队长接受特种工人时,应立即对其实施防疫和身体检查,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五章监视及警戒
  十九、对特种工人之监视和警戒,鉴于他们自身之素质及其经历,尤其应严格防止其逃亡和从事谍报与谋略活动。为此,部队长应以必要兵力,直接对工人进行监视和警戒。另外还要与有关宪兵队密切联络,采取必要措施对工人之日常起居、言行进行监视和警戒。
  二十、特种工人收发的所有电信、邮品,预先都要进行检阅。
  二十一、特种工人犯罪或因不顺从及发生其他需要惩戒的行为时,可以加以监禁、束缚及其他必要之处分。此外,对企图逃亡者,必要时,可对其使用兵器。
  二十二、特种工人应加戴一定标志,使其一见便容易与一般劳务者相区别。

  第六章 会计
  二十三、不支付金钱给特种工人。但在其劳动时,可按如下区别支付工资:
  上述的工资仅支付给从事特种技术的工人,根据本人的技术、作业的种类、时间、场所等,可以额外获得30钱以内的工资。
  将校及相当将校者:1天最高50钱以内
  准士官及相当准士官者:1天最高25钱
  下士官及相当下士官者:1天最高15钱
  士兵及相当者:1天最高10钱
  二十四、上述工资不支付给工人,部队统一进行保管,充当购买嗜好品、
  日常用品的开销,剩余的情况下可以退还给本人或者等恢复自由的时候交付。
  二十五、特种工人的给养如下所示分配,自己做饭食用。
 
种类 定量及定额 摘要
小麦粉 参照一般劳务者标准 有病及其他情况,难以依据上
述定量额的话,1人1天分发总额40钱以内的现金,用来购买食品。
精杂谷(与粉一起)
豆油
食盐
其他副食和燃料费 1人1天支付18钱以内直接支付现金

  二十六、特种工人的被服和被褥原则上使用工人自己的着装和携带品,需要更换或没有时,可以参照一般劳动者的标准领取借贷使用。但释放或死亡时可支给本人。
  二十七、公家供给被服的修补材料,但需自己修补。
  二十八、特种工人中死亡者的埋葬问题,用土葬(传染病或者其他必要的场合用火葬),其费用如下所示:
  将校及相当者: 25元以内
  准士官、下士官、士兵及相当者: 20元以内
  三十、特种工人死亡或逃走的情况,遗留金如下处置:
  1.死亡时充当本人所需的埋葬费用,余下金额通过其家乡的县长,采用确实的方法,转交给其遗属,但若对其出生地点查找困难或送钱困难的情况,可
  以充当剩余工人的福利设施建设费用。
  2.逃走时,充当搜查本人所需经费,除此以外必要时充当剩余工人的誓备设施建设费用。
  3.根据第1号和第2号文件,管理金根据共有金钱的标准进行处理。
  三十一、管理特种工人所需经费除特别需要注明外,其他都支付作业相应
  费用。

  第七章报告
  三十二、被配属部队长按照一般劳务者的标准报告特种工人的情况。

  附则
  一、 本规定从昭和十八年(1943年)八月一日开始实行。
  二、 参与关东军筑城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管理规定昭和十六年(1941年)关参一发第九〇二一号、昭和十七年(1942年)总经主第三七五号、关参一发第九一四七号及昭和十八年(1943年)关经衣第五六一号、关经衣第九六一号文件自本规定实施时共同废止。

责任编辑:翁雨婷 最后更新:2020-11-10 16: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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