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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军校禁闭室规则
2018-11-03 12:33:06  来源:载1927年《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法规全部》  点击:  复制链接

  第一条 本校设闭禁室,用以处分罪情较轻,不入刑法范围之学生、入伍生、士兵。如违犯规则及刑事嫌疑未决者,皆得分别轻重二者禁闭之,但官长或其他人员犯有刑事嫌疑未决者,亦得先予禁闭。

  第二条 禁闭室分轻禁闭室,重禁闭室二种。由管理处管理,并令卫兵司令派卫兵轮流看守,兼任收提之责。

  第三条 卫兵司令每日须填缮禁闭人犯日报表二份,呈送管理处;由管理处以一份呈送校本部军法科,一份自存。其案由及收押,释放日期均须填载详细,以备稽考。

  第四条 凡各部处团队处罚应行禁闭之人犯,须备函将案由及处罚日期通知管理处转知卫兵司令收禁。处罚期满,仍须函知管理处提交释放,以昭慎重。

  第五条 凡入禁闭室者,除随身穿着衣服之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但手纸若干及各种勤务书籍准其携带一本。

  第六条 被禁闭者一经指定,不得擅自搬移。

  第七条 禁闭室内务宜静肃,语言行动均应遵守一定规则,不得自由歌诵、欢呼。

  第八条 禁闭室内,夜间不准燃点灯火及油烛,以防危险。违犯第五、六、七、八条之一者,除原定处罚日期外,按情加罚。

  第九条 禁闭室各房门口,须将被禁闭者之队号、阶级、姓名及所犯案由、或嫌疑或未决并其他必要之件,详记油漆木牌之上,揭示悬挂,以便清查。

  第十条 被禁闭者不得会客。如有必要时,须先将事由呈报管理处,经许可后由卫兵引至禁闭室。立会时间以二十分钟为限,不得受授任何物品。

  第十一条 被禁闭者如有书信或呈或呈诉等件,须经管理处检查许可后方得投递。

  第十二条 被禁闭者如患疾病,先由卫兵司令报告管理处查验,听候医官诊治。如病重须入院时,应通知原处罚主管长官备查,病愈后仍回禁闭室补足处罚日期。

  第十三条 被禁闭者大小便时,告由卫兵带领出入,每次以一人为限。

  第十四条 被禁闭者如有暴行或意图逃遁情事,守卫兵士应立即报告,设法制止;或先由卫兵司令加以戒具,再行呈报核办。

  第十五条 处罚轻禁闭者,自就眠至起床时间得给与卧具,其饭食亦与平常无异,并得于必要时许其入浴洁身。

  第十六条 处罚重禁闭者,不给卧具,食时仅给食盐开水;但每经三日改罚轻禁闭一日,由卫兵司令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罚期计算方法,以整日计算。从执行之日起至开释之日止。被禁闭者第一日不问入室时刻之迟早,概于翌日起床后为止以一日计算,第二日则自翌日起床后起至后日起床后止。

  第十八条 被禁闭者因疾病或其他事故,经该主管长官许可放出禁闭室,迄病愈或事故完毕继续前罚。复入禁闭室时,须按出室日及复入室日合为一日间之出室计算之。例如被处罚十日间者,预定须于十一日之晨始能满期放出,然后罚至第三日因疾病或事故放出。复于第六日再入,则第四第五之两日外再加以出入当日之一日计延长三日,须历第十四日之晨始得期满放出。

  第十九条 由重禁闭移入轻禁闭者,自第三日起床后止为一整日,但因疾病或事故放出禁闭室,若再入之当日,概入轻禁闭室。

  第二十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之。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1-08-07 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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