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名称:《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草案》
收藏单位:天水市档案馆
内容赏析:

天水市档案馆馆藏民国时期岷县政府全宗1941年《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草案》一份。草案为民国三十年(1941)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行政院会议厅由教育部、财政部、军政部等各单位商议决定。军区委员会令各单位在原《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草案》内增列当田收谷、当屋自居应展缓回赎案。主要商讨修改了以下四点内容:
(一)党优待之家属似不宜遏于广泛非仅以杜绝流弊,亦所以免事实上办理困难。
(二)自新县制施行以后,县政府及乡(镇)公所之办事人员均已增多,优待及分会似均无设置专住人员之必要。
(三)按照现时地才办理优待抗属之情形,都市优于城镇,城镇优于乡村,故修正案对于优待物质似应以县为单位,平均分配。
(四)查军事委员会公布之民国三十年度征补兵员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各保无壮丁出征或缓役免疫之户,应缴纳征属优待金之用。实为最可靠之财源。似应列入优待基金与物资。
讨论后的修正案将作为附则附与原草案后进行公示。

《修正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草案》共有七章五十五条,从划定军属范围;各级单位负责范围;组织架构;不同情况下在房屋租赁、婚姻存续、医疗救助、子女婚姻等各方面的优待内容;荣誉奖励、军人若有违规或叛国行为时对其家属已领物资的追回办法等一系列方面进行系统完整的规定,后附军属收据及士兵家属填报单各一份。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既安抚了前线将士,免除其后顾之忧,又保障了军人家属的生活问题。在赠送牌匾等荣誉赐予方面鼓舞了后方民众踊跃参军,同时对违规叛国军人家属所领财物的追回等也一定程度上具有威慑作用,协助军队更好管理士兵。
责任编辑:石庆慧 最后更新:2026-09-02 09: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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