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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案仅5名战犯被判死刑 多人逃脱罪责
2017-12-10 16:22:13  来源:腾讯  点击:  复制链接

  南京大屠杀期间,30余万无辜平民和放下武器的士兵遭到杀戮,财产蒙受巨大损失。1945年抗战结束,当时的国民政府和国际社会立即采取行动为南京大屠杀案进行调查取证,并确定了为大屠杀负主要责任的日军军官、将领和士兵。

  国民政府确定了59名战犯,最后有5人直接因为南京大屠杀案而被执行死刑,更多战犯逃脱了罪责。审判不是复仇,是为记录历史。本文根据南京大学教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全史》整理。

  南京大屠杀案战犯的确定

  1945年12月6日,为了处理二战期间日本战犯,国民政府专门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颁布逮捕战犯的命令,调查、编审、提出战犯名单,审核审判执法情况,引渡战犯,审查战犯名单等。

  1946年10月25日,委员会确立了处理战犯的基本原则,其中第三条原则是: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重要战犯应从严处理。12月25日,有关南京大屠杀暴行资料由外交部交由司法部,军令部开始对南京大屠杀战犯部队番号、军衔、籍贯、年龄、经历、罪行进行了较深入调查。

  最后确定了南京大屠杀战犯59名,其中师团长以上战犯12名,基层部队指挥官47名,另外24项是作案部队或机构部队。

  清单如下:

  朝香宫鸠彦王,中将,会攻南京总指挥官

  谷寿夫,中将,第6师团师团长

  吉住良辅,中将,第9师团师团长

  荻洲立兵,中将,第13师团师团长

  松井石根,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

  本间雅晴,中将,第27师团师团长

  原田熊吉,日特务机关首长

  天谷直次郎,第27师团第24旅团旅团长

  藤田进,第27师团师团长

  山室宗武,第11师团师团长

  中岛今朝吾,第16师团师团长

  牛岛贞雄,第18师团师团长

  向井敏明,少尉,属片桐部队

  岩尾野田,少尉,属片桐部队

  中岛晒三雄,大佐

  山田次郎,属中岛部队

  冈本保之,属中岛部队

  中岛袈裟朗,属中岛部队

  桥本贤二郎,属中岛部队

  ……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石美瑜任庭长。中方不久向东京盟军总部提出,要求将南京大屠杀的主要战犯引渡来中国,接受中国民众审判,如松井石根。

  由于松井石根被列为甲级战犯,根据盟军总部相关规定,松井石根必须接受远东军事法庭的审判,因此未能引渡到中国。但当时的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民众的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审判,在东京参加远东军事法庭的梅汝璈也积极斡旋,最终谷寿夫、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等战犯被引渡到南京接受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案

  1946年1月19日,美国将军麦克阿瑟发表声明,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庭任命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韦伯为法庭庭长,法官中包括中方法官梅汝璈。

  1946年3月,调查团前往中国进行了为期5个星期的南京大屠杀调查,收集各种证据和证人。1946年6月12日,15名中外证人被带到日本,这些人大都出庭作证。多位证人和多种证据证明,大量平民和非战斗人员被日军以各种借口或者没有明显理由所屠杀。

  东京审判起诉书指出,“被告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板恒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松井石根、武藤章、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在1937年12月12日及此后的日子中通过非法命令,引起和允许日本武装力量进攻南京城,违反了罪状二中提到的有关条约条款,违反国际法屠杀了城市居民,非法杀害和谋杀成千上万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华民国士兵,他们的姓名和人数目前仍然是未知。”

  谷寿夫的审判

  谷寿夫,东京人,1937年12月12日率第六师团最先攻入中华门。谷寿夫是制造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之一。抗日战争刚结束,战犯处理委员会就将谷寿夫列为重要战犯。1946年2月2日,谷寿夫被盟军总部逮捕,8月2日,被引渡到中国。10月3日,谷寿夫从上海转移到南京。10月19日,军事法庭提讯谷寿夫,但他极力否认南京大屠杀罪行。12月31日,战犯军事法庭正式以破坏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起诉谷寿夫。

  1947年2月6日至8日,战犯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了3天的公审,80多名证人出庭,控辩双方针轮激烈。在审讯中,谷寿夫一直拒不认罪,除了在法庭上狡辩外,还多次以书面方式呈递申辩材料,一再辩解自己无罪,他还称其本人特别重视军纪军风,他认为战争罪行是其他部队所为。但法庭对谷寿夫的狡辩进行了有力反驳,法庭认为,本案证人千余人,均系身历其境,被害人尸骸头颅3000余具,至今犹存。

  “查被告在作战期间,以凶残手段,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肆施强奸、抢劫、破坏财产等暴行,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各规定,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被告方与各会攻将领,率部陷我首都后,共同纵兵肆虐,遭戮者达数十万众。更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之残酷行为,加诸徒手民众与无辜妇孺,穷凶极恶,无与伦比。不仅为人类文明之重大污点,即心术之险恶,手段之毒辣,贻害之惨烈,亦属无可矜全。应予科处极刑,以昭炯戒。”

  南京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审判,从1946年10月谷寿夫被押到南京开始到最后审判结束,共历时6个多月,法庭调查确认证据四五千件之多,证人出席500多人,法庭以充分可靠的证据判处谷寿夫死刑。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被押往雨花台执行枪决。

  “百人斩”战犯审判

  战犯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分别是日本山口和鹿儿岛人,南京大屠杀期间均为日军第16师团片桐联队福山大队的少尉。两名战犯在1937年12月攻占南京过程中,相约进行以谁杀满100人为胜的竞赛,结果是向井明敏杀了106人,野田毅杀了105人。两人的杀人比赛被当时东京日日新闻等多家日本媒体竞相报道。

  1947年8月20日和9月2日,野田毅和向井敏明相继被盟军总部逮捕,之后引渡到中国。1947年12月4日在经过多次侦讯审问后,此案侦查总结,并予以起诉。12月18日,战犯军事法庭对两人进行公审。

  向井敏明和野田毅在法庭上否认到过南京,狡辩当时报纸的报道非事实。法庭进行了有力的辩驳,举出当时外籍记者田伯烈的详细记载,并核实了《东京日日新闻》报道的事实等,最后认定向井明敏和野田毅系南京大屠杀共犯。最后法庭做出判决:向井敏明、野田毅,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

  1948年1月28日,两人被执行枪决。

  2003年,在日本右翼势力的怂恿下,野田毅、向井明敏的遗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朝日新闻》原记者本多胜一等个人和机构侵犯当事人及其家属、遗属名誉权。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围绕日本军刀性能,百人斩新闻报道的事实性等内容进行辩论。最后法庭判决认为,通过诸多报纸资料、日本老板回忆录、两少尉所在部队记录可以得知,两少尉在攻往南京途中所进行的这一竞争事实是不容否定的。这场翻案,是一场关于南京大屠杀历史真实性的较量。

  田中军吉的审判

  南京大屠杀期间,田中军吉任侵华日军第六师团第四十五联队上尉,曾持 “助广”军刀砍杀平民300余人。

  1947年9月20日,军事法庭对田中军吉提起公诉,公诉称被告在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肆意杀戮中国平民,“军吉坚决否认,然有查获之斩杀三百人之队长爱刀助广之照片一纸为证,自非空言所能抵饰。”12月12日,田中军吉在审判中承认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杀人。最后军事法庭将其与向井敏明和野田毅案一同审理,并一起公审。

  12月18日,在公审中,田中军吉诡辩称,屠杀300人的说法为当时宣传所用,并非事实。在庭审中,田中军吉的态度蛮横,还向法庭求情宽恕,希望以后为中日和平努力。最后法庭判决田中军吉死刑。

  1948年1月28日,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三人被押往雨花台执行死刑。

  松井石根的审判

  远东军事法庭检方认为,松井石根应该承担日军在南京暴行的主要责任。

  1947年11月24日,松井石根第一次站在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席上。在法庭上,松井石根的策略就是能赖就赖,他的逻辑是自己没有收到南京大屠杀的正式调查报告,只有听闻没有确认,所以不了解暴行,也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法庭对松井石根的有罪判决依据是,“法庭认为有充分的证据显示松井石根知道正在发生的事情。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那些能抑制这些暴行的措施。……他指挥着那支应对所发生事件负责的军队。况且他知道这些暴行,他既有权力,也有义务控制住他的军队和保护不幸的南京市民。他必须为他的渎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经过近2年的漫长审理,1948年3月29日法庭结束庭审,11位法官起草判决书。由于11位法官之间存有分歧,形成多数派和少数派。1948年11月4日至12日,庭长韦伯宣读多数法官的判决书,从内容上看多数法官基本采信了检方提供的证据。

  对松井石根的判决这样写道:“在长达6至7周的时间里,数以千计的妇女被强奸,10万人以上被屠杀,难以计数的财产被抢劫和焚毁。”很明显,法官关注的是暴行本身,而非具体、精确的数字。法庭使用了一个大概的数字,这反倒更具有客观性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1948年12月23日,松井石根在东京巢鸭监狱伏法。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12-10 16: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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