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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祭日,以法之名,不忘家国回忆!
2021-12-12 14:43:10  来源:南京零距离  点击:  复制链接

  2021年12月13日

  第八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蚀骨之痛,民族之殇

  当祭之以国

  2018年11月23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2018年12月13日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生效

  “从一馆到一城,从一日到一年”

  南京以法之名

  守护“不能忘却的记忆”

  默哀一分钟

  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

  禁止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

  ……

  这些都被明确列入法规当中

  ▽

  1

  第十二条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2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丛葬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明确保护和管理单位,保持丛葬地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

  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丛葬地巡查制度,做好监督工作。

  3

  第二十三条 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二)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

  (三)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四)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五)国家公祭设施的其他管理规定。

  国家公祭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国家公祭设施管理规定和服务工作规范,为悼念活动、公众参观提供便利。

  4

  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祭设施的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内容应当尊重史实,不得歪曲、篡改、戏说。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学术交流、史料巡回展览、民间交流活动等方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推动国际和平城市建设,提升南京大屠杀史实的国际影响力,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共同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普及南京大屠杀史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公祭主题教育纳入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组织教材编写。

  本市中小学应当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国家公祭主题教学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应当组织学生前往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开展研学实践活动,进行国家公祭主题教育。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

  永矢弗谖,祈愿和平

  让我们谨记《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

  传承这份世界记忆,家国情怀

责任编辑:唐芬 最后更新:2021-12-12 14: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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