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淇斌,现为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复旦大学中国史博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硕士,研究方向为上海史、中共党史,曾在《中国经济史研究》《史林》《安徽史学》《党史研究与教学》《城市史研究》《上海档案史料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
抗战时期贸易体制下华北根据地缉私问题研究
摘要:抗战时期根据地缉私,是中共进行广泛群众动员和创新财政制度的重要实践。中共在缉私理念、策略以及制度上, 都尽力满足革命建设与抗战封锁的双重需求。华北根据地边区政府为实现对敌经济封锁,建立战时贸易体制,严格管控对外贸易。但税卡林立的贸易统制和战争动员,并未消灭走私,更妨碍内外贸易自由。1940至1942年间,边区政府将生产、贸易和缉私机构统一,加强缉私干部教育,调剂内部市场,扭转“重统制、轻调剂”缉私理念并且鼓励私商发展。边区政府为提高缉私效率,改善民众生活和对敌经济斗争,强调缉私应了解商人、团结商人,发动商人缉私,并将缉私发展成群众性运动。缉私理念转变、技术提高与队伍整顿,使革命建设与抗战封锁的矛盾得到化解,不仅巩固了华北根据地政权,也有力的支援了前线抗战。
关键词:华北根据地;战时贸易体制;缉私;群众动员
全面抗战阶段,中共领导敌后战场,不仅需要动员根据地群众积极配合边区政府的对敌经济封锁政策,缴纳合理负担,还需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严格的对外贸易管制下,根据地的缉私策略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影响群众对中共的信任,更是边区政府能否稳固发展的关键,“根据地的财政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1]既往研究较为注重从制度史视角,梳理根据地缉私制度之完善过程[2],本文拟从革命建设与抗战封锁之共生视角,观察华北根据地战时贸易体制下缉私制度演进,及其团结私商和组织群众运动的革命缉私策略。
一、寓禁于税的战时贸易体制
全面抗战爆发后,晋察冀、晋冀鲁豫等华北根据地各边区政府相继成立,并对出入口贸易严格管制。各边区政府为贯彻“对敌实行统制贸易,根据地实行自由贸易”[3]的施政纲领,建立了以公营商店、合作社和缉私机构为功能主体的,实行生产、贸易与缉私划块管理的战时贸易体制。这一体制兼具垄断和调剂双重性质:一方面,对烟酒牌照税、营业税、屠宰税、印花税、牲畜税、出入口税等严加管控,以期达到“节制消耗,统制贸易,保护贸易,抵制仇货”的目的,“以为寓禁于税之意”[4],不仅“禁绝了大批敌货入境,附带的执行了抗战经济政策。”[5]另一方 面以公营商店为重,收购重要军需民用物资,以调剂区域市场和平抑物价。然而,在公营、专卖与缉私制度完善并行之际,根据地走私偷漏仍屡禁不止,蔚然成风。
战时贸易体制下,缉私干部更注重战争动员,尤其在反“扫荡”之际,限制或禁止商贸,忽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非战争状态下,则产生干部轻视财经工作的思想,滋生以权谋私和脱离群众的问题,使“寓禁于税”反而造成根据地群众不满和妨碍内部贸易自由流通。各边区政府成立后都致力于废除苛捐杂税,建立战时税制,边区政府为贯彻中共中央废除苛捐杂税,禁绝日货,取缔奸商的战时财政经济政策[6],决定在边境普遍建立临时关卡,实行差别征税,即“对必需品输入、特产输出一律免税,对必需品输出、非必需品输入课以重税。”[7]
为统制对外贸易,晋察冀北岳区首先推出公营制,于1938年5月成立裕民公司,各县纷纷效仿组建分公司或贸易局,以官商形式,垄断对外贸易,“把统制全县的贸易机关,完全以一般商业的面孔组织建立起来。”[8]1940年,晋察冀边区政府还“在若干重要村镇,建立贸易局办事处,必要的地区,几个县成立贸易栈,边区成立贸易管理总局,它们通过各级商业联盟(代替商会组织)使边区的商人团结在联盟周围。”[9]贸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对外贸易和公营商业,各专区设支局,贸易管理员的主要任务便是检查贸易政策法令的执行,研究市场和密切注视敌伪经 济动态等[10]。1942年3月,晋冀鲁豫的漳北区和太行区“为了防止走私,便于掌握”[11],则推行山货归行及土产购运证制,“遍布太行根据地各个贸易集镇的公营商业贸易网络已基本形成。”[12]
华北根据地各边区政府的统制贸易方式并不相同,但都有垄断和强制性,“以一定的办法、强制的组织对敌占区的经济关系,进行对敌经济斗争。”[13]公营和合作社的布局,极大地缓解了根据地物资采购的压力,并起到了严格限制输入、掌握外汇以及巩固币值的作用。严密的商贸统制机构,不仅严格禁止日货的输入,限制可以用土货代替的外货入口,还有利于争夺并巩固边区市场。
边区政府还寄望于通过布置缉私网,实现“稽重于征”的方针。1938年9月,冀南税务征收局在各地依次设立了8个分局和19个稽征所,并普遍张贴税务公告、告民众书及外货入境课税分类表,并向民众强调“纳税是为了增加抗日经费及对抗敌伪的经济侵略政策。”[14]晋察冀边区政府还成立了缉私小组或实行商贩证,在反“扫荡”中化整为零,配合各县税务局卡的缉私工作[15]。晋冀鲁豫边区则在税务分局之下组建税务缉私队,主要任务是“对敌开展经济侦察战,保卫集市 武装缉私与帮助组织群众缉私。”[16]与严密缉私组织相伴而生的是反走私法令的密集出台[17]。
边区政府统制贸易市场中,以家庭手工业和农副产品等土货为主。为明确出入口货物类别,扭转因禁伤农的现象,1941年2月,晋察冀边区制定了出入口暂行税则,细化必需品和非必需品的分类,制定了出入口货物分类处理表和日货鉴别表,以供各税务局和缉私税卡遵照甄别,明确对粮食、布匹、棉花、钢、铜、牛、马、骡等25种商品禁止出口,其中大致可归为食品、牲畜、五金、皮类、军火器材和棉布等六大类商品;又对花椒、核桃、药材、猪毛、烟叶、猪、公鸡、蜂蜜等具有经济价值又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征收10%至30%的出口税率[18]。禁止与准予出口的商品绝大多数是农副产品。
1941年6月,晋察冀边区再次对出入口税率进行调整,将出口货物的最高税率降为20%,猪、公鸡等税率由30%降为15%,而原先禁止出口的花生、花生仁改为征收20%税率允许出口,入口货物也将最高税率从50%降为30%,原先各种钉子入口征税20%,修订后免税入口,梳篦原先征税50%,修订后亦免税入口[19]。新修订的分类处理表,事关民众日常生活用品,不再一禁了之,更加注重出入口市场的货物互补。晋冀鲁豫边区的出入口分类处理表,不仅在货物分类更加细致,税率的层级也更多,从5%至50%递增,并强调税率制定应“以我内地生产之多少,对敌我利害之大小,在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保护我经济建设,调剂需供,改善民生的原则下,定其高低。”边区政府的统制贸易理念逐渐从“禁止”转向“引导”。
战时贸易体制下,边区政府还扩大了缉私权,“各军政机关得于关卡市场随时检验贸易证所贩货物是否与贸易证所载相符”[20],若不符,则由稽查人员将其带往军政机关究办。由于边区政府初期“对税收工作之忽视与不正确的认识,财政经济干部之缺乏(甚至没有)。”公营商店、自卫队、游击小组、缉私队等皆可缉私,在严密查禁非必需品入境之际,亦出现排斥小贩、乱征乱扣、留难商人等不良现象。[21]晋察冀边区为加强行政效率,统一事权,便于稽征起见,1939年9月,指令各县成立税务稽征局,各县所属区村设分局,配备稽征员与巡查员一人至三人[22]。
在税务稽征局的办事细则中虽规定稽查员和巡查员有稽查偷漏权力,但并没有限制其没收货物权,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23]。因而,税务稽征局组建一年余,县与县之间设卡征税,不仅浪费人力,而且出现乱扣乱税、非法扣留、非法上税等问题,严重妨碍内部贸易自由[24]。彭德怀指出:“对于私货,不得自行没收,必须将查获的物资交管理局、税局按照法令处理,并提出一部分作为奖额。”[25]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1年1月改组税务稽征局,在所有下辖专区成立出入口税局,由委员会和专区政府双重指导监督,并审慎设立分卡[26]。双重监督指导,改变了税局只服从上级命令,忽视本地县域经济发展之需求的局面,边区税务网络由此周密建立。由于税务稽征局和贸易管理局都设有税卡,负责对外贸易和缉私之权责,1941年12月26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决定将两局合并,成立边区贸易管理局,各专区成立支局,各县成立中心卡。[27]
边区政府在完善缉私制度之际,反“扫荡”战役使根据地内呈战时状态。一方面,诸多缉私卡口被迫撤销和转移,由于坚壁清野政策的推行和交通封锁,边区内部商业停顿,而战争动员又将财政力量抽出,集中为战争服务,缉私成效大大减弱;另一方面,走私偷漏行为大大增加,“绕道运输货物入口或出口,或在汉奸敌寇包庇下大批走私。”[28]税务干部在战时状态下的中心工作转向战时动员和锄奸,更加忽视稽查偷税漏税和调剂市场需求、畅通货运等工作。
战时贸易体制,在限制外货入境、统制根据地贸易上有重要作用,使边区政府能将辖境内有限土产,低价收购,保障军需供给的同时,亦可在敌占区换取重要物资,控制外汇。但战时贸易体制也赋予政府对贸易的极大管治权,限制市场自由发展。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认为,过去推行的出入口证管制贸易方式,不仅手续复杂,而且种类繁多,“甚至影响工商业发展及增加不必要之消耗。”[29]对走私商人而言,偷漏更有利可图,对困难农户而言,走私亦是换取生活物资的无奈,管制愈严,走私愈盛。要严塞漏卮,必然要与群众利益相关联,动员群众缉私,既可提高税务缉私技术,弥补税务干部素质和员额的短板,亦可调剂根据地内贸易市场,尤其是满足接敌区群众的日常生活,坚定群众对抗战的信念。
二、“重统制、轻调剂”的缉私理念和层级结构
华北根据地为严格管制对外贸易,禁绝日货,曾不断强化战时贸易体制,推出一系列公营、合作社、专卖、生产社、税务局等工商管理政策,以致工商部门、军队、游击小组和群众都有责任和义务缉私,造成根据地政出多门、税卡林立的现象,并形成“重统制、轻调剂”的缉私理念。1940至1942年间,边区政府为调剂内部市场,促进商贸自由流动,开始整治工商管理部门,统一事权,原有的缉私体制不再适合活跃起来的内部市场。
全面抗战初期,华北根据地并无专设缉私机构。较早专门负责稽查税务的工商部门是晋察冀边区成立的各县贸易局。按1939年7月《贸易局组织章程草案》,各县贸易局设总务、登记、稽查三股,其中稽查股专责缉私工作:“稽查股检查商铺、商贩、货物输出输入及是否完税等事,本股股员由稽征局稽查员担任之。”[30]9月,晋察冀边区各县又成立税务稽征局,各局亦设有稽征员及巡查员,以便缉私。1940年2月,边区贸易管理总局成立,内设秘书室、稽征科、会计科、调查统计科等部门。
贸易局是从公营商店发展而来,主要职责是以商业面孔发展商业联盟,实现有计划的输入和输出。1941年,冀中区认为贸易管理局和税务稽征局性质相同,任务相同,前者重贸易管理,后者重税收稽查,“是统制对外贸易的一个问题的两方面,都是进行着保护贸易扶植生产的任务”[31],遂将贸易局和税务局合并组成贸易管理局。1941年,晋察冀边区政府正式将冀中区两局合并的做法全域推广,形成边区贸易管理局—专区支局—各县税卡的三级缉私管理模式,结束了多重缉私的混乱局面。
晋冀鲁豫边区的缉私机构也大致经历了同样阶段。1940年,太行区成立贸易局,公布贸易政策实施方案,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公(简称“联办”)后,由“联办”贸易局统领三区的公营、合作社事业。“联办”贸易总局接收了太行、大众、绥远三个合作社,实收资本计六万元,此时贸易总局并未设立稽查股,商业色彩比晋察冀边区更为浓厚。与之并存统制贸易的机构还有生产总社。1941年4月,生产总社与贸易总局合并成立晋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总局。晋冀鲁豫边区的缉私事务,主要由1940年11月成立的“联办”税务总局负责。1942年7月,“为开展对敌经济斗争,更加有力统一步骤打击敌人”[32],晋冀鲁豫边区将工商管理总局与税务总局合并,仍定名工商管理总局,实现“政治和经济力量紧密结合”[33]。
华北根据地贸易管理方式的共性是将生产、贸易和缉私模块化管理,这有助于边区政府最大程度上掌握边区内部的物资生产和流动,只有掌握内部情况,才能有效地开展对敌经济斗争。然而,正如晋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总局局长王兴让所称:“在过去贸易局实际上只做到(也只能 做到)掌握输出,而不能管理输入……所以不能有效的掌握外汇,防止走私,确实掌握出口。”[34]模块化管理也造成职责重叠、税卡林立等问题,政治与经济分离,使缉私效果也大大减弱。稽征机关无法掌握根据地内商户营业情况,而贸易机关没有足够的人力维持税卡,调查市场和掌握外货,最终反噬根据地内的自由市场。
边区政府成立之初,不少干部对财经政策、工作不感兴趣,忽视或不能正确认识税收工作[35]。在有些县区,领导干部虽掌握政权,却将财经大权拱手让人,认为“财经是一种单纯的供给事务工作,不屑干,不愿干,认为做财经工作是次一流干部或犯了错误的干部干的。结果有一个时期,许多地区财经工作为一些贪污坏分子掌握了。”[36]边区政府由于财经干部队伍的混乱,造成贪污腐败和脱离群众的现象。比如,“有的人一天用介绍信连运几次,也有给区干部送礼的。”[37]此外,“村干部与商人结合,缉私小组与商人结合,缉私小组与缉私小组勾通,个别税工人员与商人勾搭起来走私。”[38]
1940年黎城高干会议时,邓小平曾提出系统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力图纠正党内干部对税收工作的偏见,但此次会议并未根本改变基层干部的认识:“可以说这个决定还仅在少数负责同志中引起注意,广大的下层同志还是了解得不深刻。”同年年底,北方局又召开高干会和县干 会,才使基层干部了解到税收工作的重要性。高层引导对于扭转缉私干部的态度,起到良好示范作用。但在实际布局中,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1942年,晋察冀边区贸易管理局支局长会议总结报告中还发出感叹:“试问,我们全体稽征贸易干部真正了解政府法令及彻底明白自己职务者 又有几人?”[39]因组织不健全,干部对法令不了解,产生乱扣留、走私偷漏盛行等现象。从1942年晋察冀边区税收统计来看,出口税为394189.29元,入口税为58132.03元,仅是出口税的15%,而罚金和变价合计达146774.5元,占出入口税的32%[40]。因此,入口货物过少,缉私效率低下都是根据地面临的严峻考验。
由于初期模块化管理的形成,许多缉私卡口不仅人员配备较少,而且形成单纯依靠多设税卡缉私以及“收钱掣票而已”的税收理念[41]。1941年晋察冀边区出入口税局的编制预算中,税局稽征员仅有3人,不仅负责征收税款、稽查偷漏,还要负责调查商业状况、查验批算书票事务,税局下设税卡,稽征员1人,巡查员2人[42]。晋冀鲁豫边区的税务总局,稽征科仅有4至6人,分局稽征科4至5人,支局共4至8人,负责征解税款和检查缉私,而稽征所则有稽征员1至2人,缉私员2至4人,负责组织缉私[43]。
不管是组织章程设定,还是实际运作,华北根据地普遍呈现税卡林立而缉私人员不足的问题。晋察冀边区六个支局共81个税卡,税卡缉私员共计193名,每个税卡平均布置2名缉私员。各个税卡都在贸易路线和交通要道。如二支局的第3、4、5卡设在阜平通往应县的黄芪、棉布、食盐 等贸易商路中,三支局则主要在满城、徐水、龙华、涞源、易县等靠近敌伪据点之处设置卡口,四支局则于完县、望都、唐县、曲阳、阜平等山货、土产出口较多地区设置卡口,五支局则于行唐、平山、井陉、平定等贸易路线和较大集镇设置卡口,而六支局则于涞水、房涞涿、蔚县、昌宛等主要路口和贸易路线设置卡口[44]。在战时贸易体制下,合作社和公营商店愈加强大,私商和小贩就会减少,出入口走私贸易自会下降,此种员额配备和卡口设置可符合战争动员的需要。当边区政府想推动根据地内生产和活跃市场交易,换取更多的必需品时,走私也随之盛行,商路、集镇和游击区的人员配备便显得十分不足,且卡口林立也限制了内部货物自由流动。正如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主任宋劭文所称:“三十一年(1942年)彻底整理了合作社,内部小贩空前活跃,脚户也增多了,但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还不紧,粮食出口者仍多。加强管理,加强缉私工作,是当前应该抓紧进行的。”[45]
华北根据地缉私强调“重统制,轻调剂”的观念限制了私商的自由发展,也导致公营商店在有重要战略物资需求之际,无法完成托购任务。如1942年晋察冀边区各机关对于军区供给部所需的羊皮、棉花、土布和食盐都未能完成托购数额,尤其是羊皮,仅完成了57.6%。在统制贸易放宽后,各根据地的内部市场渐趋活跃。1941年8月,晋察冀边区提出要“继续克服合作社贸易的垄断,贸易统制贸易的恶劣倾向;彻底纠正各专区、县限制出境扣留商人的本位主义。”[46]晋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总局也要求各公营商店,组织私人吸收山货,不得肆行垄断,统制收买[47]。1944年,晋察冀边区甚至要求撤销缉私线和税卡,今后县区政府“应很好地掌握市场,检查市场。”[48]种种迹象表明,华北根据地边区政府虽面临着抗战封锁的极大军事、政治需求,但仍谨小慎微地 逐步改变缉私或管制理念,更加注重破除垄断、调剂市场和互通有无。
三、以商制商:私商的限制与发展
战时贸易体制下,缉私既是对敌经济封锁的手段,也是市场调剂的重要工具。若偏重于前者,则会导致根据地内供需不足、民众生活困苦;若是过于强调后者,则也容易导致私商泛滥,战略物资流失,官商勾结等问题。因而,华北根据地的缉私,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缉私策略,实现有计划的输入和输出,避免“不是偏之于左,就是失之于右”[49]的错误。公营与私商是根据地市场和战争的重要财政活力因素。边区政府前期通过设置税卡、公营商店、合作社以及加强缉私的方式,统制根据地物资输出,为军队换取军需、供养抗战提供了便利。随着统制策略的强化,私商被严格限制,甚至禁止,缉私的市场调剂作用弱化。
1941年,晋察冀边区在总结过去贸易局工作时,认为贸易局“虽是有组织的,但是它的力量还太小,还不能成为主力”,必须把内部商人组织起来,“使它成为抗战建国的力量,不做走私资敌的勾当。”[50]晋察冀边区农林工矿贸易三局联席会议主席张苏明确指出贸易局虽在军需供给,日用品的输入和土货的输出方面作了相当大的努力,“但因与广大商人联系太差,限于孤军作战,活动力很小,所以在调济边区经济,对敌进行斗争上,发挥的力量很小。”[51]

▲1942年晋察冀各专区公营、公私合营商店状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依据《晋察冀边区北岳区一二三月份贸易工作总结及四五六月份工作计划布置·附件表1》(1942年5月6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52页)数据统计而成。
晋察冀边区除一支局外,不管是数量还是资本额,都以公营商店占绝对优势。一支局民股占据大半,6家公私合营商店有5家是负责调剂山货土产,其他各支局的合营商店,也大多负责调剂,公营商店则主要负责采购、产销和药物。实际上,边区政府以垄断形式统制对外贸易,看起来规模庞大,[52]但在遭到“扫荡”时,尤为脆弱,且甚难重建,调剂货品必须依赖小商人、小摊贩[53]。任弼时指出:“私商的存在是需要的”,“小商小贩,大部分是贫苦的,他们的生活只相当 于贫农中农或富裕中农,更不应该去打击他们”[54]。基于活跃内外交易市场和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求,华北根据地边区政府逐渐朝着鼓励私商发展,联合私商缉私的方向改变,“今后商店发展的方向是以扩大私商为主,我们现有的公营商店要逐渐变为公私合营,向量的方向发展”,并提高边区免征点,私商资金不足时可由政府及贸易局投资,尽量给商人以便利,加强稽征干部训练[55]。饶县贸易局认为私商的发展,不仅能够调剂物资、活跃市场,还有助于提高缉私效率。商人小组在获知不法商人利用不合法手续去敌区贸易时,很快报告给区政府,采办员在车里夹藏私货,也被商人报告区政府扣留拍卖,形成了“滴水不入”的缉私堡垒[56]。在敌伪“扫荡”时期,大部分公营和公私合营商店都会停止营业,但仍有个别活动商人,趁着反“扫荡”之际,在平山、保定之间投机走私,望都、满城铁路附近也存在粮食棉花资敌行为,而敌寇的商人亦往往伪装 成棉花、贩酒商人,与边区商人夜间交易,晋察冀边区缉私也应化装深入敌区,“用灵活的方式严密稽查;利用矛盾鼓动大小商贩互相监督”[57]。商人之间对于走私偷漏的方式方法最为了解。晋察冀边区工商管理局审计科朱田顺总结了商人走私方式的特点:“商人走私中有一个花样成功了,在一个时期内,便竞相仿效,商人之间,也多交换经验(这些交换经验的,在火车箱内,在路上、在店内,随时可以发现,假若我们换上便衣去了解的话,可以得到许多材料)。因此,这 一个走私花样便象传染病一样蔓延很快,也很广。譬如当我们第一次发现用布片把纸烟缝成布袋围在腰间的时候,觉得很新鲜,但是很快就成了普遍现象,第一次发现把丝织品缝在棉衣内时,也觉得很新奇,但是很快也成了普遍的现象,第一批人在这条路上走了私,很快,别的人也来效仿……所以不能把走私商人看成是个体的,彼此无联系的,不能把新奇的走私花样,当做是偶然的现象。”[58]
在小商人、小摊贩、脚户不断活跃的市场中,走私的方式也愈加多样和隐秘,商人之间也互相“分享”走私秘术,单纯依靠税卡有限人员配置,缉私难收实效。因此,朱田顺认为,团结商人对于提高缉私技术十分重要。当私商能够通过正常领取通行证、贸易证、营业证时,走私变成了高风险低回报事项,合法商人或出于公心,或出于商业竞争关系,对缉私的积极性也会大大提高,“克服了以多报少、以贵报贱、偷税瞒税、私藏汇票等不良现象。”[59]为做到保护贸易,加强游击区、巩固区之间的稽征工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要求:“稽征人员要特别注意质量,注重方式”,“要研究商人,了解商人”,“团结内外商贩脚户,使成为自己的最好的买主与卖主,多建立信用关系与业务联系,以输出土产,换取必需品。”[60]
游击区和接敌区向来是走私重要区域,随着私商迅速发展,以及接敌区、游击区农民在地理位置上的便利,商人雇佣接敌区、游击区的商人和农民从事走私,或两区域农民自身走私的事情时有发生。若缉私方法不当,很容易影响两区域农民的日常生活,并且影响两区域间的物资往返。因此,晋察冀边区在制定1943年上半年中心工作计划时,强调:“在缉私、专卖和吸收敌占区游击物资上着重团结牙纪、依靠牙纪,并适当改善他们的生活。”[61]牙纪穿梭于根据地和日伪区,“往往掌握着商业情报,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人脉,熟稔市场操纵和商业技巧”[62],因而,团结牙纪,不仅可以堵塞走私源头,亦可掌握缉私情报。为弥补缉私力量之不足,晋察冀边区还将原有缉私点线改为缉私带段:“根据行政区及贸易路线,每二十里划一段(面宽十里),每段包括若干行政村,每一行政村成立一缉私队(五人至七人群众性的)为缉私基本单位,每段设卡长一人,村等于铁路看道房,段等于铁路路基巡察员。”[63]在游击区和接敌区设置的缉私线,是依据稽征所的位置决定的,而稽征所的排列本身并不是一条线,尤其是华北多平原,并没有很多天然税卡,缉私线也很长,因此,若按外线稽征所划线,则太靠外,若按腹地的稽征所划线,则太靠里,“一线之地,判明走私与非走私,容易出错误,缉私员不易掌握。”[64]晋察冀边区在“人造口子”的基础上,将缉私点线改为缉私带,动员村庄牙纪、商人和群众参与缉私,使整个村成为缉私堡垒,“针对商人的特点,实行对商人的正确政策”,克服缉私力量之不足。晋冀鲁豫边区更是取消了缉私队,认为缉私队未能真正发动与组织群众缉私,使缉私孤立化,于1943年9月,成立经济工作队,主要负责动员群众缉私,有计划地 侦察或搜集游击区、敌占区经济情报[65]。
私商的发展是平衡革命建设与抗战封锁需求的必然选择。在革命话语体系中,富农和民族资本家是剥削者,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敌人,“但是一般的阶级立场即基本的立场是一件事,在革命发展的现阶段上,我们对于他们的具体政策却是另一件事。”[66]不管是从民主革命需求,还是从经营方式提升,“今天在我们根据地内,应该容许富农经营之发展……不但不禁止或限制他们的发展,而是要给他们以发展的各种便利。”[67]战时贸易体制下,私商的发展给既定的缉私制度带来 巨大压力,华北根据地边区政府及时调整缉私策略,团结商人,便利商人,发动商人缉私,严塞漏卮,从而改变了战时贸易体制下的缉私理念,这也为抗战胜利后的缉私制度修订奠定了基础。
四、缉私技术: 一场群众性的运动
战时贸易体制初建之时,华北根据地缉私征税是通过散发宣传品、张贴布告,向民众解释“纳税是为了增加抗日经费及对抗敌伪的经济侵略政策”[68]。从抗日的民族大义动员农民,确实能使部分群众对税务工作有所了解,但主要限于根据地内,而游击区、接敌区的群众基础没有那么牢固,且常受到敌伪的监视与压迫,宣传效果就会小很多。“因地区的不同,与工作开展的程度不同,群众对于税务的了解有些不平衡”[69]。缺少深入宣传的地区,因没有普遍动员群众,商贩自动报税并不积极,甚至在战斗中,受到敌伪利诱,走私猖獗[70]。晋冀鲁豫边区认为决定走私的条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高额利润、敌伪的利诱和统制工作的松紧;相对应克服走私的办法是设法减低高额利润,加强反特务斗争和加强群众缉私工作[71]。以晋察冀边区根据地粮食走私为例,既有区域间巨大的粮价差距而产生的走私高利诱惑,也有群众销售库存,换取生活必需品的走私。

▲太行区1944年1-6月份集市小麦价格变动表(单位:元/斤)
资料来源:《太行区1944年1—6月份几个集市粮食价格变动表(一)》,《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371页。
由上表可见,横岑、洪水的粮价低于其他五个集市的粮价,尤以横岑为最。以4月份为例,横岑的粮价仅为19.80元/斤,还不足玉皇庙粮价的一半(43.8%),其他月份,横岑与洪水的粮价也是远低于其余五集市。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月份,价格有差距。玉皇庙、蟾房粮价高位是在3、4月份,低位在5、6月份,上遥和北社粮价高位在2、3月份,低位在5、6月份。区域和时令的粮价差异,催生粮食走私,也易使商人农户囤积。“在此情况下,不免有些奸商巨贾趁此囤积粮食,借以投机取巧,从中渔利。”[72]要防止商人群众走私粮食资敌,粮食调剂和缉私便显得尤为 重要。太行区规定在根据地边沿和游击区,划分封锁带,规定统一调剂办法,“加强对群众的缉私教育,尤其边沿或接敌地区。”[73]通过调剂和群众缉私来稳定粮价,以免根据地物价受敌区影响,忽涨忽落。
根据地群众走私也有其特殊的原因,尤其是接敌区和游击区,常年受战争困扰,民生艰难,又在灰色地带中,习惯通过走私解决生活困境。太行区尤其提到要赋予以贩卖粮食为生的贫苦群众的贩粮优先权,“调剂贫苦群众生活,并刺激群众缉私。”[74]晋察冀边区也强调要把敌占区的 群众和敌伪分开对待,缉私工作应人性化,耐心做群众的工作:“敌占区群众有组织或经过一定关系来我区购货,保证不资敌,应准其购买。对敌占点碉、城镇之群众所需物资,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形负责予以调剂……贫苦的老百姓,因为不知道政府法令,运一点粮食棉花出境,如属初犯,也不应立即没收。”[75]晋察冀的缉私方针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缉私运动,创造新的缉私经验,“群众性的走私,要有群众性的缉私”,“为内地生产品找到销路,私货找到出路”[76] , 不解决群众面临的现实困境,是无法靠宣传手段,动员群众普遍积极配合缉私工作,只有“一切群众化,才能和群众打成一片。”[77]
华北根据地边区政府通过政策宣传,促使部分农民了解税收之意义,主动报税,又通过调剂粮食,平抑粮价,减少区域间的粮食走私,再通过细腻的缉私技术,解决贫苦走私群众的生活困难,帮助缉私。三种方式整体运用客观上促使了群众配合缉私,但要组织群众缉私运动,还需要群众有主动配合的动机。华北根据地边区政府大力推广缉私提奖政策,又通过遴选村民、民兵中的优秀分子,组成缉私小组,带动整村主动缉私,推进群众主动缉私的制度化。
彭德怀要求根据地坚持正确的贸易政策,“从线式的缉毒缉私,应转到纵深的群众的缉毒缉 私”,“对于人民团体及缉私人员有成绩者,必须给以名誉的及物质的奖励。”[78]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边区都对缉私提奖有明确制度化规定。晋察冀边区的出入口税稽征条例载明查获走私偷漏只 奖群众,不奖行政人员,仇货、外来纸烟走私,按变价或罚金总额的20%给奖,漏税案件,按罚金总额10%给奖[79]。晋冀鲁豫边区出入口税缉私提奖则更加具体: 缉私的罚金或没收品变价拍卖后,群众提奖30%,公务员提奖20%,税务稽征员提奖10%,其余归公款项,又按报告人、协助人和查获人分配,配额分别为十分之三、十分之二和十分之五,并且若报告人、协助人为群众,查获人为稽征人员,则群众可分配得奖十分之四[80]。太行区为发动群众缉私,减少粮食走私,一度将群众的实物提奖增加到50%[81]。
群众的缉私提奖不仅仅提高了缉私效率,更解决了群众在贸易统制中产生的实际困难。朱田顺揭示了群众主动参与缉私的现实因素,即发动群众要掌握“热情和计算”的原则,不仅要激发群众参与缉私的“热情”,还必须解决群众参与缉私而产生的生活成本,要适当地给他们因缉 私而误工的报酬,要根据提奖办法,切切实实地给群众物质奖励,否则群众参与缉私的热情就会降下来:“如小汤山群众帮助我们缉私之后,我们没及时提奖,打算月底总提奖,使群众怀疑起来。我们不能以为这是群众的落后思想,相反,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因为农民是最会打算盘的,‘吃不穷,穿不穷,计算不到就受穷’是一句农村普遍流行的俗语,农民在关心其目前切身利益上,比关心其永久利益要迫切。”[82]华北根据地要组织群众运动的缉私,就必然要了解群众的实 际需求,解决其短期利益,再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其主动配合革命建设与抗战封锁的政治目标。
除经济上鼓动群众参与缉私外,边区政府也灵活使用组织群众的方法,组建群众缉私小组。与1941年冀太“联办”成立的干部缉私队不同,缉私小组是由村中优秀的民兵和积极的群众形成的缉私小组,不仅可以流动缉私,而且还可以到边沿缉私[83]。虽然缉私小组后来也存在着官商勾 结的走私偏向,但边区政府及时纠正,加以教育和引导,并且裁撤部分缉私小组,在重要的缉私线村庄中还保留着缉私小组。如曲阳取消了16个不必要的缉私小组,又如云彪的缉私小组,妇女干部较多,以适应当时“妇女走私活动多而设”,在游击区,缉私小组则与游击小组密切配合,用武装缉私制止武装走私[84]。
由于缉私小组的制度化和灵活性,使群众缉私有正确的引导和领导,主动参与缉私的热情更加高涨,而妇女缉私干部和武装缉私,不仅能够对缉私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更给参与缉私的群众安全感。在缉私小组灵活的工作中,“除了线外工作薄弱的敌区,缉私工作一般是热烈地开展 着”[85],华北根据地缉私取得很好的实效。抗战胜利后,华北根据地边区政府总结群众缉私运动经验,提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突破一点,推动全面”“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从解决实际困难中推动民兵缉私和克服了单纯没收的缉私理念,缉私政策与方式更加成熟。
结 语
革命与抗战的统一,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灵活的策略和细致的执行基础上。华北根据地缉私制度的演进,私商的发展和群众缉私运动体现中共在财政经济领域的执政能力逐渐走向成熟,也为抗战胜利后,根据地、解放区的政权建设和夺取全国政权提供经验教训和坚实基础。全面抗战初期,根据地党、政、军立足不稳,又频繁受到敌伪袭扰,战时贸易体制正是在此种军事威胁之下而初步建立,原则上是“对敌经济封锁,对内贸易自由”,但制度建设中难免偏重前者,防止根据地商民贸易走私,资敌纵敌。公营商店、合作社资金雄厚,规模庞大,曾一度垄断根据地内外贸易。然而,垄断性贸易也是脆弱的,由于根据地经常遭到敌伪“扫荡”,庞大的公营商店和合作社避敌不及,损失也往往惨重;又因“统制”需要,公营商店与合作社并不能活跃内部市场,产品种类、供销渠道等被严格限制,军事托购任务无法完成,也使统制贸易的效用减弱,更严重影响内部自由交易,导致关卡林立、外汇流失、物价高涨,造成民众不满, 反而侵蚀政权。
私商和普通群众在缉私运动中的作用是巨大的。私商的发展,是边区政府优化战时贸易政策的结果,也是提高缉私效率的重要手段。在阶级话语中,私商主要是由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组成,是革命的对象。现实中,私商却又是根据地调剂市场、平抑物价、换取外汇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开拓购进军需物资的重要渠道。因此,革命的策略应是灵活的,以公营商店为中心,了解私商,团结私商,引导私商为革命与抗战服务。私商的发展给战时贸易体制中的缉私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解开走私症结的钥匙。从私商中获取走私情报,营造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走私利润和提升走私风险,在源头和过程中禁止走私。华北根据地组织群众缉私运动,也是革命灵活策略的展现。发动群众不仅可以将原来“点线”缉私结构,改为“带段”缉私结构,减少缉私中的误伤和提高缉私技术,还可以解决战时贸易体制下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在缉私中,只有了解群众需求,实现其短期利益,解决其实际困难,为其提供切实武装保护,才能获取群众的信任,褪去中共作为“外来者”和“冒险者”的身份,真正和群众打成一片,使民众主动参与缉私,支持战时贸易政策,巩固新生政权。
注释
[1] 李金铮:《背后: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统累税税则的出台与修订》,《苏区研究》2022年第4期。
[2]孙宝根、任晓玲:《抗战时期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缉私述论》,《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第 3期;梁健:《陕甘宁边区政府缉私研究(1937—1949)》,西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3]《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9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3页。
[4]韦明:《晋察冀边区的财政建设(摘录)》(1940年11月17 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89~90页。
[5]《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工作报告》(1939年8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73页。
[6] 《中共中央公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7年8月25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56页。
[7]《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汇刊(摘录)》(1938年1月10日至15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61页。
[8] 《贸易局组织章程草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30页。
[9] 韦明:《晋察冀边区的贸易战》(1940年1月19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15页。
[10]《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贸易管理员目前工作的决定》(1942年1月10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469~470页。
[11]《王局长关于太行区出入口贸易统制暂行办法实施意义的说明》(1942年8月25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228页。
[12] 王强:《抗战时期太行根据地的山货贸易与统制》,《党史研究与教学》2020年第1期。
[13]《统制贸易的意义、目的和作用》(1938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148页。
[14]《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工作报告》(1939年8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72~73页。
[15]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反“扫荡”中的税务工作》1941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09~110页。
[16]《晋冀鲁豫边区税务缉私队组织办法》(1941年),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0页。
[17] 具体法令条目参见孙宝根、任晓玲:《抗战时期晋察冀抗日根据地缉私述论》,《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8]《晋察冀边区出入口税暂行税则》(1941年2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上),第153~154页。
[19]《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令》(1941年6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上),第164~166页。
[20] 《边区商业统制办法》(1938年5月2日),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 编》,第353页。
[21] 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1943年1月16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43页。
[22] 《晋察冀边区各县税务征收暂行办法》(1939年9月修正),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167页。
[23]《晋察冀税务稽征局办事细则》(1939年9月),《晋察冀边区稽征人员舞弊惩处暂行条例》(1939年9月修正),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3~5页。
[24]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我们的出入口税》,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上),第152页。
[25] 彭德怀:《开展全面对敌经济斗争》(1942年3月25日), 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 1 辑,第139页。
[26]《晋察冀边区出入口税局组织大纲》(1941年1月3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12页。
[27]《晋察冀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沿革》,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454页。
[28]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反“扫荡”中的税务工作》(1941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06页。
[29]《冀鲁豫行署训令为修改工商行政证件以便商民使用》(1944年1月9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234页。
[30]《贸易局组织章程草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第430页。
[31]《冀中贸易分局召开各县贸易局长联席会议》(1941年2月),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 ·工商合作编》,第434页。
[32]《边府关于工商管理总局和税务总局合并的决定(节录)》(1942年7月7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155页。
[33] 王兴让:《工商管理局的作用》(1942年9月10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157页。
[34]王兴让:《工商管理局的作用》(1942年9月10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157页。
[35]《财政经济的检讨》(1938年8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68页。
[36] 戎伍胜:《进一步加强财经建设开展对敌经济斗争》(1943年2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57页。
[37] 朱田顺:《稽查工作经验概述》(1946年7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32页。
[38] 杨泽生:《关于缉私》(1946年7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42页。
[39]《晋察冀边区北岳区一二三月份贸易工作总结及四五六月份工作计划布置》(1942年5月6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45页。
[40]《晋察冀边区贸易工商管理局一九四二年贸易工作总结报告》(1943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471页。
[41]《关于我们的出入口税》(1941年1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上),第152页。
[42]《晋察冀边区出入口税局组织大纲》(1941年1月3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13~14页。
[43]《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局组织规程》(1941年10月20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16~18页。
[44]《晋察冀边区北岳区一二三月份贸易工作总结及四五六月份工作计划布置 ·附件表2》(1942年5月6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52页。
[45] 宋劭文:《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1943年1月16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43页。
[46]《晋察冀边区第二次经济问题讨论总结》(1941年8月13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 编(晋察冀边区)》,第459页。
[47]《总局指示内地山货购运自由(节录)》(1943年9月7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 史料选编》,第350页。
[4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变更出入口贸易办法的决定》(1944年4月2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上),第220页。
[49] 戎伍胜:《进一步加强财经建设开展对敌经济斗争》(1943年2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8~159页。
[50]《晋察冀边区第二次经济问题讨论总结》(1941年8月13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460页。
[51] 张苏:《在农林工矿贸易三局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1942年1月30日),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第106页。
[52]张苏:《在农林工矿贸易三局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1942年1月30 日),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第108页。
[53]任弼时:《论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晋绥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193页。
[54]《晋察冀边区北岳区一二三月份贸易工作总结及四五六月份工作计划布置》(1942年5月6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48~49页。
[55]《饶县贸易局怎样组织商人》(1941年11月7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468页。
[56]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反“扫荡”中的税务工作》(1941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08页。
[57]朱田顺:《稽查工作经验概述》(1946年7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32页。
[58]《饶县贸易局怎样组织商人》(1941年11月7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 边区)》,第468页。
[59]《关于北岳区贸易工作及组织的决定》(1942年7月29日),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第362页。
[60]《晋察冀边区工商管理局三四五六七月份的中心工作计划》(1943年2—3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103页。
[61]李春峰:《革命与商业: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的牙纪活动》,《党史研究与教学》2014年第3期。
[62]《晋察冀边区贸易工商管理局一九四二年贸易工作总结报告》(1943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470页。
[63]杨泽生:《关于缉私》(1946年7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45页。
[64]《晋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工作队工作问题的通令》(1943年9月28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8页。
[65]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1944年11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159页。
[66] 彭真:《关于晋察冀边区党的工作和具体政策报告》(1944年11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159页。
[67]《冀南行政主任公署工作报告》(1939年8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73页。
[68]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反“扫荡”中的税务工作》(1941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06页。
[69]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反“扫荡”中的税务工作》(1941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09页。
[70]王兴让:《晋冀鲁豫边区工商管理局一九四二年工作总结与一九四三年工作方针》(1943年1月4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35页。
[71]《太岳行署布告颁布严格禁止粮食资敌及防止粮价暴涨影响人民生活之决定》(1944年1月11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318页。
[72]《太行区粮食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及注意事项》(1943年4月4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315页。
[73]《六专区粮食调剂工作手册》(1942年7月15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304页。
[74]《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对敌贸易稽征管理办法的指示》,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上),第234~235页。
[75] 杨泽生:《关于缉私》(1946年7月1日), 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43页。
[7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反“扫荡”中的税务工作》(1941年3月),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10页。
[77] 彭德怀:《开展全面对敌经济斗争》,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第139页。
[78]《晋察冀边区出入口货稽征暂行条例》(1942年9月1日修正公布),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 2辑(上),第199页。
[79]《晋冀鲁豫边区征收出入境税暂行条例》(1941年10月20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 2辑(上), 第187页。
[80]《六专区粮食调剂工作手册》(1942年7月15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306页。
[81] 朱田顺:《稽查工作经验概述》(1946年7月1日),河北省税务局等:《华北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3辑,第233~234页。
[82]《平原缉私经验点滴》(1946年2月2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510页。
[83]《第四专区工商管理局一九四三年工作总结》(1944年),魏宏运主编:《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第641、647页。
[84]《冀晋第二专区贸易管理局贸易管理工作总结》(1945年5月至11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晋察冀边区)》,第183页。
[85]《平遥的缉私工作》(1947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晋冀鲁豫边区工商行政管理史料选编》,第514页。
责任编辑:石庆慧 最后更新:2026-10-27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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