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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海建:国民政府与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三)
2017-04-23 08:57:51  来源:严海建  点击:  复制链接

  由于日本侵华战争历时甚久,战后审判距暴行发生当时已过了数年或十数年,一些战犯嫌疑人或在太平洋战争后转战东南亚战场,或早已退役,或已战死和亡故,在华投降的现役官兵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相关罪行责任人的搜捕存在现实困难,其中相当大的比例需要依靠引渡。

  据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关于引渡日本战犯业务的报告,“查远东分会及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通过之战犯约计达八千名之多,嗣经国防部第二厅重新整理,将姓名番号阶级不全及重复者予以剔除外,尚余2033名,除已在国内逮捕之928名外,尚有1105名不在国内,势须解送来华受审”。可见中国拟追究的战犯嫌疑人有一半以上是需要引渡的。如此众多的战犯需要引渡,对于国民政府而言,存在诸多困难,故而一再核减拟引渡战犯人数。

  1947年10月1日,由国防部邀集参加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各机关首长会商,决议引渡战犯以罪行重大罪证确凿为标准,由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审核。嗣经国防部军事法庭会同战犯处理委员会重新审查,确定应即行引渡者计59名,可稍缓引渡者15名,共计74名。到1948年2月6日,经国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国务会议决议,“查引渡战犯暂应告一段落,而其罪行不重大,或罪证欠缺者,免予追究”。实际上要求停止任何引渡请求。对于该决议,3月17日国防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向行政院呈文,认为“我国军事法庭受理战犯案件共达壹仟余起,已足显示范之作用,再事大批引渡衡诸我国对日宽大政策似无必要,又各国审判战犯业务已成尾声。本国防部所属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预定于本年六月结束,如再行引渡则盟军总部能于何时逮捕接送殊难逆料,旷时旷日,久悬不结,似亦未尽妥善”。拟请转呈国民政府对此前通过的应行引渡的50余名战犯免于追究。

  从结果来看,最终成功引渡到中国的战犯十分有限。据负责引渡战犯的中国驻日代表团工作报告,截至1947年9月,各国已引渡之战罪嫌疑犯之人数为英国290人、法国120人、荷兰64人、澳大利亚19人,而中国只有9人。1948年1月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处理战犯业务报告记载:“经本部(国防部)申请业已引渡来华之日战犯计十三名,经本部申请尚未引渡来华者计四名,拟申请引渡者计七[十]一名,非经本部申请引渡者计八名,国防部径自向盟军引渡来华者计六[十]四名。”从上列数据中可见,国民政府实际引渡至中国审判的战犯人数相对较少,无论是相对原拟的战犯名单,还是与盟国其他法庭相比,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从具体要案的处理亦可见国民政府引渡战犯的实际成效。以南京大屠杀案为例,在日军南京大屠杀暴行立案时,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提出的战犯名单有83人,确定被告姓名、官阶、隶属单位的战犯有59名,仅师团长以上的战犯就有12名,但是在审判和结案时,所列12名重要战犯只有原日军第6师团长谷寿夫一人到华受审,其余则无一被引渡,这样的结果与南京大屠杀暴行罪责的重大程度是不相符的。

  之所以出现如此低的引渡成功率,除因中国受日本侵略时间长,名单所列战犯由于各种原因亡故者较多以外,下列几方面的因素亦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美国战后在东亚居于主导地位,盟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法庭,大多由美、英主导。因此,由美、英主导的法庭在引渡战犯时自然较为便利,而像中国这样完全由受害国自主设立的法庭实属少数,在战犯的逮捕、拘押、引渡等问题上受制于盟军总部。孟宪章1947年说:“如影佐祯昭,为汪逆精卫由河内挟至南京,导演伪组织之主角,且为上海‘梅’特务机关之主持人,杀我爱国志士无算。乃我国屡次要求引渡,盟总借口有病,拒不办理。但对在菲律宾与美直接作战之‘马来之虎’山下奉文,及菲律宾司令官本间雅晴,早已处决。”

  1948年5月,盟总法制局中国课课长童维纲上校接受采访时称:“自日本投降以来,过去两年半审讯的日战犯还不到十五名”,而“同时期内,引渡与英法荷印受区域审判之日战犯,英国的二百名,法国共一百廿名,荷印共六十四名”,其中“仅战时日守军将在大琉球岛捕获之美飞行员三人杀害一案,最近被判处刑者即达四十一名”。童批评盟总对于中国所要求协助抓捕日战犯,并引渡交于中国审讯之工作,并不十分热心。

  另据时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梅汝璈回忆,在国民政府向盟军总部要求引渡日本战犯谷寿夫时,当时的盟军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就提出疑问:“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至少做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这是一种典型的大国心态的表现,是对中国这样一个后进国家自主能力的怀疑。

  其次,战犯引渡的困难还在于战罪调查的不充分。虽然根据盟国间互相引渡战犯之国际公约,被请求国不得藉口政治罪行而拒绝引渡,但请求引渡战犯的国家,必须提出相关战犯的罪证。据时为中国驻日代表团成员的廖季威回忆:“当初我们中国能提出确切的战犯及具体犯罪事实的人不多。因为有许多虽有具体事实而提不出其具体人名,这样不知放过了多少战犯。”国民政府外交部也对美国大批释放战犯嫌疑人做出解释:“盟总释放战犯是因为监狱里人满了,而我国又因难找确实罪证很久没有要求引渡的原故。盟总迭次催询,我国主管机关久无回答,所以只好暂予释放,但关的是嫌疑犯,并不是已经判罪的战犯,即是等于普通的拘留,虽经释放,将来我〔找〕到罪证,仍可随时要求逮捕并加引渡。”

  当然还有国民政府的现实困难,比如经费的紧张和交通工具的缺少,也同样影响到战犯引渡的效率。司法行政部的报告就提到,“惟战犯如此之多,我国受外汇及交通工具之限制,全部引渡似有困难”。因交通及经费问题而影响引渡的具体案例在驻日代表团的报告中也可看到,比如驻日代表团1947年8月的一份电文中,提及“日籍战犯原田清一、近田芳夫等羁押巢鸭监狱,长者超九个月以上,暂者亦逾四个月有奇。美方曾数度催解,因本团无交通工具,终无法送回国内审讯,虽欲利用我方接收之船,然既无定期又不便于押运。今后引渡战犯迅速起见,拟请钧部设法派机来日接解或由本团派员分批将战犯搭乘票机解运返国,惟该项费用应如何支领恳请核示。”可见引渡所需外汇和交通工具问题,对于国民政府而言都是不易解决的。

  此外,负责战犯逮捕的当局工作上的疏失,亦无形中增加了引渡工作的负担。比如因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已列入战犯名单的战犯嫌疑人被遣送回国,而重新要求引渡的情况。按照战犯之逮捕与处理之程序,在中国战区日本战犯之逮捕,悉依照战犯处理委员会所审定之名单,由军委会分送各地军政机关及港口司令实施,逮捕后送交各地军事法庭审理。其经当地军民检举或告发者,各行营,各战区长官,亦得径行下令逮捕,其已返回日本本国者,则转请外交部照会美国政府,转请美占领军统帅部,逮捕交付。但实际上各机关配合不够,特别是负责遣返工作的港口司令部疏于筛查,造成很多战犯被遣返回国。如1946年6月据连云港港口司令电报,“日宪兵高桥英臣系静冈县磐田郡三卅村苞谷人,前伪溧阳县顾问坂本二三四系大阪市东定川区东丁人,现经调查及被告发均有罪行。惟该战犯等也已登轮回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次常会列为战犯,转请美方逮捕引渡”。日本驻厦门海军根据地中将司令官原田清一本来投降时即在中国,但因审查不严,被作为一般战俘遣送回国,到1946年7月,国民政府又重新申请盟军总部提拘,并引渡至中国。

  由于引渡战犯面临的种种困难,原本拟议中以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主导建立统一的战罪惩处标准,通过引渡条款保障各国审判战犯的权力,实际在战后未能实现。由于国民政府无法引渡更多的战犯到中国接受审判,加上战罪调查工作存在不足,所以实际惩处的战犯嫌疑人多来自现地的检举。根据1946年10月11日国防部编制的各地区战犯拘押及宪兵嫌疑犯人数统计表,15个战犯拘留所拘押的战犯共计3477名,其中正式战犯仅85名,人民检举的战犯嫌疑人1313名,而上海、汉口、广州三地拘押的宪兵即达到2079名。对战犯的检举主要来自中国受害民众及国民政府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人员,此外,侵华日军内部为推卸责任也进行了部分检举。冈村宁次回忆称:“经过八年战乱,日军所蹂躏过的地方百姓,对日军官兵的横行霸道,纷纷检举,被拘留的人也将与日俱增。”战时各地负责维持治安的日本宪兵队对平民和国民政府地下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捕、酷刑及各种侵害,且大多为现役,在某地长期驻扎,所以成为检举的重点对象。1946年4月,《民强报》的一篇社论即提议:“鉴于日警务人员和宪兵罪状的普遍性,提议所有日人警务人员和宪兵全部拘捕。”事实上,各地军事法庭也将警务人员和宪兵作为重点追究对象,据今井武夫回忆:“中国政府在七月初(中国派遣军的最后遣返日期)曾以尚未查明战犯嫌疑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冈部直三郎大将以下将官为主的高级将领和宪兵等一千一百十七人,在汉口、广州、河南等地留下了宪兵一千人,不准乘船。”

  日本宪兵队不像作战部队那样流动性大,一般长期驻扎,受害者对犯有战争暴行的宪兵常能准确指认。经过受害民众及蒙难同胞的检举,往往罪证及犯罪事实亦较为清楚。据统计,中国法庭判处死刑的149名日本战犯中,有63名是日本宪兵,占总数的42?3%,广州法庭起诉的171人中有64人是宪兵,汉口法庭151人中有59人是宪兵,北平法庭112人中有47人是宪兵。日本宪兵作为战争期间违反国际法实施犯罪的重要主体,且大多是现地投降,所以成为战后国民政府惩处的重点。但从另一角度来看,日本宪兵的战争犯罪责任占到如此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日军作战部队官兵在华暴行的忽视。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李时英 最后更新:2017-04-23 08: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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