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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到底哪几个国家投了死刑票?(下)
2017-08-10 11:36:22  来源:铁血社区  点击:  复制链接

  让日本“自主审判”效果会更好吗?

  战后以来,不少人以为东京审判是战胜国盟国强加给战败国日本的,所以审判是“不公平”的。如果战后给日本机会,让其自主进行战犯审判的话,就会起到既惩罚犯罪、又教育日本人民的作用,效果更好。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其实,一般不为人所知,日本实际曾在东京审判前搞过所谓“自主审判”的闹剧。

  日本宣布投降后,据说也得到了美军某官员个人的提示,日本政府认为,即使盟国进行审判,日本也先行进行自主审判。日本政府决定进行自主审判有两方面的如意打算:一是可显示日本的主权和司法权仍独立存在,二是想赶在盟国审判之前进行“自主审判”,敷衍盟国,造成既成事实,然后以“一事不二议”的原则为借口,迫使盟国接受审判结果。

  日本当局认为,美国等西方盟国舆论最为关注和不能容忍的是日本虐待和杀害盟国战俘的罪行。为此,日本挑选了几名虐待和杀害西方俘虏的战犯进行审判,以向美国等国表示日本的“反省”姿态,达到缓和美英等国严厉制裁的目的。从1945年9月至1946年3月,日本军部先后对8名主要是杀害美军战俘的战犯以滥用职权和杀人等罪名进行了军法审判,并很快作出了判决。结果1人判无期徒刑,其余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不足1年的监禁,无一人死刑。而“巴丹死亡行军”的主要责任者本间雅晴中将,则仅仅被处以停止将官待遇的行政处分。这种审判,完全是对法律和人类尊严的亵渎。实际上,被付之军法会议的8名战犯,都犯有严重的杀人和虐待俘虏等重大罪行。而本间雅晴作为日军司令官,放纵部下,强迫美、菲军俘虏“巴丹死亡行军”,造成两万七千多人死亡的惨案。对于这些罪行累累的战犯处以如此象征性的轻罚,等于纵容犯罪,也表明了日本“自主审判”的虚伪性。

  1946年2月19日,盟军统帅部发布了“关于刑事权行使的备忘录”的指令,表示日本无权审判对盟国犯罪的战犯。至此,日本的所谓“自主审判”寿终正寝。此后,盟国先后在上海、西贡等地开庭对日本“自主审判”过的8名战犯重新进行审判,其中5名被判死刑,2名无期徒刑,1名30年徒刑。本间雅晴也被设在菲律宾的日本战犯法庭判处死刑。

  日本战败后对战争的认识和态度,决定了日本绝对不可能认真、公正地审判战犯。因为在天皇、政府及某些国民看来,战犯是“国家栋梁”、是日本的“民族精英”,日本的国家法庭怎能把他们当作罪犯予以审判和处罚?如果日本真心进行国家审判的话,东京审判之后是完全可能的。东京审判仅仅是对其控诉的第一批日本战犯的审判,大量的战犯并未受到追究,完全可以开设特别法庭对他们进行审判。但实际是,东京审判结束后,日本政府不仅没有进行任何战犯审判,反而想方设法提前释放战犯。这与战后德国持续至今的战犯审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说明了德国为什么能与欧洲被害国实现国家和民族和解,而日本却很难实现与亚洲被害国人民的和解。

  今天该怎样看待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给人类带来了什么?我们应该怎样看待东京审判呢?

  一、东京审判绝不是胜者对败者进行的肆意报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的11国法官组成,代表着世界上其他40多个反法西斯盟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它们在人口数量和领土面积上,都构成了国际社会的主要部分。所以说,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和人类正义的体现,绝不是胜者对败者进行的肆意报复。

  二、拿罪刑法定主义否定东京审判是站不住脚的。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适用的“侵略战争罪”、“反人道罪”、“个人为战争罪行负责”等概念,无论在国际法的理论上还是在国际法的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拿罪刑法定主义否定东京审判是站不住脚的。法律追求的目标是公平和正义,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定仅仅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和措施。为达到这一目标,人类就必须依照社会发展变化,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德、日法西斯国家所犯下的空前规模的战争罪行,促使国际法必须增加新内容和新概念来应对。如果不是这样,法律的公正和意义将不复存在。

  三、它昭示世界,谁胆敢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不管他地位多高,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它向全世界表明: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犯罪必定受到惩罚。

  四、审判是公正、公平、合法的。审判是依据《法庭宪章》等国际法文件,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法庭给予了起诉方和被告方平等的权利,被告得到了充分的辩护权利。法庭也不对法官的判断设限,法官都是在完全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条件下行使自己权力的。比如,个别法官在法理上不认同东京审判,却一直可以参与审判并公开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法庭容忍被告及其辩护人恣意拖延审判达2年之久,都从不同侧面表明了审判的公正和公平性。虽然审判存在没有审判天皇等不足,但它并不足以推翻东京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十一国法官对七名死刑犯判决的投票结果(推断)

  被告

  广田 东条 土原 松肥井 武藤 板垣 木村

  法官国别

  美 国 ×××××××

  英 国 ×××××××

  中 国 ×××××××

  菲律宾 ×××××××

  新西兰 ×××××××

  加拿大 ×××××××

  荷 兰 ○ ××××××

  澳大利亚 ○ ○ ○ ○ ○ ○ ○

  苏 联 ○ ○ ○ ○ ○ ○ ○

  法 国 ○ ○ ○ ○ ○ ○ ○

  印 度 ○ ○ ○ ○ ○ ○ ○

  “×”为赞成死刑票,“○”为反对死刑票。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10 11: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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