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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日本战犯是如何被审判的
2017-08-21 16:39:59  来源:中国档案资讯网 ,作者:李友唐   点击:  复制链接

  1945年日本投降后,同盟国组织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但一直以来很多人对“二战”后日本战犯是如何被审判和处置的具体情况不太了解。据笔者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投降后被同盟国起诉的各类日本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代表团由外相重光葵在密苏里号甲板上签署投降文书 (资料图片)

  成立“东京法庭”审判日本战犯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同盟国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1945年12月在莫斯科召开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的决议,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组织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简称“东京国际法庭”或“东京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区分了三种犯罪:(甲)破坏和平罪;(乙)战争犯罪;(丙)违反人道罪。法庭的宪章中,用的是主要战争罪犯的称呼,人们把这类战犯称为“甲级战犯”。甲级战犯,一般由国际法庭审判。其他战犯分为乙、丙级战犯,一般由犯罪地国的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都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检查处安排,分别在苏联、中国、日本等国设立军事法庭审判。

  日本宣布投降当日,中国民众热烈欢庆八年全面抗战的胜利结束 (资料图片)

  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颁布法庭宪章,规定远东国际法庭的成员由5名以上、9名以下法官构成;法官由在从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的9个受降国(中、苏、美、英、澳、加拿大、法、荷兰、新西兰)所提出的律师候选人名单中各任命1名。2月15日,盟军最高统帅任命了9名法官。1946年4月26日修正远东法庭宪章,法庭成员最高额增加2名,定为11名,印度和菲律宾被规定为提名国。

  11名法官是:

  澳大利亚法官兼庭长 韦伯 59岁

  美国法官 克莱墨尔 63岁

  中国法官 梅汝璈 42岁

  英国法官 派特里克 57岁

  苏联法官 柴扬诺夫 62岁

  加拿大法官 麦克杜哥 58岁

  法国法官 柏奈尔 47岁

  荷兰法官 罗林 40岁

  新西兰法官 诺斯克罗夫特 62岁

  印度法官 巴尔 58岁

  菲律宾法官 哈那尼拉 63岁

  中国法官梅汝璈,1904年出生于中国江西南昌,1924年赴美留学,1926年他以最优等生的成绩毕业于斯坦福大学,获得文科学士学位,并被选入“怀·白塔·卡帕”荣誉学会。1926年夏至1928年冬,梅汝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梅汝璈离美后曾在欧洲各国及苏联旅行,归国后,先任教于国立山西大学,1930年任教天津南开大学,1931年至1933年担任国立武汉大学英美法教授,1933年秋被任命为中国国民政府内政部参事兼行政诉愿委员会委员。1934年冬,梅汝璈被任命为中国立法院立法委员,担任该院涉外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外交委员会代理委员长,并在复旦大学、中央政治学校讲授英美法课程。从1943至1946年,梅汝璈兼任国防最高委员会专门委员。东京法庭审判结束后,他曾滞留东京半载有余,后在新中国政法界工作,1973年逝世。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坐席后面插有各自国家的国旗,他们所乘的汽车上涂有各自国家的国徽。法官会议用英语进行,法庭的一切程序都要采用两种语言,即英文及日文。

  美国占领日本之初,对逮捕日本甲级战犯是积极的。从1945年9月至12月,盟军最高统帅部分四次指名逮捕了118名日本甲级战犯,分批整肃了近二十万所谓“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凡是被整肃的人,在整肃没有被解除之前都不准担任任何公职。1952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订的时候,大部分被整肃者都已恢复了公民权。后日本政府全部解除了对这些人的整肃。

  后来,美国包庇日本,开始释放日本甲级战犯。在远东国际法庭开始审讯前,美国释放了19名日本甲级战犯。检查处决定提起公诉第一批28名甲级战犯后,其余在押的甲级战犯原本是应由国际法庭第二批、第三批审判的。但在远东国际法庭案审判第一批甲级战犯过程中,国际检察处于1947年秋天释放了23名日本甲级战犯。1948年年底,国际检察处又全部释放了其余19名日本甲级战犯。

  远东国际法庭在东京的常设地址是在市谷区的原日本陆军部大厦(东京,该市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房屋都被炸毁烧光)。审判大厅以及整个法庭的警卫由盟军总部的宪兵队担任。开庭时,在审判大厅里站着大约二十名宪兵,散布全厅,大都是面向法官台。在新闻记者席和楼上普通旁听席站岗的宪兵,他们背着法官台面对记者及旁听群众。1946年5月3日上午九时半,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

  在法庭上,对于日本战犯罪行时间起点开始有争论:有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件起点、1931年9月18日日军侵占沈阳起点,还有主张从1928年4月日军在皇姑屯炸死张作霖算起。后决定从1928年皇姑屯爆炸案开始直至1945年日本投降。

  国际检察处递送给远东法庭“第一号”起诉书,控告被告的罪状共为五十五项。法官们缩减为十项判决书宣布。每一被告除了自己聘任的几名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远东国际法庭对于被告的日美辩护律师的人选几乎没有进行过任何认真的审查,一切由盟军总部包办。

  远东国际法庭从1946年5月3日开庭,经过两年半的审讯,共开庭818次,阅读了双方提出的4300多件书面证件,接受了双方提供出庭作证的419名证人。前伪满皇帝溥仪的作证用了8天,证人还有“日本通”美国专家黎伯特、来自东南亚的英军上校魏尔德、来自美国的海军上将理查逊、前日本陆军少将田中隆吉、卢沟桥事变时的北平市长秦德纯、宛平专员兼县长王冷斋、南京大屠杀见证人美籍医生罗伯特·威尔逊以及南京居民尚德义、伍长德、陈福宝等人。审讯记录达4800多页,整个审判耗资750万美元。1948年11月4日上午,开始举行宣判庭,1218页判决书宣读了8天,其中有关中国部分300页。审刑时,法庭庭长韦伯主张将日本战犯流放在荒岛上,印度法官巴尔主张慈悲为怀全部将其释放。经过争论,在11票中以6票多数作出了判决。11月12日下午最后宣布各被告的刑罚。

  日本各级战犯的审判结果

  在审判过程中,甲级战犯中的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患病死亡,大川周明精神失常。因此,1946年5月法庭开审时被告原是28名,到法庭宣判的时候是25名。其中被判处绞刑者7人,判无期徒刑者16人,判处有期徒刑者为2人(1人20年,1人7年)。

  绞刑7人:

  1.东条英机。1884年12月30日生,从关东军参谋长一直升职,进入日本内阁,成为日本首相。“七七”事变主要策划者,大举发动侵华战争主谋,太平洋战争策划者之一。判处绞刑。

  2.土肥原贤二。1891年8月8日生,日本陆军大将,能说一口流利的北京话,还会说几种中国方言,从1913年开始在中国从事长达30余年的间谍特务生涯;1930年被调任天津特务机关长,次年又调任沈阳特务机关长;“九一八”事变共谋者,一手导演成立伪“满洲国”政权。判处绞刑。

  3.松井石根。日本陆军大将,前后驻华13年,日军占领南京后制造了南京大屠杀。判处绞刑。

  4.木村兵太郎。日本陆军大将,原日本陆军“炮兵专家”,1939年4月在中国进行扫荡,1940年10月,调任关东军参谋长,专事围剿东北地区的抗日武装,在中国许多处制造“万人坑”;1944年8月30日,被调任驻缅甸方面军司令官,被称为“缅甸屠夫”,制造了仰光大屠杀血案。判处绞刑。

  5.广田弘毅。1932年任日本外务大臣,1921年以后,历任日本外务省情报部次长、欧美局局长、驻荷兰公使;1930年出任驻苏联大使;1933年9月,进入内阁,担任外相,后出任内阁首相;1936年11月,同德国法西斯正式签订了《反共产国际协定》;1937年初参与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决策,是发动对华全面侵略战争的主谋之一。判处绞刑。

  6.板垣征四郎。日本陆军大将,制造“九一八”事变的主犯之一,1938年5月,任内阁陆军大臣,主张扩大侵华战争,下令扩大战争范围。判处绞刑。

  7.武藤章。日本陆军中将,1937年担任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制造南京大屠杀的主谋之一;1943年至1945年先后任日本驻苏门答腊第2守备师团长等职,对当地的和平居民进行屠杀。判处绞刑。

  7名被判绞刑的日本甲级战犯曾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将其释放。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接受上诉,世界舆论为之哗然。面对国际压力,1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日本战犯的上诉申请。1948年12月23日凌晨,由中、苏、美、英四国代表监督,在东京市巢鸭监狱对7名甲级战犯执行了绞刑。

  由于美国的对外政策转向,服刑的日本战犯除病死在狱中者外,到1958年4月7日,其余未服满刑期的战犯都得到了赦免,有的后来还当上了日本政府要员。

  据统计,被同盟国起诉的各类日本战犯总数为5423人。对乙、丙级日本战犯,分别在菲律宾、日本、新加坡、缅甸、越南、苏联、中国等地进行了审判。乙、丙级日本战犯被判刑者4201人,被判处死刑者934人。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法庭根据调查和民众的控告信,向东京盟军总司令部提出,要求将南京大屠杀的主犯和其他罪大恶极的战犯引渡到中国,接受审判。1946年8月1日被盟军总部关押在巢鸭监狱的战犯谷寿夫由中国驻日代表团派人押送至中国。1947年5月22日,国民政府要求引渡杀人比赛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9月2日,向井敏明被盟军总部捉拿归案,10月25日被引渡到上海;战犯野田毅也于同年被引渡到中国;战犯田中军吉于同年5月被引渡到中国。随后四名战犯被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1950年7月,苏联将出兵中国东北时逮捕的部分日本战犯移交中国,这部分战犯共969人,被关押在辽宁省抚顺战犯管理所。

  日本战败投降后,一部分日本军人参加了国民党部队,继续与中国人民为敌,最后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逮捕,这部分日本战犯共140人,被关押在山西省太原战犯管理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6年4月25日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据此,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开庭,对在押日本战犯(共关押1109人,关押期间死亡47人)进行了公开审判。

  1956年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进行公审,并判处铃木启久有期徒刑20年,其他7名战犯分别被判处13—18年有期徒刑。7月1日至20日,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对前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武部六藏等28名战犯进行了公审,这些战犯分别被判处12—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至20日,太原特别军事法庭对战犯富永顺太郎等8名战犯进行公审,8名战犯分别被判处8—18年有期徒刑。

  鉴于1062名日本战犯在关押期间成功地接受了人道主义的教育和改造,对自己的罪行已有不同程度的悔改,中国政府决定仅对部分犯有严重罪行战犯进行起诉,对次要和一般战犯不予起诉,宽大处理。关押的1017名罪行较轻、悔罪较好的日本战犯,中国政府于1956年夏天,分3次对他们宣布免予起诉,释放回国。判刑战犯1964年也全部释放回国。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1 16: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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