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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盐工缓役政策的实施
2023-01-10 11:33:31  来源:中国档案报 作者:陈君静 丁志远  点击:  复制链接

  重要领域稳生产 特定人群准缓役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面对日益深重的民族危机,国民政府于1933年6月颁布《兵役法》,将原有募兵制改为征兵制,并决定于1936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位适龄男子均有服兵役的义务,而各地方政府和自治机构则负有协助办理兵役的责任。

  1936年3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施行《兵役法》,并在苏、浙、豫、鄂、皖、赣等长江中下游6省成立12个师管区,每个师管区下辖4个团管区。到1936年底,共征召新兵5万人。国民政府原计划在5年内将征兵制推行全国,但随着全面抗战的爆发,征兵制的推广并未按原计划执行。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在经历淞沪会战、南京保卫战及武汉会战等一系列重大战役后,国民政府军队伤亡惨重。据统计,抗战第一年兵员损失就超过100万人。截至1938年,中国的战斗兵力已由200万左右降到100万,兵员补充成为当时最迫切的问题。由于与日军作战伤亡率极高,同时又遇战时国家经济恶化,士兵待遇大不如前。因此,在1938年后,几乎无人应征当兵,国民政府只能通过抽壮丁的方式补充兵员。

  1938年9月,国民政府军政部颁布《战时征兵实施纲要》,将征兵任务摊派给各省、市、县、区、乡(镇)。当时的征兵主要依靠基层组织,保长、甲长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兵工作以保为单位实行抽签制。保内所有18岁至40岁的体格健康男丁一律参加抽签,由保长查明保内应征壮丁人数,排好签号,当众抽签,抽中者即为征集对象。

  与此同时,为保障战时重要领域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开展,《兵役法》作出规定:公务员、学生、技术员工、重要金属矿的矿工、运输工人等都可以免役、缓役。依上述人员分类,从事盐业生产的盐工属于“技术员工”类别。

  1939年5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核准实施《盐工缓役办法》,并要求全国各级盐务管理机关以该办法为基本原则,制定并实施盐工缓役政策,办法主要包括:

  (一)凡各制盐场区,现有直接生产之盐工,如晒盐、煎盐、捞盐及从事采取卤矿之工人等,终不问年龄及受雇年月,以现有者为限,一律准予缓役,嗣后如需增加直接生产盐工,应以年在三十六岁以上者方准缓役,以重兵源。

  (二)凡运盐工人及运输制盐所用煤薪之力夫、船工、挠夫与专制装盐采卤所用物品(如盐包卤索卤枧等)之工人等,以年满三十六岁以上者,准予缓役。

  《盐工缓役办法》同时要求全国各级盐务机关依据上述原则,将第一项现有工人及第二项年龄在36岁以上的工人姓名、籍贯、雇佣年月及工种等基本信息切实查明造册,并获取工人最近照片,报由主管盐务局、处核查后,订制附照片的盐工凭证并加盖关防发给盐工。同时由主管盐务局、处将盐工名册及发证情形函达当地兵役机关,作为免予征抽的凭证。

国民政府财政部两浙盐务管理局长亭场盐工记名凭证

  1939年12月,国民政府浙江省主席兼浙江省军区司令黄邵竑要求两浙盐务管理局电饬各盐场署:“迅速将确属特需技术,且任专业之工人,切实调查造具清册,并按名取具最近照片,并送该管县政府洽商办理,酌予最后抽调,并分饬各师管区转饬各关系县遵照办理在案。”

  但这一政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重重困难。与其他省份开设大规模盐场的情形不同,浙江盐民取水晒盐,沿海各地林立着大小不等的盐场,以浙江三门县为例,从事盐业生产的盐工多达万余人。而这些盐业场所多数既未按照法定年龄雇佣盐工,也未按要求将盐工造册送交当地兵役机关审查,导致每遇征役事宜,必然引起纠纷。对此,三门县政府认为,取水晒盐是沿海各乡人民生活的一部分,并无特需技术,只有是否以此为业之别。因此,只能将审定标准定为“是否以制盐为业者”,否则仍应依法服役。

  因地制宜订方案 实际推行显弊端

  为维护战时浙江盐业生产,因地制宜解决盐工服役问题。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军管区司令部于1940年4月10日联合发布《浙江省盐工服役变通办法》:

《浙江省盐工服役变通办法》

  (一)凡盐区盐工担任直接生产的甲级壮丁(即年纪18岁—35岁之间)确系特需技术,且以制盐为专业的(以下称专技盐工)乃酌量最后抽调服役。其未具备以上条件的甲级盐民、盐工仍应一律依法服役。

  (二)专技盐工最后抽调,系于全县全年应征配额内之其他甲级签丁悉数征尽时,呈准浙江省军管区司令部实施之。

  (三)第一项所指之特需技术及专业盐工,应由当地县政府实施调查,分别修订身份审定标准,呈准实施。

  (四)最后抽调之专技盐工,以(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底以前从业,并于盐区所在地经保甲户口册籍编查登记者为限。嗣后各盐区增加专技盐工,不得以甲级壮丁充任。

  (五)各县甲级专技盐工之壮丁调查抽签,及发给国民兵役证等,县政府暨国民兵团当照通案办理,并通知盐务机关,将境内甲级专技盐工先行切实查照,登记造册,取具最近照片,暨发给记名凭证等情形,函达当地县政府查核办理。

  (六)前件专技盐工之造册,如盐务机关在接到县政府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未能造选时,得由县政府就壮丁名册审定,若非专技盐工,即按签征选服役。

  (七)专技盐工如有改业歇业死亡及其他异动或脱离直接生产时,应由就地盐务机关于十日内通知县政府。

  (八)乙级专技盐工在无碍兵员补充时,得暂缓征集,但盐务机关仍应依照第六条之规定造册给证,分报查核。

  由上述内容可见,《浙江省盐工服役变通办法》仍以军政部核准的《盐工缓役办法》为基本准则,但同时兼顾了浙江省沿海各盐场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操作指导性。

  两浙盐务管理局规定,缓役盐工造册应杜绝冒充行为,盐工名册应由盐场出具证明文件,送交各县府审查,再转送师管区后发放缓役凭证。鉴于盐工缓役政策是为促进盐业生产活动,两浙盐务管理局同时规定,应核定缓役盐工每年盐产标准,对于无法达到额定生产的盐工,要设法督促其增产,否则将不再视其为专技盐工。

  尽管两浙盐务管理局对盐工缓役登记造册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弊端迭现,尤其是乡镇政府、保长、甲长假公济私,强拉壮丁,贪污腐败等情形屡见不鲜。如1942年8月上廒盐工金平林被送服兵役案。金平林原是上廒盐场的盐工,隶属长亭场公署,盐务管理局曾给其发放盐民证。征兵时,金平林将盐民证上交当地保长并按规定上交缓役申请费10元,但保长认为他软弱可欺,不但未帮其申请缓役,还私吞了他的申请费。之后,保长至亲张国田中签服役,保长便将金平林强征顶替,直到将他送交三门县六鳌乡公所时,才将盐民证及缓役金退还给金平林的家属。

  此外,同样一起发生在长亭盐场的案例。1943年4月27日,六鳌乡乡长林焕浩强征盐民马孝邀,马孝邀早在一年前便申请领取缓役证,却仍被六鳌乡强征兵役。尽管长亭盐场多次出面协调请求放回马孝邀,但三门县政府坚称此次征兵均为自愿,且马孝邀到县报到时,并未提及他已获得缓征资格,也未声明是被保长强征而来。此时,马孝邀早已被拨交至国民党浙保第五团。

  为进一步确定盐工身份,以免征役纠纷和流弊,1943年7月21日,浙江省军管区依据《浙江省盐工服役变通办法》电示浙江省各县政府,要求各县政府派员会同当地盐务机关,分批集合当地盐工,并按名点验登记,逐个办理准、驳缓征手续,以此规范盐工征役问题。

  本文所示档案为浙江省象山县档案馆藏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2年12月23日 总第3924期 第三版

责任编辑:石庆慧 最后更新:2023-01-10 11: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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