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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变革
2018-04-17 10:07:15  来源:中国干部学习网 《抗日战争研究》 作者:秦燕  点击:  复制链接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都实行了以政治动员为中心的社会变革,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改革婚姻家庭制度,颁布新婚姻法,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已有的研究,肯定了其禁止买卖婚姻、保护妇女权益、初步动摇旧婚姻制度的基础、巩固发展根据地的积极作用(注:参见傅建成:《华北抗日根据地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1期。),但对于婚姻家庭制度变革过程的复杂性以及更广泛的社会背景缺乏分析。本文拟以陕甘宁边区为例,侧重于考察婚姻家庭变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与习俗、两性关系、新旧婚姻观念之间的冲突,以及边区政府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采取的措施,以求较深入地揭示抗战时期根据地实行社会变革的复杂性。

  陕甘宁边区正式建立于1937年,所辖陕北、陇东、宁夏东南部共32县,其中大部分辖区在陕北。边区建立之前这些地方经济落后、交通闭塞,存在着买卖婚姻、童养婚、站年汉、招养婚(已婚妇女因丈夫无力维持家庭生计,另招一夫负责抚养原夫全家的一种婚姻类型)、转房婚(当地也称“转搓”。贫寒之家,兄死弟妻其嫂,或弟死兄妻其弟媳的一种婚姻类型)等多种传统的婚姻形态,其中买卖婚姻尤其盛行。陕北地区自古婚姻本不论财,方志记载,当地风俗有五美,其一就是“婚礼旧俗不争财”。光绪以降,当地婚俗为之一变,“诗礼素封之家不讲财礼,贫户先议财礼”。(注:清光绪朝《靖边县志》卷一《风俗志》。)横山、米脂、绥德一带,“按县俗,定亲先讲财礼,为数不等”。进入20世纪二、三十年代,买卖婚姻成为主流,出现身价高达百多元银洋或20石(每石360市斤)米麦的姑娘。(注:《横山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13页。)包办、买卖婚姻将两性的结合当成了经济利益的交换,严重摧残了男女青年尤其是女性的身心健康。因为娶亲要很多的彩礼,许多贫苦人家的男子无力支付,有的只好做“站年汉”为女方家庭作工,以数年的劳作换得一个老婆,有的甚至终身不能娶妻。(注:秦燕、岳珑:《走出封闭——陕北妇女的婚姻与生育(1900-1949)》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传统的家庭关系也不平等,当地有民谚“打倒的婆姨揉倒的面”,“女人不是人,母猪不敬神”,父权家长制家庭里男性、丈夫的地位高于女性、妻子,丈夫打骂妻子、公婆虐待媳妇是很平常的事。这一时期流传的许多陕北民歌就是对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控诉。(注:参见《陕北民歌选》,光华书店1948年版,第68页;党音之编:《信天游五百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权建立,即开始着手对不合理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改造。1939年4月,边区政府同时颁布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施政纲领中》明确指出:“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实行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婚。”《婚姻条例》的基本精神与《施政纲领》完全一致,其主要内容有:1.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3.婚姻年龄,男子以满20岁、女子以满18岁为原则。4.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得向当地政府请求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5.男女一方有重婚行为、感情意志根本不和,虐待他方、与人通奸等,他方得向政府请求离婚。6.离婚时的子女及财产关系规定。(注: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54-56页。)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体现了近代以来以尊崇自由平等,保障个人权利为立法原则的进步趋势,同时也遵循了1934年江西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主要体现为四点:一是确立了以个人自愿为婚姻成立的基本原则。二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三是实行离婚自由。四是考虑到女子的实际情况(经济尚未完全独立、缠足等),在有关规定上偏于保护妇女。

  在颁布新婚姻法的同时,1939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提出“废除一切歧视妇女的制度”,以及鼓励妇女参政、培养妇女专门人才等办法。同年,又颁布了《禁止妇女缠足条例》。(注:《陕甘宁边区禁止妇女缠足条例》,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59页。)

  《婚姻条例》的颁布以及一系列旨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措施的实施,强烈地冲击了边区原有的婚姻家庭模式,引起社会生活一系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男女青年反对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成为潮流。政府不仅鼓励恋爱自由、婚姻自由,还给予法律上的保证,这对于那些长期被当做父母的财产买来卖去的乡村青年男女来说,不啻是一次精神上的启蒙和解放。新民歌里唱道:“从前的礼法太古董,男婚女嫁都由老人,实实我难受得很。现在的婚姻由自己,自由婚姻没毛病,真是我畅快的很。”(注: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专题选编》(内部资料),1984年版,第112页。)有很多青年开始反对父母包办的婚姻。其中最着名的是封棒儿婚姻案。华池县女子封棒儿的父亲贪图钱财,将女儿先后卖给两家,引起纠纷。封棒儿告到政府,边区法官马锡五处理此案,将买卖双方绳之以法,封棒儿与自己的意中人结婚。这件事轰动整个边区。(注:陕甘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大事记述》(内部资料),1987年版,第135页。)许多青年男女开始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婚事。对绥德县县立女子小学四、五、六年级48个女学生中的45人进行测验,主张婚姻完全自主的9人,主张半自由半包办的24人,主张还是由父母包办的只有12人。(注:《四十八个女学生的测验》,《解放日报》1942年2月16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青年已经理直气壮地将感情当做建立婚姻的基础。延安有一位女子不愿意父亲为其安排的婚事,坚持要嫁给自己喜欢的一位部队的排长,对父亲的毒打她宁死不从。当部队首长亲自处理这件事时,有下面一段对话。问:“你爱不爱张排长?”“爱。”“他是干革命的,没有钱,你也爱么?这可是终身大事。”“我就是爱他,我死也要跟他!”部队首长非常惊奇,连声赞叹,“真坚决,真伟大!”(注:周民英:《婚事》,《解放日报》1940年10月31日。)

  其二,出现自由结婚、举行新式婚礼的新风尚。边区各县逐渐出现自由结婚的新风尚。如绥德县延家川30多个男女老少讨论婚姻问题,商定由农会帮助自由结婚的人,如男女双方同意,父母阻挠,农会有权干涉劝解。有男子看上李家沟一女子,女方也愿意,但女方父亲要钱,农会出面讲理,终于将女子娶回。农会组织人送礼、闹房十分热闹。在这一做法带动下,延家川一月之内就有十几对青年自由结婚。(注:《陕甘宁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6,案卷号14。)清涧县苏家塔村一女子与部队通讯员自由恋爱、自由结婚,许多村民都表示赞成,说“世事到这里了,取消了买卖婚,才能自由结婚。”(注:《清涧县店子沟区三乡苏家塔村调查资料》,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6,案卷号11。)自由结婚还进一步扭转了当地旧式婚礼讲究铺张的风气。如米脂县由边区常驻议员、政府委员开会议定《婚丧节约办法》:“男女双方不得强索门箱、首饰、嫁妆,婚礼费用概从简约。”与会者首先实行,然后按群众认识程度逐渐推广。(注:《米脂县婚丧节约具体办法》,《解放日报》1945年7月7日。)定边县郭家圪崂村三对夫妇实行新式婚礼,新人佩带大红花,由冬学的教员担任司仪,还扭秧歌。群众说,这婚礼又红火又省钱。(注:《三家群众采用新式婚礼》,《解放日报》1945年2月19日。)

  其三,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提高了妇女的家庭、社会地位。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陕甘宁地区的小农家庭,长期形成了男尊女卑父权家长制的家庭格局,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介入,很难想像它在20世纪中期会发生什么变化。边区成立以后,根据地的广大妇女成为抗战中的重要人力资源,政府认识到“目前抗战,需要广大农村妇女有组织的帮助,比任何时候更为迫切”,“动员妇女参战是奠定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的基础,保护妇女切身利益又是深入广泛动员妇女参战的必要条件”。(注:张琴秋:《动员妇女参战与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的关系》,《解放日报》1941年10月12日。)故此,边区政府积极从各方面改善妇女的生活和提高妇女的地位。婚姻法颁布以后,边区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为妇女们改变自己在家庭中地位的有力武器。参议会上,妇女议员提出“反对男人打骂婆姨,要真正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联会支持媳妇们以反抗的姿态对付公婆和丈夫,为遭受公婆、丈夫虐待的媳妇撑腰,有的地方给虐待媳妇的丈夫、公婆开斗争会、游街等。有时在解决家庭纠纷时,偏于保护妻子重责丈夫,保护媳妇重责公婆。一些妇女们把反对公婆、丈夫打骂虐待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1944年绥德分区各县共65件离婚案中,有11件是女方因受虐待而提出离婚。(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

  边区开展的抗日支前、大生产运动等各种活动,带动妇女从封闭的家庭中走出来参加边区建设,出现了一大批当地女干部。不同于以往的农妇,“她们已经没织弱羞怯的姿态,现在她们每人穿一身军服,雄纠纠,都是新时代的女性”。(注:《陕甘宁边区突飞猛进的女子教育》,《中国妇女》第1卷第1期,1939年12月。)1939年至1946年,边区先后4次举行参议大会,妇女积极参加了各级选举。1941年,清涧县参加选举的妇女占妇女总数的90%,绥德县选出的460名乡议员,其中80名是妇女。(注:《动员边区妇女来参加选举运动》,《解放日报》1941年6月21日。)所有这些变化都使妇女们有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扬眉吐气的感觉。她们说:“过去买卖婚姻,现在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妇女出了头的世界。”(注:《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93页。)“毛主席来了,男人不敢打女人了,女人自由了。”(注:秦燕、岳珑:《走出封闭——陕北妇女的婚姻与生育(1900-1949)》,第109页。)

  其四,离婚自由带来离婚高潮。《婚姻条例》颁布以后,边区离婚案件明显增多,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离婚高潮。

  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做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其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当地妇女,她们知道了争取自己婚姻幸福是正当的,是能够得到政府支持的。旧式婚姻里被随意买卖、家庭里低下的地位、以及长期的压迫和束缚,使妇女们的痛苦和不满以离婚自由为突破口,猛烈地爆发出来了。在逐年增多的离婚案里,由妇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占了绝大多数。子长县给民政厅的报告称,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十分之九尽是女方提出离婚。(注:《不完整的统计》,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1940年绥德分区共处理群众离婚案件99件,其中94件是由女方提出的。要求离婚的妇女大都采取了较为坚决的态度,吴堡县政府所在地的一家饭铺,经常住着十几个要求离婚的妇女,政府不批准离婚坚决不回去,有的长住达三四个月。(注:《十件离婚案》,《解放日报》1945年7月27日。)有的妇女采取了激烈的不妥协的态度,坚持离婚不惜寻死以达到目的。1943年一年,延安县就有9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甚至发生了因离婚不成而谋杀丈夫的事情。(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

  边区建立后短短几年时间里,在婚姻家庭方面实施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以及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强烈地冲击了当地原有的家庭格局和传统的两性关系。这使原先在社会上和家庭里均居于主导地位的男性农民感到了不安。尤其在离婚问题上,男性农民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和抵触。要求离婚的妇女以贫苦人家为多。据绥德分区1944年统计,33件离婚案中,当事人家庭为贫农的占25人,中农5人,工人2人,富农1人。(注:《记绥德分区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4。)按当时婚姻彩礼的情况,一个媳妇娶到家需要小米10石以上,一个贫农有这样的积蓄实属不易,如果离婚就很难再娶。所以,对离婚持激烈反对态度的主要是贫苦家庭的男性,经济上的贫困,使他们把买来的媳妇当成自己挣下的财产,认为“老婆是我拿钱买的,不能让她自由”。坚决反对离婚。

  边区当时的婚姻案件主要由地方区乡政府受理,而区乡的基层干部绝大多数是当地男性农民,他们文化水平很低,自己的婚姻绝大多数也是包办买卖婚姻,这导致他们对婚姻自由本能地抱着抵触情绪。大多数当地男性干部难以接受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正在瓦解传统男性权力的现实,他们认为离婚自由造成“女人太调皮了,太自大了,瞧不起男人哪”。一位县参议员竟说:“政府婚姻法令太把妇女抬高了,许多妇女不服从男子管。”有的地方干部进一步提出:“应修改(婚姻)条例,使它更切合于目前边区群众水平。”(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

  区乡干部的保守心理必然引起他们在执法中出现偏差。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害怕引起矛盾,不敢在群众中宣布离婚的条件,特别是第二条“情感不和”。有人提议取消这一条。第二,谴责要求离婚的妇女不安于室,对妇女提出的离婚拖延推诿。安定县一位妇女被丈夫打得很厉害,到区政府要求离婚,区政府把她打发回去说要乡政府解决。乡长却令这位媳妇回去好好过日子。媳妇回家后,公婆和丈夫恼羞成怒,打得更厉害,她又告到区政府,仍然不许离婚。(注:康明:《离婚的申诉》,《解放日报》1941年7月16日。)第三,让符合离婚条件的妇女给男方赔米以补偿男方的损失,然后才准离婚。吴堡县1945年上半年判决的8个离婚案件中,有5个判女方赔米离婚。这不符合《婚姻条例》,但理由是男方太贫苦,这样可以减少些损失,让他再去娶。(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第四,《婚姻条例》明文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区乡干部对此则采取“告则论”的半放任态度,结果禁者自禁,行者自行,一些地方买卖婚姻仍然十分盛行。

  在诸多的婚姻纠纷中,最引人注目,而又最使边区政府深感棘手的是有关抗日军人家属的离婚问题。抗战爆发后,边区有许多男性农民参军奔赴抗日战场,为了使这些抗日军人能安心抗战,免除后顾之忧,边区政府专门作出优待抗属的一系列规定。如规定抗日军人家属免纳捐税;为其安排代耕;规定抗属购买合作社物品时,可享受特殊廉价优待;领取救济有优先权;开会看戏坐在前排等。同时还安置了许多外地逃到边区的抗属,分给她们土地,发动农民代为耕种,并资助她们成立模范乡。还创办了抗日军人家属学校,先后收学生300多人。但是由于长期的战争,再加上国民党军队对边区的严密封锁,许多军人长时间不归,又不通音信,抗属们得不到丈夫的消息,生活上发生一些困难,有离婚的,有自行另嫁的,有不安于室与公婆日夜吵闹的,酿成了复杂纷纭的抗属婚姻问题。

  为了巩固部队加强抗战力量,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解决抗属的婚姻问题,边区政府在1943年1月同时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和《修正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除进一步明确规定抗属应享受的物质方面的优待外,同时规定“抗日战士之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信者,得提出离婚请求”,“抗日战士与女方订立婚约”,如“该战士三年无音信,或虽有音信而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以上仍不能结婚者,女方经政府登记,可以解除婚约”。(注:《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155页。)边区政府虽然考虑到抗属的实际情况并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出现了问题。有的抗属确实符合离婚条件,家中人也同意,出了婚书字据后准予离婚。但抗日军人回来往往大闹公堂,一定要讨回原来的媳妇,而且纠合人去抢,政府只好把媳妇又断回原丈夫家。(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有的地方因抗属离婚还引起军人到专署请愿。这些情况一经发生,各地方政府在执行《婚姻条例》时对抗属离婚采取了关门态度,不论等多少年一概不准离,甚至订婚的也不允许退婚。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婚姻自愿的原则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引起抗属们的不满。

  婚姻家庭问题上普遍出现的男女对立和纠纷,已经影响到革命根据地内部的团结和稳定,一些男性农民公开表示:“八路军什么都好,就是离婚不好。”“这样下去,穷人就没有老婆了。”有的地方甚至发生政府判决离婚后,村人联名上书要求撤销的典型例子。(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尤其是离婚高潮引起了前线将士的不安,各县参加革命队伍的一些人十年八年后回家探亲,却看到政府已准许其婆姨离了婚,气愤地说,抗战回来连老婆也没有了!(注:《记绥德分区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4。)

  婚姻家庭变革方面出现的问题引起了边区党和政府的注意。1940年2月毛泽东给中央妇委的一封信中说道:“妇女的伟大作用第一在经济方面,没有她们,生产就不能进行,而边区的妇女工作之少成绩,我看主要在没有注意经济方面,提高妇女在经济、生产上的作用,这就能取得男子同情的,这是与男子利益不冲突的,从这里出发,引导到政治上,文化上的活动,男子们也就可以逐渐同意了。”(注:全国妇联编:《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毛泽东注意到婚姻家庭的变革加剧了两性之间的冲突,并且看到了这种冲突对革命的整体利益是不利的,试图将其纳入经济发展的轨道,来缓和男性农民的敌意。而其他一些批评者也认为,边区实行的婚姻家庭改革政策,在对待传统旧式家庭存在的问题上,过于强调妇女所受到的痛苦,并将之归咎于男子,强调了两性之间的对立,而没有从社会经济基础找根源,犯了形式主义、主观主义错误。(注:区梦觉:《略谈妇女工作作风》,《解放日报》1941年11月4日。)

  1941年,由于国民党军队实行政治、经济方面的严密封锁,边区进入了困难时期,边区政府动员全体军民开展了“自力更生,丰衣足食”的大生产运动,当时的形势为缓解婚姻家庭变革引起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1943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简称“四三决定”)指出:“动员妇女参加生产是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文化水平,改善生活以达到解放的道路,亦须从经济丰裕与经济独立入手,多生产,多积蓄,妇女及其家庭的生活都过得好,这不仅对根据地经济建设起重大作用,而且依这些物质条件,也能逐渐摆脱封建压迫了。”(注: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163页。)《四三决定》的发布成为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变革的一个转折点。政府开始把发展根据地的家庭生产做为实施婚姻家庭变革的主要内容,改变了先前单纯宣传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作法,这样做的结果促使男女两性的利益在发展经济、增加家庭收入上更容易得到统一,更重要的是能够在最困难的时期与政府发展经济巩固根据地的目标相一致。

  由于许多青壮年男子参军或支前,动员妇女大规模参加生产劳动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没有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加,边区经济建设计划就不能完成,抗日战争的胜利就会受到极大挫折,就会影响到中华民族的解放”。(注:朱德:《动员广大妇女到生产运动中来》,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163页。)根据地的生产任务大部分落在了妇女肩上,她们承担起各种农活,抓粪、送粪、锄草、割麦、养蚕、种棉花,还参加运输生产。陕北地区因气候寒冷,历史上没有植棉和纺织传统,农民穿衣主要用粮食换布。边区从土地革命到1938年,主要提倡粮食生产,军民所需布匹全由外面输入。从1939年开始,国民党军队实行经济封锁,边区布匹来源减少,价格高涨,粮价与布价之间的剪刀差逐年扩大,农民深感穿衣困难,急切要求布匹自给。除此之外,边区还有大量的机关、部队、学校的人口也需要穿衣。为了满足对大量布匹的需要,边区军民在开荒种粮的同时,又大力开展了纺织运动,占边区人口一半的妇女在纺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资料统计,到1944年,有15万妇女参加纺织,共纺纱166多万斤,织布约11万大匹,供给了全边区用布的1/3。(注:《扩大妇女团体为民主而奋斗》,《解放日报》1945年4月9日。)许多家庭还依靠妇女纺线解决了一家人的穿衣和零花钱。据统计,1940-1943年,全边区共选出300多名女劳动英雄。(注:陕甘宁三省妇联:《妇女运动大事记述》(内部资料),1987年版,第80页。)

  在动员妇女参加大生产运动的同时,边区政府提出了“家庭和睦”的口号。1944年下半年,《解放日报》连续登载了多篇有关家庭的报道,表彰那些“将民主精神贯彻于家庭的典范”。1944年8月9日《解放日报》以《一个幸福的大家庭》为标题报道了庆阳高迎区五乡蔡德旺的家庭。这是一个众多人口的大家庭,分工经大家民主商量并征得老人同意,7个儿子主要种地,蔡的母亲64岁,在政府的号召下带领媳妇纺线,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同年8月25日《解放日报》又以头版位置发表社论《发扬根据地式家庭》,对山西太行山襄垣地区李来成家庭的“模范事迹”进行了宣传。“李来成的家庭原来是家长制的旧家庭,内部不团结,生产情绪低,政府人员帮助其订立了全家生产计划,组织起来,改造家庭”。社论总结其经验,认为有四个特点:第一,家庭机构生活的民主化。过去李来成是当然的领导,现在要全家选举,家里有会议制度,家长决定家务事,必须征求全家人同意,“大大促进了全家人的团结亲密”。第二,生产上家庭内部实行精细分工,男的从事农业、运输业、变工,女的从事纺织,并照料家务,各有分工,各尽其所,劳动力得到合理发挥,全家收入大增。第三,努力节约。第四,实行分工奖励制度。李来成的“新式家庭”“从上到下,从人力到物力,从生产到消费,都组织起来了”,传统的大家庭通过重新调整得以继续发挥其作用。李来成的家庭被誉为“新民主主义农民进步家庭中优秀的典型”。同年10月20日《解放日报》又登载了吴旗二区张彦楼一家的事迹。全家36口人,分工严密,人人劳动,有民主和自我批评,团结和睦。总掌柜张彦楼有权检查一切。这个家里的大小事务、生产分配均能进行民主协商及自我批评,因此,“人人心服,很少口角”。

  这些连篇累牍的报道表明,当时边区政府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以及带来的后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关注的重点是如何使家庭稳定,并有利于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巩固。显然,边区政府虽然明确认识到“农民家庭由封建社会过渡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当自由、平等这些观念在边区普及开时,当地封建式的家长统治显然不能像以往那样再原封不动的维持下去”,“必须以民主精神贯彻家庭”。(注:《发扬根据地式家庭》,《解放日报》1944年8月25日。)但是当时民主革命所要完成的迫切任务不是也不可能是对旧式家庭进行彻底革命,传统的农民家庭仍然是发展根据地经济的现实基础。正如毛泽东就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家庭问题给解放日报社社长博古写的一封信中所说,在20世纪40年代,家庭还是一个生产单位,只有家庭团结巩固,大生产运动才能搞起来,抗日根据地里的家庭改造是要把新民主主义的基础建立在家庭里,把一家一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活动。(注:转引自邓伟志、徐榕:《家庭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69页。)政府看到了将传统农民家庭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可行性,利用现有的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的基本单位,通过合理调配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达到“公私兼顾”、“公私两利”。政府进而认为,“先由家庭组织作为第一步,再成为互助组,以户至村、全区、全县,基础才会巩固”。(注:《发扬根据地式家庭》,《解放日报》1944年8月25日。)从本质上讲,这些“模范家庭”和“新式家庭”原有的家庭格局并没有改变,男性家长仍占据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婆婆仍是副家长,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仍然沿袭着,所不同的只是通过家庭民主会议,使家庭其他成员能对家长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并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家庭中的分配,通过奖励刺激每个家庭成员生产的积极性。通过发展生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矛盾,而家庭矛盾的缓解又反过来促进了家庭经济的发展,这在当时不失为既发展根据地经济又不会引起家庭过度震荡的好方式。

  与此同时,推崇和宣传“贤妻良母”、提倡“家庭和睦”,成为这一时期边区妇女工作的一个重点。边区妇联明确提出口号:“创造新时代的贤妻良母,模范家庭”,要求妇女干部克服脱离群众的工作方式,把妇女的要求和反抗限制在家庭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以调和妇女与家庭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和冲突。在处理具体问题上遵循的原则是一方面反对丈夫、婆婆无人道的打骂妻子和儿媳,另一方面主张要有友爱的和睦。男子和老年妇女不限制青年妇女的自由,青年妇女不要提过分的要求,但更倾向于说服青年妇女顾全家庭。由于对家庭的不满,陕北当地一些妇女主动要求到学校上学或上冬学,她们希望通过识字后能找到一条出路,而家里老人则害怕她们识字以后“变成公家人”,怕“脑筋转变自由起来”。认为让女子学文化是政府挑拨人家家庭不和。为了消除这些不满,妇联组织提出,建立女学生与家庭的良好关系,反对女学生受教育后,脱离家庭与家庭对立的现象。妇联干部在动员妇女上学时,特别注意让已婚的媳妇或已订婚的女子向公婆作出不离婚的保证。对于那些因公婆、丈夫虐待想离婚的妇女,尽力去做调解工作,告诉她们应该怎样对待好公婆,要知礼节、懂卫生、治好家。同时也教育公婆、丈夫不应虐待媳妇,限制青年妇女的行动。(注:《边区妇联第一次扩大执委会决议》,1941年2月8日《中国妇女》第2卷第9期。)

  为了修复已经趋于紧张的家庭关系,政府还十分注意树立婆媳和睦的典范。如延安东区赵老太太的家庭,两个媳妇一个在延大附中学习,一个任区妇联主任,是边区参议员。老太太非常开明,不但不限制媳妇的工作,还经常慰劳她们,一家人和睦亲热。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为赵老太太送匾题字“模范婆婆”,并说:“人人都像你一样,革命早就成功了。”妇联组织和地方民政部门还通过婆媳联欢会、家庭座谈会、祝寿聚餐等各种方式来促使家庭矛盾趋于缓解。这些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收到了效果。(注: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版,第48页。)

  为了更切合当时边区群众水平,把婚姻家庭的变革限制在了一定的范围里,边区政府于1944年3月20日重新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修正后的条例一定程度上向当地的传统作了妥协,与1939年的条例相比,内容上有四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婚姻成立的原则只规定以自愿为原则,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童养媳和童养婚。第二,在关于离婚的10个条件里,把感情不和从原来的第二条降到了第七条。第三,增加了限制抗属离婚的条款,规定抗日军人的配偶在抗战期间原则上不准离婚,至少也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信者方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离婚的请求。第四,去掉保护妇女的一些条款,将1939年婚姻条例中关于离婚后双方债务共同处理和离婚后女方未再婚、无职业无劳动力,男方须给予帮助的条款均删去。(注:陕西省妇联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内部资料),1982年,第192页。)直到1946年解放战争开始,边区第三次颁布的婚姻法才恢复了1939年《婚姻条例》的内容。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变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旧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这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它冲击了封建的婚姻道德观念,在广大乡村深入宣传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这些近代的进步观念,在法律与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初步形态。更重要的是,它将当地民众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对动员群众支援持久抗战、巩固发展根据地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身又受到其他社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抗日根据地颁布新婚姻法,既是一项制度安排,实际上更是革命政权采取的带有革命性的行为。“这种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打碎了数千年束缚人类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了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但是这一胜利,是附属于工农民主专政的胜利之后的”。(注:毛泽东:《关于苏维埃的婚姻制度》,载全国妇联编:《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因此,在相对封闭落后的农村根据地实行家庭婚姻变革时遭遇到了阻力和困难,这似乎是必然的。对于旧式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造,归根到底要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边区当时处于战争环境,生产力没有根本性的发展,尤其是传统小农社会经济结构没有改变,只有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并不可能触动当地原有的家庭结构。家庭形态上的父家长制、家庭财产上的男系继承制、居住方式上的从夫居,这些正是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生存的基础。传统的习俗并非一纸法令可以马上改变,社会风俗的变化也不可能完全靠行政的手段来解决,显然,对旧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还有赖于其他经济、文化方面的全面的社会变革。社会现实的条件规定了当时边区婚姻家庭变革所能达到的限度。

  家庭是由婚姻关系组成的社会单位,也是家庭成员借以进行生活资料的生产、获取生活资料的经济组织,因此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其在经济上对家庭所做的贡献来决定的。边区妇女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受歧视、地位较低,一方面固然是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妇女的经济地位有关。边区所属大多数县历史上没有纺织的传统,妇女不从事纺织,也较少参加田间劳动,旧时地方志对此曾有指责:“女惟坐食,一切皆取给于夫。”(注:《续修陕西通志稿》卷一九六《风俗二》。)“一女不织或受之寒,举境内休其蚕织,其病痛岂小也哉。”(注:清光绪朝《绥德直隶州志》卷四《风俗》。)妇女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地位是她们从旧婚姻家庭制度中解放出来的首要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受压迫的独特性质还在于,妇女因被排除在社会公共劳动之外而在经济上从属于男子。边区当地的许多妇女在旧式婚姻中被卖来卖去,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劣等地位,正说明了其政治、经济地位的低下。当妇女结婚还只是为了基本的吃饭生存,妇女在家庭中还要依靠丈夫的收入,那么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边区政府在改革婚姻家庭制度遇到阻力时,及时调整了政策,通过组织妇女大规模的参加社会生产,一方面使妇女直接参与了抗战工作,将妇女的解放纳入民族民主革命的轨道,使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真正建立在妇女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一坚实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也引导妇女通过自身的劳动创造收入和减轻家庭负担,一定程度上获得经济上的独立,从而切实改善她们在婚姻选择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边区在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两性之间的矛盾,也凸现了民主革命时期社会变革与妇女解放之间的关系问题。妇女解放不同于一般反抗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社会革命,它既包含了反抗阶级压迫、民族压迫的内容,又有妇女这一性别群体要求与男性平等,反抗性别压迫,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内容。陕甘宁边区因家庭婚姻变革引起的两性冲突就是社会变革中女性特殊利益需要的反映。1934年江西苏区制订和实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时,也曾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这充分说明婚姻家庭的变革不仅受到当时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同时也受到社会性别关系的制约。边区党和政府在处理这一关系上采取了较为灵活、现实的方式。当婚姻家庭变革中两性矛盾突出时,政府注意强调了女性在“驱逐日本帝国主义,保卫自己的祖国,自己的家乡,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儿女”上与男性、与革命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必须“在争取抗战最后胜利过程中,奠定妇女初步解放的基础”。(注:张琴秋:《动员妇女参战与保护妇女切身利益的关系》,《解放日报》1941年10月12日。)同时指出,实行“家庭和睦”并不是贬低妇女,因为它包含了反抗传统家庭对妇女的虐待。尽量避免造成妇女同男子的对立,妇女同家庭的对立,甚至同整个革命利益的对立。(注:《朱老总提出建立公私家务》,《解放日报》1944年3月8日。)在实践中,又采取各种方式逐步改善妇女的生活。较好地解决了动员妇女参战与保护妇女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

  总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进行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的实践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继续完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中国共产党在以后正确指导妇女运动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8-04-17 1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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