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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妇女之伤亡及日军对中国妇女的残害——二战期间日本国家军人在华反人道暴行系列研究之一
2014-11-24 10:25:00  来源:近代史研究网 作者:卞修跃  点击:  复制链接

  从1937年起至1945年,在日本全面武装侵华期的八年间,日本国家军队的官兵,在中国的土地上犯下超乎人类理性想象的、极端残酷的反人道暴行,给中华民族的肌体留下了创痛至深的伤残,在中华民族的心灵上留下了永世难忘的耻辱记忆。日军官兵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暴行,若欲加以具体讨论,则其名目之繁多,花样之百出,暴虐之无比,手段之血腥,简直不胜枚举,绝非人类语言所可准确描述;若概而言之,则可分为数种类型,即对无辜民众的大屠杀、大轰炸、大焚掠,违反国际法从事细菌武器研究、以中国人为实验对象的活体解剖及对中国人民进行大规模的毒气战、细菌战,对中国劳工的掳掠及残酷迫害,对中国妇女同胞的大肆的屠戮与非人的凌辱,等等。而这多种类型的暴行在实施过程中却绝不是某一种单独进行的,往往是多类型暴行同时实施或交替进行,而中国无辜的民众也同时遭受侵华日军的多类型暴行的残酷摧残。

  从199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加强了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史及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史的研究,十余年间,取得了十分丰富的学术成果。与此同时,学术界对侵华日军对中国人民实施的反人道暴行的研究,也随着抗日战争史研究的深入进行而渐次展开,同样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内容涉及上述之日军暴行的各个方面,具有相当的广度。而从研究的深度而言,学术界在对日军之各类型暴行的研究,却又显得有些不平衡:有些类型的日军暴行研究专题,已经达到相当的深度,编辑出版有专门的资料集、专著和数量可观的研究论文,甚至有相对稳定的研究者群体,如对日军在华细菌战、毒气战之研究,以及对强制劳工的研究等;而对另外一些类型的日军暴行的研究专题,研究者往往是局限于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地区的深入研究,而缺乏对整个这一类型专题的全面研究与资料建设,如对日军对中国无辜平民之大屠杀的研究,虽然这些年对南京大屠杀的研究取得了十分丰富的成果,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研究者群体,并且在现实的对日本右翼斗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就整个抗战期是日军对中国无辜民众的大规模的残酷屠杀这一类型的暴行专题研究而言,却又显得非常薄弱。就笔者所曾见到的研究成果来说,目前除出版有几部分地区或按事件介绍、记述日军在华暴行的书籍外,基于全局的对日军大屠杀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著作,迄未见到。再如,抗战期间,侵华日军凭借其空中优势,对我战区和大后方进行了大规模的所谓的“航空作战”,对中国广大乡村城镇的和平居民进行“无差别级轰炸”,造成了中国人民巨大的生命及财产损失。但迄于目前,除了对重庆大轰炸有所研究外,学术界对这一暴行类型的专题研究,同样处于相对薄弱的地步;还有一些暴行类型的专题,甚至还没有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比如有关侵华日军在中国境内大焚掠的研究、对侵华日军残害中国儿童的研究等,从已出版发表的专著或论文中看,被关注度是很低的,专门的研究则更不多见了。

  对残害中国妇女这一类型的日军暴行的专题研究,同样也不能免于这种不平衡的状况。从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开始,战争期间在日本军队中广泛实行的“慰安妇”制度同时进入了中国、日本、韩国、朝鲜以及台湾乃至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的学者的研究视野内。此后迄今的十多年间,学术界关于日军这一丑恶制度的形成、实施、日军性奴隶人数、对受害妇女的身心伤害研究及对这种罪恶制的“审判”,进行得有声有色,在研究专著、论文、资料等方面,取得折的成果都很丰富。但是,日军实施慰安妇或称性奴隶制度,只是其对妇女进行残酷迫害之暴行的一个方面,而远不是其对亚洲各国妇女进行伤害的全部。同样,日军在中国境内强征强掳中国妇女充当其性奴隶,也只是其对中国妇女同胞残酷迫害之暴行的一个方面,而远不是其对中国妇女残害之全部内容。但是,这些年来学术界对日军之对妇女迫害之暴行的研究,显然是被日军的慰安妇制度或称性奴隶制度局限了目光,而对日军在中国境内对我妇女同胞的疯狂屠杀、随时随地随意的奸淫、变态而无人性的侮辱等暴行,缺乏足够的关注,未免有些令人遗憾。

  本文拟从研究作为全面武装侵华期间日本国家军队在中国广泛实行的各类型暴行之一种,即侵华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非人道的残酷迫害的角度,考察一下当年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大肆屠杀、大规模奸污及变态侮辱的罪恶事实,藉以说明近代日本扭曲的、病态的民族心灵和近乎恶魔般残忍的民族性格,从而进一步揭露日本国家在其侵华期间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极端暴行,自警警人。

  一、日军对中国妇女的大肆杀戮

  妇女是人类的母亲,歌德在其不朽的名篇《浮士德》的末章曾高唱:“伟大的女性,引导我们上进。”在早期的人类共同体中,妇女具有十分崇高的地位。在人类历史的起点阶段,社会的第一次重要分工是男女分工,而这其实是一种自然的分工。妇女在当时低级的生产方式中,起到过组织生产、团结群体、维护部族生存的重要作用,因而也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上确立了她们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发达,男人在生理和体力上的优势渐渐在物质生产劳动中突现出来,并逐渐为自己赢取了在社会群体中的主导地位,妇女也由此开始慢慢丧失了自己前此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在长达五六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上,长时间地处在男人的附庸的地位。进入19世纪,随着物质生产方式的改变,妇女在社会物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重新逐渐上升,从而也重新开始改变自己作为男人附庸的地位。这种社会实在的改变,促使人们对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加以重新思考与定位,相关的理念与规约也开始被确定或制定出来。这种理念与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强调男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平等,一是强调在任何状态下的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障。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独立性的日益提高,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呼声更是日趋高涨。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现代社会中,占人类成员构成之半数的妇女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待遇和地位的高下,标志着这个国家或社会文明进化的程度。

  日本自19世纪下半页明治维新开始,通过短短几十年对西方先进科技的学习,对西方近代政治制度的引进效仿,逐走上富国强兵之路,成为当时亚洲第一强国。并且在此过程中,日本人也渐渐走出了当年美国柏利舰队强逼其洞开国门所造成的民族自卑心理,开始标榜大和民族是世界上文明的族类,日本文化是亚洲文明的典范。但也恰在此时,伴随着日本民族尊严的重新确立和日本国家实力的提高,日本人开始由自尊走向自负,由自强走向贪婪,向其邻国尤其是中国发动了一次又一次的武装侵略战争,在其自诩为文明的旗帜下面,干尽了一切毁灭人类文明的罪恶勾当。对亚洲国家尤其是中国妇女的残酷杀戮与非人的蹂躏,正是其反人道之罪恶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些罪恶勾当同时也彻底地暴露出近代日本国家贪婪凶残的本性,暴露出日本近代被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深刻毒害和扭曲了的畸形的民族心灵,也决定了日本国家所发动的对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的侵略战争最终败亡的结局,造成了战后日本国家和日本民族之难以获得周边国家及其人民的谅解和信任、难以顺利返回国际社会的深刻的历史根源。

  在全面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国家军队一踏上中国的土地,即开始对中国人民实施了极大规模的、持续不断的、极端残忍的血腥暴行,对中国妇女实施了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在人类文明史上涂下了重重的一团污迹。

  侵华期间,日军残杀致死多少中国妇女,截至目前,相关机构或学术界内既无精确统计,亦无某种估算。在1937年7月至1945年8月的8年之间,日军铁蹄所至,屠刀所向,无数的中国百姓成为冤魂。在中国的辽阔大地上,北起黑龙江,南至海南岛,东起海滨,西到重庆,日军战刀所指,炮口所向,飞机所至,在中国境内制造了数以万计起的杀害中国和平居民的血案。在每一起血案中,惨遭日军残杀的中国居民,少则三五十人,多则成千上万人。而在这每一起血案中,几乎都有中国妇女遭到残杀。

  侵华日军当年在中国对我无辜民众所犯下的极端暴行,在地域分布上极其广泛,遍布除西康、新疆、西藏等少数省区之外的当时中国的所有省份,其暴行覆盖区域约占中国三分之二的国土;在时间延续上也极其久长,几乎含盖从日本全面武装侵华战争开始到其败亡的整整8年。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日本国家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8年,正是日本国家军队在中国的土地上极端残酷地虐杀中国无辜人民的8年[1]。8年之中被日军杀害的中国居民达数千万人,而在这数千万遇难的中国居民中,理所当然地有无数的中国妇女。按照中国权威人士的说法,日本国家发动的全面武装侵华战争,8年间造成了中国3500万人的伤亡[2]。那么在这3500万人中,应该有相当一部分,是惨遭日军残害和屠杀的中国妇女。

  关于抗战时期中国人口伤亡,到目前为止,并无一个相对精确的数字。究其原因,简而言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由于日军之暴行实施所持续的时间亦十分长久,覆盖区域非常广泛,而且日军对中国人民实施暴行又无所拘束,十分随意,则其造成的对无辜民众的伤害无比巨大,根本无法做出准确而无一遗漏的统计;其二是战时的普通民众与一般的社会团体,幸免于难者皆忙于迁徙避难,而国共两方面的各级政府机关更因忙于应付对日抗战军事,投入抗战损失调查的人力财力有限,同时战区内弹片横飞,沦陷区又以势力不及,所以事实上也不具备全面调查统计的客观条件;其三是抗战胜利后的追查补报同样在准确性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因为战争持续八年,时过境迁,人是物非,欲求追查补报之全面无误无遗,从常理上几无可能。而国共两方政权分据不同地区,关于抗战损失调查步调、方法、表报未尽一致,更不可能互相协调,且战后未久国内政局、国际形势突变,故抗战损失调查之工作并未能够彻底进行。

  由于上述等多方面的原因,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伤亡数字,注定会成为一个几乎永远都再无法精确解开的谜,人们只能企图通过新的资料的发掘或新的估算方法的运用,在所能掌握的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获取关于这一问题更进一步接近谜底的认识。战争期间牺牲于侵华日军残害之下的中国妇女的人数,同样也无法由精确的统计得出,依然只能靠某种方法的估算,探讨妇女伤亡人数之与男性伤亡人数的比例及其占整个人口损失的比重,考察抗战时期中国人口损失中的性别比例,从而于抗战时期中国人口伤亡总数中予以分割出来,以期获得对战时中国妇女伤亡情形及日军官兵残害中国妇女之程度的总体性的认识。

  其实,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紧张进行的1939年7月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抗战损失查报须知》暨附表式29份,通令省、市、县各级政府对所辖区域的人口伤亡、直接间接财产损失进行查报[3],汇呈行政院。在《查报须知》所附的29份表式中,其表式1和表式2分别是《人口伤亡调查表》和《人口伤亡汇报表》,前者要求对受伤亡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年龄、最高学历、伤或亡、费用等项逐项填报,后者则要求按男、女、童、不明项别,分重伤、轻伤、死亡三种伤亡情形,对各县市人口之伤亡进行汇报,并填明事件、日期和地点。[4]此后,《查报须知》及所附表式都经过修正,层转汇报手续程序也有所变化,[5]甚至1944年8月11日由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颁行的《抗战损失查报须知》暨附表中,取消了《人口伤亡汇报表》[6]。但实际上,各省战时关于人口伤亡的调查、统计、汇报,一直是基本上按照这两种表式填造汇呈的,所以从目前能够见到的部分省、市、县的人口伤亡汇报表及国民政府主计处根据各省市县之汇报表所编制的《人口伤亡总表》中,对于当时调查所及的范围内的人口伤亡的男女比例、成人儿童分布以及各组轻伤、重伤、死亡的分布情形,还是有所反映的。在这里,我们择取部份较为严格地遵照国民政府行政院颁行表式要求填造的人口伤亡总表及省县人口伤亡汇报表,来考察战时中国妇女之受伤害在全部中国抗战人口损失中的情形、比例。

  自从抗战损失《查报须知》颁行后,各省陆续有县市造送人口伤亡查报表送行政院及国民政府文官处。从1940年开始,约每隔3个月,国民政府主计处便会根据由文官处或行政院转来的各省县市的汇报表,调制出截止该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和十二月底所收到材料的《人口伤亡》总表。下表即是据这种《人口伤亡》总表摘要编制:

  表1:人口伤亡情形表(截止1940年12月)1


 
 

 
 

 
 

 
 

 
 

 
共 计
 
重 伤
 
轻 伤
 
死 亡
 
小计
 
16687
 
3260
 
3830[7]
 
9617
 

 
9866
 
1800
 
2202
 
5864
 

 
4567
 
1024
 
1277
 
2468
 
童3
 
1706
 
302
 
487
 
917
 
不明3
 
546
 
134
 
44
 
368
 

  说明:1.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16728:《总表五人口伤亡①原因别》。

  2.原表“材料来源”:根据主计处截止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收到行政院查报表汇编。

  3.按照国民政府行政院颁行之《抗战损失查报须在》所附《表式2:县市人口伤亡汇报表》之说明规定:“不满十六岁者为童”,查报时此项数据不分男女。“不明”者系指查报时表法确知受伤者性别。本文后文分析计算人口伤亡各类型分布比例时,于此二项数据各有取舍,各表皆同。

  需要作特别说明的是,表中的数据仅只局限于行政院截止于1940年12月底收到的有数的县市呈报的汇报表汇编而成,与当时中国人口之伤亡的实际情形相差得绝非一星半点。这一点可据同次汇总表之《②地域别》一表的“查报县市数”中知道,此次汇总,各省查报汇呈的县市数多寡不一,其分别为浙江省1,安徽省13,江西省9,湖北省5,湖南省2,四川省1,河南省27,陕西省2,福建省17,广东省11,广西省13,云南省1,贵州省1,西京1,共计查报县市数为104个。此与当时已经沦陷或成为交战区域以及日军飞机空袭所及的范围相比,不及十分之一。若以之寻求截止这一期限中国抗战人口伤亡或中国妇女所受残害之实况,则绝不可行。但以其查报表之来源的随机性,我们大可以作为研究人口伤亡之性别比、伤亡比、轻重伤比例的随机样本。从表中的数据反映的情况来看,在伤亡总计中,男女之比为2.16:1,成人与儿童之比为1:0.12,若按此比例折成百比数则分别为,男性伤亡约占总伤亡之68.4%,妇女伤亡约占总伤亡之31.6%,儿童伤亡约占10.7%;从“死亡”一栏的数据看,男女之比约为2.38: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11,折成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死亡约占70.4%,妇女死亡约占29.6%,儿童死亡约占10%;合轻伤、重伤两栏数据情况来看,男女受伤之比约为1.74:1,成人与儿童受伤之比约为1:0.13,折合为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63.5%,妇女受伤约占36.5%,儿童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11.5%;再看伤亡比例:死亡受伤人数之比约为1:0.74,死亡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57.6%,轻重伤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42.4%。

  同样,我们根据1943年12月底主计处调制的同样形制的《人口伤亡》总表,摘要编制出下表进行分析:

  表2:人口伤亡情形表(截止1943年12月)1


 
 

 
 

 
 

 
 

 
 

 
共 计
 
重 伤
 
轻 伤
 
死 亡
 
小计
 
106586
 
17939
 
27867
 
60780
 

 
50692
 
9603
 
12125
 
28964
 

 
27150
 
5872
 
6298
 
14980
 

 
6337
 
888
 
1326
 
4123
 
不明
 
22407
 
1576
 
8118
 
12713
 
   说明:1.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六·②·239:《总表五人口伤亡①原因别》。

  2.原表“材料来源”:根据主计处截止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收到行政院及国民政府文官处与各机关造送之资料编制。

  此表是我们从档案资料中所能查到的国民政府主计处以这种形制的对抗战人口进行统计的最后一次表格,对于表中的数据,我们同样不能奢望其能真实地反映抗战期间中国人口伤亡的实际情况。我们之所运用者,依然是看重其资料来源的随机性,把它作为研究中国人口伤亡之各类型分布的随机样本。以与上文同样的方法计算,则在伤亡总计中,男女之比为1.87:1,成人与儿童之比为1:0.081,若按此比例折成百比数则分别为,男性伤亡约占总伤亡之65.2%,妇女伤亡约占总伤亡之34.8%,儿童伤亡约占8%;从“死亡”一栏的数据看,男女之比约为1.93: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094,折成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死亡约占65.9%,妇女死亡约占34.1%,儿童死亡约占8.6%;合轻伤、重伤两栏数据情况来看,男女受伤之比约为1.79:1,成人与儿童受伤之比约为1:0.065,折合为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64.2%,妇女受伤约占35.8%,儿童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6.1%;再看伤亡比例:死亡受伤人数之比约为1:0.75,死亡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57%,轻重伤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43%。此表的各项比率,除儿童所占比重有所降低外,其余各项比例,与表1所反映出的情况,相差是不大的。

  下面,我们再对曾于抗日战争胜利后对全省抗战人口损失进行过全面调查统计,且统计资料被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的湖南、江西、广西、福建等省的情况进行一些考察。先看湖南省的人口伤亡统计:

  表3:湖南省抗战期间人口伤亡统计表1


 
 

 
 

 
 

 
 

 
 

 
共 计2
 
重 伤
 
轻 伤
 
死 亡
 
小计
 
2617383
 
733512
 
963786
 
920085
 

 
1077022
 
360480
 
432106
 
284436
 

 
650508
 
197065
 
302920
 
150523
 

 
139687
 
26485
 
79937
 
33265
 
不明
 
645146
 
94482
 
148823
 
401841
 
   说明:1.据湖南省政府统计室1946年12月编印之《湖南省抗战损失统计》所载《人口伤亡表》编制;转引自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资料集),第二卷,军事(下),第2552-2553插页表。

  2.原表无“性别”各组之“共计”栏,本表系据表中数据累加填补之;唯《湖南省抗战损失统计》之“编辑例言”之“一编加目的”中云:“总计人口伤亡2622383人,其中伤1702298人,亡920264人”,与此表各数累加结果略有出入。孰正孰误,无从判断,今从表。

  表3《湖南省抗战期间人口伤亡统计表》之情形,与上文所附之主计处二表又有不同:表中数据是在抗战胜利后,由湖南省“各主管机关有关人员负责查报,省政府统计室负责办事汇编”,“依照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修订之《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所定表式”查报,资料时期包括“自1937年7月7日抗战起至1945年8月15日敌军投降止”,[8]《统计》中列有全湘78县中68县的人口伤亡的详细统计数据。所以,该表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抗战八年间湖南全省人口伤亡的情况。从表中情况看,在伤亡总计中,男女之比约为1.66: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081,再折成百比数则分别为,男性伤亡约占总伤亡之62.4%,妇女伤亡约占总伤亡之37.6%,儿童伤亡约占8%;从“死亡”一栏的数据看,男女之比约为1.89: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076,折成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死亡约占65.4%,妇女死亡约占34.6%,儿童死亡约占7.1%;合轻伤、重伤两栏数据情况来看,男女受伤之比约为1.59:1,成人与儿童受伤之比约为1:0.082,折合为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61.4%,妇女受伤约占38.6%,儿童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7.6%;伤亡比例:死亡受伤人数之比约为1:1.84,死亡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35.2%,轻重伤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64.8%。

  江西省抗战八年的人口伤亡情况,我们也摘要编制成下表:

  表4:江西省抗战期间人口伤亡统计表1


 
 

 
 

 
 

 
 

 
 

 
共 计2 重 伤 轻 伤 死 亡3
小计 504450 83529 107672 313249
307870 48361 65770 193739
137981 24748 28354 84879
57868 10420 13548 33900
不明 1231     1231
   说明:1.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印、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出版之《江西省抗战损失调查总报告》所载《江西省抗战人口伤亡数》表编制。转据(台)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第353-359页,1981年9月,台北。

  2.原表无“性别”各组之“共计”栏,本表系据表中数据累加填补之。然以“死亡”栏中“性别”各组数据定有一组错误,故总数较原表数多出500。

  3.原表“死亡”一栏中,“性别”各组数据应有一误,故总数多出500。又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廿一.2:《江西善救资料》卷内所藏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经济技工室1946年3月编制之《江西省各县市人口数抗战伤亡数及财产损失总值表》核之,则上表中伤亡各栏总计数相同,应无误。唯惜《江西善救资料》卷中之表无性别各组之分组统计数字,无以考订错误出自哪一性别组。故下文应用只能就目前各数分别计算之,此栏中4项分组数据之和较总数多出500,误差率约为1.6‰,4项分之,各约占0.4‰,则虽存在误差,势所难免,但不致有太大出入。

  江西省办理抗战损失调查统计情形,据1946年4月由江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印出版之《江西省抗战损失调查总报告》之《绪言》称:江西省统计处“清算累累血债,以为对敌要求赔偿及复员善后之备,遂于民国三十四年七月筹划全省抗战损失总清查,八月倭寇投降,中央限期呈报损失数字,进行益感急切;乃于九月上旬奉省府核定预算后,积极进行印制表格,调派人员及召开讲习会等预备工作,齐头并进,十日完成,九月下旬调查专员分途出发,至十二月中旬调查完竣,现全部整理工作亦已蒇事,得总损失数字,计人口伤亡504450人……”[9]据此可知江西省是于抗战胜利后及时进行抗战损失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汇总编辑出片的省份之一,其《江西省抗战损失调查总报告》中所载之《江西省抗战人口伤亡数》,也是我们今天所能找到的较为详细地、分县市、按性别组别对全省人口伤亡情形进行统计的总表之一。其调查及时,固然会对伤害情形及时摸清,甚而在数据的取得上以其及早着手而会增加其准确性。然又以其在短短不足两个半月内,完成此项调查,其时间之仓促,调查之是否彻底,却又令人担忧。好在本文主旨在于就所能掌握的数据,基于随机柚样的方法,对抗战人口的性别分布等项数据进行分析,则此种担忧似乎对数据的随机性不致产生太大的影响。同样以前文方法进行计算,则在伤亡总计中,男女之比约为2.23: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13,折成百比数则分别为,男性伤亡约占总伤亡之69%,妇女伤亡约占总伤亡之31%,儿童伤亡约占11.5%;从“死亡”一栏的数据看,男女之比约为2.28: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122,折成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死亡约占69.5%,妇女死亡约占30.5%,儿童死亡约占10.9%;合轻伤、重伤两栏数据情况来看,男女受伤之比约为2.15:1,成人与儿童受伤之比约为1:0.143,折合为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68.3%,妇女受伤约占31.7%,儿童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12.5%;伤亡比例:死亡受伤人数之比约为1:0.61,死亡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62.1%,轻重伤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37.9%。

  广西省抗战损失调查动手得也较早。在抗日战争胜利之前,桂南十九县市于1939年11月沦陷,至次年11月日军撤退,前后遭敌蹂躏整整一年之久。敌退后,有关机关即行组织调查,编辑成《桂南十九县沦陷损失》,于人口损失方面,列有《人口伤亡统计总表》、《焚杀伤亡统计》及《空袭伤亡统计》三表;抗日战争胜利之初,广西省政府即调派调查专员八人,分区赴遭受有人口财产损失的80县市进行调查。8月下旬各调查员分途出发,至11月各调查完毕回桂。广西省政府乃于11月6日成立广西抗战损失调查统计资料整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整理汇编调查资料。至1946年3月15日整理完毕,编辑成《广西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并将上述之《桂南十九县沦陷损失》附录于后,于1946年12月印行。该《调查统计》中分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两大部分,其人口伤亡部分列有《人口伤亡统计总表》、《各县市人口伤亡统计》。编辑者明确说明,战后之调查结果,并不包含桂南十九县之损失:“十九县县沦陷,被敌洗劫,人民被敌杀害与财产损失,为数亦颇巨大;惟当时币值与现在币值相差千倍以上,欲以目前币值表现当时损失价值,换算手续烦琐,且为保存当时损失之原来状况起见,故不将其并入此次沦陷之损失内,另别为一节,附于本编之末。”[10]现将这两次调查结果中有关人口伤亡部分的数据合并,编制成下列《表5:广西省抗战时期人口伤亡统计表》,唯两次调查的原人口伤亡表中皆列有“失踪人数”一栏,然以不能断定其为死亡、受伤,故下表将此栏数据舍去。

  表5:广西省抗战时期人口伤亡统计表1  


 
 

 
 

 
 

 
 

 
 

 
共 计
 
重 伤
 
轻 伤
 
死 亡
 
小计
 
942134
 
88948
 
344675
 
508511
 

 
629384
 
61849
 
239942
 
327593
 

 
154004
 
12377
 
49899
 
91728
 

 
109935
 
9642
 
35127
 
65166
 
不明
 
48811
 
5080
 
19707
 
24024
 
   说明:1.本表系据广西省政府统计室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编印之《广西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中所列《人口伤亡统计总表》及附节中《桂南十九县沦陷损失》中所列之《人口伤亡统计总表》数据合并编制。

  2.数据起讫日期为:桂南十九县之人口伤亡为1939年11月至1940年11月,其中含有空袭伤亡人数,系自抗战开始至此次沦陷结束;战后统计中之人口伤亡为1944年9月至1945年8月。其实在这两个时间段之外,广西境内尚有多次遭日机轰炸、炮击及日军窜扰造成的人口伤亡,应是皆未含在内。

  仅就表中已有调查统计所得数据而言,抗战时期广西省人口伤亡的男女性别分布、伤与亡比例、成人与童年比例情形大致为:就伤亡总计来看,男女之比约为4.09: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14,折成百比数则分别为,男性伤亡约占总伤亡之80.4%,妇女伤亡约占总伤亡之19.6%,儿童伤亡约占12.3%;从“死亡”一栏的数据看,男女之比约为3.57:1,成人与儿童之比约为1:0.155,折成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死亡约占78.1%,妇女死亡约占21.9%,儿童死亡约占13.4%;合轻伤、重伤两栏数据情况来看,男女受伤之比约为4.85:1,成人与儿童受伤之比约为1:0.123,折合为百分比则分别为:男性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82.9%,妇女受伤约占17.1%,儿童受伤约占总受伤人数的11%;伤亡比例:死亡受伤人数之比约为1:0.85,死亡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54%,轻重伤人数约占总伤亡人数的46%。

  此外,在我们搜集到的统计资料中,还有除前文表1、表2所引用之外的国民政府主计处调制的全国人口伤亡总表、福建省民国三十五年一月编印的《福建省沦陷区抗战损失调查汇报》中所列的《福建省沦陷区及日军流窜县市抗战损失人口伤亡部分汇报总表》及各县市人口伤亡统计表、河南省黄泛区人口损失统计表,以及浙江省档案馆所藏该省部分县市的抗战时期人口损失统计表等,其表报形制大体上与前文所引用之各表相同,皆分死亡、轻伤、重伤等栏及男、女、童、未明各组。限于篇幅,本文暂且不再对这些统计表一一进行考察。

  为便于对上文中各表反映出来的人口伤亡性别分布情况有整体直观的认识,以利于我们进一步考察中国妇女同胞战时伤亡所占比重,对日军对中国妇女的大规模屠戮有一总体认识,我们把各相关的比例数字集中起来,编制成以下二表,而成人幼童之比暂时不予探讨,留待日后进一步研究:

  表6:抗战时期中国人口伤亡性别比例1  


 
 

 
 

 
 

 
死 亡
 
伤(合轻重伤)
 
伤亡总计
 
备 考
 
男女比
 
%(男)
 
%(女)
 
男女比
 
%(男)
 
%(女)
 
男女比
 
%(男)
 
%(女)
 
全国1
 
2.38:1
 
70.4
 
29.6
 
1.74:1
 
63.5
 
36.5
 
2.16:1
 
68.4
 
31.6
 
 
全国2
 
1.93:1
 
65.9
 
34.1
 
1.79:1
 
64.2
 
35.8
 
1.87;1
 
65.2
 
34.1
 
 
湖南省
 
1.89:1
 
65.4
 
34.6
 
1.59:1
 
61.4
 
38.6
 
1.66:1
 
62.4
 
37.6
 
 
江西省
 
2.28:1
 
69.5
 
30.5
 
2.15:1
 
68.3
 
31.7
 
2.23:1
 
69.0
 
31.0
 
 
广西省
 
3.57:1
 
78.1
 
21.9
 
4.85:1
 
82.9
 
17.1
 
4.09:1
 
80.4
 
19.6
 
 
平均值2
 
2.41:1
 
69.9
 
30.1
 
2.42:1
 
68.1
 
31.9
 
2.40:1
 
69.0
 
30.8
 
简单平均
 
   说明:1.本表数据据上文表1-表5所列数据计算。

  2.“平均值”行中数据为简单平均法所得,即每栏纵向数值平均,故横向则男女各占之百分比数男女比略有出入;

  表7:抗战时期中国人口伤亡比例表1  


 
 

 
 

 
 

 
死亡比
 
死伤比
 
%(亡)
 
%(伤)
 
全国1
 
1:0.74
 
57.6
 
42.4
 
 
全国2
 
1:0.75
 
57.0
 
43.0
 
 
湖南省
 
1:1.84
 
35.2
 
64.8
 
 
江西省
 
1:0.61
 
62.1
 
37.9
 
 
广西省
 
1:0.85
 
54.0
 
46.0
 
 
平均值2
 
1:0.84
 
53.2
 
46.8
 
 
   说明:1.本表数据据上文表1-表5所列数据计算。

  2.“平均值”行中数据亦为简单平均法所得。

  从表6中数据来看,除广西省战后损失调查统计表中所映的人口伤亡分布情况有较大不同外,其他几个来源的数据表的所反映的情况似乎有一定的一致性。而就平均值来看,死亡、受伤及伤亡合计三种情况的性别分布,却又大体一致,即不论是在这三种统计范围内,男女之比都在2.41:1左右,亦即男性人口伤亡均占69%左右,女性人口伤亡占31%左右。表7中的伤亡比,湖南省情形则又与其他区域相关较大,平均而言,战时中国人口之死亡占伤亡数总数之53.2%,轻重伤合占46.8%。这几种比率放诸全国范围内是否有一定的准确性,当然还需要以更大范围的统计数据及更科学的计算方法来加以论证支撑。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我们暂且利用它来估算一下抗战时期中国妇女之所受日军的伤害程度:目前国内关于中国抗战人口损失比较流行的口径3500万,若以上面的女性伤亡比例计,则抗战期间中国妇女伤亡达1085万许,再结合伤亡比例,战时被日军残杀、轰炸及其他方法造成的死亡在577万左右![11]

  在对中国人民进行大规模的屠杀过程中,日军用尽了所有其能够想象出来的残忍手段,这些手段堪称人性罪恶最为极致的发挥。本人曾经作为粗略的统计,抗战八年间,日军官兵对中国人民所采取的残杀手段,达250以上种[12],其中绝大多数,为人类理性所无法想象。而这些残杀手段,其大多数亦都曾施诸中国妇女的身上。即便是日军官兵专门施诸于中国妇女身上的暴虐手段,亦有数十种之多,每一种都足以令人发指。中国妇女有的遭日军强奸、轮奸致死,有的被奸后杀死,有的孕妇被日军用刺刀挑开腹部,挑出胎儿,有的妇女被日军用刺刀从阴部豁开腹部,有的被日军从阴部插入棍棒捅死,有的被砍头割乳,有的被撕作两半,有的被斩指切肉,有的被开膛挖心,有的被肢解尸身,有的被剥皮抽筋……

  事实上,日军在对中国妇女进行残杀时,随心所欲,其杀人方法层出不穷,在不同的地点,于不同的时间,对不同的被害对象,随着日军官兵的个人喜好,随时都会“发明”出不同的杀人方法。可以说,在全面侵华的8年间,每一个日军官兵,都是世界上最“杰出”的杀人方法的“创造者”,他们在中国民众身上施行的种种杀人手法,可谓集人类历史上酷刑虐杀之“大成”。中国妇女丧生于日军这种种杀人手法下的人数,因其随时随地地发生着,欲估量其确切的数字,至非易事。不过,我们可以认定的是,在8年的全面侵华期间,日军官兵以无数种残酷手段残杀致死的中国无辜妇女的人数,应在数百万之众,合伤而未死者,其数字肯定是十分惊人的。

  二、日本军人对中国妇女的大规模奸污

  在全面侵华的八年间,伴随着对中国民众极端残酷的杀戮,日本军人对中国妇女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奸污。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妇女,遭到日军官兵无耻的强奸、轮奸,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为卑污的一页。

  与德国法西斯军队相比较而言,日本军队更显无耻下流。德国法西斯基于其日尔曼民族优越的理念,为了维护其种族血统的“纯洁”,一般不屑与他们认为是下等民族的被其侵略的其他国家的妇女发生关系。他们以占领其他国家的领土,掠夺其他民族的财富,消灭其他民族成员的肉体和生命,从而为日尔曼这一世界上的“优等民族”争夺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最高目的,因而不论是对犹太民族的妇女们,还是被其侵占的其他欧洲国家的妇女们,未曾发生过大规模的强奸事件。军国主义的日本虽然与法西斯德国一样,自近代以来自诩为“文明”国家,视其民族为亚洲乃至世界上的优秀民族,视其文化和历史为“超越万国”的高等文明,但在近代史上,日本国家的国民、日本民族的成员,一当其成为天皇的士兵,手握战刀踏上海外侵略之路时,即全部丧失人性,背弃人类伦常,表现得较禽兽而下一流。

  允许纵容日军官兵肆意强奸受害国的妇女,在战争期间,被日本国家的战争指导者们作为对其“忠勇的战士”们的一种肉欲的犒赏,确立为鼓舞军队士气、提高战斗力的一项基本政策,在侵华日本国家军队中长时间地、普遍地执行着。日本国家军队的官兵们,上至师团长下至一般士兵,皆以强奸、杀戮、凌辱中国妇女为乐事。当“八?一三”淞沪抗战后,日军向南京推进的途中,日本军中曾经流行过这么一句话:“吃中国的鸡,奸中国的妻,杀中国的狗东西”。战时日本随国记者通过自己的亲身见闻,当时即明白地承认:在向南京进攻的途中,“柳川兵团之进击之所以迅速,甚至可以这样说,那是由于在官兵中间有一种‘可以随意进行掠夺和强奸的默契’。”当时的日本上海派遣军第十六师团长中岛今朝吾针对日军华中方面军总司令官松井石根关于军队风纪的警告,“若无其事地说什么强奸在战争中是不得已的。”[13]

  在日本军中广泛实行的“慰安妇”制度,可能是近现代军事史上最具“日本特色”的日本军方制度和日本国家政策。全面侵华八年间,日本军方在日本国家最高当局的纵容许可下,有计划地策划并有组织实施了军中慰安妇制度,在上海、南京、天津、山东、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海南,在每一块日军的占领区内,都设置了规模大小不同,名目不一的慰安所。日本军方通过各种无耻的手段,诱拐、强征、抓捕中国无数的妇女在慰安所里充当日本官兵的性奴隶,发泄兽欲的对象。对于日军慰安妇制度的产生、形成及其在日本军中的普遍实施以及日军征集中国妇女充当其慰安妇的种种手法,近年来国内的学者进行了不少探讨,取得了一些有突破性的成果。通过研究,我们也掌握了实在的证据表明,日军慰安妇制度的普遍实施,并不是当年某一部分日本士兵或某个部队长官少数人为发泄其性欲而犯下的个体性犯罪,而是出于日本最高侵华当局和日本在华最高军事当局的蓄谋和安排,是日本军方和日本国家有组织、有意识的犯罪行为。明白地说,慰安妇制度正是日本侵华当局有意确立下来的组织数百万侵华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进行大规模的强奸犯罪的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丑恶的军中制度和国家政策。

  由于在日本军队中,日军官兵性欲的发泄被日本侵略当局视作是“不得已的”正常现象,并从制度和政策上予以支持和鼓励,所以,军中慰安制度不仅没有起到规范日军官兵性行为、提高日本军战斗力的目的,反而更加刺激了日军官们兵的无穷兽欲。于是,自日本军队一踏上中国土地,日军对中国妇女的性暴力事件就层出不穷,为日本军方所无法控制,强奸成了日本军队所“特许”的事情,任由日军官兵在慰安所之外,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肆无忌惮地对中国妇女施暴。抗战八年间,在日军所到的每一处中国的城市、每一处村落,都发生着大规模的日军对中国妇女的强奸犯罪。

  在这里,我们列举无数日军强奸中国妇女案例中的极少一部分,以说明侵华日军八年间在中国的土地上,在日本军方有组织有系统地设置的慰安所之外对中国妇女所犯下的严重强奸罪行:

  据统计,在上海,1937年11月6日,日军在金山县亭林镇四乡大肆淫杀,杀害百姓152人,强奸妇女195人[14];从1937年8月至1945年8月,日军仅在青浦县境就奸污妇女1540人[15];

  在江苏,1937年11月13日,一天时间内,日军仅在常熟吴市一带,就奸污妇女374人[16];11月23日,日军在无锡东亭强奸妇女504人[17];12月1日,日军攻陷江阴,八年之间,日军杀害江阴平民2万多人,强奸妇女无以数计[18];1937年12月9日,日军侵入镇江市区后,凡山洞、地下室,一律以机枪扫射,避难妇女,均惨死其中,“日寇狂肆兽欲,见妇女不问老幼,不问病人与产妇,均无幸免,被轮奸致死者极多。仅红十字一个机构收尸共3000具,男尸多在途中,妇尸多于床榻。之后,日军在旧武庙医院内设立关东武妓院,供军官泄欲之需,士兵仍在四乡淫掠[19]。”

  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陷南京,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超过30万的中国军民惨遭杀害。同时,日军在南京犯下了史无前例地对中国妇女的大规模强奸罪行,在不到5个星期的时间内,大约有2万多中国妇女遭到日军强奸[20]。关于日军官兵在南京强奸中国妇女的丑行,《拉贝日记》中所附附件中记载颇多。当时日本第一一四师团一等兵田所耕三更是供称:“女人是最大的受害,不管是老的还是年轻的,全都遭殃。从下关把女人装上煤车,关到村庄,然后分给士兵。一个女人供15至20个人玩弄。在仓库周围选个有阳光的好地方,用树叶之类铺好。士兵们拿着有中队长印章的纸,脱下兜裆布,等着轮到自己。”“没有不强奸的士兵,大部分强奸完了就杀掉。往往是强奸完后一撒手,女人就逃跑,便从后面向女的开枪。因为不杀的话会给自己惹麻烦……尽管不想杀,但还是杀了……虽然在南京几乎没有宪兵[21]。”12月16日,日军侵占仪征县城,仅据不完全统计,在日军侵占仪征之初,城乡居民就有400多人被杀害,200多名妇女遭到日军强奸[22]。1938年2月19日,日军再次侵入江苏溧阳县,四出掳掠,恣意蹂躏妇女。日军将其抓捕到的女就地轮奸后,又带至驻防地,强迫脱光衣服,裸体禁闭于一处空房内,到夜间任由日兵入内奸宿。在一旬之内,仅此一处空房内,就禁闭了被掳的中国妇女50多人,不久这些妇女全遭日军官兵奸杀或溺毙而死[23]。

  1939年,日军在江苏盱眙,掳掠1000多中国妇女,以铁丝洞穿手掌,鱼贯押送到蚌芬军,夜间供日军官兵淫乐,违者以刺刀剖腹,死者累累[24];1940年5月,日军在龙华镇扫荡,从天主堂内抓去20多个妇女,关在一个屋子里,晚间由日军官任意轮奸,其中有一个13岁的女孩,被几个日军轮奸后,又刺上两刀,抛到半山草丛中死去[25];自1943年4月至1945年5月,日军在江苏启东县东南地区一带强奸妇女871人[26];8年间,日军在江苏武进县强奸妇女2570余人[27];在盐城县境内强奸妇女500多人[28],在建福县境内强奸妇女986人[29]。

  在浙江省,1937年11月5日,日军在杭州湾金山咀登陆,当天即在白沙湾全公亭沿海一带强奸妇女200多人[30];1939年6月23日,日军侵入舟山,侵占定海六年,杀害居民900多人,奸污妇女无数。仅在城内光裕里即设慰安所多处,掳掠中国妇女100多人在里边供日军淫乐[31]。1942年5月17日,日军侵扰建德县长乐镇,一天时间内强奸妇女100多人,其中一青年妇女还被割去乳房[32];5月29日,日军窜扰浙江省鄞县大皎村,枪杀村民11人,强奸妇女40多人[33]。在汤溪县境,8年间日军强奸妇女1805人[34];在龙游县境,遭日军强奸妇女1820人[35];在金华县,仅1942年下半年时间,就有1370多名妇女遭日军强奸[36];1942年7月7日,坂垣师团侵入青田县境,此后40多天内,日军在该县境内强奸妇女334人[37];

  在江西,1939年3月9日,靖安沦陷,至8月1日,日军在该县境内强奸妇女100多人[38];1942年5月,日军侵占鹰潭后,中国妇女深受荼毒,许多中国女被日军蹂躏后又惨遭杀害。5月12日,日军在东溪村抓到7名妇女,赤身裸体地绑在树上,然后进行轮奸。6月1日,一队日军在流源彭家、余项、虎岭奸污妇女24人。在鹰潭路上,日军当众强奸两名青年姑娘后,又当作活靶子开枪打死。5月至6月,日军三次窜扰江上艾家等地,奸淫妇女34人,奸后还用竹杆插入下部杀害[39]。1942年5月,盘踞南昌的日军侵入余江县,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强奸该县妇女4000多人[40];同年6月8日,日军攻陷崇仁,在其侵占崇仁期间,杀害中国百姓320多人,强奸妇女数百人,仅奸后被杀的中国女学生即有30多人[41];1944年6月、7月,日军两次侵犯萍乡,造成当地人口死亡达29017人,妇女被日军强奸者达6389人[42]。从1939年至1945年,日军在江西高安县强奸妇女15300余人[43];抗战期间日军三次进犯清江,奸污妇女1083人[44];

  在河南,1937年11月,日军侵占安阳,屠杀城内无辜居民2000多人。被日军搜出的妇女,从10多岁到70多岁,均遭奸污,稍有反抗,立即砍死。临走时,日军还掳走两汽车妇女,以充作军妓[45];8年间,日军在巩县奸污妇女480多人[46];1938年2月8日,日军侵占濮阳县城,晚上,日军三五成群地在城内各地追逐寻找妇女,进行强奸。妇女婴儿的惨叫声彻夜不息,有的幼女被奸后不能行走,有的被奸后昏迷不醒[47];同年2月24日,日军侵占淇县县城,在城内大肆淫暴,很多未及躲避的青年妇女遭到强奸。城北下关有位青年妇女,被堵在屋内,在刺刀的逼迫下,遭9名日军士兵的强奸,该妇含恨自杀[48];沦陷期间,河南温县共有3663名妇女遭到日军强奸[49];1944年日军攻占许昌县,至抗战结束,日军在该县境内强奸妇女8868人[50];8年间,日军在通许县奸妇女1288人[51];

  在广大的晋冀鲁豫边区,日军所犯暴行,更是亘古未有。仅以其强奸中国妇女一项,即骇人听闻。8年间,日军在边区奸淫妇女达36.3万人,仅太行区即有10万余人,太岳区4.29万人,被日军强奸后患性病的中国妇女,在全边区共计有12.2万人[52];

  在湖南,1942年10月19日,驻岳阳日军制造了洪山惨案,7天之内,残杀洪山、昆山等十多个村庄村民1800多人,奸污妇女600多人[53];1943年5月9日,日军在汉寿县厂窖地区进行4天大规模的屠杀和奸淫,共杀害中国军民32000多人,强奸妇女2000多人[54];据不完全统计,在常德争夺战期间,日军残杀常德市民3300人,奸淫妇女5000多人。在常德四周各县境,日军强奸妇女35180余人,其中有4200多人被强奸致死[55];1944年6月21日,湘乡沦陷,在1年2个月时间内,日军在该县境强奸妇女1655人[56];

  在海南,1939年2月14日,日军在三亚登陆,攻占崖县城。至1945年日本投降,日军在该县强奸妇女774人,并在崖县十多处日军据点设立慰安所,从海南各地农村抓来320多名妇女充当慰安妇,以供日军官兵宣淫[57],其中有的人现在还健在;1942年7月,日军侵占屯昌县乌坡墟,3年之间,日军在这里强奸妇女433人;1939年7月,日军侵占牙县,六年间,日军在该县强奸妇女7560多人;在临高县,被日军强奸的中国妇女数以千计,并在新勇、临志、加来设3个慰安所,先后强迫当地妇女数百人充当军妓[58]。

  以上所列,仅是日军强奸中国妇女事件中极小的一部分,至于日军在其所到的每一块中国土地上,在每一个村舍,每一个城镇,对中国妇女所实施的无休止的强奸暴行,无可胜计。与学者们所估计的在抗战期间在二三十万的中国妇女被强征为日军的慰安妇,在慰安所中遭到日军官兵的肆意蹂躏相比,这些在日军慰安所之外遭到日军任意强奸的中国妇女的人数,要超出数倍,或许是十数倍。可以说,伴随着日军在中国的每一次军事行动,伴随着日军对中国乡村城镇的每一次“扫荡”,伴随着日军在中国所制造的每一次血腥惨案,都同时发生着日军大规模的对中国妇女的强奸犯罪;也可以说,在日本全面侵华的8年时间内,几乎每一天都发生着成百上千起的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的强奸暴行。8年时间内,在日军所到的每一块中国土地上,都留有日本国家军队极端的反人道暴行的记录。

  三、日本军人对中国妇女的无耻侮辱

  日军在残杀和强奸同时,也极尽种种无耻手段,侮辱中国妇女,更表现出恰如兽类的行径,深刻地暴露出日本军队乃至近代整个日本民族病态的虐待狂性格和丧失最基本人类理性的畸形心理。以下是日军官兵在残杀和奸污之余,对中国妇女进行侮辱的几个案例:

  1937年9月23日,日军侵占山西省灵县城,在集体屠杀城内居民600多人后,又把城内妇女集中起来,强行剥光衣服,抽打着让妇女们裸体所扭摆跳舞,然后集体强奸,轮奸,稍有反抗者,当场即予杀死[59]——这是日军个体官兵心理变态的典型反映,强奸已是罪无可恕,轮奸更足令人发指,日军官兵不仅不以为耻,反更变本加厉,以种种无耻手法集体侮辱中国妇女,将人类一切理性丧失净尽!

  1942年7月31日,日军攻占了浙江松阳县城。8月2日,日军把城内五六十名太婆,赶到南门的大溪畔,用刺刀将她们逼下河里。日军官兵却三五成群地在大坝上看这些老妇们在河水中挣扎,以为乐事[60]——尊敬老人就是人类共同遵循的基本道德,中国儒家历来强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传统的日本社会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道德规范在日本也可谓深入到各个层面。但一当日本社会的个体成员来到中国时,他们即彻底抛弃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干出无法用语言表述的灭绝人类道德文明的罪恶勾当。

  1937年12月17日,日军侵占安徽来安县,任意屠杀居民,奸污妇女。城内妇女自十三四岁至60多岁的老妇,只要被日军发现,就难逃厄运。日军在对中国妇女奸污之后,每每用刺刀割去双乳,或是对着女人裸体肆意鞭打[61];1939年4月27日,日军扫荡青阳县城东乡老屋村,肆意残杀侮辱村民。村民侯义发的弟媳是刚过门的新媳妇,被日军抓住,先将其衣服扒得精光,用脚踢,用枪托捣,用刺刀戮,强逼她在众人面前行走,以为日军取乐开心。她羞愧难当,只得蜷着身子伏在地上,两个日本兵上前把她架起来拖到日本兵丛中,日兵如同苍蝇见了血,蜂拥而上,推来推去,摸摸抱抱,进行百般戏弄和污辱,同时发出嚎叫。待戏弄够了,日军残忍地用刺刀从她的下部刺入,将其残杀在场基上。村中一江姓妇女被七八个日兵抓住身上衣衫也被脱得一丝不挂,日兵对她先是调笑戏弄,然后进行轮奸,之后,又用一根竹签插入她的下部。江受此大辱,痛不欲生,投塘自尽[62]。1945年5月15日,日军血洗了颖上县五里井孜村。日军用刺刀逼着几十个青少年妇女,路上将她衣衫用刺刀上下划成布条条,身上滴着鲜血。日军将这些女人驱赶到一家屋里,即群起对之进行轮奸[63]。

  1940年4月22日,日军侵占福建省省会福州市后,规定每周三、五为行乐日,日军官兵散游街市,强奸妇女,虽稚龄幼女、花甲老妪亦不能幸免。此外,日军还于夜间闯入民宅,见女即奸,常于夫前奸其妻,父前奸其女,强令家人在前观看,形同禽兽。遇有农妇进城卖菜,日军便强令其脱光衣物,当街猥亵,加以百般凌辱,有的甚至白日之下,当街强奸,泄其兽欲[64]。

  1938年11月11日,日军侵占湖南岳阳,先是逼令地方维持会设立招待所,强拉当地妇女逼充临时军妓,以供日军官兵泄欲。更多的日军则是成群结队地闯进民宅,强奸妇女,虽七旬老妪十龄幼女,皆不免于蹂躏。日军甚至颠倒伦常,强令父奸其女,子奸其母,日军则在一旁鼓掌狞笑[65]——伦常法则是人类从动物界脱离出来后经历数万年的经验而确立下来的“铁限”,为人类最基本的规范之一,同时亦为人兽之鸿沟。背弃伦常法则,即归禽兽行径。日本官队官兵在中国妇女身上所施行的暴行,则偏偏就完全背弃了这一法则。日本国家军队被人谴责为“兽类的集团”,可谓恰如其分,不带有半点的虚拟和牵强。

  1942年6月,日军在江西上饶姚坪乡抓到60多名妇女,押至西山庙关押,在对她们进行强奸之后,又令她们赤身裸体要庙前的百级台阶上爬上爬下,日军在旁观看取乐[66]。7月上旬某日,一队日军在上饶朝阳扁担山,对两名青年妇女轮奸后,又用刺刀逼迫她们赤身裸体在庭院中伏地作马,驼着日军爬行取乐,动作稍稍缓慢,即施以毒打;另一队日军窜扰黄村,将未及逃脱的三四十名妇女抓捕,押到一所房子内,将她们衣服强行剥光,然后用锅底黑烟灰涂抹每个妇女的面部及全身,然后再用油脂涂抹,以为取乐。之后,又将所有妇女赶下水塘捉鸭取乐。最后,日军对她们实施了集体强奸[67];

  1938年5月,日军在侵占河南永城县后,在城内肆意奸淫妇女,不分老幼,一经发现,无一幸免。日军在强奸妇女时,还无耻地拍照留影,以为“纪念”[68];1944年4月21日,日军窜扰新郑县人和寨,先将30多个村民杀死后,将一女学生带进寨内,绑在树上,令村民围观。然后又用刺刀挑光了这名女学生的衣服,放出狼狗撕咬,女学生被折磨得昏死过去。日军接着命一面杖,从下部捅入,女学生当场惨死。随后日军又抓来多名妇女进行强奸[69];5月10日,日军攻占河南宝丰县观音堂,将村内老少1000多人赶到南门外,从中挑出十几名妇女,在村民面前戏弄,然后当众强奸,并逼几个年青村民,依样当众强奸自己的姐妹,不从即用刺刀猛戳,一天之间,先后杀害村民80多人[70]——罪恶本来见不得阳光,一切丑行也只敢在黑暗的角落里发生。但是,日本军队却十分乐意在光天化日之下暴露出其最无耻的罪恶,似乎他们有意要向世人暴露自己是没有罪恶感的族类,没有人类自尊和羞耻心的族类;

  1940年4月6日,日军偷袭海南省儋县新隆村,抓捕村民79人,强迫男女各站一排,脱光衣服,相对站立对视,然后命男女互相摸弄对方,不动手者立遭毒打。其中的村民尹小红、黎红女、尹义成等10多名男女反抗,当即遭日军惨杀。日军戏弄够了,又将苏姣英、苏尾英两姐妹拉去,让20多名日兵轮奸[71]——在一个时期内,一个民族这么多的成员表现出了淋漓尽致的病态,表现出了对人类理性的最彻底的蔑视与背叛,表现出了对一切人类道德的最全面的背弃,那么,在这一时期内,这个民族内在的心理肯定是病态的,违背人类理性的。

  在上文中,我们考察了侵华期间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空前模的大屠杀及其所采取的种种极端残忍残杀手法、日军官兵对中国妇女骇人听闻的大奸污,以及其在奸杀之余对中国妇女所施加的形形色色的侮辱,我们还试图通过部分区域相同型制的抗战人口损失统计表,考察中国妇女之所受残害伤亡所可能占有的比重等。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基本的结论:首先,战时日军对中国妇女实施的残杀迫害,范围广泛,规模巨大,持续时间久长。从我们所考察的几个不同区域的抗战人口损失统计来看,战时中国妇女人口之伤、亡皆占到人口损失总数的30%左右。笼而言之,抗战时期有数百万中国妇女遭日军残杀致死,伤亡总计应在一千万人以上;其次,战时日军对中国妇女实施的杀戮、强奸、侮辱等不同形式的残害,手段残忍,行径无耻,无所不用其极,出乎常人理性的想象之外,表现出对人类之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全面背叛,表现出对人类理性的彻底蔑视,表现出对人类之生命价值与人性尊严的最极端的否定,同时也暴露出在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笼罩下的近代日本民族的病态心理与残忍性格;第三,侵华日军之对中国无辜民众实施的暴行,其罪恶也超越了战争罪恶,表现为典型的、极端的反人道罪恶。这种罪恶远远超出战争状态下敌对两军消灭对方军队,剥夺敌人生命、消灭敌对国有生之武装抵抗力量的战场目的,这种暴行于战争期间发生,但却发生于战场与军人之外,实施于无辜民众与妇女儿童身上,因而我们甚至不能以战争暴行而定其性,其罪恶之责任的承担者也不能简单地推诿于战争。日军在以种种残忍手段大肆屠杀中国无辜民众、奸侮中国妇女的时候,在以极其非人道的暴虐行径否定中国人民之生命存在及人类普遍的价值认同时,其行为同时否定了其自身作为人类这一类的存在性,表现得恰如兽类的行径。总之,战时中国妇女所遭受日本军人的残害,是人们用语言和文字难以表述的。

  事实也确实如此,笔者始终感到,当我们——如果我们有勇气——面对着血肉粘连的历史书页时,面对着如此残忍的反人道罪恶时,人类的语言和文字便已走到了它的尽头,人们眼前所展现的只是罪恶和恐怖的深渊,不论我们用怎样的语言对其进行描述、分析、批判、谴责,或是探究它所发生的根源、造成的灾难、产生的危害,我们的努力在这无边的血腥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3年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2月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可参考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资料集)》,第七卷《日军暴行》,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李秉新等主编:《侵华日军暴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近代史资料》编辑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日军侵华暴行实录》(1-4),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庄建平主编:《血证――侵华日军暴行纪实日志》,成都出版社,1995年版。等等。

  [2]江泽民:《在莫斯科卫国战争纪念馆揭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5年5月10日,第一版。

  [3]而在行政院《查报须知》颁发之前,从抗战爆发开始,广东省即着手进行抗战损失及人口伤亡调查统计的工作。参见黄菊艳:《抗日战争时期广东损失调查述略》,《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1期。另,国际救委员会由史密期主持,亦于1938年3月至6月,对南京地区的战争损失进行过调查统计。参见路易?S?C?史密斯著:《南京战祸写真》,载南京大屠杀史料编辑委员会、南京图书馆编:《侵华日军在京大屠杀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7月版。

  [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十二.6.4037,手刻油印本:《内政部抗战损失查报须知(附表式)》;另,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之《江西统计月刊》第二卷第十一期(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十一月号)之53-80页的“统计法规”专栏中,亦载有《抗战损失查报须知》,与此相同;此外,浙江省档案藏档56-6-18号卷宗中,亦有此文件,为手刻油印本,唯只附有表式八种:《……市县人口伤亡调查表》(表式1)、《……市县人口伤亡汇报表》(表式2)、《财产损失报告单》(表式3)、《……财产直接损失汇表》(表式4、5)、《人民团体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19,文化团体部分)、《住户财产直接损失汇报表》(表式23)及《财产间接损失报告表》(表式26)。

  [5]此种变化集中体现在几种不同版本的《抗战损失查报须知》及其所附的表式、填造应行注意事项上。自1939年7月1日行政院颁行《抗战损失查报须知》后,先后于1941年7月19日颁行《修正抗战损失查报须知暨填造抗战损失查报表应行注意要点》,1944年8月11日由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颁行《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对这几个版本的《查报须知》及其附属文件的变化作详细的介绍。

  [6]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印:《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抗战损失调查办法及查报须知》,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八月。

  [7]此数原表中为3810,据该次总表之分项目别各数字累加应为3830,始与各组人数伤亡数合,据改之。

  [8]湖南省政府统计室编印:《湖南省抗战损失统计》,“编辑例言”,转引自章伯锋、庄建平主编:《抗日战争》(资料集),第二卷,军事(下),第2551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江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印:《江西省抗战损失调查总报告》,《绪言》,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出版。转引自转据(台)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第345页,1981年9月,台北。

  [10]白日新:《广西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经过》,广西省政府统计室编:《广西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印。转引自(台)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第218-220页。1981年9月,台北。

  [11]其实笔者深知,这种估算方法冒着极大的危险。因为其中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着估算的结果与历史的事实之间的距离:获得到统计数据的地域与未获得同类型数据的地域之间的差别是必然存在的,不论多么精密的模型,与客观存在之间的差别同样是一种客观存在;计算方法的准确与否,同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单就以这种估算方法来大致推算中国妇女人口之伤亡来说,首先必须要有两个前提才能保证结果的相对准确:一则是全国抗战伤亡人口总数的准确,一是人口伤亡之性别分布比例之准确性。但以目前研究状况,这两个前提都是不甚具备的,急待学界同人的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12]本人曾撰写《侵华日军暴行心理之解剖》一文,当时通过对相关资料文献之爬梳,整理搜集出侵华日军在华实施的170余种杀人手段。文章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1999年卷》。此后数年,笔者又经进一步搜集整理,随时补充,统计出此种残酷的杀人手段已达250种之上。

  [13](日)洞富雄:《南京大屠杀》中文本,第231―232页。

  [14]上海《金山县志》第371页。

  [15]上海《青浦县志》第532页。

  [16]江苏《常熟市志》,第693页。

  [17]江苏《无锡文史资料》第4辑,第93页。

  [18]江苏《江阴文史资料》第6辑,第39页。

  [19]《侵华日军罪行实录》第77页。

  [20]《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21](日)小俣行男:《日军随军记者见闻录――南京大屠杀……》,第55-56页。

  [22]江苏《仪征县志》第465页。

  [23]《野兽在江南》,1938年10月,前进日报社出版。

  [24]《抗日战争》(资料集)第七卷《日军暴行》第187-188页。

  [25]《日军侵华罪恶实录》第2页。

  [26]江苏《启东县志》第29页。

  [27]江苏《武进县志》第670页。

  [28]江苏《盐城县志》第517页。

  [29]江苏《建福县志》第618页。

  [30]《铁证――侵华日军在浙江暴行纪实》,第273页。

  [31]浙江《定海县志》第634―636页。

  [32]浙江《建德悬志》第362页。

  [33]《铁证――侵华日在浙江暴行纪实》,第271页。

  [34]同上,第300页。

  [35]同上,第300页。

  [36]同上,第300页。

  [37]浙江《青田县志》第535页。

  [38]江西《靖安文史资料》第2辑。

  [39]江西《鹰潭文史资料》第1辑,第55页。

  [40]江西《余江县志》第211页。

  [41]江西《崇仁文史资料》第1辑,第57页。

  [42]江西《萍乡县志》第1辑,110―112页

  [43]江西《高安县志》第387页。

  [44]江西《清江县》405-406页。

  [45]《侵华日军在河南的暴行》,第23页。

  [46]河南《巩县志》第221页。

  [47]《侵华日军在河南的暴行》第89页。

  [48]同上,第94页。

  [49]同上,第121页。

  [50]河南《许昌县志》第268页。

  [51]河南《通许文史资料》第1辑,第4-5页。

  [52]《日寇侵华暴行录》1951年联合出版社。

  [53]湖南《岳阳文史资料》第6辑,第129页。

  [54]《日本帝国主义在华暴行》,第263页。

  [55]同上,第266-267页。

  [56]湖南《湘乡文史资料》第1,第50页。

  [57]《铁蹄下的腥风血雨――日军侵琼暴行实录》。

  [58]同上。

  [59]《侵华日军在山西的暴行》,第15页。

  [60]浙江《松阳文史资料》第1辑,第38页。

  [61]《“皇军”的兽行》,1938年战时出版社。

  [62]安徽《青阳史话》第4辑,第110-112页。

  [63]安徽颍上县《慎城春秋》第1辑,第20页。

  [64]福建《福州文史资料》第4辑,第56-57页。

  [65]《湖南文史资料选加》第8辑,第81页。

  [66]江西《上饶县志》第325页。

  [67]江西《上饶文史资料》第4辑,第37,39页。

  [68]《侵华日军在河南的暴行》第123页。

  [69]河南《新郑县志》第198页。

  [70]河南《宝丰文史资料》第1辑,第81-83页。

  [71]《铁蹄下的腥风血雨――日军侵琼暴行实录》第397页。

责任编辑:李祖琨 最后更新:2014-11-24 1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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