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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恩:清末留日陆军学生入狱事件与中国的因应
2026-03-10 09:49:36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公众号  点击:  复制链接

作者:张天恩,浙大城市学院外国语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1909年,留日陆军学生胡学伸因抄写日本军事机密文书而身陷囹圄。日方对胡学伸进行秘密审判,且将该案与留学生派遣问题捆绑处理,欲图限制中国向日本派遣陆军留学生。清朝外务部与陆军部在相关交涉中相当被动,未能改变日方对胡学伸的审判,但清政府的善后工作最终取得成效,胡学伸得到特赦。在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中国留日学生在媒体上发动舆论攻势,在促进清政府营救工作的同时,也激发了中国的民族主义热情。

  关键词:胡学伸 留日陆军学生 军事机密文书 入狱 中日交涉

  1909年,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六期毕业的中国留学生胡学伸,为研究日本军队动员制度,抄写军事机密文书,在日本受审之后,被投入监牢。胡学伸的同学李根源在《雪生年录》中写道:“同学湘人胡宇平(学伸)盗日本动员计划,事泄被捕,群起援救,定罪监禁一年。”

  胡学伸案的发生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甲午战争后,日本的民族优越感愈发强烈,中国留学生在日本饱尝歧视,常受到不公正待遇。随着中国民众国权意识与民族主义思想的加强,留日学生反抗不公的活动开始涌现,革命思想也随之蔓延。这类事件是留学生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目前,留日学生史的综合性研究较为关注留学生的政治活动,留日陆军学生史研究注重留学生对中国军事近代化的贡献、日本的教育政策等问题。在相关研究中,刘天羽《1909年在队见习中国陆军学生事件与日本陆军》一文是仅有的讨论胡学伸案的研究,该文主要依据日本方面的资料,从日本内部视角考察事件的过程,但未深入分析该事件的影响及中日交涉的情况。

  胡学伸案是留日学生史上易被忽视的一个事件,该事件的前因后果及影响尚不明了,具体交涉情况及各方反应均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文利用日本外务省、日本防卫省防卫研究所、清朝外务部、清朝陆军部档案,以及中日双方的报刊,考察日方对胡学伸案审判的性质、中日交涉及中国的善后工作、留日学生及舆论界的反应等问题,在还原该案全貌的基础上,探讨中国与日本、留日学生与清政府、外务部与陆军部之间的多方博弈,并分析该事件在留日学生史上的意义。

  一、 胡学伸案的发生与日方对胡学伸的秘密审判

  胡学伸(1874—1950),字宇平,湖南省黔阳县人,是湖南政治家熊希龄的及门弟子,在清朝末年与李根源、孙传芳、阎锡山、唐继尧等同为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六期毕业生。胡学伸在日本加入同盟会,回国后先后参加辛亥革命和护国战争,并历任国民政府军事参议院咨议、湖南省参议会实业司司长。

  胡学伸留日期间,日本虽接收中国陆军留学生,然而涉及军队的机密内容时则拒绝中国学生听讲,留日学生尤其缺少有关日本军事体制的教育。1907年7月下旬,胡学伸在日本陆军第九师团第三十五联队第五中队见习,恰逢第九师团师团长前来进行动员检阅,并禁止中国学生参加。动员是军事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的相关内容对中国的军事改革有借鉴意义。胡学伸由此感到“诸如动员文书之类,即使是偷,也要拿来研究”,于是趁部队事务室无人,取得第九师团动员计划等文书并抄写。

  1909年4月5日,第九师团第三十五联队第一大队副官山下清五郎令书记官高桥荣次郎赴该部事务室查阅动员计划文书。据高桥回忆,6日他查阅之后,将该文书放入柜子并上锁封存,然而7日发现柜子被打开,动员计划文书不见了。经过调查,案发期间胡学伸曾进入事务室,遂被确定为嫌犯。

  胡学伸案发生后,日本陆军第十二师团决定对全体留学生进行大搜查,查出7名留学生抄写过军事机密文书。其中,中国留学生金荣藩供述称:“这种程度的抄写,别的留学生也都做过。”日本陆军省为避免因自身军事机密保护方面的疏忽而出现丑闻,令所有正在军队见习的中国学生于胡学伸案审判前提前退队。虽然中国留日陆军学生抄写所谓军事机密文书属于普遍现象,但最终受审入狱的仅胡学伸一人,可以说他是代替全体中国留日陆军学生受罚。

  4月27日,胡学伸被移送至第九师团军事法庭接受调查,他坦白称抄写了三种文书,包括步兵第九师团第三十五联队动员计划书誊写本一册、动员文书合集一份,以及军事机密地图。关于动机,胡学伸说:“得知出师准备之为紧要,故常抱一欲研究之心。”

  日本陆军方面认为胡学伸的行为动机是出于研究目的,同时该事件又暴露了军队机密文书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故提出“本案不能付诸军事法庭审判,势必交由普通法庭审判”。而普通法庭审判必然伴随着辩论、辩护、上诉等法律程序,不能将案件完全付诸秘密审判。因《陆军治罪法》中并无有关在日外国军人的条文,而且胡学伸案并非发生于战时,绝无将其交由军事法庭处置的道理。

  此外,日本《陆军刑法》第8条对陆军军人的定义中,也无外国军人一项。胡学伸并非日本军人,若在军事法庭审判,将面临法律解释上的诸多困难,若强行将该案付诸军事法庭,则须依据《陆军治罪法》第71条的规定,以与日本军人构成共谋罪的名义审判。因此陆军方面指示,将与胡学伸案有关的日本军人付诸军事法庭审判,将胡学伸本人移交检察官,在普通法庭审判。

  因此,日本陆军省与司法省联络,令司法省以秘密形式在普通法庭迅速完成胡学伸案的审判。5月12日,第九师团将胡学伸案交由金泽地方法院审判。金泽地方法院依日本司法大臣指示,于5月14日完成初审手续,并委任西永公平为辩护律师,向其说明案件性质,令其严守秘密。5月17日,胡学伸案的公审结束,金泽地方法院宣告胡学伸违犯《军事机密保护法》,判处6年徒刑。

  5月17日公审后,第九师团长向陆军大臣报告案件处理情况说:“据《军事机密保护法》第1条等规定,认为被告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6年。审判过程不对外公开,完全没有提交证据文书、召唤证人的环节。”然而《军事机密保护法》中对所谓“军事机密”的界定并不清晰,当事人对自己接触到的事项是否属于军事机密也不甚明了。后来的历史证明,该法律常被滥用,许多人被加以不当刑罚。胡学伸强调他本人“不知法律”,属无意行为,但审判中似乎并未对此加以考虑。日本陆军省也承认将胡学伸交由普通法庭审判,需伴随辩护、上诉等法律程序,但事实上审判过程并未对外公开,且未提交证据文书。由此可见,日方对胡学伸的审判是缺乏正当司法手续的秘密审判,故中日两国的舆论对此多有抨击。

  二、 清政府对日交涉的被动局面

  胡学伸案发生后,其他中国留日陆军学生也受到牵连,遭受搜查并受严格监视,因而留日学生群情激愤,将案情报告给清朝驻日公使胡惟德与陆军留学生监督周家树。在留日学生的强烈要求下,清政府开始与日方交涉胡学伸案。

  1909年4月30日,胡惟德致电清朝陆军部,首先说明日本陆军省欲在军事法庭审判胡学伸,不能通融,中国毫无补救办法;其次强调因他尽力与日方交涉,日方才允诺将胡学伸交由普通法庭审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日方将胡学伸交由普通法庭审判的真正原因在于法律上的限制。周家树所聘律师鹈泽总明就指出:“《陆军刑法》实无处置胡生相当之条,故交入裁判所,照普通《刑法》、《军机保护法》违犯一条定罪。尚非特别办法,其以为优异者,系属误解。”日方宣称将胡学伸付诸普通法庭审判为“宽大”处置,实际上不过是其假作人情,向中方卖好的说辞。陆军部电复胡惟德称,留学生应“专心肄业”,不应“多事”,言语中透露出对该事件的不满。同时,陆军部向周家树转发胡惟德来电,令其与日方交涉,“使交谊、学务两无妨碍为要”。

  5月13日,日本外务次官石井菊次郎与胡惟德会谈,指出有多名中国留日陆军学生违犯《军事机密保护法》。石井提出:“此后派遣之学生是否身分〔份〕相当,应由清国当局确实证明以后,方准其入学。”会谈后,胡惟德立即向清朝陆军部报告称:“现彼允将株连多人概予释放。惟胡生情节颇重,证据确凿,且已供认,应交裁判所按律审判。将来即非死刑,亦是重罪云。”陆军部电复胡惟德称,将派员与日本驻华使馆武官青木宣纯交涉,并请胡惟德坚持与日本政府交涉。5月16日,陆军部派遣右侍郎姚锡光与青木晤商,希望日方从宽处理胡学伸。然而青木以事关法律问题为由,拒绝了姚锡光的要求。

  虽然日本外务省已向胡惟德传达了日方对胡学伸案的态度,但日本陆军省与外务省商议之后,决定再令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与青木宣纯分别向清朝外务部和陆军部说明日方的处理方针。5月19日,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致函伊集院,令其向中方转达:“学生之不良者,以南方之人占其多数,此项人员恐与革命党人素有关系。此后入队见习者,应请于贵胄或有声望者之子弟中选择品行方正,不致身败名裂之人,以充其任。”小村特别指出,日方“格外顾全友谊”,对于违犯《军事机密保护法》的中国留学生,“除重犯胡学伸外”,不再追究。

  6月6日,胡惟德与日本陆军大臣寺内正毅会谈,交涉胡学伸案。寺内建议胡惟德要求中国留学生谨言慎行,专注学习研究。胡惟德则认为这是周家树的责任,并向寺内解释称,“现今另设陆军留学生监督,管理一切陆军留学生事务”,且陆军留学生监督受清朝陆军部指挥。但寺内认为,周家树与陆军部的联络属于清朝内部事务,而公使作为一国代表,与驻在国相关的事务皆应由其处理。胡惟德对此并不赞同,他反复向寺内解释中国陆军留学生监督的制度及权责,并声称,若寺内认为周家树的职务应当被解除,他可向清朝外务部陈请。在胡学伸案的问题上,清朝陆军部与外务部互相推诿,在留日学生管理问题上,双方权责不清。清朝陆军留学生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胡惟德对胡学伸案的态度甚为消极,并未同小村寿太郎直接交涉。他在同寺内正毅的会谈中说:“此次胡学伸的审判结束后,众多中国留学生来逼我从中斡旋。然而一位中国留学生在贵国触犯法律,惩处罪犯在贵国权力范围之内,我亦相信阁下会稳妥处置,故而时至今日,未曾就此事件向外务大臣进言。”与胡惟德的态度相比,中国留日学生的态度相当积极,纷纷对胡学伸表示同情。留日学生在向驻日使馆施压的同时,又在媒体上发起舆论攻势,间接推动了中日交涉。

  日方担心胡学伸案影响中日关系,于是小村寿太郎令伊集院彦吉打探清朝外务部对此事的态度。伊集院与外务部侍郎梁敦彦会面后,于6月7日致电小村称:“外务部并未得到胡惟德的任何报告,似乎对此事毫不介意。因此我请外务部向陆军部转达此事,并让青木少将致函铁良详细说明情况。”由此可见,胡惟德虽频频与清朝陆军部联络,却未向外务部报告此事。同日,青木宣纯向寺内正毅报告称,他向陆军部尚书铁良转达了日本外务省的意见后,铁良对该事件表示遗憾。此后,铁良致函寺内称:“敝国历次遣派陆军学生留东肄业,均经慎加考选,诰诫再三。兹承开嘱各节,嗣后自当益加审慎。”在胡学伸事件的交涉中,日本占据了主动地位,清政府因内部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态度消极而陷入被动局面。

  三、 中方的善后工作与胡学伸的特赦

  日本司法省快速将胡学伸秘密审判后,外务省又极力向中方宣扬日方态度之“宽大”。中方在交涉中的筹码并不多,但在善后工作方面能够有所作为,如聘请律师、提起上诉或要求特赦。胡惟德主张聘请律师与日方交涉,但他认为此事驻日使馆“未便出面”,且“照料学生系监督专责”,故胡惟德认为聘请律师一事应由周家树负责。而在未与周家树沟通的情况下,胡惟德又委托官费留日法政科学生刘权、阳声代行聘请律师。1909年5月,刘权、阳声二人在与革命党人宋教仁会谈时说:“胡一案,因公使之努力,免于在军事法庭审判,已确定在普通法庭审理,因此必须选用最好的律师。辩护费用无论多少,均由公使馆负担。有无合适人选?”宋教仁推荐了当时日本的著名律师花井卓藏,但为避免日本政府怀疑革命党人参与该事件,拒绝了二人请其联络花井的要求。

  胡惟德向清朝陆军部报告说,时至5月25日,周家树尚未聘请律师,并表示不满称:“延聘律师,原非难事,迟至月余,终未聘成。该监督是何用意,殊觉索解不得。”因此胡惟德令人秘密召集日本著名律师,“商议控诉之法,并悬三千圆以为赏”。然而众律师均称事件已过控诉期限,表示无能为力。

  胡惟德指责周家树迟迟未聘请律师,恐有诬陷的嫌疑。周家树得到日方将公审胡学伸的消息后,委托金泽第九师团第三十五联队的寺西中佐,以及中国留日陆军学生孔庚、程子楷等打探公审日期,并聘请鹈泽总明为辩护律师。因无确切消息,于是周家树另派胡学伸的密友萧堃前往照料。然而周家树接到的萧堃等人的电报,其中错讹颇多,不能判读,事后才得知胡学伸“已密交公判,定罪六年监禁”。周家树之所以没有及时聘请律师,原因在于日方封锁消息,“控诉期满始令吾国人以共知”。因中方得知审判结果是在控诉期限结束之后,即使聘请律师也不能改变公审结果。

  得知公审结果后,金泽当地的中国留学生对胡学伸深表同情,请周家树为其提起上诉。自5月23日起,周家树频繁拜访鹈泽总明,委托其为胡学伸辩护。鹈泽受周家树之托,请金泽的律师西城喜美次代为打探消息。25日,西城派人至金泽监狱与胡学伸会面,却被告知判决已定。26日,西城亲自到监狱询问该案的辩护律师姓名等信息。经过交涉,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才告知西城内情:“此系军队与裁判所商定,一切秘密定谳,前后概不令外人知之。”

  萧堃当时正在金泽,与西城喜美次应该有所接触。6月1日,萧堃致函周家树说:“西城受鹈泽之托,对于此事颇为热心,但法律所限,亦别无能为力。此刻虽有金钱,却无所使。”由此可知,周家树此时希望用重金聘请律师以改变日方对胡学伸的判决。然而因控诉期限已过,利用法律手段已不可行。

  鹈泽总明通过西城喜美次得知审判的内幕,可谓当时对胡学伸案审判最了解的司法界人士。鹈泽批评日方对胡学伸的秘密审判说:“犯罪人以公判定罪,日本人民于公判前,例得由犯罪人函告亲友,并告辩护士知照。独于胡生一切秘密,禁绝交通,殊为不合法理。又将电报讹错,书函稽迟,亦为太过。”鹈泽建议由胡惟德与日本外务省直接交涉,并代为起草了质问外务省的意见书,周家树将之转呈胡惟德。该意见书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得而知,但却可从1909年5月31日金泽当地报纸《石川新闻》所载《何为公判?》一文中看到其大概。

  《何为公判?》一文指出,日本社会当时已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故不能因被告胡学伸为外国人、事涉军事机密,就将该案付诸秘密审判。此外,刑事审判通常在每周二、四、六进行,而5月17日审判胡学伸当日为周一,非刑事审判之日,且开庭与宣判时间较平常提早不少。这些例外说明,日方对胡学伸案的审判,形式上虽严格按照公审程序,实际上则显然是秘密审判。最后,该文批评日本司法部门说:司法权神圣不可侵犯,“然而诸如容许师团之请托,将公判付诸秘密,可谓卑劣无耻之事。如此一来,司法权将不断被军人与行政官僚践踏”。

  日本司法部门秘密审判胡学伸,不令外界得知消息。为何《石川新闻》能详细道出审判内情,而且能指出审判涉及的诸多法律专业问题?在此期间,周家树曾联络日本报馆,试图操纵舆论。他在致清朝陆军部的信函中说:“至日本各报馆,经监督多方联络,连日宴请,对于此事多诋该政府,而袒胡生,并无一语牵涉军部及职处。是近事之差强人意者。”《何为公判?》一文的主旨与鹈泽总明告知周家树的内容大同小异,或为周家树授意记者发表,其依据的材料极有可能就是鹈泽总明的意见书。

  中方除在媒体上发动舆论攻势之外,亦试图利用法律手段解决胡学伸案。胡惟德主张通过控诉解决,而胡学伸则希望通过交涉获得特赦。6月1日,胡学伸在致胡惟德亲笔函中说:“若经控诉,则有害感情,此条(特赦——引者注)恐至绝缘,则不利甚大。”周家树亦致函清朝陆军部,请其指示胡惟德“设法向日本外务省特别交涉”,敦促日方特赦胡学伸。陆军部将周家树的意见转告胡惟德,而胡惟德认为陆军部是在指责他对该事件并未尽力,故他复函陆军部辩解称,关于特赦,日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不易行,且他对胡学伸案“无不竭力”。

  虽然胡惟德力主通过控诉解决胡学伸案,但胡学伸最终出狱却是通过特赦实现的。1910年3月,军谘大臣载涛及其随员良弼赴日考察陆军,受到盛大欢迎,并于3月29日会见日本天皇。载涛在日期间曾与日本陆军省交涉特赦胡学伸的问题,寺内正毅承诺释放胡学伸,但载涛离日后寺内并未兑现诺言。因此良弼致函寺内说:“敝国学生胡学绅承面允即行释放,乃昨有自贵邦归者道:‘该生尚困囹圄’。殊令人疑诧之至。务祈阁下以然诺为重,即赐开释。”受中方敦促,日方态度渐有转变。

  1910年11月,寺内正毅向天皇奏请将胡学伸特赦,11月9日,天皇准其所请。11月11日,小村寿太郎令伊集院彦吉向中方转达日方特赦胡学伸的消息,伊集院同日致函清朝陆军部尚书荫昌说:“惟本国政府于日中邦交甚为注意,不拘该学生犯情重大,前经奏请俟其经过最短刑期,加恩宽免。”11月22日,荫昌与陆军部侍郎寿勋、姚锡光联名复函伊集院称:“胡生学伸荷蒙贵国特赦,足征辑睦邦交。”

  四、 留日学生积极营救胡学伸

  清朝陆军部与外务部虽曾就胡学伸案与日方交涉,但在交涉过程中颇为被动,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留日学生。胡学伸被捕后,日本对其他中国留日陆军学生也加以严苛的监视与审讯,引起学生们的极大愤慨。他们谴责日方压迫中国学生,呼吁清政府营救胡学伸,并唤起了舆论的同情。而媒体在谴责日方的同时,也将攻击的矛头对准了清政府。1909年5月21日,北京政界、学界、报界欲联名禀请清朝外务部及陆军部营救胡学伸。这种舆论风向给清政府带来一定压力,促成陆军部给予胡学伸经济上的援助。

  日方对胡学伸的审判结束后,中国留日学生收集到准确的信息,开始有理有据地在媒体上批评日方对胡学伸案的处置。6月12日、13日,《神州日报》连载评论该案的文章,其中指出,“夫胡之取书系为研究学问起见,无丝毫之敌意存乎其间”,其根本原因在于日本军队对中国学生“凡关于应用之学问讳莫如深”。文章谴责日方对胡学伸的秘密审判说:“始则不通告而径行下狱,继则不公判而秘密定刑”,“视中国国民为无国之民”,然后指出,金泽当地报纸“直责司法省此次之判断系为陆军之奴隶,无以对外,亦以无以服内”。

  《神州日报》所载文章引用金泽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及胡学伸致胡惟德亲笔函中的内容,对胡学伸入狱经过及受审情况做了详细说明,极具说服力。胡学伸的亲友萧堃、孔庚等曾受周家树之托,前往金泽探访,对案件审理情况有详细了解。萧堃在致周家树函中提到《石川新闻》对日本司法部门的批评。《神州日报》亦提及《石川新闻》的报道,措辞几乎与萧堃致周家树函中所述相同。由此可知,《神州日报》的信息来源与萧堃等人有密切关系。

  胡学伸案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应,但他本人在狱中致公开函与中国留日学生,劝学生们不可因他个人缘故,影响中日邦交。同时,胡学伸“又闻胡公使颇有诿过于周监督之言”,特地致函胡惟德说明事件始末,试图调解胡惟德与周家树两人的紧张关系。胡学伸因爱国行为而身陷囹圄,却毫无利己之心,获得了“志士”的美誉。

  1910年4月3日,在金泽监狱服役的胡学伸又发出一封致中国留日学生的公开函,详述他在狱中的心境,并谆谆告诫留日学生忠心报国。胡学伸坦言:“坐不得牢狱,作不得志士。求而得之,又何怨乎?”胡学伸此函深沉而恳切,道出了一名留日陆军学生的心路历程。负笈东瀛留学,却因爱国心切而身陷囹圄。

  1910年11月胡学伸出狱后,中国日本留学生总会欲会同各省同乡会会长,召集陆海军留学生,开大会慰劳胡学伸。但日本国际新闻协会的中国会员王荫藩致函留学生总会干事长汤增璧称,为避免日本政府误以为全体留学生及清政府暗中支持胡学伸的行为,宜以秘密形式慰劳。取而代之,11月19日,在日湖南同乡会为胡学伸开了欢迎会。同为湖南籍的留日学生黄尊三在日记中写道:“二时,胡君到会,演述其狱中生活,苦不堪言,闻之令人感泣。”当时胡学伸案在中国留日学生中产生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而此后胡学伸的事迹也长时间为人所称道。如同众多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的中国毕业生一样,胡学伸回国后活跃在民国时期的军界和政界,曾任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陆军上校、国民政府军事参议院咨议等职。胡学伸因爱国心切而被投入监牢,这一经历为他赢得“志士”的美誉,而该案的解决又对他的政治生涯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胡学伸案是中日关系史上的一件小事,但在中国留学生史上却是一件大事。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中国与日本、留日学生与清政府、清朝外务部与陆军部存在多方的博弈。日方将该案与中国留日陆军学生派遣问题捆绑处理,欲图限制中国派遣陆军学生。日本陆军省令司法省将胡学伸秘密审判后,又通过外务省极力向中方宣扬日方态度之“宽大”,但胡学伸被处以6年监禁,绝称不上宽大处理。中国留日学生原本对胡惟德与周家树寄予厚望,然而二人的沟通并不顺畅,清朝外务部与陆军部互相推诿,在对日交涉中相当被动。与之相对,中国留日学生发动舆论攻势,谴责日方的秘密审判,指责清政府应对不力并敦促其营救胡学伸的活动可圈可点。他们唤起舆论对胡学伸的同情,又推动了清政府的进一步交涉。胡学伸案在暴露出清政府陆军留学生管理制度的缺陷的同时,也使中国留日学生看清了日本的对华态度以及清政府的衰弱无能,并由此激发出强烈的民族主义热情。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5年第4期,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6-03-10 0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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