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全面抗战时期,中共主要通过换订租约、清债换约和确权立约三种方式领导民众换订契约。县政府是确定土地产权的主要核定机构,村级农救会与村减租委员会等乡村职能机构是开展换订契约的基本单位。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乡村守旧地主不愿换约,以及部分干部工作失误,土地政策的实施一度受阻。中共通过启发民众抗争心态、提升干部的群众意识等方式应对,最终有力地推进了政策的实施。对太行抗日根据地的个案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抗战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实践历程,以及注重实际、权力下移乡村和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文化特征。
关键词
太行抗日根据地 土地政策 换订契约 减租减息
中共为适应全面抗战的形势需要,在根据地施行以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牵涉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收益权等权益关系。契约是证明权益关系的重要材料,根据地政府在土地政策实施过程中,启动重订新约和更换旧契工作,以维护政策成果,保障农民权益。以往学界在研究根据地减租减息、清丈土地、税契制度时,虽然涉及换订契约的内容,但多未深入探讨契约在土地政策实施过程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对农民权益的保障。近年,随着根据地契约文书搜集与研究工作的推进,一些学者逐渐注意到契约背后体现的保障租佃关系、根据地政策实施成效和村庄职能机构作用等问题。不过,既有研究未能整体把握土地政策中换订契约的实施状况,也较少关涉契约背后体现的中共治理乡村社会的政治理念。
太行抗日根据地是全面抗战时期较早建立的中共敌后政权,是晋冀鲁豫根据地的核心地区,其换订契约工作的顺利推行,对华北各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实施有示范意义。鉴于此,本文以太行抗日根据地为例,利用契约文书和档案资料,从换订契约的类型及制度完善、职能机构、困境与解决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更深入地理解抗战时期中共土地政策的调整方式及实践效果。
一、 换订契约的类型及制度完善
1937年10月,刘少奇在谈到减租减息时指出,应“组织农民的农会,发动农民的斗争,与地主订立契约”,将订立契约与成立农民组织、发展农民运动放在同等位置。在减租减息过程中,换订契约尤为重要,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内容,其政策实践主要以下述三种方式推进。
(一)换订租约
全面抗战前,太行山地区的租佃关系比较复杂,部分租佃关系不够稳定,租佃期限也较短。当活租制土地的佃权年限被地主缩减或取消时,佃户生产积极性降低,情绪消沉,经营不善。甚至一部分地主与农民没有订立租约,农民的生产权益更加难以保障。为团结乡村中的广大社会阶层参与抗战,中共创建太行抗日根据地后,致力于保障农民租种土地的权利,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换订租约是维持租佃双方权益最直接的方式,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将旧租约更换为符合根据地政府法令的新租约;二是针对此前存有租佃关系,但无契约保证的情况,订立符合根据地政府法令的租约。
在执行土地政策的初期,太行抗日根据地的领导干部就注意到换订租约的重要性。如1939年9月,晋冀豫区委委员王卓如在中共晋冀豫区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对改换租约的必要性、执行方案和具体落实三个方面做了明确说明,即完成减租后,“应当切实做到换约、改约。召开士绅座谈会,士绅、贫雇农座谈会,要公开地换约,一齐〔起〕签名盖章。不要太机械,特殊情形要特殊办理”。从事群众运动的干部同样注重换订租约的重要性。1940年3月,八路军民运干部黄远面对晋东南地区减租运动开展较差的局面,强调应将换约作为减租的中心环节。他建议租约最好应由县政府统一印发,如果受战争等因素影响,区、村有关机构及各救亡团体的签名亦可发挥效力。这样可以规避佃户手中没有县政府颁布的文约而错过交租时限。华北其他根据地亦注意到换订租约的重要性。1941年2月,冀中区党委书记黄敬在中共冀中区党委高干会议上主张按照政府法令换订租约,强调“订立契约自由与遵守契约义务,双方必须坚决执行”,以保障乡村社会秩序的平稳运转。
此外,为保证换订租约的顺利推进,根据地政府适时颁布有关法令,以规范换订租约的程序和方法。1940年10月,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以下简称“冀太联办”)颁布《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对租额设置和租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出规定。条例第2条第11款中明确规定“减租后应将旧约换成新约”,为换订租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对租佃的具体年限,太行抗日根据地直到1942年都未颁布相关的政府法令。1942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在附件中规定“在租佃契约上及习惯上有永佃权者,应保留之。无永佃权者,不应强迫规定。但可奖励双方订立较长期的契约,例如五年以上,俾农民得安心发展生产”。这极大地影响了太行抗日根据地各级政府及有关团体对减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同年3月,晋冀豫区农民救国会总会在其斗争纲领中规定:“减租后掌握土地法上的标准租额,确定应交租粟,重新订定租约,争取在租约上订定5年以上的年限。”10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减租减息布告,明确提及“减租后须订立新约,为使承租人安心生产,租地应订立较长期之契约”;17日再发布《关于减租工作的指示》,解释前述减租减息布告的内容,表示“经过减租计算后,应依新约定改换新约。原来未定约者重新定约,但已经减租换约合乎法令精神者,不再进行减租换约。租期经双方同意一般可订五年以上比较长期之契约,但不得强迫订过长之租期”。华北其他根据地同样重视自由协商订立租约的原则,强调佃户依约交租的必要性。这凸显出换订租约是落实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体现,保证了减租减息政策的推行。值得注意的是,《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颁布之后,晋察冀和晋绥根据地虽然按照中央要求在各地订立租期为五年及以上的契约,但未以法令的方式强调。而山东和晋冀鲁豫根据地迅速响应,以法令的形式再次明确租佃年限,对保障佃农租种土地发挥了作用。
随着租佃法令的日益完善,租约形制也逐步走向统一。1943年11月,太行抗日根据地颁布租佃契约订立规则,明确契约应包含的内容,并附上格式范例。相关各县据此开始制发契约,统计租佃土地数量及租佃双方数目,以便随时检查减租工作的开展状况。
(二)清债换约
在太行抗日根据地建立之前,该地区民众往往通过向“帐〔账〕庄”抵押土地和房屋等资产换取现金。当确立借贷关系时,双方通常立有债约。债主以“限期文书”“死契活口”“押红契”等方式,攫取贫苦农民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太行抗日根据地成立以后,根据地政府施行减息政策,清理战前债务是执行政策的核心要求。清债换约成为干部关注的重点。王卓如即主张以座谈会的方式当场清债换约。从事群众运动的干部对清债换约的重要性也有清晰认识。八路军民运干部黄远认为,清债换约是减息中的关键一环,甚至比换订租约还重要。面对减息政策推进困难的状况,他建议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根据地不能仅局限于宣传层面,而应集中精力在一两个村庄内进行清债换约,以点带面。在抗战背景下,一些领导干部也注意到应适时调整清债换约的方式。如冀西专署专员杨维认为,在废除“租粮地”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农民与地主之间已订立土地“卖约”的情况,农民不应无条件收回土地产权,而是“以过去交纳的租粮顶过去的利息,按原本钱根据政府减租条令给他们拿利息,农民没钱者抗战后还清”的方式,收回土地并订立新契。
1940年10月的《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在土地抵押方面规定,在处理“债务人向债权人质地借钱,欠息在二年以上或是多年债务关系”的情况时,应更换为借贷契约,债权人利息收入年利率不超过10%,月利率不超过8.4‰。此规定明显受到《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第一次修正)》的影响。
1942年1月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在处理押地借贷方面,要求“凡抗战后新成立的借贷关系,债务人到期不能付息还本,债权人有依约处理抵押品之权”,并规定“债权人不得因减息而解除借贷契约,债务人亦不得在减息后拒不交息,债权人有依法诉追债务之权”。这体现出中共中央希望规避减息过程中的过火行为,以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
1942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发布《没收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强调“汉奸所持之债权,如系贫苦人民,应将契约作废,本息停付;如系富有者,应由政府代行债权,向债务人追还”。这为清债换约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促进了土地政策的实施。
(三)确权立约
为保障民众权益,明确产权范围,确保合理负担、征收田赋等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地政府通过税契的方式,在法律层面确定民众对土地和房屋的产权。1940年8月,冀太联办颁布田房契税暂行办法,规定“契约由本处制发(丈地完毕换契可暂由各专署专办代制),式样为三联。首联为正契,由业主收执,为其产业所有权之保证。中联为报查,每月经由县政府汇齐,随田房契税月报表送各专署或专办备核,末联存根留县存查”。当“买契成立时,卖主须将旧契交出并于新契约内注明张数,不得隐匿扣留,致启纠纷”。此外,该办法也详尽说明了立契流程、契约内容填写等多方面内容,正契式样详见图1。
正契内容具备中国传统社会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要素,包含立契人、土地所有权说明、对象地、立契原因、交易手续、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等多种信息,在自由自愿、互惠互利、守信履约、认契不认人、瑕疵担保等方面有了详尽说明。这种延续传统特征的形制既符合乡村社会的民间习惯,也有助于政策的执行。而正契中的“农会”则突显了农民组织在立契过程中的重要性,成为根据地契纸的显著特征。
此后,根据地不断完善田房税契法规和契约形制。1940年9月,晋冀豫边区基本沿袭冀太联办的田房契税内容,颁布《晋冀豫边区田房税契暂行办法草案》。该草案经过1942年3月修正后,买契税率已降至8%,典契税率降至4%。这既可减轻农民的经济压力,也有助于民众积极投税,确定产权。
1942年9月,晋冀鲁豫边区在《没收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分配与群众之财物,并发与给与证,政府保障其所有权,其中土地房屋等,另立契约,向政府税契”,对特殊土地类型的确权立约内容和环节做出解释。1945年,太行抗日根据地又对坟地、荒地、公地与族地等特殊土地的补契、换约事项做出具体说明,以此达到明确责权、平息争讼等目的。
二、 换订契约的职能机构
阎锡山在山西推行村政建设时,设立村公所、息讼会等一系列村庄自治机构,任命村长副等人员执掌村内行政事宜,将权力下探乡村。中共进驻后,太行抗日根据地在保留村公所、承袭国民大革命和苏区农会的基础上,形成以农救会为核心的农会新局面。村公所与农救会是中共领导群众运动、开展减租减息、重塑土地关系的重要组织,在换订契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土地政策开展的初期,中共领导人即注重农救会在政策执行中的重要作用。如彭德怀指出,农救会应邀请地主与贫农谈判,说服地主换订租约。1942年4月,中共晋冀豫党委在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土地政策的指示中强调,“农会主要任务是领导农民斗争,发展与壮大农会,贯彻土地政策,同时组织春耕生产”。涉县井店村清债结束后的一份契约也反映了上述特征:“时至民国三十一年,奉政府法令,清〔亲〕临井店村清债于斯,与井店村长及农会主任将井店债户刘丈鑫所短之揭约钱洋完全按法令清好。”可见村农救会与村公所在换订契约中承担了重要职能。
在确权立约过程中,村政权的基层实践促成了税契机制的完善。各区域依据当地实际,采用不同类型的方法。第一种是政府规定投税期限,民众集中投税,过期停止;第二种是将契纸分发到各村,由村干部填写完成后,统一到县政府交款盖印,不过此种办法有时会因村干部事务繁杂而影响民众投税;第三种以武安县为代表,以四五个村为单位划分契税基点,内设半脱离的生产干部负责检查登记、解交款项和收发契纸等事项,各村设契税委员会,直接受各基点干部之指导,由村长、财政主任、农救会主任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负责收发、誊写、宣传动员和解决问题等事项。黎城县则在武安县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确权立约模式,各村以街道和巷口为单位,每15户至20户组成契税小组,另选干事负责登记缮写契约。在执行手续方面,民众先将契据交给村契税委员会登记。在收到契约后,契税委员会对有问题的契约进行探讨,并加以研究解决,之后再连同税款,送交各契税基点,填写契纸,最后到县府备案盖印。
根据地的领导干部同样意识到村政权在确权立约过程中的特殊意义。晋冀鲁豫边区副主席戎伍胜认为,“一切土地转移,应以税契的正式契约为凭据,并须以村长、村财政委员会主任作证明”。在清债换约方面,黄远指出,在面对“债主不在本区或本村”的情况时,当地政府应“请债主到村里来解决,或者由本村政府或农救会写信介绍到那一村的政府与农救,请求帮助解决”,以此促进清债换约工作的顺利进行。村减租委员会同样对订立租约发挥一定作用。现存的一份潞城县租约注明减租委员会代表的姓名,称减租委员会与租佃双方共同商议租额及租期。因此,村政权设置的相关办事机构无疑有助于换订租约的开展。
通过对全面抗战时期确权立约中的官契登载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可更直观地理解村政权在确定产权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详见表1:
由表1可知,村长、农会、书契人、公证人、说合人5项关键信息在官契纸内频繁出现。村长及农救会主任的名字几乎记载在每一张契约上,体现出村公所与农救会在确权立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人在经济契约中主要有3个作用:一是将供需双方介绍到一起;二是作为见证人,当发生诉讼时可到堂作证;三是或兼作保人,保证契约效力。1919年,阎锡山任山西省省长时公布《街村长副兼充田房交易公证人规则》,规定“凡典卖田房,应于缔结契约时,邀同公证人书名盖戳,以凭税契。前项公证人,由各街、村长副兼充”,体现出国家意志介入乡村的努力。不过,笔者通过统计1919年至全面抗战前的134张晋东南田房典卖红契,发现由村政权成员充当中人的契约仅11张,约占总数的8%,反映出国家力量未能高度介入乡村社会。太行抗日根据地却展现出不同的特征,几乎每一份土地典卖与补换契中,都由村长副与农救会主席充当中人或公证人。换订租约也不例外,在租佃双方按政府法令订立租额和年限时,村公所及农救会所属成员承担保证人功能,以保障双方权利。此外,太行抗日根据地确定土地产权的官契大多加盖有村公所和县政府两个公章。村农救会的公章印鉴在一些地区的官契中也频繁出现。公章印鉴是证明文书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体现,亦是行政机构的重要象征。因此,这种现象显示中共政权已下探乡村社会,抗日民主政府的执政合法性和权威在乡村社会确立的历史图景。
总体而言,在太行抗日根据地,中人的社会身份已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土地交易、租佃和借贷契约中,已经大量出现农救会主任和村长担任中人的现象,呈现出根据地的乡村主导力量从旧有的乡绅阶层,逐步转移到中共领导的乡村基层职能机构的历史特征。这一方面彰显出中共权力下移乡村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展现出由中共执掌的村级职能机关承担了政治和经济双重功能,为之后土地改革和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 换订契约的困境与解决
太行抗日根据地在实施土地政策的过程中,相关领导干部重视换订契约工作,并对其重要性和实施方式等内容做了一定程度的阐释。同时,根据地也及时出台相关法令,为换订契约提供法律支撑,目的是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过,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换订契约并非一帆风顺。
首先,一些乡村守旧地主因利益受损,并不愿减租减息,甚至阻挠换订契约的开展。黄远指出,债主拖延清债是难以换约的重要原因。一些借户已还钱而债主却没有更换旧约;有些债主以文约“空舍清野”难以找寻为由阻挠换约;有的债主则是以契约在城内为借口拖延换约。总体来看,乡村地主阻挠换订契约工作的开展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一是消极对待政府政策。在换订租约方面,1942年左权县上麻田村举行地主与佃农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地主在会上往往表示愿意减租并更换租约,但在会后采取多种方法诳惑佃农,妨碍减租政策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佃农也犹疑不定,以致不能积极改换租约。在地主不愿执行减租政策的背景下,新订的租约难以维护佃农的佃权。同年,涉县民众在减租过程中与地主订立新的租约,但租佃双方更多还是按照口头约定交租。当地干部在检查时,佃户在地主的胁迫下隐瞒实际的租佃关系,谎称已施行减租政策。清债换约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左权县堡则村的马锡蕃和梁峪村的王修文是两位大债主,自清债工作开展后,两人对政策不予理睬,并消极应对债户的清债要求。当债户要求清算和抽回旧文书时,两人拖延并不愿改换旧约。二是地主通过立“失落契”的方式阻碍换约进程。平顺县扬威村地主宋福禄面对换订租约的要求时,以契约失落为由,不愿拿出旧约。通过在契中书写“原契发现,此契作为无效”等内容,期冀维持原有的经济地位。综上来看,换订租约的困境侧重于地主不愿订立新约并难以维持新契效力,而清债换约的难点则偏向于地主不肯交出旧借据,多以旧契遗失规避减息。
其次,日军“扫荡”和国共磨擦也影响了太行抗日根据地换订契约的推行进程。1940年,平顺县扬威村地主宋福禄曾配合减息政策,将大部分旧债契约贴到墙上,以便借债人拿走。然而受日军“扫荡”及皖南事变的影响,宋福禄不愿继续减租减息,导致换订契约陷入停滞。1942年,武乡县一些地主散播“天变”“中央军已到了某处”“共产了”等多种谣言,不愿交出文书。1943年,壶关县第一区在减租过程中,地主同样散播“中央军要来了,八路军占不多长”等言论。这导致该区在减租后没有立即订立新的租约,阻碍了减租政策的实施。华北其他根据地也出现类似困境。如晋绥边区的一些地主以地契遗失为由,不愿清债换约。山东根据地鲁中区在换订租约时,部分地主通过“藉故不会立”“推病不起”“故意外出躲避”等方式延滞工作进程。在这种情境下,促使乡村守旧地主换订契约,是中共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最后,一些干部在执行政策中的工作失误也是换订契约难以持续开展的重要因素。太行抗日根据地建立初期,不少地方民众并不了解这一政策,即使根据地政府颁布相关法令,也并不积极响应。中共晋冀豫区民运部部长彭涛将上述状况的产生归因为“我们只是满足一般的号召与执行,缺乏深入的检查与实际工作”。这一状况明显影响了换订契约的效率,使部分地区的新契仍在村公所,未能及时发放到民众手中。即使换订契约完成,但如果未能发动群众,也难以真正维护减租成果。涉县西辽城村曾在1938—1943年开展4次大规模减租运动,尤其在1941年,涉县县长亲自到该村领导减租。在此期间,县内积极评议生产,确立租额,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但是,这4次减租中的突出问题是,政府干部并未认识到开展群众运动的重要性,未能有效激发民众的自我抗争意识,仅仅是召集村中地主与佃户,向其说明土地法令。这使得地主与佃户认为执行减租政策仅是“办公事”,导致民众在思想层面依然存在不敢减租的问题。例如,一些民众因惧怕“变天”,认为“地是人家的,还能不由人家”。这种思想导致新订契约的效力难以维持,出现未到租约规定的年限,地主便收回土地租佃权的现象。1943年,平顺县东禅村也出现这样的问题,村干部仅是将民众聚集在一起宣读法令,按照法令内容确定租额。在此过程中,村干部也未能及时启发村民的抗争意识,导致民众难以深入理解减租法令的内涵。这一现象致使减租后有两户既被夺地,也没有订立租约。干部对法令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换订契约的深度。如寿阳县在减租减息过程中,当地干部缺乏对法令的了解,也没有积极发动民众同地主开展抗争,忽视了订立契约的重要性,致使在1945年检查减租过程中,发现竟有90%以上的租佃土地未订新契。而武乡、左权和黎城等较早开展土地政策的县,因当地干部不断学习法令,改进领导民众抗争的方式,所以完成换订契约状况相对较好。
从上面的例证中可以发现,因为干部群体未能在减租减息过程中在乡村建立威信,所以民众难以信服干部的法令宣传,容易破坏契约的效力。随着根据地的日益扩大,换订契约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平衡的态势。1943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主席杨秀峰在边区干部会议上指出,“从总的方面看,土地政策的执行仍是不平衡、不彻底、漏洞还很多很大”。在清债方面主要表现在广大乡村仍有部分旧契未能清理;个别地主将自家田地“献”给民众,导致所有权不明晰。各地区虽然“普遍订立租佃契约,规定三年至五年以上的佃权年限,但这一工作很多是流于形式”;有些地区租佃双方尽管在形式上订了租约,但实际仍按口头约定交租。
由上可知,换订契约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根据地干部积极动员和组织民众,以保障政策的持续开展。1940年10月,杨尚昆在中共中央北方局高干会议上强调,“减租减息是改变制度,改变制度需要经过坚〔艰〕苦的斗争。因为在进行过程中,一定要受到各种抵抗,如隐瞒、逃避势所必然,仅仅调换一下契约,并不会有若〔任〕何效果。同志们必须要把这个问题了解为是改变制度的问题,减租联系到土地问题,减息联系到典当、放帐〔账〕问题,所以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
中共的应对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注重启发民众的抗争情绪。1940年3月,针对债主和借户不愿说明存有债务关系且债主不愿清债等现象,黄远建议农救会积极宣传清债换约的重要性,强化农民对契约重要性的认识,使债户不再隐瞒双方债务,以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1942年的群众运动中,换订契约是开展土地政策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以1942年榆社县下赤峪村开展的群众运动为例,经常在外闯荡的刘中青担任村长后,民众认为其见多识广,“比咱知道的多”,所以他在村中享有一定的威信。在换订租约时,刘说“有公事就订,没公事就不订”,不仅影响了其他地主执行政策的态度,也使得民众不敢合理争取自身权益。面对这样的情况,该村干部在区政权的支持下,通过现场辩理的方式,激发了民众的抗争情绪,促使刘与佃农在群运大会上当场订立租约,推进了减租政策的开展。同年,面对左权县上麻田村地主不愿换订租约的状况,当地干部向佃农解释根据地的土地法令和减租条例,充分调动改换租约者的情绪。之后,村内再次举行全员大会,揭露部分地主不愿换约的真实目的,鼓励佃户与出租人开展斗争。受会议影响,佃户表示将坚决执行政府法令,保障自身权益。最终,上麻田村成功完成换约工作,推动了减租的深入开展。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的斗争策略也为各地区广泛借鉴,如左权县桐滩清债过程中,当地干部注重对债主采取斗而不破的方式,激发民众敢于同其说理的心态,最终成功推进了减息政策的开展。
在激发民众抗争情绪过程中,干部的宣传是必要环节。1942年,平顺县扬威村借助群众运动的方式,开展清债斗争。以宋福禄为代表的债主阶层以“失约”为由,不愿拿出旧契。因此,扬威村以座谈会的方式对民众进行思想上的动员,并提出以下口号:“(1)官凭印玺私凭文约,没有文约的财产就无保障。(2)要回文书再回来,不给子孙留祸害。(3)为了达到三个经济目的:要回文书、抽回土地、抽回旧租契,换上新租契。”在这一过程中,民众虽有一些偏激的做法,但总体上注重运动的可控性和法令的作用,将部分不应抽取的地契文约退还债主。据不完全统计,经过这次群众运动,扬威村共抽退各类契约222张、房屋41间、土地158.1亩,打击了守旧债主在村内的威信。华北其他抗日根据地同样注重以开展群众运动的方式促进换订契约,只是各地的进展状况略有差异,与减租减息施行的状况密切相关。如晋绥边区大规模减租与换订租约迟至1943年才取得进展,清债换约也有了长足进步,相较太行抗日根据地晚了约半年。
第二种,是增强干部群众意识。在解决民众抗争情绪的过程中,根据地针对部分干部群众意识淡薄的现象,积极调整策略方针。例如涉县西辽城村存在干部利用“包办代替”方式订立契约,但农民并未主动发起的情况。当地干部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一家一户地宣传根据地法令,亲自组织并参加农救会,向农民解说诸如典地与租地关系等细节性问题。农民在了解相关状况后,在村干部的支持下,积极同地主开展斗争,制定了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订立租约,维护了政策成果。与此同时,针对该村先前未按照政府法令订立租约,引起租佃双方争执的情况,村干部按照法令合理纠正其中的弊病,再次重订租约,最终达到租佃双方满意的结果。这也体现出干部研读法令,维持乡村社会平稳运行的努力。平顺县东禅村通过检讨群众运动过程中的问题与缺点,并强调干部应积极启发农民的斗争意识,深入群众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完成换订契约任务。
太行抗日根据地经过1942年大规模群众运动后,各地换订契约成绩斐然。仅春耕期间,左权、黎城、榆社3个县共换约5651件,为保障生产打下坚实基础;太行抗日根据地内的9个县在当年1—9月,共解决租地案件523件,占整个土地案件的16.1%,而且普遍地订立租约;武乡县50多个行政村庄,在3个月内换订租约的土地共160顷,退文书13400多张;左权县的清理旧债,共抽出文书419张。
为保证新订租约的持久效力和减租政策的持续推进,太行区党委在1944年11月发布《关于贯彻减租运动的指示》,再次强调在未减租的区域应保证农民佃权,依法重订租约。这是落实减租政策的中心一环。若没有佃权和契约的保证,未减租的农民将对政策的实施持观望态度,从而导致出现“明减暗不减”的问题。在关于干部引导民众抗争方面,强调民主说理,“避免打人骂人徒招反感,并无实惠的许多刺激地主的方式”,以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执行方式层面,干部应当“注意从思想上启发群众,宣传减租政策,解释过去没有彻底执行的原因,强调保障佃权,订立租约,消除群众思想上的具体顾虑,并结合个别具体问题的解决作为示例,以引导群众起来斗争”。
在上述指示的影响下,相关干部深入乡间社会,调查租佃关系,领导民众重订租约,保障民众生产权益。以1942年大规模实施减租政策的黎城县南委泉村为例,佃农赵永培在村农救会主席的亲自监督下按照规定向地主程毓珠交纳减租后的租额。但当干部走后,他又按原规定把六斗租额全数交给程毓珠。针对此类状况,该村“自下而上的开展群众性检查减租运动,召开了佃户座谈会”。在此期间,负责检查减租工作的干部通过大规模走访,发现大量明减暗不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村农救会干部联合南委泉村有关佃户同地主开展说理斗争,并以座谈会的方式重新确定租额和租期,保障了佃农的基本权益。这一事例彰显了中共领导下的乡村干部逐渐改变以往“为了完成任务而订租契”的工作方式,完善换订契约工作流程,从而保障佃农权益。
总体而言,一些乡村守旧地主不愿换约和部分干部工作失误问题一度影响了换订契约的进程,出现未能及时换订契约、不能完全保障农民权益和契约效力低下等问题。中共面对上述困境,在切合现实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启发民众抗争心态、提升干部的群众意识、深入乡间社会等方式,加深根据地各阶层对换订契约的理解,有效推进了工作进程,保障了乡村各阶层的权益。
结语
订立契约是中国民间社会的传统习惯之一,如何发挥契约文书确定产权和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是中共开展土地政策过程中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在推行以减租减息为中心的土地政策过程中,太行抗日根据地领导阶层清晰认识到契约文书不仅是根据地判定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农民佃权、确定土地租额和清理债款的关键凭证,在维护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权益和团结根据地社会各阶层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是中共开展换订契约的前提条件。此后,根据地政府针对土地政策的内容,制定法令条文,分别就换订租约、清债换约和确权立约做出明确说明。这为中共开展换订契约提供了法令保障,以确保土地政策的顺利开展。根据地规定的正契式样既涵盖了传统契约的基本属性,又增添了根据地特有的农会等革命要素。这不仅符合民间习惯,还有利于推动换订契约的开展,也在中共革命成功道路上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根据地村庄职能机构和所属的工作人员是换订契约的主要执行者。在中共权力下移乡村的背景下,发挥村政权及农救会的作用,有效推动了换订契约的开展。在此过程中,村级职能机构日益完善,虽然在执行过程中依然面临重重困境,如乡村守旧地主拖延换订契约、干部执行方式的偏差等,但中共适时调整斗争策略,开展广泛的群众运动,强化换订契约的宣传与教育,增进基层干部群体对土地政策法令的理解。这有力推进了换订契约的开展,也使广大民众从中获益,体现出中共在科学制定政策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灵活应对具体问题的施政方式。
新契与旧契并非是简单的替代过程,民国政府在执政期间同样有换契举措,但更多是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与根据地形成鲜明对比。山西地区的换契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县知事的浮收,财政局长的贪墨,普通录事的隐匿,田房牙子的勒索,村长的盖印钱,各级官吏层层贪污税款”的情况,引起了民众的不满。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换订契约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科学的执政理念和有效的政策实践。契约效力的维持需要民众对新政权的高度信任。在新订契约中,村长与农救会成员成为新租约和债约的中人和说合人。此种形式在无形中提升了民众对政权的信任,也展现出传统与革命接续的特征。总之,中共领导的换订契约是认识其革命道路的一扇窗口,有助于更好地总结革命成功的历史经验。
作者:郝平,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安旺旺,山西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4年第2期,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4-09-27 1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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