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笹川裕史 | 中国的总力战与基层社会——以中日战争·国共内战·朝鲜战争为中心
2022-10-22 15:15:49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公众号  点击:  复制链接

  前言

  总力战(total war)是20世纪战争的特点。一般来说,为支援这种规模巨大且历时较长的战争,社会各方面物资及人力资源都会被国家进行总动员。为保证战争的实施,整个社会也将随之发生变化。中国具有这种性质的战争,始于1937年7月爆发的中日战争,此后国共内战(1946—1949年)和朝鲜战争(1950—1953年)也都属于总力战范畴。

  本稿的目的在于考察这三次总力战给中国基层社会带来变革的意义。笔者曾以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四川省为主题,通过具体事例对中国基层社会在中日战争到国共内战历时十几年的总力战中的变化进行了综合性的概括和论述。[1]本稿拟从以上文章中选择与基层社会变革相关的论点,将考察的范围扩展至人民共和国初期,希望能够重新审视总力战的历史意义。

  把考察的时间拉长是为了使总力战带给基层社会的变革过程变得更加清晰。三次总力战之后,东西方冷战和美国对华实行封锁政策等因素使中国在这一时期处于一种极其严峻的国际环境中。固然这期间有1949年的体制变革,但如果以基层社会的变化为主线,将各个时期作为连贯的整体加以分析,那么就可以超越思想观念和体制的不同,观察到贯穿社会变革始终的方向性。

  论述中,本稿也将把战时日本的事例作为比较的对象。因为如果只将视野限定于中国事例,即便能够详尽地阐明事情本身,也难以对其进行评价和定性。通过参照同样身处严峻总力战环境下的其他社会(在此指日本社会)的经验,会涌现出不少以往被忽视的事实与独特的脉络。

  一、总力战给基层社会带来的混乱及变革

  中日战争时期的中国基层社会不同于战时的日本,日本人受所谓战时统制驯化,与正在进行总力战的国家有着过多的一体感觉。为免误解,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认为能够立即应对战争时期过大需求的社会就是唯一的理想社会。因为在那样的社会中渗透着这样一种规范,即人们在社会的各个角落默默地互相监视,压抑表达牺牲者们的不满及悲愤的情感。诚然,这样的社会对实行总力战的国家来说,不用花费过多的功夫和成本就能高效地使广大人民的行动协调,但同时也不可忽视隐藏在这种社会中的压抑。

  中国战时统治时期所直接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受到国家和地区社会(在日本被称为“村社会”)规范严格制约,说得更严重点,即对国家而言,更加难以管制的“自由”的人。他们并不老实而顺从地接受战时国家的统一管制。即便在战争时期,仍有大量的人不轻易屈服于自己所不能接受的政府行政行为。人们通过请求、请愿活动、对贪官污吏进行举报、审判斗争,抑或使用暴力、大规模逃亡,不合法的脱离行动等各种可以利用的手段,为在战时恶化的环境中保全自身的生活和利益而行动。至少在已阅的众多文献史料[2]中,笔者的印象是,相比压制自我的协调行动,根据各自状况,充满个性强烈且固执的自我行动表现得更为突出。

  也就是说,面对日本侵略匆忙应付的中国,在总力战所需庞大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还没有能力获得社会上广大民众服从和认可,以及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强行且短期地加以征用。[3]因此,战时征用中呈现出了不均等的粗暴行为,给基层社会带来了更为深刻的矛盾和混乱。

  在此,粗略描绘一下中日战争时期的混乱局面。[4]首先,地方有权势者,勾结当地基层行政职员(乡镇长、保长等),违法逃避战时负担。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广泛蔓延。这种逃避负担的现象,不仅仅是地方有权势者,在普通的农民中间也不断扩展。因此,那些与财力、政治力量或权力的基层有着密切关系的权势阶级,有丰富的逃避负担的手段,而且规模和影响也极大。结果就将本应由社会全体均摊的过重的战时负担,转嫁到一部分无权无势无财力的人身上。在农村,一般来说,那些贫困的佃耕农、自耕农,或跟有权势的行政职员没有关系的中小地主阶层,他们当中很多人承受着过重的战时负担。因此,他们心怀极大的反感和怨恨,一步步走向破产和衰落。他们当中有许多人为了生计投身土匪和犯罪团伙。到了国共内战末期,不仅饥民和难民,增强了武装力量的秘密结社等不受国家统治的暴力性私权违法活动在全国蔓延。[5]而这种社会秩序的恶化,对那些持续躲避战时负担的有权势者而言,为了自身安全,也必须不断发展壮大各自的军事武装和暴力。这种现象导致了基层社会上被称为“恶霸”和“土皇帝”一类人物的存在和繁衍。

  但是,对于奉总力战为至高命令的国家而言,决不会放任基层社会类似混乱和两极分化情况的发展。因为原本主要承担战时负担的中间阶层,其分化造成战时人力财力物资征用的危机。所以,国家试图采用各种手段,以打开局面。

  要求负担均摊与合理化的社会压力,也开始发挥作用,不断推动国家出台并实施相关政策。不久以后,报纸等媒体也发表了极易鼓动人心的时事评论,对于这种社会压力的传播起到了很好的推波助澜的作用。[6]如此一来,对那些不断逃逸负担的有权势者和富裕阶层的包围圈日渐缩紧。

  在此,列举以下为实现社会均等化而采取的四条具体措施。[7]

  1.推进对出征士兵家属的救济、援助工作。

  2.通过官方宣传活动,推动知识青年志愿从军。

  3.设置各级地方民意机关(省参议会、县参议会、乡镇人民代表会、保民大会),通过这些民意机关以获得当地居民认可的调配(包括利害调整和获得服从)。

  4.把富裕阶层作为主要对象,实施食粮征收累积制,对其剩余食粮进行调查、征收。

  在国共内战末期,作为一项迫切的政治课题,政府还把“二五减租”、“限田”、“战士授田”等土地政策提上日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主阶级的利益。不过这也不过是要求社会平等化动向的一个环节而已。[8]

  但是由于中日战争及此后国共内战的爆发,这些政策大部分都没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些政策甚至脱离最初目的进一步导致和助长了社会的混乱局势。其中也有些政策仅限于制度化,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实效性。多数情况下,实施这些政策需要极其细致且强有力的基层社会行政能力,而当时的国民政府既没有能力应对,社会方面也未形成自律的规范以严格压制国民逃避负担的行动。如此一来,在无法应付社会均等化压力的情况下,国民政府的统治体制从根本上日渐空洞。国民政府军在国共内战中迅速败北,与在物质、精神上支持战斗的后方基层社会的急速崩溃有着很大关系。

  需要关注的是,在人民共和国初期尤其是朝鲜战争过程中,这些措施被改头换面变为极具实效性的方法。具体而言,第1项内容,以“优抚工作”为名贯彻实施。关于这一点,在下节中将详尽论述。第2项中的“从军志愿”,以富裕阶层,有权势阶层的子弟为目标,虽然由此减弱了自愿从军的意义,却使其演变成反复进行的与爱国主义教育配套的“参军运动”。第3项中的地方民意机关虽说已被共产党取缔,但是通过党的群众运动操作以达到统合民意的努力,在各个方面都得到体现。第4项中加重富裕阶层负担的政策几乎贯穿了号称阶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所有重要政策。就农村而言,农业税的累进税、土地改革、粮食计划统购等,虽在程度上有所差异,但作为方向性,都是国民政府在战时曾尝试但未实现的各项政策的延伸。[9]不容忽视的一面是,此后中国共产党实施的农业集体化,不仅是基于社会主义理念并参照苏联经验而采取的政策,同时也是为了解决上述政策引起的矛盾和缺陷,或者说是为了更高效地从农村获取资源。

  因此,从大的方面来讲,总力战带来的社会均等化压力,在中国,贯穿中日战争及之后的国共内战,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参加的朝鲜战争才真正步入正轨。反过来也可以说人民共和国初期开展的政策及其特性,大多数可以从中日战争中找到起点。由此可以提出这样一个新的观点,即中日战争在中国基层社会历史变迁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出征士兵家属的救济、援助

  接下来将聚焦上述第1项政策中提到的“出征士兵家属的救济、援助”工作作为这一动向的具体事例进行考察。这一工作不仅与在战场上抗战的士兵士气及战斗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维持战争后方社会秩序方面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战争的长期化,因征兵而造成主要劳力被拉上战场的家庭数量已经非常庞大。他们是有权享受国家和社会保护、救济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因为当时的国民政府细致地规定了他们的合法权利保障和援助项目。其内容涉及物质及精神等各方面,既包括物质援助(粮食、金钱的支付),还包括免除临时的强制捐献和劳役分配,援助其生活、就业及子女的教育,保全其佃耕权,无偿代理耕种,慰劳会及对他们家属实施慰问等。另外,作为执行这种保护救济工作的机关,在市县设置了市长、县长兼主任委员的优待委员会,在乡镇设置了乡长、镇长兼主任的分会。

  但这种法律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出征兵士的家属产生了强烈的权利意识,但实际上并未整体发挥其有效功能。其主要障碍在于保障实施的财源极为不足,以及财源不足背景下地方行政机能的不全和杂乱无章。因此,未能享受援助项目的人们,眼睁睁看着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残酷的现实之间的各种落差走向没落,基层社会里充斥着大家强烈的不满和敌意。这种情绪的不断扩散及其具体事态,可以通过当时地方报纸的报道和无数封向政府提交的陈情书知晓。[10]

  譬如,在出征士兵家属的陈情书中,对于那些未按照法规实施援助保护假公济私的乡长、镇长,用“等同于汉奸”[11]、“禽兽不如”[12]等激烈的言辞予以唾骂。而且,对于漠视这种行为的社会,人们则用“(白日青天旗的)‘青天’不青,‘白日’不白”、“野蛮的社会”等字眼来加以表现。[13]可以认为这种强烈敌意的背后,是人们把不履行援助工作的行为看作是对抗战以及进行抗战的国家的背弃,其意义不同于普通的贪污受贿和犯罪。在此引用一段能够表达此含义的陈情书。[14]

  恐此风(践踏援助事业的风气——引者注)一开,而前方之战争,有不斗之而灰心解体者乎,故氏除请求上峰查核办理外,特为请求依法保障来案,非仅一人生活计,实为国家之战术上,恐发生影响也。

  正如陈情书所言,认为若放任上述违法行为,不仅会造成直接受害人生活陷入崩溃,更有损战场上浴血奋战的大多数士兵们的士气,进而动摇对日抗战根基的言论不绝于耳。

  然而,这个问题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直至国共内战结束,都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到国共内战末期,陈情书所忧虑的事态变得更加明显。换言之,军队内部人心动摇的局势日加严峻,就连在前线奋战的士兵也开始不断有人控诉留在家乡亲人的贫苦状况,从而引起军队士气和战斗力的低下。[15]蒋介石等中央领导人并非对这个问题反应迟钝。应该说蒋介石在早期就感到危机,再三斥责地方政府,令严格执行援助事业。[16]尽管如此,事态依然未得到改善,这一点也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

  在这样的事态下,1949年初,国民政府筹划出台了给出征战士家属分配农田的“战士授田”政策。[17]因为在这一时期,战时通货膨胀造成货币贬值,粮食也已经接近可以保障的极限,只有土地还能作为一种财富提供给出征士兵的家属。可是,在国民政府时期,没有时间和余力将这一政策付诸实施。在地方行政空洞化日渐严峻的当时,繁杂的行政业务,已经无法再去建构一个能够应对可以预想到的实施“战士授田”政策时遭遇激烈反对的行政主体。

  国民政府垮台,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以后,在人民共和国初期,援助出征士兵家属的工作,改名为“优抚工作”再次得以开展。中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时期被征兵入伍的数量庞大的士兵大部分依然留在军队,因为新政权成立后不到一年就爆发了朝鲜战争,中国于1950年10月开始参战。

  “优抚工作”的正式开展,与当时在全国各地盛大进行的抗美援朝爱国主义运动和从军志愿运动(参军运动)同期开展。[18]“优抚工作”正是该运动的一环,并担负着推动其发展的作用。这样一来,出征士兵家属不仅可以在生活和生产方面得到援助,其社会地位也得以提升。作为为国家做贡献这一名誉的载体,需要保持其尊严。“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强调的是过去在国民政府时期出征士兵家属所处的悲惨境遇,在与过去的比较中,这一理念得到高度宣扬。[19]对于正面临朝鲜战争这样一个严峻对外战争的国家而言,决不能让大家看到出征士兵家属生活窘迫,而必须让其成为人人羡慕的光荣的对象。

  但是,不能忽视援助和监督其实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的工作报告曾批评指出,在出征士兵家属当中,有一部分人由于受到突如其来的丰厚援助与尊敬,认为自己非普通民众,从而产生今后只依赖政府救济的“特权思想”和“依赖思想”。报告强调,为改造这一部分人的错误思想,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使其成为普通群众的模范。[20]所以说出征士兵家属也在监督的目光中积极配合战争与动员,做出符合其名誉的行为。

  这一点和战时日本的情况是一样的。战时日本对出征士兵家属权利意识的高昂也相当警惕。在日本,负责出征士兵家属援助工作的市町村级组织,是各地自行设置的“铳后后援会”等各种军事援助团体。1939年,政府通过训令将所有这些团体统一改组为“铳后奉公会”。其援助活动还包括送迎出征士兵及慰问等精神支持。通过“公开表彰(士兵们)的劳苦”,达到“抑制士兵们的悲愤情绪,提高士气等不可忽视的效果”。还有人指出,通过“详细规定限制士兵及遗属的行动,使之摆出配合支持战争所需,满足战争征兵需求的姿态”。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也起到了“监督”的效果。[21]

  那么,“优抚工作”的财政来源从何而来?如上所述,曾经使国民政府援助事业陷入机能不全境地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财政不足。“优抚工作”开展初期,财政不足依然是一个巨大的障碍。但是,在人民共和国初期,得益于土地改革政策,这个问题得以基本解决。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工作报告,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出征士兵中家属贫困者优先受到照顾,他们可以获得从地主、富农那里没收的大量的土地、房屋、粮食、农具、肥料和家畜等,从而解决了他们在生活和生产方面所面临的困难。[22]正是这些在土地改革中被揪出的地主、富农的财产,成为了“优抚工作”的财源,因此,“优抚工作”也步入了正轨。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国民负担将会因保证财源而增加,在调整负担这一问题上想从基层社会内部获得同意(服从)绝不是一件易事。

  一般认为,与日本的土地改革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土地改革在处理应对社会政策一面的意义,即针对总力战造成社会荒废给出的处方,相比发展农业生产力意义更为远大。[23]在此,笔者希望在援助出征士兵家属这一点,也注意到土地改革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这点来说,可以认为,国民政府在垮台以前设想的“战士授田”的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中基本得以实现。

  但是,通过土地改革从地主、富农那里没收的生产工具及物资的配给,并不能完全解决出征士兵家属所面临的困难。因为出征士兵家属的主要劳动力被征兵后,在给予他们一定物质援助的同时,对其进行劳动力援助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担负这一支援任务的便是代耕。

  三、劳动力援助的进展及趋向

  如上所述,中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也通过法律条文把无偿代耕规定为出征士兵家属能够享受的权利之一。实施这一工作的代耕队,由乡长兼任队长,保长兼任班长,在他们的指挥下发动普通农民参加。不过据各类文献记载,除极少部分做到了无偿代耕之外,其余大部分皆有名无实。

  来自佃耕农家的士兵,出征后家里只剩下老人、孩子和妇女。因他们无法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各地出现了不少地主单方面解除原有佃耕契约,而另外招募其他佃耕农民的现象。特别是那些没有其他职业,只靠收取佃耕租金过活的中小地主,如果他们继续与失去基本劳动力的佃耕农家保留原有契约,自己的生计就会陷于困境。然而在当时,援助项目之一就是通过法律保护保全佃耕农的权利,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上被置于不利地位的无疑是地主阶层。因此,大部分地主避讳利用法律解决纠纷,而是对反抗的佃耕农家的妇女及老人实施残酷的暴力行为。这种事件层出不穷。

  如果无偿代耕能够正常发挥作用,这种事态也应能够避免。代耕的有名无实,不仅招致人民对地方政府不履行职务的不满和反感,也使得地主和佃耕农户的关系不断恶化,从而助长了暴力行为的蔓延。[24]

  反观战时日本农村的情况。和中国一样也面临征兵制造成农业核心劳动力流失的日本,采取了什么样的政策呢?[25]首先,就是早期即得到重视的以村为单位的“勤劳奉仕”政策。“勤劳奉仕”政策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农家相互扶助的“一般勤劳奉仕”,第二类就是通过青年团、妇女协会、学校师生等非农业人士协助的“特殊勤劳奉仕”。第一类政策在各村设置勤劳服务班,一时之间在90%的市町村得以实施,很多“美谈”被媒体广为称赞。

  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弊端。强占大量时间的“勤劳奉仕”掠夺了贫民的收入机会,从而导致收入较低的兼职农家开始出现脱离此政策的倾向。另外,“勤劳奉仕”并不能提高劳动生产力,且本来也无关改善农业经营。关于第二类的由非农业者展开的农业援助活动,由于其农业劳作水平较低,也无法代替丧失的主要劳动力。由于学生等志愿者们的现实劳动能力与接收这些农业援助活动家庭的期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所以他们之间也产生了很多矛盾。第二类援助活动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出征士兵家属救济的这个问题。

  接下来实施的就是第三类政策“集团移动劳动”。就是利用各个地区农忙期的时间差,有计划、集团式的转移劳动力,以此解决劳动力不足这一难题。该政策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因此在全国普及开来。但是,这种情况下,由于设定的工资比市场价低,因此产生了小农家优先考虑寻求高工资的农外雇佣的倾向。再加上各个地区不同的农业体系和生活习惯引发的抵触心理等问题,成为实施此政策的一大障碍,令在现场指挥的村领导们辛苦不堪。

  在这些尝试中,作为最重要的一种政策而被实施的,就是第四类政策,即以村为单位的“共同作业”。上述的“集团移动劳动”,也包含在接受方为“村”的“共同作业”之中。“共同作业”之所以能够受到重视,是因为此政策不仅仅是对个别农家的劳动力支援,更是通过全村的合作劳动,以提高农业劳动效率达到增加生产的目的。其中也包括了共同使用牛马和机械,有效利用有限资源,改善农作业等内容。

  这样的“共同作业”,如作业班的组成、个别农业家之间的利害调整、作业的准备安排、出工的记账、工资计算、支付等,离不开繁琐且复杂的管理业务,这些是以往没有的。村的自治能力及对村民的强制力,在强化其功能的同时也成为熟练掌握这些业务的载体,所以依然没有避免矛盾的产生。地主佃农之间产生的以不合作、血缘关系(“本家”、“分家”关系等)为基础的个人相互帮助习惯的存在、不愿将机械与他人共同利用的“家产”意识、越村调整的困难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和诸多问题,对于“共同作业”的实施无疑是巨大的障碍。

  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朝鲜战争进行期间,以出征士兵家属为对象的代耕在上述“优抚工作”中得到发展。[26]承担“代耕”任务的,是以村为单位组织的代耕队(或代耕组),其方式既包括固定的承包,也包括根据需要进行的临时劳动力支援,形式多样。[27]

  代耕队的组成,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存在很大的差异。其中既有仅靠努力奉献的干部、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或有剩余劳动力的比较富裕的农家构成的代耕队(即“美谈”对象),也有与之完全相反,强制那些在旧国民政府从事地方行政的人、土地改革中被没收土地、财产的地主、二流子或小偷等,作为惩罚参加代耕队的例子,且数量不少。前者不可能满足出征士兵家属寻求代耕的需求,作为地区整体,一旦代耕的工作量有所增加的话,负担过重或不公平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也就不可避免。后者损坏了其他代耕者的劳动热情,所干农活的质量也有所下降,因此受到了严厉批评。[28]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各种各样的摸索和总结,在代耕中形成了一个体系。因为要合理适当地实施代耕,就必须合理地安排和配置以村和乡为单位的农业劳动力。

  譬如,引进一定的基准来表示代耕作业的“工分”(劳动分数)。这样一来,对一般农民代耕负担的公正合理的分配和报酬的统一管理进行了尝试。另外,代耕队的派遣,刚开始只是由村干部们决定的,但接下来必须履行以下程序。首先,要求代耕的当事者自我申报需要的“工分”。其次,其申报内容是否正确合适,经过民众讨论,获得民众同意后方可决定。第三,在代耕作业结束后,对于被分配的“工数”的妥当性进行事后评价。也就是说形成了一套1?自我申报,2?通过民众讨论、审查、决定,3?事后评价的正式程序。[29]另外,在审查核定给代耕者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的粮食量时,也使用这个“工分”。通过这些尝试,使得代耕者劳动报酬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大为减少,代耕者从各个接受代耕的人那里直接领取谢礼等坏习惯也不再被认可。

  不过,为了切实运营这种形成体系的代耕政策,和上述战时日本的情况一样,必须处理类似以往没有的、繁琐复杂的管理业务,同时也迫切需要具备担当此管理业务能力的人才。所以这一体系也未能立即在各个地方付诸实施,每个地区的实施状况也参差不齐。这一点在很多报告书中都得到证实。但是,可以断定,从整体来看,事态整体正在不断进步并向好的方向发展,这一点无需置疑。

  再者,还需关注的一点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既存的个别人际关系(血缘、朋友关系等)所开展的私人劳动力支援,被看作是阻碍贯彻均等体系化实施的一大障碍。[30]在当时的基层社会,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人们之间缔结的私人领域之间的相互扶助的关系网已经自生并扎根。当然,在出征士兵的家属当中,也有这样的家属,他们优先考虑曾经困难时给予自己以帮助、并值得信赖的私人人际关系,而对于委托由国家组成的代耕队来从事农业劳作,却敬而远之。在这一阶段,虽未进行强制排除,但是由于这种私人援助,产生了代耕享受和劳动负担不均等一系列问题,排除这种援助方式的意向也应运而生。

  此处可以联想到战时日本在实施“共同作业”政策之际,血缘关系所产生的私人互相扶助行为阻碍了这一政策的实施,村社会为了优先实施以村为单位的公共“共同作业”,介入到这种私人互助行为当中,并为取缔它付出了很大的努力。[31]在中国,虽然和战时日本所实施的劳动力支援的内容不完全一致,但是,从中可以明显看到彼此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一边否定这种自生自长的私人关系网,一边贯彻落实均等体系化政策的背后,是为了保证朝鲜战争这一总力战的粮食生产需求。也就是说超越地区内在的概念和伦理的迫切的国家需求在发挥巨大的作用。可以说总力战给基层社会带来的均等化和规律化这一事实由此已表现得非常明显。

  总而言之,总力战给中国基层社会带来的变革,通过除中日战争和国共内战以外,同时着眼于朝鲜战争,可以认为其水平已经达到与战时日本极为相近的地步。进而言之,1956年以后,中国急速推动农业集体化。在这种情况下,以家族为单位的个体经营解体,代耕劳作也在集体农业经营内部被统一处理。[32]另外,在集体农业经营中,不只代耕劳动,所有农民的劳动都根据工分来评价,从而决定各自的报酬。也就是说相对于战时日本仅限于农业劳作共同化,中国则进入了“农业经营的全面共同化”阶段。不过,对该问题具体内容的进一步讨论,包括史料的挖掘,将作为今后的课题进行。

  结语

  本稿的考察对象,并没有只限定于中日战争。这是因为,中国总力战给基层社会带来的影响,如果不从较长的时期来考察的话,即使能够看到一些片断或萌芽,也不可能描绘出其全貌。正如本文所阐明的,中日战争在中国基层社会的长期变革过程中,仅仅只处于一个起点的位置。促进被总力战囊括的社会变革的一些固有的论理和压力,之后也不间断地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超越了思想体系和体制的不同,执拗地自我贯彻并付诸实施。

  笔者通过和同处总力战时期的日本社会做对比,提出了以上见解。有意思的是,比起中日战争时期,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国社会政策的展开、摸索和总结中,更能鲜明地捕捉到中国社会与战时日本社会所具有的相似性。人民共和国初期的中国基层社会在这一时期毫不动摇支援总力战,这一点比中日战争、国共内战时期更具有强韧的作用。也就是说,经过各种各样的摸索和总结以后,包括全体基层社会居民在内的平等的体系化成为目标,而居民们自发组成的私人社会纽带则作为阻碍公共纪律深化的障碍被重新认识。笔者认为,由此可以观察到总力战给基层社会带来的变革过程所到达的水准。

  本稿仅就出征士兵家属的援助工作进行了考察,不过,从粮食征收这一政策中也可以确认几乎完全相同的倾向。能够与战时日本所实施的“粮食管理制度”相提并论的,并不是同时期国民政府实施的粮食强制购买政策(征购),而是人民共和国在1953年实施的粮食统一购买(统购)这一政策。在从农村社会更为彻底的、最大限度的征集粮食这一机能上,两者存在着极为显著的质的区别。[33]

  虽然本稿还有许多不够完善和成熟的地方,但是笔者希望作为一种问题的提出使大家认识到,对于总力战带给基层社会的变革研究,不局限于一个国家,而是通过比较史的方法才能阐明其内在。

  注释

  [1] 笹川裕史、奥村哲『銃後の中国社会——日中戦争下の総動員と農村』、岩波書店、2007年(本书已经预定在2014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行中文版)。笹川裕史『中華人民共和国誕生の社会史』、講談社、2011年。另外,中国学术界也开始对中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的战时动员进行实证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作品有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课题组编写的《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财政经济战略措施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和张燕萍的《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济动员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但是,还没有出现针对战时动员给基层社会带来混乱和变容这一角度来进行的实证研究。

  [2] 未公开刊行的行政档案中保存了部分民众的陈情书和请愿书,以及诉状类。笔者阅览的资料有四川省档案馆、上海市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台北“国史馆”的各种所藏档案以及各种地方新闻的报道,省、县级的文史资料等出现但是却没名的当事者的回忆录、见闻录等。

  [3]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以“国民皆兵”作为理念的征兵制,在中日战争爆发前的1936年已经在中国的一部分地域开始施行,日本是1874年后在全国开始实行的。日本刚开始施行征兵制的时候,和中日战争时期的中国一样,引起了地域住民的激烈的抵抗和大规模的逃亡。这之后,经过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的相继爆发,征兵制度在基层社会渐被扎根。到了中日战争时期,形成了没有任何的抵抗一张红色的征兵调令就可以把年轻人送入战场这样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状况。

  [4] 参见笹川裕史、奥村哲『銃後の中国社会——日中戦争下の総動員と農村』。

  [5] 例如,《新新新闻》1949年3月10日登载的社论《农村的秩序要紧》,反映出活生生的社会状况。参见笹川裕史「第4章滅びゆく姿」、『中華人民共和国誕生の社会史』、135—164頁。

  [6] 参见笹川裕史「第3章富裕者を一掃せよ」、『中華人民共和国誕生の社会史』、99—134頁。

  [7] 以下列举的4项政策,对应文章如下:笹川裕史「第8章負担を分かち合う——出征軍人家族の優待」、「第9章沸き立つナショナリズム·その光と影——知識青年従軍運動」、「第10章戦時徴発を支え、そして掘り崩す——各級民意機関の活動」、「第11章収奪の洗練と徹底に向けて——人民共和国初期の政策への接近」、笹川裕史、奥村哲『銃後の中国社会——日中戦争下の総動員と農村』。

  [8] 参见笹川裕史「戦後中国における兵士と社会」、奥村哲編『変革期の基層社会——総力戦と中国·日本』、創土社、2013年、63—91頁。

  [9] 参见笹川裕史「第5章革命後に引き継がれた遺産」、『中華人民共和国誕生の社会史』、164—196頁。

  [10] 参见笹川裕史「日中戦争期における中国の出征軍人家族援護と地域社会」、『歴史学研究』第831号、2007年9月、1—16頁。

  [11] 《刘元盛致四川省政府主席呈》(1945年8月25日受理),四川省档案馆藏,四川省优待征属会议档案,102—11。

  [12] 《邱林阳等6人致四川省政府主席呈》(1945年6月19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四川省优待征属会议档案,102—18。

  [13] 《李黄,李成群,李成彬,李成敬致四川省政府呈》(1944年8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四川省优待征属会议档案,102—16。

  [14] 《安王氏致四川省政府呈》(1944年12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四川省优待征属会议档案,102—15。

  [15] 《省府通令优待征属》,《新新新闻》,1948年10月22日,第11版。

  [16] 《蒋主席手令川省按节发征属实物》,《新新新闻》,1947年11月28日,第10版;《各省政府主席应慰问高级征属、蒋主席极为关怀》,《新新新闻》,1947年11月30日,第10版。

  [17] 笹川裕史「戦後中国における兵士と社会」、『変革期の基層社会——総力戦と中国·日本』、84—87頁。同时参见山本真「広西派政権による総動員体制と農地改革、1946—1949年」、久保亨編『1949年前後の中国』、汲古書院、2006年、267—294頁。

  [18] 关于抗美援朝战争,参见泉谷陽子「抗米援朝運動の広がりと深化について」、『変革期の基層社会——総力戦と中国·日本』、263—300頁。

  [19] 《川西区一年半来优抚工作的总结》(1951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参见笹川裕史「朝鮮戦争期中国基層社会における兵役負担者の援護」、『歴史学研究』第906号、2013年6月、14—24頁。

  [20] 《一年来优抚工作总结报告》(川西区人民行政公署民政厅1950年12月25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

  [21] 一ノ瀬俊也「第3部地域社会と軍事援護」、『近代日本の徴兵制と社会』、吉川弘文館、2004年、268頁。

  [22] 《川西区一年半来优抚工作的总结》(1951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川西区烈军属荣军慰问团(眉山专区)关于眉山专区各县优抚代耕工作检查了解报告》(1952年8月15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

  [23] 关于中国土地改革的特质参见笹川裕史「第5章革命後に引き継がれた遺産」、『中華人民共和国誕生の社会史』、181—226頁。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地包括日本、中国在内各种类型土地改革的讨论,优秀的研究成果当属野田公夫「『土地改革の時代』と日本農地改革——総力戦の帰結のありかたと農業問題」(『変革期の基層社会——総力戦と中国·日本』、241—266頁)与『?歴史と社会?日本農業の発展論理』(農文協、2012年)。

  [24] 参见笹川裕史「日中戦争期における中国の出征軍人家族援護と地域社会」、『歴史学研究』第831号、2007年9月、1—16頁。

  [25] 关于战时日本的叙述,以下内容完全参见了大鎌邦雄「戦時統制政策と農村社会」(野田公夫編『戦時体制期』戦後日本の食糧·農業·農村、第1巻、農林統計協会、2003年)中精辟的分析。

  [26] 关于代耕的叙述,依据笹川裕史「朝鮮戦争期中国基層社会における兵役負担者の援護」、『歴史学研究』第906号、2013年6月、14—24頁。

  [27] 《川西区一年半来优抚工作的总结》(1951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

  [28] 《彭山县优抚工作概况报告》(1951年6月13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86。《1951年川西区民政工作总结报告》(1952年5月20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1。《川西区一年半来优抚工作的总结》(1951年9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

  [29] 《温江县涌泉乡太平·满天过海两村优抚工作调查了解结果》(1951年10月9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优抚代耕工作检查报告》(1952年6月),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郫县城关区庆合乡优抚工作调查了解报告》(1952年6月13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21。

  [30] 《彭山县1952年上季优抚工作检查总结报告》,四川省档案馆藏,川西行署民政厅档案,18—87。

  [31] 大鎌邦雄「戦時統制政策と農村社会」、『戦時体制期』、308頁。

  [32]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四川省志·民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138页。

  [33] 详细内容参见笹川裕史「食糧の徴発からみた1949年革命の位置」、久保亨編『1949年前後の中国』、汲古書院、2006年、241—266頁。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1期

  作者笹川裕史,日本上智大学文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2-10-22 15: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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