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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通商条约》的签订
2018-04-27 17:21:11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网综合  点击:  复制链接

  关于苏联援华物资的运输路线

  抗战时期,苏联援华物资运输主要有三条路线。

  (一)空中运输

  空中运输速度很快,但运输能力有限,只能限于运送一些紧急物资。空中航线分为南北两线:从苏联中亚的阿拉木图起飞,经新疆的伊宁、迪化(即今乌鲁木齐)、哈密到兰州为空中南线。该航线单程需要用汽油400吨,至少有200余架飞机穿行在这条航线上。由西伯利亚的伊尔库茨克起飞,经蒙古飞到兰州,称为空中北线。

  1939年9月9日,中苏双方签订协议,在新疆组建联合航空公司,资金由双方各出50万美元。公司开通了哈密—阿拉木图定期航线,衔接了中央航空公司重庆—哈密的航线。并开辟了迪化(今乌鲁木齐)—重庆,迪化(今乌鲁木齐)—石河子等专程航班。该公司的建立,加强了中苏联系,从1939年至1946年,该公司飞机共运送旅客2370人,物资1088吨,邮件87吨。

  (二)海上运输

  由苏联的敖德萨港口起航,经达达尼尔海峡、苏伊士运河、红海、印度洋和中国南海至广州、香港,航程约25天。因为意大利1937年11月正式加入《反共产国际协定》,成为日本盟国,所以此条路线危险极大。1937年12月至1938年1月,意大利通知日本拦截新加坡至香港的苏联货轮“伊苏阿基”号,船上载着苏联给中国的军火,并要日本没收船上的武器。后来,日本加强了海上封锁,海路运输逐步中断。从1937年到1939年,苏联借助轮船科克列林勋爵号、希尔拳击号、托乌埃菲尔德号、斯塔克福尔号经海上运往中国的军火近6万吨,包括炮弹、航空炸弹、反坦克炮弹、76毫米加农炮、榴弹炮、轻重机枪、子弹等。

  (三)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苏联运送援华物资的主要方式。这条运输线,从苏联萨雷奥泽克始,经霍尔果斯入境,再经迪化(今乌鲁木齐)到达兰州,全程约3000公里,其中在中国境内的西北公路长达2700公里。这是一条保证苏联援华物资顺利到达中国抗日前线的重要交通线。这条路线虽然抗战开始后即在使用,但需要重新修筑,为此苏联投入了大量工程技术人员,帮助组织施工,中方则投入民工与士兵达10多万人,全路共架设了数百座桥梁,以及许多转运站、加油站、汽车修理厂和仓库,克服了众多困难。这条道路重新修筑后,成为一条“供养中国抗日力量的至关重要的命脉”

  1938年,应中国方面的要求,苏联又帮助将萨雷奥泽克到达兰州的公路延长到西安附近的咸阳。这样公路全长3750公里。

  这是苏联运送援华物资的唯一陆上交通线。这条公路有相当长一段路是海拔1500~3000米的盘山路,给运输造成了很多困难。如夏天即使阴凉处的气温也仍高达50℃至60℃。1937年1月17日,从萨雷奥泽克用汽车运出了第一批援华物资。其中不仅有各种武器、弹药,而且有飞机。在运送飞机时,将机翼、尾翼、螺旋桨、备用零件和重要的材料装在车厢里,用基斯-5型汽车运,飞机机身则架在车厢上,用基斯-6型汽车运。为了防空,载运飞机的汽车队只能在较明亮的夜间行进。

  为了确保将各种援华物资运抵中国,苏联方面克服了重重困难。根据苏方一份供货单附带的总说明即可略知一二。该说明指出:“汽车运输队之行程:自阿拉木图启程,按正常情况,必须随带修理车及大量汽油,每隔若干距离设站,供车辆人员在站加油、修理、休息。比如,由阿城到兰州3000公里距离,需超时147天才能到达,费时太久,不能济急。为迅速计,苏方决定增加运输车辆,共增加700辆,由阿拉木图直接驶往兰州。为此,必须将原设计之运输队作相应之改变,除修理车之外,更得增加餐车,医药车随行,并自备食宿等生活用品,人员亦需增多,约需增为1500人左右。”

  为增加这条运输线的运输量,国民政府派出了成百上千辆汽车以及骆驼和其他运输畜力到新疆,将苏联的援助物资运往内地,然后再送往前线。据统计,从1937年10月至1939年的两年时间里,向中国运输军用物资的汽车超过5260辆,汽车总行程近1850万公里,在这条运输线上还有4000多名苏联人在进行运输服务工作,保证了苏联援华物资源源不断地运往中国。

  当时苏联政府为了运输方便,特在哈密、迪化(今乌鲁木齐)和兰州建立了基地,援华物资经由这些基地运到川、陕,再运往国民党各部。1939年下半年起,差不多中苏两国的一切交通线在当时都因日本侵占了整个中国东南沿海地区而遭到封闭的情况下,苏联与中国成功地开辟了哈密—阿拉木图航线,保证了中国与苏联以及通过苏联与欧洲的经常联系,大大便利了中国抗战急需的物资供应。

  《中苏通商条约》的签订

  1932年中苏复交后,为发展本国经济,两国着手签订贸易协定。1935年中苏双方互换了通商条约草案。苏方关于通商条约的草案共计30条,其中第八条规定:“两缔约国之任一国人民在第二国领土内经营商业或技术或其他职业,第二国不得征收与其本国人民或在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最惠国人民暨在中华民国内任何第三国家以平等为原则缔结条约者人民不同或较高任何名义之国税、关税及附捐。”第九条规定:“两缔约国之任一国人民在第二国领土内如经过该第二国为其本国人民以相当法律已定或将定之手续时,该人民于专利权、商用暨工厂标帜权及关系货样标本与防备不道德之竞争等权均受与其本国人民同样之待遇。”第十一条规定:“凡出自或运自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之货品、土地出产、工业出产输入中华民国,无论入口关税或附加关税与关系此项关税之系数及其他附加数,均受中华民国根据自主税率之设施或由商业协定已给与或将给与任何在中华民国无治外法权之第三国之最惠待遇及最低课税。凡出自或运自中华民国之货品、土地出产、工业出产输入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无论入口关税或附加关税与关系此项之系数及其附加数,均受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根据自主税率之设施或由商业协定已给与或将给与任何第三国之最惠待遇及最低课税。”第十五条规定:“在两缔约国任一国领土内,无论现在、将来对于任何货物之制造、出卖、使用或输运所征收之国税、地方税、捐款,该项税捐为国家、为自治区或团体所征收者皆不得对于对方土地产品、工业产品比较其本国所产之同样土货及比较在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任何第三国之同样土产暨在中华民国内任何国家以平等为原则缔结条约者之同样土产较高或较重。

  中方也提出了关于中苏商约的草案共计34条,其中第十条规定:“此缔约国人民在彼缔约国境内依照所在国之法律、章程,有经营任何工商企业或执行任何职业之权,其因此项企业或职业所应纳之一切税捐、租赋或他种费用,不得高于所在国本国人民或国营或私人经营之企业暨合作事业现在或将来之所纳者。此缔约国人民侨居彼缔约国境内者应免除强迫公债及捐款,并不得强令购买任何政府债券。”第十四条规定:“两缔约国为谋稳定并发展两国间之经济及商务关系以显互利起见,各保留制定某种办法之权,此项办法将使两国间之贸易得达公允之平衡。倘两缔约国认为以协定方法贯彻此项目的为有利,则双方得设法磋商缔结一特种贸易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此缔约国对于彼缔约国天产或制造之货物输入或运输通过其国境时,不得设立不适用于自任何第三国原产同样货物之任何禁令或限制。同样,此缔约国对于其天产或制造之货物向彼缔约国领土输出时,亦不得设立不适用于向任何第三国输出之同样货物之任何禁令或限制。但凡关系国家安全、社会安谧、维持公共卫生、保护动植物、保存历史上、古物学上及美术上之物品、维护道德与人道之办法,以及对于现在或将来国家专利或在国家监督下专利之实业及贸易与对于贵重金属如白金、黄金、白银及以之作成之货币,其输入、输出或过境,两缔约国各保留随时设立禁令或限制之权,惟此种禁令或限制以对于同样情形下之第三国一律适用者为限。”

  但是,由于两国之间在条约内容上的分歧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36~1938年中苏双方对商约草案中的利益冲突继续谈判,《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及两次易货贷款合同的签订使两国关系日益密切,为《中苏通商条约》的谈判及签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中日民族矛盾的不断激化,中苏关系的不断亲近,使中苏之间的政治性、商务性纠纷暂时不必提上日程。为了促进两国商务关系的发展,1939年6月16日,中苏双方代表孙科和米高扬(苏联人民对外贸易部部长)在莫斯科正式签订了《中苏通商条约》。

  中苏通商条约S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全权特使孙科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会议主席特派人民对外贸易部部长米科扬

  两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交阅均属妥善,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此缔约国所处之天产及制造之货物输入彼缔约国国境时,关于一切关税及一切通过海关之手续,彼缔约国不得令其享受异于或较劣于来自及运入自任何第三国同样之货物现在或将来所享受之待遇。同样,此缔约国出产并输出之天产及制造之货物其目的地为彼缔约国国境,关于一切关税及一切通过海关之手续,彼缔约国不得令其享受异于或较劣于来自及运入自任何第三国同样之货物现在或将来所享受之待遇,因此本条约所规定之现在或将来任何第三国所享受之最惠待遇得特别适用于下列各项:

  甲、关于关税或附加税及其他任何入口及出口之税捐。

  乙、关于征收上列关税、附加税及其他方式税捐之方式。

  丙、关于通关手续。

  丁、关于使用海关货仓以存放货物及关于货物到达存积或运出于海关货仓及其他公用货仓之章程。

  戊、关于检验及分析货物之方法,关于准许货物之输入或关于实施依货之成分、清洁及卫生、品质等而完纳关税之便利。

  己、关于关税之分类及现行税率之解释。

  第二条:此缔约国对于彼缔约国天产或制造之货物输入于其国境时,不得设立不适用于来自任何第三国同样货物之任何禁令或限制,此缔约国对于其天产或制造之货物向彼缔约国国境输出时,亦不得设立不适用于向任何第三国输出之同样货物之任何禁令或限制。但凡关系国家安全社会安宁,维持公共卫生,保护动植物,保存美术上、古生物学上及历史上有价值之物品,保护国家专利,或在国家监督下专利之实业及统制,关于白金、黄金、白银及由该金属作成之货币及其他物品之贸易,两缔约国各保留随时设立关于输入及输出之禁令或限制之权。唯此种禁令或限制,以对于在同样情形下之任何第三国一律适用者为限,同样此缔约国两国现在或将来因共同履行国际义务必要之禁令或限制。

  第三条:彼缔约国货物输入于此缔约国国境,或此缔约国之货物其输出之目的地位彼缔约国国境,均应经过该国设有关卡之商埠或地方,倘有违犯此项规定者应认为私运,并应照该国之法律及规章处理之。

  第四条:彼缔约国出入此缔约国之货物所缴纳之关于某种货物之出产、制造、出卖、使用之一切地方税捐之征收,无论用何名义,此缔约国应给予适用于其本国同样货物现在或将来所享受之待遇,或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货物之最惠待遇,若此种最惠待遇对于彼缔约国较为有利。

  第五条:凡依照中国法律及规章认为中国之船舶,同样凡依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法律及规章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船舶,则依照本条约之实施,应分别认为中华民国或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船舶。

  第六条:此缔约国船舶进入彼缔约国领水时,应严禁其悬挂本国以外之任何国国旗以顶冒国籍,违犯此项规定者,彼缔约国政府得将该船及其所载之货物没收之。

  第七条:此缔约国应给予在其商港及其领水之彼缔约国船舶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此种待遇应特别实施于关于在其商港或领水内驶入、停泊、驶出,充分利用各种航行之设备及便利之条件,关于船舶货物旅客及旅客行李之贸易行为,关于在指定在码头装卸货物之地位及各种便利,关于缴纳各种以政府名义或以其他团体名义所征之一切费用及税捐。

  第八条:凡现有此缔约国国旗之船舶进入彼缔约国商港,其目的为装载货物或卸下原载货物之一部份者,如该船运载货物再往该国他埠或他国时,则其原装未卸部分之货物得按照所在国法律规章除缴纳检验费外,不得令付任何税捐或费用;且此项检验费不得高于任何第三国船舶在同样情形之下所缴纳者。

  第九条:此缔约国船舶在彼缔约国沿海地方遇有触礁、遭风搁浅或其他类似之紧急情事,得自由暂时驶入彼缔约国最近之碇泊所、港口或海湾,以便避护修理。当地官厅应即通知该遇难船舶所属国之附近领事馆,并依照国际惯例予以必须之助力。此项船舶应准修理损坏并购买必需粮食,其后应即使继续航程,得免纳入口税或港口捐。至关于救济费用,则应按照执行救济事物国之法律办理之。倘此项船舶不得已必须卸售所载货物时,则应依照所在国法律、规章完纳入口税及一切捐税。

  第十条:此缔约国之人民经济机关及船舶不得经营彼缔约国之内河及沿海航行,两缔约国人民及经济机关得照两国政府所同意制定之规章,在两国共有之河流、湖泊暨公水内有行船及捕鱼之权。

  第十一条:依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法律,对外贸易为政府专营之事业,此系苏联宪法所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之根本原则之一,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政府得在中华民国设立商务代表处,该商务代表处为苏联大使馆之一部分,其法律地位在本条约附件内另定之,该附件视为本条约之一部分。

  第十二条:中华民国商人、企业家、人民或中华民国法律所承认之法人,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境内,依照苏联政府之法律经营经济事业,关于其身体、财产得享受不得异于任何第三国人民或法人分别所享受之待遇。凡享受法人权利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经济机关及其他依照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法律享受公权之法人,并苏维埃社会之公民,在中华民国境内按照中华民国法律经营经济事业,关于其身体、财产得享受不异于任何第三国人民或法人分别所享受之待遇。凡依照此缔约国法律规章所组织之商业公司、合作社及享受法人权利之政府经济机关,得依照彼缔约国法律法规在彼缔约国国境内设立分处,并经营经济事业。此缔约国之人民或法人有在彼缔约国法院内由其本人或其代表行使防卫其权利之权,并得向所在国法院自由声诉,关于此项时间,此缔约国之人民或法人分别所享受之待遇。

  第十三条:本约以中文、俄文、英文三国文字合缮两份,如遇解释本约发生意见互异时,以英文文字为有效,关于本约之解释或实行发生意见互异时,两缔约国同意将该问题提交调解委员会,该调解委员会应在相当时间内将其建议陈送于两缔约国,该调解委员会以委员六人组成,两缔约国政府各派三人。

  第十四条:本约应由两缔约国按照各本国法律之规定在最短时间内批准,批注文件应在重庆互换。

  第十五条:本约应于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约有效期间为三年,在该三年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缔约国任何一方得通知对方国不愿将本约展限之意,倘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曾按时通知对方国,则此约认为自限期届满后,自动展限一年。再该一年限期届满三个月前,缔约国任何一方未曾通知对方过不愿再行展限之意,则此约仍继续有效一年,此后依次类推。

  为此两国全权代表将本约署名盖章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六月十六日

  西历一九三九年六月十六日

  订于莫斯科

  孙科(印) 米科扬(印)

  该条约共15条,主要规定双方货物进出口时,其关税和过关手续不得异于或低于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不得设立不适用于来自任何第三国同样货物之任何禁令或限制,双方出入货物需经两国设有关卡之商埠或地方,不得私运等。条约还在附件中规定了苏联驻中国商务代表处之法律地位。从内容看,条约是平等互惠的。条约规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可自动展期。

  6月25日,中苏双方分别在重庆和莫斯科发表关于通商条约的公报。

  《中苏通商条约》的签订沉重打击了日本对中国的经济封锁,保障了中国经济的对外联系,稳定和促进了两国的经贸关系,从此中苏贸易有法可依,“于中苏两国贸易关系之增进上裨益匪浅”。

  条约签订后第二天,孙科致电蒋介石说:“科意我国抗战,苏联援助独多,缔结商务为表示中苏作进一步之提携。”

  《中苏通商条约》签订成功,使得中苏经贸往来有了统一的规章,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端,使抗日战争以来的中苏易货贸易得以更顺利地进行。因为这个条约的签订,使苏联的军用物资名正言顺地运入中国,有力地支援了中国的抗战。

  《中苏通商条约》的签订也促进了两国政治关系的发展。在中国抗日战争十分激烈,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火即将全面燃起之时,该商约无疑是继《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后又一个对两国关系起“保障作用”的条约。6月24日,斯大林在参加庆祝中苏商约成功签订招待宴席上与孙科就中苏同盟、共同维持东亚地区和平、苏联出兵蒙古击退日本侵略者,以及对国共团结抗战、改派顾问到中国等问题进行了交谈。斯大林表示:对于中方希望中苏两国缔结同盟,共维东亚和平,苏联决定接受。但是,此时签约,恐引起英、美诸国猜忌误解,反将放弃远东,于中国抗战前途不利,所以,苏方主张,“暂待时机,俟英、美对远东积极动作抗战形势时,苏联必与中国实现同盟,共维东亚和平”。

  尽管苏联出于各种考虑,未能立即表态缔结同盟关系,但《中苏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经济关系得到改善,进一步密切了两国的政治关系。《中苏通商条约》是抗日战争时期中苏易货贸易合法化的标志,也是中苏两国继续友好合作,苏联不放弃“支援中国抗战的象征”。

  有了经济基础作保障,“中苏的关系必将因中国的彻底抗战,而继续向密切合作的道路上发展”。

  对抗战初期苏联援华的评价

  苏联是在英、美、法等西方大国对中国抗战持观望态度的时候,第一个向中国伸出援助之手的国家,其中固然有苏联国家利益的考量,但在其国力依然有限的情况下,能给中国如此规模的物力支援,实属不易,体现了伟大的国际主义精神。美国学者约翰·加沃对此评论道:“在苏联匆忙准备战争之际,这些出口相当于一种重大的牺牲。”

从1937年七七事变中国全面抗战爆发,到1939年9月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欧洲展开,世界大国中只有苏联一国最有诚意援助中国抗战和最关心中国抗战的前途。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前夕,在加强国内战备、准备应付欧亚法西斯侵略的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向中国提供易货贷款,用以帮助中国的抗日战争,实属难能可贵。这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冷漠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毫无疑问,当时苏联是中国的主要贷款国。更为难得的是,苏联贷款可用于购买武器和军用物资,贷款条件也优惠,年息仅为3%。苏联援华的飞机和其他军火物资的价格也十分优惠,大大低于当时国际价格。根据顾维钧的回忆,1938年6月9日,孙科访问莫斯科归来后对顾维钧说,他从莫斯科得到了一笔新的1.6亿卢布的贷款。他说,在国际价格上,这实际上是4亿卢布,因为苏联给中国订货所定的价格特别便宜。例如,每架飞机价格折算美金仅3万元;装备每一中国师的费用为150万元。也就是说,苏联援助中国的军火物资的实际价值等于动用苏联对华信用借款的2.5倍。杨杰也说,苏联援华军火物资开价极低,处处表现出希望中国胜利的热诚愿望。

  在中国抗战的战略防御和战略相持阶段,苏联援华武器装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空军使用苏制作战飞机,并与苏军志愿飞行员并肩作战,保卫过南京、重庆、武汉、兰州、西安、成都等政治经济中心和战略要地,轰炸日军机场、车站、舰船、列车、仓库,远征台湾、越南,支援陆军作战,在这些重大战役中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战绩。苏联给予中国人民的物资援助增强了中国人民抗战的力量,也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人民的抗战决心。苏联援华的飞机等军火物资,对中国初期的抗战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孙科所说:“外援方面,自1937年七七以后,直至1941年6月苏德战争以前,整整4年间,我们所需的物资,大部分独赖苏联的援助。苏联同时更在革命精神和人道主义上给予我们以无限的同情和鼓舞。”

  中国对于苏联政府提供的宝贵援助一再表示感谢。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孔祥熙致信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莫洛托夫说:“自从中国开始武装抗日以来,贵国一直以贷款方式给予我国慷慨和珍贵的援助……使我们有可能削弱敌人的侵略势力和继续进行长期斗争。为此,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感激之至。”

  蒋介石也多次致信、致电苏联方面表示感谢。1938年5月5日,蒋介石致电斯大林、伏罗希洛夫表示:“中国对日抗战,迭承尽量援助接济,

战局克以支持迄今,敌人消耗甚巨,不独私衷感激靡量,即全体将士与民众,对贵国仗义相助、抑强扶弱之厚意,均表示无限之钦佩与感激。”同时,蒋介石在电报中说:“现在中国缺少许多武器,特别需要飞机……中国深信,苏联拥护和平和正义。中国和苏联在东亚政治局势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我们认为,中苏之间的关系超出了一般的友好关系的范围。中国和苏联是患难与共的朋友,我深信您亦忧我们所忧。故斗胆向您提出上述超出常规的请求。”“真诚请求你们尽快签订以贷款形式提供武器和飞机的协议,并开始成批装运,这将提高我们军队的士气和战斗力。特别需要的是飞机,现在中国只剩下约10架轻型轰炸机。由此可知对飞机的迫切需要。请求首先以贷款的形式提供轰炸机和发动机,对此我们已经达成一致,并且要赶快运到中国。”5月10日,斯大林在回电中说:“至于苏联的援助,你们可以毫不怀疑,我们将尽一切可能给予为反对侵略者而进行英勇解放斗争的伟大中国人民以援助。您所要求的飞机我们即将送去。”5月31日,蒋介石再次致电斯大林说:“贵国于中国抗战难苦之中,一再仗义相助,此种盛情厚意,中国人民将深铭不忘,两国民族深厚固结之感情,必永垂于中苏屏藩之革命历史。”

  1939年6月22日,蒋介石致信斯大林,感谢苏联的援助。信中说:

  由于您领导下的苏联全体军民的深切同情,给予我们物质上合精神上的支援,使得我们能够进行长期的解放斗争。为此,我们向您深表谢意。

  特别是由于不久前签订的协议,中国得到更大的援助,对此永远难以忘怀。

  现在解放战争进入了第二阶段。敌人的兵力消耗殆尽,正处于灭亡的边缘。我们在竭尽全力驱逐掠夺者和维护正义的同时,仍一如既往希望苏联作为中国的特殊好友,能够进一步带领在远东有利害关系的国家,对日本进行有效的制裁。

  现在,最受尊敬的贵国,正与英国和法国进行缔结反侵略协议的谈判。如果这一协议涉及远东,则由此将完成一件人类历史上的伟大事业。

  我们的前领袖孙逸仙临终时给友好的苏联国家留下了一封信,信中表达了他的深切希望,希望进步的革命国家帮助中国完成国民革命,从而使弱小民族获得解放。我深信您无疑会这样做。

  1939年8月26日,蒋介石再次致信斯大林表示感谢:

  对于我们在艰苦的条件下进行保卫战争的、处于孤立状态的军队来说,苏联是唯一为解放被压迫民族而斗争的国家,自始至终被寄予真诚而热切的期望的国家,而且是您亲自领导着全世界保卫和平事业的斗争。

  在争取民族解放斗争将要取得的胜利中,全中国各民族永远不会忘记贵国的真诚援助和在为伸张正义的斗争中您的卓越领导。

  苏联的武器和军事装备援助有力地支持了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首先,这些武器装备非常有利于国民党军队的重组与作战。到1938年初,中国空军已建立了3个飞行大队,其中规模最大的第一飞行大队以及第三飞行大队,都是在苏联提供的飞机和武器装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此外,中国建军史上的第一个机械化师也是在苏联援助的军事装备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1938年春,中国军队在徐州对日作战中炮兵损失极大,后来也是由于苏联的帮助,中国国民政府又重建了炮兵。

  当然,对于苏联物质援华也有评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至少有三点可议之处:一是“时有时无,若断若续”;二是苏联卖给中国的飞机、大炮及其他武器,是“旧货或次等货色”;三是在作价和卢布折合美金这一方面,苏联更占很大的利益。

但是,从总体上看,苏联在中国抗战前期对中国的军火物资援助是及时的,也很有远见,它帮助中国军民有效地抗击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粉碎了日本迅速灭亡中国的企图;在英美等大国对中国的抗战尚取旁观态度的时候,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来说,苏联的援助尤为宝贵。

  中日战争全面爆发后,苏联对中国抗战的态度发生较大转变,实行积极援助中国的政策,这也与苏联所处的国际环境密切相关。20世纪30年代,苏联面临日益严峻的国际形势,其外交总方针是“通过建立集体安全体系防止战争,维护和平”。

1937年,国际形势日益严峻,希特勒德国准备侵略中、东欧国家,英国首相张伯伦1937年5月上台后,拟定了“欧洲问题总解决”的外交战略,为确保西欧和平,打算同法国一起,将中、东欧国家拱手让给希特勒,力图将法西斯的这股祸水引向苏联。在远东,日本除了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外,还在伪满洲国驻扎着大量关东军,并不断地在中朝蒙苏边境地带挑起日苏武装冲突,似有北进攻苏之势。尤其是在1936~1937年间,德日意缔结了《反共产国际协定》,矛头直指苏联。上述形势,使苏联担心遭到德日两面夹攻。在苏联看来,德日两国中,主要危险来自德国,必须把主要注意力放在西线。因此,为了避免东西两线同时作战,苏联必须利用中国抗日战场拖住日本,使之无力攻苏。这是苏联积极援助中国抗日的根本原因。正是为了对付可能来自德国的威胁,苏联不愿对日参战,只愿对中国的抗日战争提供尽可能的援助。因此,当卢沟桥事变发生后,国民政府要求与苏联迅速签订中苏军事互助协定时,苏联予以拒绝,只同意与中国订立互不侵犯条约,并借款给中国。1937年7月31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致电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说:“目前时机更加不宜签署互助条约,因为这样的条约意味着我们立即对日宣战。”同时,苏联清醒地认识到,只要帮助中国增强抵抗日本侵略的力量,就能起到削弱和牵制日本侵略者的作用,束缚其手足使其不能北上,减弱苏日战争的可能性。1938年,孙科在访苏期间会见斯大林时,斯大林明确表示:“苏联面对不稳定的欧洲局势,不能卷入远东战争,但苏联愿尽最大努力用武器援助中国抗战。”

  苏联援华抗日是自身国家利益的需要,希望通过中国的抗战牵制日本,避免两线作战。早在1935年,毛泽东就说过:“我们的抗日战争需要国际人民的援助,首先是苏联人民的援助,他们也一定会援助我们,因为我们和他们是休戚相关的。”

苏联认识到,一旦中国与日本议和,则日本会直接威胁苏联的安全。斯大林洞察当时的中国形势,分析说:“蒋介石一旦感到有丧失政权的危险或者我国和西方大国拒绝援助他时,那他立刻就会效法汪精卫,寻找同日本军国主义的妥协的途径。”必须设法“使蒋介石树立战胜日本侵略者的信心。有了必胜的信心,蒋介石就不会同侵略者妥协,因为他害怕失去美国和英国的支持,害怕丢掉存入英美银行里的资本”。1937年7月19日,鲍格莫洛夫在上海同陈立夫会谈时说:“我们毫无条件地反对日本侵华,因为这威胁着远东的和平,而远东和平则与苏联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我们愿意帮助中国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

  苏联援华受其国家战略的制约,是有一定限度的:既有效地支援中国抗战,又不致导致苏联单独卷入对日战争;援助以不影响苏联军队的建设,“不妨碍苏联对东西方作战之准备为限”;援华不能引起日本的过激反应,影响苏日关系。

  为鼓励中国政府对日抗战的信心,苏联政府还多次表示,苏联在适当时机可直接出兵参加对日作战。早在1937年8月《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之前,苏联政府就向南京国民政府表示,如果日本威胁到通过甘肃连接中国和苏联的“唯一交通运输线,应中国军队指挥部的要求”,苏联准备向中国派去一批“空军和坦克部队”,连同苏联人员“加入中国军队,保卫这条交通运输线”。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中国代表团访问苏联时,苏联军事将领又向中国代表团直截了当地表示:“中国抗日如到生死关头,苏联必将出兵,决不坐视。”1937年11月,中国新任驻苏大使杨杰两次致电蒋介石报告苏联参战问题。在第一封电报中,杨杰介绍了斯大林的意见,他认为,苏联立即参战反会促使日本民众团结在日本政府周围,不利于日本反战运动的发展,“苏联对日本开战(必须)等待时机之到来”。杨杰在第二封电报里概述了他与苏联国防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讨论的情况。伏罗希洛夫同意蒋介石的看法,即苏联参战可以一举奠定远东和平的基础。他又表示,莫斯科目前有许多顾虑:“东方开战,西方也必接踵而起,东西兼顾恐无胜利把握。”但伏罗希洛夫要杨杰转告蒋介石,虽然苏联参战的时期尚未固定,但苏联现在正为此准备,而且准备已快了。12月6日,杨杰又电告蒋介石,他与伏罗希洛夫再次探讨苏联出兵问题。此后不久,斯大林和伏罗希洛夫又直接打电报给蒋介石。斯大林在电报中一方面说明苏联“不能即刻出兵”的理由,另一方面再次表示苏联有出兵的可能。为此,苏联希望蒋介石敦促英美等国与苏联对日采取共同行动。斯大林说,要是九国公约国家,“至少是其中的主要国家允许共同应付日本侵略时”,苏联当立即出兵。

  1938年2月,斯大林在会见孙科时,虽继续坚持苏联不能出兵的观点,但又说,苏联的远东部队“亦在积极演习中,待机可动”。

  尽管抗日战争前期,苏联一直未能出兵对日作战,但它所允诺的可能出兵,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蒋介石以希望,在鼓舞蒋介石政府对日抗战的决心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苏联虽然未能出兵,但每当中国政府根据这种希望要求苏联出兵而不能实现时,都促使苏联进一步增加了对中国的物质援助。

  还需指出,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中国东北的侵略扩张,也直接威胁到苏联远东地区的安全,进一步激化了苏联与日本之间的矛盾,加剧了苏日之间的军事对峙和抗争。苏联为此不断强化它在远东地区的战备。1931年,苏联在远东地区的兵力仅6个师,而到1937年苏日双方的兵力和兵器部署是:苏军20个狙击师(不包括3个骑兵师和海军),日军7个师;作战飞机:苏军1560架,日军250架;坦克:苏军1500辆,日军150辆

。日本处于明显劣势。到1938年7月,苏联又进一步把“特别远东红旗集团军”扩编为“远东红旗方面军”,下辖两个集团军,增加官兵105800人,军事拨款比1937年增加近一倍。强大的红军驻扎在苏联远东地区,迫使日本也不得不在中国东北地区配备重兵。这就牵制了日军在中国其他战场兵力的配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支援了中国的抗战。1939年9月22日,蒋介石在致斯大林的电报中说:“自中国抗战以来,日本之未敢以全部兵力加诸中国者,实由贵国在我东北边境牵制之力为多。”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中苏援助是相互的,中国也向苏联提供了大量的物资援助。中国向苏提供的物资援助是根据中苏三笔贷款协定的规定进行的,协定规定中国需用矿产品和农牧产品偿还苏方贷款。抗日战争时期,中国输往苏联的矿产品总量达53238.74吨,

其中以钨、锑、锡为多。中国向苏联输出的农产品有:绵羊毛21295吨,山羊绒304吨,茶叶31486吨,猪鬃1119吨,驼毛1026吨,生丝301吨,各种皮货5407000张。中国为偿还苏联对华信用借款向苏联输出的钨、锑、锡等矿产品对苏联军工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而苏联从中国输入的大量农牧产品,在法西斯德国入侵期间,由于苏联大片国土的沦丧,对苏联红军的军需供应无疑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战时在中国服务的美国财政顾问杨格评价说:“在整个战争期间,甚至战后若干时间,尽管俄国已改变为反对中国的态度,中国始终忠实地将农矿产品,送到俄国,以偿付1938~1939年信用贷款的本息。中国送去的物资,一部分经由中亚,一部分空运到印度和缅甸,再从该地海运到俄。从一九三八年到一九四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送货总值达到一亿三千一百万美元。考虑在战争情况之下取得与运送物资的困难,中国实在做得很好。”

责任编辑:张世昌 最后更新:2018-04-27 17: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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