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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艺嘉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铜镍币的索还与接运
2024-04-28 15:44:00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公众号  点击:  复制链接

  内容提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战时劫掠物资的归还工作受到同盟国各国关注。国民政府就万余吨中国铜镍币的归还事宜同驻日盟军总部展开交涉,但一度受制于国际规章政策与举证工作而难以进行。直至盟军总部重定归还政策,国民政府借归还顾问委员会争取权益,铜镍币才得允返还。国民政府本对归国铜镍币寄以辅助金圆券改革的期望,但在战事吃紧与金融崩溃的时局下,其精力与财力已无法支持铜镍币的善后工作。中国共产党接管上海后,铜镍币成为促进国防巩固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资。纵观铜镍币索还一案,国民政府虽展现出外交智慧,但囿于其体制弊病与盟军总部态度,劫物归还工作终是难竟全功。

  关键词

  铜镍币 劫物归还 驻日代表团 赔偿委员会 驻日盟军总部

  日本全面侵华期间,军需资材需求扩大,但因日本铜镍资源紧缺,遂从中国搜掠大量铜镍币,熔炼后再生产为武器装备。抗战胜利后,驻日盟军总部(以下简称“盟总”)在日清查劫掠物资时发现,日本仍留存万余吨未熔炼的中国铜镍币。对于国民政府而言,此批铜镍币是“归还之物资价值最巨,国内需要亦最迫”者。为索还铜镍币,国民政府与盟总、日本政府多番交涉,前后历时两年,最终物归原主。近年,有关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索赔及劫物归还问题受到学界的重视。相关研究呈现两个特征:其一,赔偿问题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关于劫物归还的研究相对薄弱;其二,学者主要关注劫物归还政策的制定,对劫物归还的交涉过程及归还物资的后续利用未深入探讨。本文利用台北“国史馆”藏赔偿委员会档案、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驻日代表团档案、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档案,梳理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日索还铜镍币之过程,探究国民政府劫物归还工作不顺利的原因,希望厘清战后国民政府对日索还劫物过程中多方交涉及各势力互动的具体面相。

  一、 劫物归还政策的制定与索还铜镍币的首次交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盟国劫物归还工作由美国组织领导的远东委员会主导,盟总负责具体执行。日本政府也在盟总的指示下,于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政治部设立特殊财产课,配合盟总的调查与劫物保管工作。各盟国中,中国受日本掠夺尤巨,索还事务最为繁杂。国民政府为妥善处理劫物归还事项,设立赔偿委员会进行战时损失调查,同时承担归还物资的接收与处理等业务。在日本,国民政府外交部统属的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以下简称“驻日代表团”)主要负责与盟总进行交涉。

  1946年4月19日,盟总颁发《调查与集合劫取物资》命令,要求日本政府特殊财产课清查并扣押日本境内自1937年7月7日以来通过非正当手段掠夺之一切外国财产。1946年7月18日,远东委员会出台《劫物归还政策》,作为劫物归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在盟总管理期间,于日本境内发现日本及其代理人在战时从同盟国各国劫掠的物资,应从速归还各国。由此,日本劫物归还工作在盟总的指导下正式启动。

  在盟总清查物资的过程中,国民政府得知日本尚存从中国劫掠之铜镍币的消息。1946年10月16日,《新闻报》报道,“日本于战时自我国攫走之铜元八吨,今日已由盟军当局下令扣押”。至11月16日,驻日代表团进一步了解到日本还存有劫掠铜元约100吨、镍币150吨。驻日代表团就此与盟总进行交涉,盟总认为中方必须提供铜镍币物权及其属于被劫物资的证明文件,才能履行归还程序,故而仅令日本政府查明后暂行将铜镍币查封。

  驻日代表团得到盟总回复后,立即将此事报呈国民政府外交部,请求协助搜集相关证明文件,以利铜镍币归还。11月16日,外交部函请赔偿委员会“搜查日本占领期内,有关迫购或献纳铜元镍币等之布告、足资证明之文件”,证明日本战时确有劫夺中国铜镍币之实。同月,赔偿委员会开始向国内各县市政府下发公函,要求协助搜集相关证据。然而,至1947年2月1日,外交部仍在搜集证据,工作未能如愿推进。另据主理赔偿归还事务的驻日代表团第三组组长吴半农称,1947年春,驻日代表团与盟总申请归还铜镍币时,“盟总最初答称我方没有具体证件,无法办理”,后又称“各国硬币仅在造币厂或国家银行时才算国有财产,一入私人手中,就成为私人财产,应否归还,亦成问题”。可见此时驻日代表团仍未收到齐全的证据,且按照盟总的定义,即便此后中方提交证据,盟总也可判定铜镍币为“私人财产”而非“劫物”,中方将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出现此情况的首要原因,在于各县市政府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时常有疏漏。1946年12月18日和24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分别向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提交日本三菱洋行于1942年6月以中储券及军票强迫收购中、交两行铜镍币的收据及公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损失价值8327.27元法币的铜镍币,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损失各类面值铜镍币共计51.7万枚。据《劫物归还政策》规定,这类在战时原本放于盟国境内,后被日方及其代理人以诈术或威胁取得之物资,即使日本当时付有价款,亦须归还,除非日方有证据证明当时确未使用胁迫手段。上述两银行与三菱洋行交割时的收据及公文完全可以作为日本从中国劫掠铜镍币的证据,然而,在驻日代表团整理的证物卷宗以及吴半农的回忆史料中,均未见有关证据的记载。这或是由于两行将证据提交至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后,该公会可能并未向上级部门转呈,或是转呈后证据未能顺利交至驻日代表团。

  赔偿委员会在取证环节采取指令“层层下发”与证据“层层上报”的方式,将繁杂琐碎的调查任务分派至基层,国民党基层组织在调查取证的任何一个环节有所遗漏或敷衍,均会导致驻日代表团无法顺利收到证据,难以助力索还工作。赔偿委员会两次下令搜寻证据,最终仍收到诸多证据不全、证据被毁的报告。如辽宁省各县市呈送的“日方迫购或献纳铜元镍币证件数目表”中,30个县市中仅有10个可以出具证明,其余县市则登记“档卷被奸匪焚掠一空无从呈送”“证件被日人焚毁”“确有迫购献纳情形唯证件已遗失无存”等内容。这无疑给举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此外,驻日代表团搜集的证据种类单一,也是盟总认为证据不足的重要原因。日本战时曾利用“献铜运动”在中国沦陷区内大肆搜刮铜资源,“先由日本占领军责成各省政府规定所属各县分担搜刮的数量,然后由各县政府通令所属各区、乡、保、甲进行搜刮。所用的方式,虽有献纳、收买、交换等名目,但都出自强迫,人民绝无反抗或规避的余地”。在驻日代表团收集的证据中,最为主要的正是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及所属各省、市、县在“献铜运动”期间颁布的文件,但在日伪政府的官方布告中,常有“不得稍强迫或用不正当方法以为要挟手段”等语句,且战时的动荡导致战后仅有少部分民众能够提供“献纳证”“收买证”等可以证明曾向日伪政府交纳铜镍币的文件。证据不足使驻日代表团难以坐实日伪劫掠真相。

  除却以上种种问题,盟总制定的劫物归还政策也难称完备。战后,盟总对日本的处置基本以“解除日本经济武装,消灭其战争潜力,免其重惹战祸”为宗旨,对劫物归还的政策制定本应严格,但前期颁布的《劫物归还政策》漏洞颇多,如在日本寻获的中国铜镍币,有别于机器、船只、文物等,难以找到在中国的直接物主,而该政策对不能认证原主之劫物的处理尚无规定。迫于各方压力,远东委员会于1946年10月开始讨论劫物归还政策新案的制定。但在驻日代表团向盟总提出归还铜镍币的申请时,新案尚未出台,盟总自然无法贸然同意中国的申请。

  二、 劫物归还政策新案的颁布与国民政府再次交涉

  国民政府索还铜镍币受阻的同时,远东委员会劫物归还政策新案也未有进展。在制定新案的讨论过程中,驻日代表团鉴于寻找证据困难,向盟总提交修改意见,认为对可从外表判断归属国的劫物,应不待申请,立即归还。无法由证据确定归属的劫物“应否归还应以常识判断”,或者遵循“各国代表之公意”。此主张对索还铜镍币十分有利,然而自新案提出讨论后,各盟国意见不一,致使新案迁延年余依旧未能出台,劫物归还工作也受到影响。1948年3月17日,远东委员会迫于各国压力,颁发《劫物归还临时指令》并授权盟总暂照此方案开始处理劫物归还工作。4月13日,盟总公布《归还顾问委员会组织规程》,远东委员会会员国成立归还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在劫物无法确定原主或各盟国意见冲突时可向盟总提供解决方案,在盟总与该委员会大多数代表意见相左时,则将意见报告美国政府。如此,盟总对劫物归还工作的部署有了新动向,为驻日代表团再次向盟总提出归还铜镍币的申请提供了契机。

  《劫物归还临时指令》规定“一切劫物查明后均应归还”,同时规定盟总有权拍卖除金银及文化物品以外的无主劫物,“中、英、澳、法、印、纽、菲”7国可优先购买。这一政策对中国尤为不利,7国之中中国损失最巨,若无充足证据,中方大量物资将被认定为无主劫物而遭拍卖,故在临时指令颁布后,驻日代表团多次向盟总说明,中方在证据提交方面确有困难:“(1)我国人对于保留证件,习惯上不甚注〔重〕视;(2)战时胁于敌人淫威,多不能取得被劫证件或详细调查劫夺人之姓名或机关部队之名称番号;(3)物权证件因战事历久不息,灾患频仍,播迁无定,亦多遗失,故归还劫物,如必株守验视物证之办法,确属不切实际。”但这些说明并未得到盟总回复。

  驻日代表团与盟总商讨归还政策的同时,亦在日本搜寻被劫铜镍币的情报。1947年12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被劫物资报密办法》,鼓励日本爱国华侨和友好人士寻找线索,并对提供情报的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至1948年2月,驻日代表团通过调查得知日本存有被劫中国铜镍币近11000吨,故再次呈请盟总对铜镍币实际数目进行彻查。同时,对盟总货币收入私人手中即为私人财产之观点,驻日代表团援引国民政府战时颁布的《危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及中国海关禁止携带铜镍币出境之通令,证明日本现存中国铜镍币绝非通过合法手段取得。

  此外,鉴于此前与盟总交涉时因证据不足而频频受阻,赔偿委员会也在继续搜集证据。1948年4月,国民政府中央造币厂呈函称,1937年内迁时,该厂将铜镍币及原料存放于上海美商茂生洋行和瑞丰转运公司栈房。上海沦陷后,两公司被日军占领,铜镍币及原料被劫夺,共损失铜元制钱1093余吨,镍饼59余吨。赔偿委员会将该厂损失清单、证明文件及栈单照片交予驻日代表团。4月17日,驻日代表团回函称栈单照片“为此案最有利之证件”,为争取时间,已咨送盟总办理。然而盟总仍称调查资料不足,驳回驻日代表团的申请。盟总此时拒绝归还铜镍币,一是欲将铜镍币作为无主劫物拍卖,二是美国为遏制苏联,开始调整对日战略。1948年初,美国陆军部副部长德雷珀(William H. Draper Jr.)赴日调查,并于4月26日发表调查报告书,有意通过减缓战争赔偿,扶持日本经济复兴。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使驻日代表团的索还工作更加艰难。

  驻日代表团并未放弃,“再就法律论点详加研究,缕述此案交涉原委”,于1948年5月28日再函盟总,提请归还铜镍币。国民政府外交部得知消息后,建议驻日代表团在归还顾问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提出此案,请各国代表根据证据判定铜镍币归属,若证据不足则“根据法律、公道及常识判断应归还之国家”,使盟总难以提出异议。6月23日,归还顾问委员会召开会议,中方在会上要求日本政府将铜镍币归还中国,并向各国代表提交日本战时非法掠夺铜镍币的证据。面对证据,日方坚称铜镍币是从中国“偿购”所得,英美代表则认为中方若不能说服日本代表,即使会议通过中方申请,若日方存有异议,将来会再次提出议案讨论。对此,吴半农指出,日方战时以伪币购取铜镍币的行为与威胁强购无异,且盟总协助日本政府打捞战时沉船时,曾发现日本沉船“极东丸”上存有70吨中国硬币,亦可证明日本确有劫掠铜镍币之实。多重证据主张下,日方未能提出反证,最终此案经各盟国一致通过,盟总也同意将10733吨铜镍币归还国民政府,估值509.8万美元。

  三、 国民政府对铜镍币的接收及运回

  盟总虽已同意归还铜镍币,但国民政府要将其一举运回并非易事。远东委员会规定,劫物移交过程中在日本产生的搬运、拆卸、包装、人力及材料等费用均由日本政府承担,申请国船只接收后的费用则由申请国承担。国民政府急需一个合适的运输方案。

  国民政府将劫物的接收与运还事宜分别交与隶属驻日代表团的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接收委员会(以下简称“接收委员会”),以及隶属赔偿委员会的日本赔偿归还物资督运委员会(以下简称“督运委员会”)负责,前者负责与盟总、日本政府商洽劫物接收事宜,后者负责调派船只前往日本接运劫物。

  1948年4月,驻日代表团开始考虑运还问题,起初虑及铜镍币数量巨大,运输困难,且久存库中已有锈烂,故计划将其熔铸成铜条再运回国内。但是,赔偿委员会并不认可此方案,因在制成铜条过程中将产生损耗,且重新利用时还会存在成分差异,反而造成不便,故希望“仍收原币,速予归还”。熔铸方案被拒后,驻日代表团又提出在日本出售铜镍币,国民政府一度也认为“此等物资如一概运回,殊不经济,不若在日出售反较妥便”。两相比较下,接收委员会提出折中办法,希望将铜镍币“一部分运回,一部分售与日方”。对此,赔偿委员会仍不赞成,表示铜镍币“应即全数接收运回,交中信局再行分别处理,勿在日出售”,且已安排好接运船只,待得到归还的准确信息便可驶往日本装运。

  得知铜镍币有望归还后,国民政府各机构提请利用者甚多,其中中央电工器材厂最为殷切。该厂主要制造电线,供给各军事、交通及电力机关通讯及输电之用,产品需求量巨大,因“国内铜料缺乏,搜购困难,向国外采购又以外汇及配额关系,无法大量进口”,致使预定产量无法完成,故希望承接此批铜镍币。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认为,可以每吨100美元的价格售予中央电工器材厂,这一主张从缓解国民政府财政压力与供给国防设施角度考虑,确有合理之处。然而,行政院院长翁文灏却不认同。此时国民政府正预备推行金圆券改革,发行金圆券的同时需要发行新的金圆辅币,但国民政府可用于铸币的铜镍资源紧缺,且市面流通的铜元不足,故翁文灏坚持“日本归还我国之铜币应全供辅币之用”。如此,国民政府既有利用铜镍币供应辅币的必须,又有将其作为工业原料的需求,赔偿委员会拒绝经济效益更高的熔铸方案与在日售出方案。

  运还方案虽已确定,但万吨铜镍币在搬运及移交过程中仍需不少工力。1948年7月26日,中日双方代表及盟总负责人布兰德斯(Mr. Brandes)召开会议,商议劫物运还事项。因10733吨铜镍币无法一次运还完毕,中国代表提出采取分批运输的方式,先将储存于大阪仓库的7800余吨铜镍币运送回国。在日本政府将铜镍币从仓库运至码头装舱的过程中,由于运输能力有限,仅能提供10辆货车,需要耗费20天才能运输完毕。中方代表对此十分不满,当场提出质疑,要求日方缩短时间,布兰德斯也试图从中斡旋,并与驻日美军联系,欲借用美军货车缩短装舱时间。但是,美方未予应允,中方只好妥协并暂时与日方及盟总达成协议:日方需在码头安排仓库以暂存铜镍币;中方应在9月5—8日派遣足够容量的货轮到达大阪,并将船只名称、吨位等信息告知盟总;盟总指定专人协助运还工作并尽量加快进度。

  方案确定后,赔偿委员会开始制定详细的运还计划并估算海运费。据盟总统计,10733吨铜镍币分存于大阪(7800余吨)、名古屋(2300余吨)、福冈(700余吨)三地仓库,因盟总要求中日两国于9月5日前后移交大阪仓库7800余吨铜镍币,经督运委员会与招商局、接收委员会洽定,首先清运大阪仓库铜镍币,余下两地库存另派船只接运。

  海运费方面,依照《日本赔偿及归还物资督运纲要》规定,由交通部拟定运费预算,递交赔偿委员会,再由赔偿委员会呈交行政院核定后拨发。招商局收取的海运费若以美元结算,则按当日平衡基金会基准价,加结汇证明书价格换算法币给付。因铜镍币无法一次清运,分批运还时间不定,不同日期汇率亦有波动,海运费难以一次性交付。但此时国统区恶性通货膨胀,若不能及时给付,汇率变动将导致海运费持续上涨。1948年8月6日,赔偿委员会向行政院申请大阪仓库铜镍币海运费拨款,以1美元合法币630万元计算,运费约需法币6600亿元。此次申请未得批复,国民政府得知装舱需耗费20天,中方除基础海运费还需支付20天的轮船滞期费,8月7日,汇率已涨至1美元合法币700万元,赔偿委员会再将海运费、滞期费及各项杂费重新制定预算,10733吨铜镍币运输总费用已高达法币16300余亿元。

  8月11日,督运委员会对铜镍币装舱需20天一事表示不满。此前日本政府承诺将用极为坚固的木箱分装铜镍币,每箱约重50公斤,共计15—20万箱,督运委员会认为既已确定分装办法,待铜镍币全部以木箱装就后,装船过程应十分便利,故电请接收委员会转洽盟总,希望日方能加快速度将铜镍币运集港口,以利中方接运。但在日方缺少运货汽车,美军又不愿予以帮助的情况下,盟总最终也未能提供额外帮助,未能解决装舱时间过长一事。

  赔偿委员会眼见法币持续贬值,与盟总沟通无果,为保证铜镍币顺利运还,开始催促行政院拨发经费。8月14日,行政院令财政部先拨发交通部6600亿元法币,但至8月17日,1美元合法币已达820万元,此前汇算的金额已不足支付运费及杂费。8月19日,国民政府施行金圆券改革,发行金圆券取代法币,此时交通部尚未领到之前下拨的6600亿元法币,故行政院下令要求赔偿委员会以金圆券为货币单位重新核算运费。8月24日,赔偿委员会核定万吨铜镍币运还费用共计金圆券59万余元。当日,财政部拨发交通部22万余元,9月14日,除将部分款项暂存中央银行专户备用外,财政部又拨发招商局32万余元。

  运费问题暂得解决,国民政府各部门开始筹备运还工作。1948年8月23日,在正式接运前夕,接收委员会专员至大阪仓库视察时发现,日方提供的装箱木材质料欠佳,若一次清运,途中破损必多,漏失堪虞。故接收委员会与督运委员会、招商局商议,将一次清运大阪仓库铜镍币的计划调整为分三次运还。

  运还过程初始,一切按计划进行。9月8日,顺利装载第一批大阪仓库1800余吨铜镍币的“海辽”号轮船已在回国途中,该船若能于9月10日抵沪,大阪仓库余下的铜镍币应能在9月底运还完竣。然而随后的接运过程却状况频发,“海辽”号在装载铜镍币的同时临时加装其他被劫物资,铜镍币木箱构造单薄,极易破损,“海辽”号在途经佐世保海域时与他船相撞,靠岸整顿修理,9月21日才抵达上海,又因船上货物多且杂,至28日方才全部卸载完毕。

  此外,原本承担第二次接运任务的船只在榆林港装载矿砂时发生机器故障,故督运委员会改派“海玄”号轮船赴日接运第二批大阪仓库约4000吨铜镍币,但经此延误,“海玄”号9月22日才抵达大阪。而此次待运的铜镍币较前次多出一倍有余,仅装舱便耗费不少时间,回程途中又遇飓风,10月10日抵达上海,11月1日才卸货完毕。

  另一方面,“海辽”号继续承接大阪仓库约2000吨、名古屋及福冈仓库3000余吨铜镍币的运还任务。此次“海辽”号于10月11日抵达日本,13日在大阪装舱完毕,18日运回第三批约2000吨铜镍币。随后“海辽”号又前往名古屋,11月12日运回第四批约1500吨铜镍币。

  照此进度,余下铜镍币本有望在1948年底完成运还。然而此时政局动荡,国民政府无暇顾及此事,铜镍币接运事项陷入停顿。同时,金圆券改革亦陷僵局,国民政府滥发货币,金圆券不能维持币值,国统区金融面临崩溃。至1949年1月国民党军队淮海战役溃败后,赔偿委员会才准备继续接运事务。但此前财政部的拨款已不敷开销,后续接运工作还需补发经费。1月12日,“海辽”号从名古屋运回铜镍币800余吨,福冈仓库的部分则由日本政府先经铁路运往神户,2月19日,“海辽”号自神户运回最后一批铜镍币,计700余吨。

  铜镍币悉数归国,但国民政府欠缴的运费仍未解决。1949年4月中国共产党发动渡江战役时,国民政府仍未与招商局清结海运费。原因在于赔偿委员会1948年8月制定运费预算时,仅以铜镍币在日本称算的净重10733吨计量,但招商局是以船只到达上海后的过磅记录结算,附加了货物包装重量,重11584余吨。照此法结算,交通部仍短欠招商局10000余美元。对此交通部数次催拨经费,但财政部未予置理。

  另一方面,据赔偿委员会统计,自日本运回的铜镍币净重10645吨,与盟总在日核准之数量有所出入。这主要是由于路途遥远,且日方提供的装箱“质料太差,漏缝亦多”,大阪、名古屋存放劫物的仓库中存有大量机器,为尽可能利用船舱空间,劫物多为混装,常有机器垒于铜镍币木箱之上,致使木箱震荡,产生破损,导致国民政府实收铜镍币有所短少。

  按照国民政府财政部的计划,运还的铜镍币中有可直接作为金圆券辅币使用者,即予发行,其余则交由中央造币厂改铸后再发行。但首批铜镍币运至上海后,中央造币厂发现运回的铜镍币多为废旧铜元且成色不一,改铸困难,若将其重新熔炼铸造新币,又需电解处理后才能使用。然而造币厂无法生产电解铜,厂长韦宪章不得不与中央电工器材厂洽商,望将铜镍币交予该厂处理。中央电工器材厂应允此事,但限于设备及原料供应问题,仅能勉为承制180吨,且需耗时半年,因此除首批归国铜镍币交予该厂改造外,后续归国的铜镍币一直未得利用,长时间存放于仓库。

  1949年5月5日,国民政府政权土崩瓦解之际,行政院院长何应钦令上海各中央机关将重要物资输运台湾,包括中央银行与中央造币厂仓库内的铜镍币。由于情况紧急,国民政府未能将其全部运走。上海解放后,中央银行被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处接管,稽核过程中,寻获铜镍币7500余吨。稽核小组当即派员进行调查,得知国民政府警备部本计划运走铜镍币10万箱,但因交通工具有限,未能全数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日本归还的铜镍币作为军工武器的重要原料继续投入生产使用。1950年末,沈阳冶炼厂为给朝鲜战场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提供武器装备,计划从全国各地调取杂铜制作子弹。东北工业部有色金属管理局驻上海采购器材和物资的专员恰好发现上海造币厂,即原国民政府中央造币厂遗留的铜镍币,共计1450吨。经汽车、火车辗转运输,该局人员花费半月方将铜镍币从上海运至沈阳,沈阳冶炼厂将其熔炼为抗美援朝的战略物资,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至此,大费周章渡海归国的铜镍币在国民政府与盟总都未曾预想过的情况下,发挥出其“归还之物资价值最巨,国内需要亦最迫”的价值。

  结语

  铜镍币索还一案是战后劫物归还问题的一个重要缩影,其交涉过程体现了国民政府的外交智慧,也暴露了国民政府的内部问题。在归还交涉中,盟总具有极大话语权,致使国民政府时常受到牵制,因举证困难,申请一度受阻。美国在盟总虽有绝对权威,但在各盟国的压力下不得不调整政策。劫物归还政策新案颁布后,劫物归还顾问委员会的成立为国民政府索还铜镍币提供了契机,国民政府利用各盟国的力量促成铜镍币归国,此后诸多陷于举证困境的劫物也借此法顺利返还。国民政府最初纠结的举证工作并非国际谈判的重点,合理利用时局争取国际话语权方为良策。不过,索还劫物本为国民政府的合理权益,却因自身实力不足而受制于人,导致合理申诉演变为漫长的国际角力。

  国民政府内部也并未为劫物索还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在铜镍币归还途中,各方机构在运输细节上的争执说明国民政府对归还的劫物并无合理筹划,仅是贸然催促铜镍币归国。当发现改铸设想无法实现时,国民政府又未及时加以修正,最终耗费大量财力物力也未能发挥归国铜镍币的价值,反而承担了巨额的经费损失。军事的动荡与经济的崩溃注定国民政府无法妥善利用归国的劫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铜镍币失去了其货币地位,但作为战略物资发挥了其应有的价值,有效助力了共和国的国防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作者:袁艺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3年第4期,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4-04-28 15: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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