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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湖南的财政与金融
2014-03-20 14:47:10  来源:网络摘录  点击:  复制链接

  作者:刘国武

  一、财政

  (一)财政体制

  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在建立现代财政金融制度上迈出了一大步。如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的范围,实施预决算制度,先后颁布了《审计法》、《统计法》、《会计法》、《预算法》,确立了国民政府主计系统的大体框架。但是,也还存在不少缺陷,这些制度在省一级并未真正实行,许多地方县一级财政还未建立起来,即便建立起来了,也一直没有走上正轨,乱征苛捐杂税、乱收乱支等现象普遍存在。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调整。先后颁布了《公库法》(1938年6月)、《决算法》(1938年8月)、《国民政府抗战建国纲领财政金融实施方案》(1938年8月)、《预算法实施细则》(1938年9月)、《审计法》(1939年3月修正)、《财政邵拟具第二期战时行政实施具体方案》(1939年3月)、《公库实施细则》(1939年6月)、《审计法实施细则》(1939年7月)、《决算法实施细则》(1941年1月)、《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1941年1月)、《县市预算编审办法》(1943年7月)等法规,对战前国民政府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充实,构成了国民政府战时财政体制。湖南省政府根据上述文件,也颁布了一些法规,调整战时湖南财政体制。

  1.完善地方各级财政系统

  战前,湖南地方财政主要是省县两级制。湖南省政府设立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财政和作为县市一级财政的行政主管机构。抗战爆发以后,湖南省政府组织非常时期财政委员会,继续实行预算制度,省财政厅逐步建立了统一征收地方捐税的制度。1941年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省级财政并人中央财政。次年,省财政厅只是报账单位,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财政单位被取消。直到1946年,省作为地方一级财政才重新恢复。

  1937年7月,湖南省各县财政局相继撤销,由县政府第二科接管,监督县市所属机关收支情况,并设立财政委员会。同年8月,省政府修订了《湖南省各县财政委员会规程》,规定县财政委员会负责审核县政府编造的年度预算与对地方财政兴革提出议案和意见书。1939年,县财政委员会改组为财务委员会。1941年,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将全国财政划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县财政属于自治财政。由于当时县财政收支不入公库,湖南省政府对县市财政进行整顿,健全县市财政机构,各县市改设财政(务)科,作为县自治财政的主管机构。另设会计室,与财政(务)科平行,实行行政、会计、出纳、审计分立联综制度,以互相监督,县财政委员会撤销,会计室的权力加大,具体办理地方财政事务。

  战时乡镇财政是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的产物。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60条。据此湖南省将县财政分为县和乡镇两级。但乡镇财政收支还是由县市财政编制预决算。因此,乡镇财政只是县财政基层报账单位。1942年9月以后,湖南各县普遍设立了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负责整理乡自治财务,该会有委员3~9人,除乡镇长、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主任和中心学校校长为当然委员外,其他代表由乡镇民代表选举产生。负责调查、整理、登记本乡镇的公有财产、各种基金及保管和稽查等事项。

  2.湖南地方财政系统先后实行了预算制度、主计制度、独立的财务审计制和出纳独立制度,财政管理和监督进入制度化轨道

  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全国的财政管理,在中央设立主计处,直属国民政府。主计处下设岁计、会计、统计三局。1939年5月又修正颁布了《主计人员任用条例》,对主计官、会计长、统计长、会计主任、统计主任、会计员、统计员等主办人员的任职条件、遴选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各机关办理会计人员,均由主计处委派,并对主计处负责。各省市政府所属机关、省辖市政府、县政府所属各机关中主计人员之任用,由各省市政府主计机关送铨叙机关审查合格后,呈请国民政府主计处委任。据此,湖南省先后在省县(市)等各级主要机关建立了主计制度。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省财政预算审查程序为:省政府于每年3月1日前决定下年度全省施政方针,令所属机关拟订施政计划及事业计划,按中央主计机关格式,编订下年度的总概算书,送中央主计机关编审后,转送行政院,另送一份存财政部备案。行政院将总概算书分别交各主管机关签署意见,由行政院会议审定其计划及概数,经中央核定概算的最高机关核定后,再交由中央主计机关转发省政府。省政府根据中央核定概算的经费及收入概数,拟定预算,送中央主计机关转交立法院审定后公布。湖南省政府于1938年8月成立了会计处,负责编制全省财政预算,正式实行了预算制度。一切收入归公库,满收满支,统收统支。但湖南省级财政在1942年并人中央财政后,湖南没有岁入预算,只有岁出预算,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抗战结束后。县市政府的预算,每年要编订下年度总概算书,于每年7月1日前送省政府,省政府将其交给各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由省政府会议审定其计划及概数后,发还县市政府。县市政府应拟定预算送县市议会(县市议会未成立的,送省政府会议)审定。

  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的财务审计,国民政府实行了独立的审计制度。1939年3月国民政府修正颁布了《审计法》,规定:“审计职权由监察院审计部行使之”,“中央各机关及其所属机关财务之审计,由审计部办理……各省政府及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财务之审计,由审计部就各该省、市所设立之审计处办理之”。其审计职权是:“(一)监督预算之执行;(二)核定收支命令;(三)审核计算决算;(四)稽查财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之行为。”以对各县市财政的审计为例,国民政府审计部制定了《审计部各省审计处抽查县市财务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县市财务检查的重点为:“(一)各县市之田赋、地税、屠税、契税及各税之附加,与其他重要之收入;(二)各县市之重要支出;(三)各县市之重要财产。”审计时要检查会计账册、收支凭证、票据、证券等,询问机关财务人员或地方公正绅士。若发现各机关的财务收支与预算不相符合,审计机关应加以纠正。同时,财政机关发放各项经费之收支书,应送审计机关核签,否则公库不得付款或转账。

  针对一些机关藏匿款项和“开支浮滥”等弊端,国民政府还实行了出纳独立制度。“举凡各机关现金、票据、证券、财产、契据及其他财物之书据等之出纳保管,移转事物,由各级政府主管财政机关依据条例遴员专司,庶使全国收支款项自收入始,中经保管,直至支出时,上下一贯,责有专归,既补主计、审计之不及,复收互相监督之实效。”

  战时,湖南省设立了主计处和审计处,各县市政府都设立了会计室,会计室主任由省主计处派任,会计室负责编制各县市预算,监督县财政收支及下属单位会计。省审计处负责对全省进行预算、决算、财政收支、税务、金融等进行审计,当时湖南各县并没有设立审计机构,而是由省审计处派审计人员驻在各地政府等地,按“实施就地审计办法”之规定,实施就地审计。如长沙市,省审计处派审计人员分驻长沙市政府、田粮处、直接税分局、货物税分局等机构,负责审计工作。衡阳市在1942年1月成立后,省审计处驻衡阳审计人员对衡阳市所属各大机关、行政单位进行就地审计。审计的内容包括年报、季报、月报、日报,重点审计财务收支的规范性。由此可知,战时湖南的财政体制确立了行政、会计、出纳、审计四权分立的综合组织,基本上克服了以前乱收乱支那种混乱的财政制度,从而建立了一种较为科学的现代财政体制,它有利于集中全省的物力和财力进行抗战。

  3.重新划分战时省与(市)县的地方财政管理范围

  抗战爆发后,中国的财政经济体制转入了战时轨道。国民政府于1938年8月颁布的《抗战建国纲领实施方案》中指出:“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收支之划分及预算之确立,为整理财政之根本要图,战时各项支用浩繁,更须设法调整,以期自给自足,免再请求中央补助。”中央政府“拟于二十八年内定省县收支划分方案,就川、陕、赣、湘、黔等五省试办县中择县先行试办,一面随时派员考察研究改进,督促进行,更进而选定适当省份,全部实施。省县收支划分,依据实施划分结果,参照有关法令,厘定省县收支划分办法,呈院核定,通饬各省一律实行,此为地方财政之根本改革工作”。1940年,湖南省重新划分了省与县市的财政收入,将田赋的55%留省,45%留给县;契税的60%留省,40%给县;屠宰税全归县财政;营业税的80%留省,20%给县;印花税70%留省,30%给县。牙税、当税、烟酒牌照税、产销税、卷烟管理费等仍归省财政,而警捐、房捐全部划给县财政。1941年1月,国民政府通过了《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主要内容有:(一)全国财政收支,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二)自治财政以市、县为单位,包括市、县、乡(镇)的一切支出;(三)国家税课收入中,将印花税纯收入的30%,遗产税纯收入的25%,营业税纯收入的30%~50%拨给各县市;土地税原属省收入部分的,全归中央,原属市县的仍归市县;屠宰税从营业税中划出,全部给市县;所得税全部归中央财政。上述《纲要》中,国民政府为了适应抗战需要,一方面将省财政并入了中央财政,省政府的收支全部由国库负责;另一方面加强和充实了市县一级地方自治财政。这样既削弱了西南西北各省地方实力派的割据势力,又有利于节省开支,集中财力抗战,尤其是调动地方政府参加抗战的积极性。通过国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系统的调整,从1942年1月1日开始,湖南省各县市财政收入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外,还有房捐、警捐,又增加了营业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等,此后各县市财政有所增加。但由于军费开支浩繁,财政往往入不敷出,仍要征苛捐杂税来补缺。1942年行政院颁布了“整理自治财政纲要”,决定从1943年1月1日起,将全国各省的自治财政分三期实施整理,以充实县市财政。中央派督导专员到各地实行督导。湖南省开始了自治财政的整理,并成立了县市财政整理委员会。但由于受战争的影响,湖南各县市整理税捐,清理公有财产,实行乡镇造产等工作没有完全完成。至抗战结束,湖南各县市财政整理大多只完成第一、二期。

  (二)财政政策

  湖南财政,向来比较紧张。1937年的普通预算收不抵支,尽管大力削减开支,仍亏缺280万元。抗战爆发后,湖南省政府感到财政压力更大,决定整理财政。主要措施有:(1)加强统一收支力量,并求达到满收满支之境;(2)实行分期裁撤产销税;(3)指定若干县份,试办土地陈报,以为彻底整理田赋之实验;(4)结束历年欠赋,彻底清理;(5)厉行禁革各县田赋之非法附加或临时摊征;(6)切实整理营业税,类以促进产销税之裁撤;(7)切实清理官产,并期以成本会计原则、科学管理方法,整理各项官营业;(8)计划实施管理本省重要出口产物之运销;(9)规划调整税务及会计制度,并谋人事上之改进。张治中主湘后,制定了《湖南财政调整计划》,提出了“开源节流”的财政方针。在“开源”方面,决定发行公债,调整税源,增加合理收入。如提高屠宰税率,取消各县原有的屠宰附加;清理公款公产,防止土豪劣绅侵吞。所谓“节流”,就是要消除地方财政的“中饱之弊”与“浮滥开支”,裁并不必要的机关,停办或紧缩不急需办理的事业。同时严禁私钞,统一辅币发行。薛岳主政湖南时,基本上是按张治中的理财思路进行的,直到1942年1月湖南省财政并人中央为止。概括而言,战时湖南的理财方针有:

  1.整理赋税,调整税则,开辟新税

  这里以田赋、营业税、屠宰税等税收来加以说明。田赋向来是湖南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但问题较多。如收取没有统一标准,且“版籍散佚,户地飞乱,胥吏操搅舞弊”,导致负担不均。同时拖欠田赋的现象较普遍,到抗战爆发时,湖南各地共拖欠田赋款达380万元。为此省政府决定推行土地陈报,成立了省陈报处,决定先在澧县、祁阳县进行试点。1937年8月和9月省府分别通过了修正《湖南省甄询各县田赋催征警办法》和《湖南省户清查户粮章程》等文件,一面催征欠款,一面整顿田赋的混乱现象。经过几个月的催征欠款工作,收缴了田赋448,314元。从1937年起,湖南省将地方各种田赋附加统并为县地方附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乱摊苛捐杂税现象。至1940年,全省田赋正、附税额为1631.251万元,其中省正、附税额为687.461万元,县附加税额为763.790万元。土地陈报从抗战开始后就推行了,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后,中央政府就接管了湖南省的土地陈报,并在全省继续推行,按陈报结果实行田赋征实。

  关于营业税,战前,有的货物在征收产销税后就免征营业税,使营业税锐减。省财政厅决定废除已征产销税就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举办“战时商业捐”。先将与中央税相抵触的货物和非大宗货物归类裁撤,1938年,又根据物价波动定期审定税率,按生活必需品、普通品和奢侈品三类征税。1942年废除了产销税。

  提高屠宰税。该税原属营业税一种,战时单独列出。1937年规定牛、猪、羊每头征税分别为0.4元、0.16元和6分。1938年屠宰税大大提高。牛、猪、羊每头分别征收5元、3元和1元。后改为按重量和价值征收。

  此外,湖南省政府还提高了一些税的税率,如印花税、烟酒税、契税、筵席、娱乐税等。其中酒税为60%,娱乐场所一律征税40%等。与此同时,省政府还大力增辟新税,如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1941年开征土地税的地价税,1942年开征营业牌照税,1945年初开征土地增值税等。

  2.发行公债

  为了解决战时湖南财政的困难,省政府呈请国民政府批准,决定发行建设公债。1938年7月1日,国民政府颁布了《民国27年湖南省建设公债条例》,定额国币为1800万元,年息6厘。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各付息一次,以省营业收入等作为付息基金。

  3.增加货币的发行量

  为了解决财政赤字,国民政府准允地方各省发行货币。如1940年11月,国民政府准允湖南省银行发行5元券和10元券共计15,000万元,供军费支出及收购物资需要用。一个月后湖南省就发行了22,589,115.10元货币,但没有准备金。后来导致了通货膨胀。

  4.发动劝储运动

  1937年9月,国民政府制定了《救国储蓄金章程》,次年12月又公布了《节约建国储金条例》,劝导国民储蓄。1940年在重庆成立了劝储总会,令各省市成立分会。到1941年各省和县市都成立了省分会和县市分会,1942年湖南省分会辖有77个支会。劝储分会和支会广泛开展竞赛活动,到1941年底止,湖南省储蓄达2300万元,至1942年6月,达到5960万元,居全国前列。湖南省政府动员民众参加储蓄运动,1944年3月在耒阳举行的省行政会议上,薛岳将推行8亿元国民储蓄运动作为本年度的工作重点之一,这对于缓解通货膨胀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财政收支

  1.省财政收支

  根据国民政府、湖南省政府划分的财政收支范围,湖南省1939—1941年度三年的财政实际收入分别为7185万元、5719.5万元和8413.6万元。1942—1945年缺乏具体数目,原因是并入了中央财政范围。在这三年的财政收入中,田赋并没有占第一位。如1939—1940年田赋中的省税分别为1018.9万元和919.9万元,分别占整个财政收入的14.1%和15.9%。而工商各税占了省财政收入的大宗。这反映了战时湖南工商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也是省政府广开财源与调整税率的结果。

  从表4—1财政开支来看,1938年属半年财政支出,军费开支占整个财政的22.5%外,1940年军费开支超过了1/4,而1939年和1941年都接近和超过全年财政支出的一半,这是典型的战时财政开支,这样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相当少。其次开支较大的是行政管理费和文教科卫费。值得一提的是,在激烈的战争环境下,文教科卫的投入仍在不断增加,1941年这项开支已占整个省财政支出的12.3%,这是难能可贵的。

  2.县(市)地方财政收支

  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虽规定县为一级地方财政,但湖南省不少县财政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抗战爆发后,各县建立和充实了县级财政。1942年1月,全国财政系统分为国家和县自治两级财政,各县财政收入明显增加。但在各县财政收入中,田赋、工商税等构成了县财政的支柱。如衡阳县1939—1941年三年的田赋收入分别占当年总财政收入的31.11%、31.63%和24.38%,但较抗战前田赋收入超过总财政收入的一半相比,则下降了不少。又如衡山县1935—1941年财政收入也能反映这一情况。

  从表4—2可知,田赋收入仍是衡山县财政收入的第一大来源,但由于工商业的发展、新税源的开辟和税率的调整,田赋的比重在不断下降,1935—1936年田赋收入分别占整个财政收入的95.3%和65.3%,战时下降为不到一半,而工商税在不断上升,但是企业收入比重不大。这种收入结构的变化,反映了战时湖南各县经济现代化水平有所提高。

  从各县财政支出来看,行政费用支出比例较高,再就是文教卫生费用开支较高,仍以衡山县为例,详见表4—3。

  表4—3的行政费包括地方自治费、公安费、党务费、财务费等,这笔费用所占比例大,是国民党政权机构向基层延伸扩大的反映。文教卫生费用开支所占比重也较大,说明当时政府比较注重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其他费用则包括与国防相关的一些费用,这是战争状况下的产物。但是用于经济建设的费用不多,这是由于战争的影响,行政费和其他费用开支挤占了经济建设费用。

  二、金融

  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之后,中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一片混乱之中。1937年8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和《总动员计划大纲》等文件,限制大量从银行提取存款,实行对通货、汇兑、金融业务、金融机关的管理。同月,国民政府在武汉设立了“四行联合总处”(即中国、中央、交通、中国农民银行联合办事处,同年11月易名为“四行联合办事总处”,简称“四联总处”),作为战时最高的财政金融管理机构,以加强对战时的财政金融统制。1939年3月,国民政府通过了《财政部第二期战时行政计划实施具体方案》,规定今后的金融方针为:“巩固法币信用,实施管理汇兑,健全金融机构,调剂各地金融四项为施政之纲要;俾金融巩固,生产增加,于以完成抗战建国之大业。”战时湖南的金融业就是根据上述原则,在“四联总处”的指导下开展金融业务的。

  (一)严禁私钞,维护法币信用

  1935年底,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推行法币政策。但民国初年货币混乱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各地乱印私钞,视私钞为信用货币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张治中主湘时曾谈到湖南的私钞时说:“不但一县有一县流通的市票,推而至于一区一乡一镇甚至也是这样。不要说一个政府机关或是什么钱庄银号可以发行私钞,甚至一个豪绅或是一个富商也可以非法印行。一个地方官可以和地方上人随便商量一下,就发行大量的流通券,一个商号随便向政府机关运动一下,也可以发行几千万的私家纸票。”这些私钞的发行和流通,既无准备金,又与法币相冲突,严重扰乱了战时湖南的金融市场。1937年6月,省政府颁布《湖南省取缔私钞办法》,规定从本法颁布之日起,禁止私自印发私钞,已印未发的须交当地政府转银行封存;对已流通的私钞,由县市政府调查,报省政府和省银行,并处以罚款。这样湖南乱发私钞的现象得到了遏制。薛岳主政湖南时,继续推行这一政策。1941年,湖南东安天锡煤矿公司印发私钞,薛岳令省财政厅和东安县政府联合查处,勒令悉数收回,并派员监视销毁。战时湖南严禁私钞的发行和上市,对稳定战时的金融市场、维护法币的信用、推动经济的正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战时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封锁,大后方取得外援困难,又无外资可利用,加上投机猖獗,开支繁多,国民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增发货币,导致了各地物价从1940年以后开始骤然上涨,1943年之后大后方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如湖南米价在1939年,每担不过10元,到1942年6月涨了20~25倍,工人工资在1939年为每天约5~6角,1942年6月增至4元以上。从整个大后方来看,若1937年的生活指数为1,到1943年则增加到183。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湖南省政府也采取了诸如提倡劝储运动,推行限价政策,打击投机商等,但收效甚微。如1939年3月,湖南省政府制定了《评定物价办法》,要求各县一律组建评价委员会。其措施主要有:(一)凡物品之生产及运销成本不受战时影响及影响甚微者,以战前三年或一年之平均价格为标准;(二)凡物品之生产及运销成本受战时影响者,以其在战后之成本,再加相当之利润为标准;(三)凡物品之成本容易计算者,以其经营所属之资本总额再加相当之利润为标准。但这些措施都没有办法抑制通货膨胀,成为国民党统治在大陆崩溃的重要原因。

  (二)健全全省的金融机构

  战前,中国金融机构的重心是在东部沿海地区。据1936年全国银行年鉴的统计,该年全国银行共有总行164家,分支行1332处,沿海省份(东北除外)占全国总支行总额的80%以上,其中又以上海和江浙最多。湖南的银行业兴起于20世纪初,1929年湖南省银行成立,接着沪、汉等地的商业银行陆续来湘投资。1933年,长沙市有银行9家、钱庄86家,出现了银行与钱庄并立的局面,但私人银行与钱庄的金融势力占绝对优势。法币政策实施后,省内的商业银行和钱庄业务的发展受到抑制,政府银行(如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开始在长沙、衡阳、常德等地设立分行、分理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至抗战爆发时,国民政府在湖南设立的银行数量不多。就地域而言,多在湘中、湘北交通便利的地区。

  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为了增强抗战的经济力量,着手加强大后方金融网的建设,这是战时国民政府金融工作的重点之一。1939年3月,国民政府颁布了《财政部第二期战时行政计划实施具体方案》,提出要健全金融机构,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的建设。《方案》指出:“抗战发生以后,由财政部领导各银行逐渐向内地迁徙,转移金融中心于重庆,惟社会游资亟待吸收,内地农工商矿之金融,亦待调剂灵活,自应遍布金融机构,以期脉络贯通,上年即督促中、中、交、农四银行,克期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并饬各省地方银行遍设省区各县分行,一面筹办县乡银行,使资金深入农村,进而更当督促地方银行充实资本,严密组织,并随时监督其业务,俾内容充实健全,得以尽量发展。”随后在《财政部拟具第二期战时财政金融计划中心工作》和《财政部三十年度工作计划》等一系列文件中一再强调要加强后方金融网的建设,决定于1939—1941年三年内分三期完成大后方金融网的建设。驻湘的中央各银行纷纷在湖南各地建立分行和分处,并仿照“四联总处”的设置方法,联合推动湖南金融网的建设。1940年1月,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联合办事处衡阳分处正式成立开业,分处内设5人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审议放款、贴现、利率、汇款和研究金融市场动态等。至1943年12月,四行分支机构在湘设立的情况见表4—4。

  战时四行在湖南所设立的分支行处达85个之多,仅次于四川的211个和广西的95个,居全国第3位。同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也在湖南大力发展业务,截止1943年11月30日,该局在湖南设立储汇分局及办事处4个、邮政管理局1个、一等分局3个、二等分局60个、三等分局77个、代办所2个,共有机构147个,仅次于广东、四川和浙江,居全国第4位。在湖南农村,作为农业金融的“神经末梢”和“毛细血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广泛建立起来。据统计,1938年8月全省拥有信用合作社5586个,信用合作社占整个合作社的97.4%,到1942年6月,全省拥有信用合作社28,079,856个,仍占整个合作社比例的一半以上。湖南农村中各保、村都普遍建立了现代信用机构,湖南的金融网络在抗战中期形成了,改变了战前湖南金融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这些金融机构在吸收游资、管理货币、吸收存款、为工农业生产贷款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机构网在湖南农村的广泛建立,直接导致了广大农村借贷关系的变化。自古以来,由于农业生产落后和天灾等原因,农民往往需要借债度日。据1934年对洞庭湖滨湖地区农村的统计,在被调查的524户农户中,总负债额为43,373元,平均每户负债82.8元。农民借贷的对象主要是私人(即地主、富农、商人)、店铺、典当业、钱会等,但借贷的利息相当高,不少农民因此破产而沦为流民或家破人亡。以高利贷为例,湘江流域各县普通利率多为年利或月利2分,湘南各县多为2.5~3分,湘西各县则有4~5分的,湖南典当业的利率多为2.5%左右。抗战时期,随着现代金融网向农村广泛深入,农民的借贷观念和借贷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民逐渐转向了向银行农贷机构、农民借贷所(即抵押贷款所)、合作金库、合作社与农业仓库等机构借贷。这种借贷关系的手续并不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有的地方全部由银行办理;有的地方由政府办理,银行只管付款;有的地方是兼有前两种情况,即由本人先填写借款申请书,银行等信用机构派员实地调查,然后决定是否贷款。这种贷款对农户吸引力大的是利息低。

  由此可见,高利贷的月利率比合作社利率高出了1~3倍不等。正因为这样,到抗战时期,农村借贷转向了以现代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而从私人和旧式借贷机构中借贷的日益减少。

  从表4—6可知,在抗战前,农民向现代金融机构借贷的比例很少,原因是农村的现代金融机构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农贷还处于初创时期。战时的1942—1943年农村新式借贷占了70%,1945年虽下降了,原因是湖南大部分地区沦为敌手,大量的金融机构在辗转迁移之中,难以正常营业。

  (三)钱庄进一步衰落

  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致力于建立全国的金融机构,现代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并加强对私人商业银行和钱庄的控制,作为影响颇大的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钱庄开始走向衰落。抗战开始后,国民政府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对全国金融实行统制,对私人银行和钱庄的干涉和控制更多,使得钱庄行业的自主经营受到较大的限制。1939年11月,“四联总处”公布了《秘书处关于对银行银号囤积居奇进行调查的报告》,调查“各银行钱号以屯集及抵押等方式居奇之货物”。1941年,拟订了《四联总处关于拟订银钱业划一会计科目的报告》,于1943年1月颁布了划一银行会计科目。1942年初,四联总处又规定“未经奉准经营外汇业务之各银行钱庄,所为买卖外汇业务,于法不合”。从同年12月起,国民政府又在衡阳等后方17个城市设立了“银行监理官”,其职责为:(1)事先审核管辖区银行钱庄放款业务;(2)事后抽查管辖区内银行、钱庄放款用途;(3)审核管辖区内银行、钱庄日计表及存放汇兑表;(4)督促管辖区内银行、钱庄提缴普通存款准备金及储蓄存款保证准备;(5)检查管辖区银行、钱庄账目并会同主管官署检查向银行钱庄借款厂商的账目等。1944年4月起,“四联总处”禁止钱庄接受各类押款。同年初,财政部下发了将银号钱庄改组为银行的通知,规定:“本部历经督饬各行庄增加资本,并健全组织,以稳固基础,发展业务,并规定三家以上已注册银号钱庄,得增资合并,改称为银行之办法。”据此规定,各地钱庄开始改组为银行,但改组的门槛较高,如长沙、衡阳等25处,已注册的银号钱庄,增加资本改组为银行者,资本至少应有500万元。这些说明政府对金融业的限制条款,钱庄业必须遵守,但银行所享受的一些权益,钱庄却难以享受,钱庄业迅速走向衰落成为必然。

  同时,随着湖南金融网的广泛建立,老百姓的借贷和存款等都与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建立了直接的往来业务,钱庄的业务日益萎缩。加之钱庄属私人资本,在抗战后期严重的通货膨胀影响下,钱庄业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歇业倒闭的不是少数。此外,湖南的钱庄还蒙受战火的影响。如1935年,长沙的钱庄业有35家,1938年10月,武汉沦陷后,日军继续南侵,钱庄纷纷外迁,11月,长沙“文夕大火”中,没有迁走的20家钱庄,因蒙受损失而停业。

  基于以上各种因素的影响,战时湖南的钱庄在金融界的影响日益没落。战时衡阳县钱庄的衰落就可以说明这一情况。

  上述26个钱庄,有13家是战前开设的,另外13家是抗战开始后设立的。其中有25家在1944年以前就停业了,只有“通记”一家直到1947年才歇业。战时开设的钱庄大多只经营5年左右就停业了。这些都反映了战时衡阳和整个湖南乃至大后方钱庄的大衰落。虽然战后衡阳县钱庄业再度兴起,但也是大不如前。

责任编辑:周愉景 最后更新:2014-03-20 14: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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