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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对内蒙古的政策定位(4)
2017-11-27 09:48:49  来源:360图书馆  点击:  复制链接

  四

  总结整个抗战前10年国民政府对内蒙古问题政策的目标定位历程,可以认为,国民党中央之所以在处理内蒙古问题上长期位居被动并备受挫折,主要是由于轻视和无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国民政府对孙中山和国民党一大倡导的民族平等与扶植弱小民族的主张主要是视为一种口号、一面旗帜,而非看作一种必须实践的目标与理想。用“国族”取代“中华民族”,用边疆问题取代民族问题,无不反映了国民党的民族同化思想和否定民族本身规律的立场。包括蒋介石后来提出的所谓“五族联邦制”设想,其出发点也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背道而驰。民族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是客观存在的,蒋介石和国民党拒斥这一长期性,当然也就不可能制定出长期有效的民族与边疆政策。正如蒋介石自己所承认的:“过去我革命政府……对于边疆,向无一定政策”。实际上,这句话不仅适用于1934年以前之国民政府,对1934年以后的国民政府也是适用的。

  如果联系到抗战胜利后的有关历史,我们可能会更加清楚地认识到1934年国民政府受迫而允准内蒙古高度自治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抗战胜利后,本应是国民政府在内蒙古顺势恢复统一的自治机构的时候,而实际上这一问题的解决如同30年代蒙政会成立时一样一波三折,障碍重重。1946年3月17日, 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对于边疆问题报告之决议案”,其中明确规定:“关于内蒙古部分,恢复原有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并明白划分盟旗政府与省县之权限。”(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 编政治(一),第475页。)但当蒙藏委员会会同内政部拟定的《边疆各盟旗地方自治方案》在这次全会后送交蒋介石审核时,蒋对于恢复蒙政会的态度并不十分坚决。1946年3月23日, 蒋介石在为汇核修正这一方案致国防最高委员会代电中称:“细核原方案之重点,系以‘旗’为自治单位,并不就原有‘盟’‘部’分别设立盟政府,不设全蒙之自治机构,尚属妥切可行……又此次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边疆问题报告之决议案,明定恢复蒙古地方自治方案草案之主张不设全蒙自治总机构,互有出入,亦各有优点。”(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五),第6页。)蒋介石的暖昧意见无疑影响着以后事态的演变。

  据3月27 日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致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罗良鉴的信,接到蒋介石的指令后,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有关部会即会同对《边疆各盟旗地方自治方案》予以修正,加上了“但为督导盟旗自治事务,得设置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等内容。(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五), 第9—10页。)但接下来关于恢复蒙政会的正式方案却迟迟得不到公布。正如1946年10月内蒙古旅京各团体在《请彻底实行二中全会对边疆决议案及恢复蒙政会等情宣言》中所说的:“这个决议案一经宣布,所有内蒙各旗的官民妇孺,都是鼓舞独欢,热烈拥护……谁知胜利后,八九个月之久,毫无动静。我们可怜的蒙胞,开始怀疑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推举代表团,冒暑南来,一面庆祝国府还都,一面请求二中全会对边疆的决议案早日实施。我们蒙旗代表团,自六月六日离开家乡,抱着满腔热望,经历无限困难,才于六月二十六日到京。现在转瞬已逾二个多月。但是我们全体内蒙同胞所瞩望,和代表团与旅京蒙古同乡们所恳切请求早日实施的二中全会决议案,却仍在飘渺恍惚、不可捉摸的情况中。有的说这项决议案,已经交给几位高级首长,负责审查。有的说关于这个决议案,须与有关部会的建议,以及边省大吏的统判主张,合并审查,方能决定办法。又有的说你们蒙古同胞,对于这个二中全会决议案,根本不必希望其实现。”(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 辑,第3编政治(五),第17—18页。)拖延至1947年7月,当时已处于国民党操纵下的国民参政会四届三次大会又以“今者宪法既经颁布,实行即将届时,所有前述三项法案(指《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关于边疆问题的决议),自不适用”为由,提出重新议定蒙旗地方自治原则。在其草拟的数项原则中,其中有一项就规定:“各省蒙旗情形,不尽相同,因之蒙旗自治,应依照宪法第十一章第一节之规定,分别规定于有关各省自治法内,不宜超越省界,联合而成为一特殊之组织,以免德王式的伪蒙疆政府之重现。”(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五),第23—24页。)同月,蒙藏委员会遵照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19 条重新制定的《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方案(草案)》出台,规定“盟”直隶于行政院,为蒙旗自治地方最高行政机关,不复提及组建内蒙古统一的自治机构。(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政治(五),第25—29页。)这样,恢复蒙政会一事终以难产收场。

  由此可见,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对给予内蒙古较高程度的地方自治权一直是没有足够的理论和政策准备的。只要内蒙古方面减缓施压,或者中央方面自认为已有把握,“实力论”就会抬头,省县一体化声音就会增强,而内蒙古地方自治的进程就会迟滞甚至倒退。国民政府尽管在促进蒙地建设、废除封建奴役、引入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精神来改良盟旗旧制等方面较北洋政府有了极大的超越与进步,但在支配其决策的思想深处更多地表现为对前代的承袭和延续,没有跳出中国传统治边政策的窠臼。

  在总结国民政府对内蒙古问题的政策定位时,不能不讨论地方实力派的影响。国民政府10年未能实现内部整合和同质化过程。军阀割据、政令不通这一北洋政府时代的顽症依然存在。在内蒙古地区,这种局面十分突出。

  北伐统一后,绥远继续受晋系控制,察哈尔属西北军,而热河、哲里木盟、呼伦贝尔盟及伊克明安特别旗则为东北军所掌握。各实力派分别视这些地方为其势力范围,国民党中央要在当地推行什么方案,一般都要征得各方的同意。内政部长黄绍@①在入蒙宣抚时一再与绥、察两省主席沟通,主要原因就在此。在这种各自为政的状态下,省府实际上成为决定国民党中央经营内蒙古成败的关键环节。从1928年以后内蒙古方面一再要求盟旗自治的原因来看,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省县为政不公,流弊丛生。蒙地开放之初,中央政府本有荒价及地租种种之规定,但实际上各实力派为扩充实力,经常侵占挪用蒙旗应得劈分和租银。再加上省县用人缺乏制度,吏治腐败,蒙民的利益更缺乏保障。另外,由于地方实力派与国民党中央在利益驱动上存在一定张力,地方实力派常常对中央施政内蒙古的效力产生弱化作用。因此,从为害蒙旗人民、激化蒙汉矛盾与省盟旗县冲突等方面来看,有关实力派的确负有一定责任。20世纪30年代曾访问过德王的美国著名中国边疆问题专家欧文·拉铁摩尔曾说:“德王最终被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拉拢过去,这肯定不完全是蒋介石的过错”。(注:[日]矶野富士子整理、吴心伯译:《蒋介石的美国顾问——欧文·拉铁摩尔回忆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拉铁摩尔的意思是指,晋系在这一问题上有重要责任。但是,地方实力派毕竟是国民党统治集团的一部分,他们与国民党中央政权的相同点远大于相异点。特别是在不关涉中央军染指其地盘和人马的问题上,地方实力派更听命于国民党中央政权。在内蒙古的政策定位问题上,情况就是如此。国民政府在内蒙古宣布建省,是其训政规划的一部分,是主动实施的而不是由于地方实力派的单方面坚持;在极力固守内蒙古低度自治的问题上,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蒋介石和国民党中央对民族问题的理念而非地方实力派的反对使然。1934年以后允准高度自治,表面上看对各省不利,实际上则代表了国民党中央和以晋系为核心的地方势力在共同压力下的共同趋利避害选择。另外,由于蒙旗的进一步沦陷而使这一自治变得名大于实,再加上国民政府有意偏袒省县,高度自治并未招致地方实力派的公然阻挠。因此,国民党中央与晋系等地方实力派在对内蒙古政策目标的认定和确立上每每是一拍即合的、统一的,不存在一个与“中央——地方实力派二元政治结构”相对称的二元标准。国民政府对内蒙古的政策定位同时也内含了地方实力派的定位。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11-27 09: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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