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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对内蒙古的政策定位(3)
2017-11-27 09:45:19  来源:360图书馆  点击:  复制链接

  三

  1933年7月,内蒙古盟旗“自治”运动发起后,国民政府被迫对内蒙古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允准内蒙古高度地方自治,明令保障蒙旗利益和蒙民生计,保留盟旗组织。内蒙古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在政策层面得到极大限度的表达和重视。尽管如此,国民政府仍是以边疆问题来定位内蒙古问题的,但在边疆政策力度上则呈现出明显的“放松”态势。

  1933年7月,德王领头在百灵庙召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代表会议,并以三盟盟长、副盟长及各旗札萨克王公的联合名义致电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要求组建内蒙古自治政府。“一时北平和南京有志一同的蒙人,或应约赶往集会,或文电支援响应,掀起了运动的高潮。”(注:《蒙事论丛》,第419页。 )德王发动的这次内蒙古“自治”运动是以前历次蒙旗上书请愿的继续,但如此大的声势则是国民党中央所料未及的。德王的高度“自治”要求与国民政府的既定内蒙古政策,尤其是《蒙古盟部旗组织法》差距甚大。在面临内蒙古地方直接挑战的情况下,国民政府被迫在该组织法基础上再跨出一大步,以应对内蒙古的严峻形势。

  1934年2月28日,国民党第397次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决定:“一、在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员为原则,经费由中央拨给;中央另派大员驻在该委员会所在地指导之,并就近调解盟旗省县之争议。二、各盟公署,改称盟政府,旗公署改称旗政府,其组织不变更,盟政府经费由中央补助之。三、察哈尔部改称为盟,以昭一律,其系统组织照旧。四、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五、各盟旗现有牧地,停止放垦,以后从改良畜牧,并兴办附带工业方面,发展地方经济(但盟旗自愿放垦者听)。六、盟旗原有租税,及蒙民原有私租,一律予以保障。七、省县在盟旗地方所征之各项地方税收,须劈给盟旗若干成,以为各项建设费,其劈税办法另定之。八、盟旗地方以后不再增设县治或设治局(但遇必须设置时,亦须征得关系盟旗之同意)。”(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五),第75—76页。)上面这“八项原则”比较全面地回应了蒙旗一再上书请愿要求解决的地方自治、保障蒙旗利益和蒙民生计等问题(但以放弃盟旗制度改革为代价),已非常接近德王的原本要求,遂为“蒙古晋京请愿团”所接受。3月7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国民党第398 次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及《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暂行条例》,决定“依国民政府颁布之蒙古地方自治办法原则”在贝勒庙(即百灵庙)设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蒙政会”)。蒙政会下辖锡林郭勒盟十旗、察哈尔部十二旗、乌兰察布盟六旗、伊克昭盟七旗、归化土默特部特别旗、阿拉善霍硕特旗、额济纳旧土尔扈特旗。4月23日, 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在百灵庙正式成立,蒙政会秘书长德王等宣誓就职。历时10余月的“内蒙古盟旗自治运动”暂时落下帷幕。蒙政会成立后,“青海蒙古左右翼两盟驻南京代表,复呈请行政院将青海蒙古左右翼两盟正副盟长四人,加入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为委员。行政院接受了该代表的申请后,遂将已公布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中的第四条规定‘本会设委员九人至二十四人’,修改为‘本会设委员九人至二十八人’,并正式任命索诺本旺济勒、林沁旺济勒、索诺术达希、达希那木济勒等四人为蒙政会委员。”(注:《蒙古“自治运动”始末》,第72页。)在蒙政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时,以上 4名委员又远道前来百灵庙参加。青海蒙古由此也并入蒙政会组织。这样,蒙古地方自治组织基本囊括了除外蒙古和新疆蒙古以外的国内所有未沦陷的蒙旗地区,东西横跨察哈尔、绥远、宁夏、青海四个省,如此辽阔的自治范围是前所未有的,已超出了百灵庙第二次自治会议上德王提出的“内蒙自治政府以原有之内蒙各盟、部旗之领域,为统辖范围”的基准,而与1928年9月1日内蒙古请愿代表团通电主张的“大内蒙”自治范围相当。尽管内蒙古各盟旗一再要求的“废省自治”目标未达到,但组建一个内蒙古统一的地方自治机构的愿望总算实现了。

  内蒙古高度自治目标的实现是国民政府被迫做出的妥协。在《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颁布以前,国民政府一直都不肯放弃“低度自治”的原则。国民党中央对百灵庙会议的反应一开始非常强硬,力主制止。在接下来重点考虑内蒙古如何自治的时期,国民党一再坚持在察、绥两省下各设一蒙古地方政务委员会的方案。当黄绍@①赴内蒙古与德王在这一方案上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回南京复命后,国民党第392 次中央政治会议修正通过的《内蒙自治办法十一条》又规定:“蒙古自治区之编制,应以未设县治地方为范围。察哈尔省、绥远省内各设两区,其名称为中华民国蒙古第一自治区政府,第二自治区政府,余类推。但察哈尔省内,或绥远省内,所设之两自治区,如愿合并为一自治区时,得由各该省报由内政部、蒙藏委员会转呈行政院核定。”(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政治(五),第70页。)这实际上是在分省自治的方案上又退后一步,由“一省一治”改为“一盟一治”。德王等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在德王所派蒙古晋京请愿代表团及在宁蒙古王公和学生的一致抗议下,国民政府最后不得已才颁布《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德王通电“自治”后,内蒙古形势异常复杂,尤其有日本特务的活动,更难以使国民政府判明“自治”的真相。但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国民政府迟迟不肯满足德王的“自治”要求,除考虑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外,更重要的因素是不愿更多改变对内蒙古问题的定位立场,不愿看到内蒙古的自治程度继续偏离省县一体化的既定目标。

  关于国民政府最后改变态度,转而慨允蒙旗跨省自治的原因,蒋介石在上文提到的南昌北坛官邸演讲中有十分明确的说明。蒋介石说:“过去我革命政府因不认识自己之环境与实力,对于边疆,向无一定政策,一面既不肯放松,一面又无实力顾及,在此既不能收又不能放之情势下,眼见边疆多故,情势日益恶化而束手无策,甚至直接间接酿出许多大祸。”(注:《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集》,第12册,第107页。 )他还指出:“予即主张师苏俄‘联邦自由’之遗意,本五族共和之精神,依据总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之原则,确立‘五族联邦制’,简言之,即采允许边疆自治之放任政策。诚以国家大事,完全为一实际的力量问题,国际关系,乃纯粹决于实际的利害打算,依此而筹边,在今日情势之下,虽欲不放任,事实上只能放任。放任自治,则边民乐于自由,习于传统,犹有羁縻笼络之余地,外强中干,则诸族隔于感情,惑于大势,绝无把握统治之可能。即如内蒙德王等要求自治,如政府绝对不许,彼迳自投降伪国,我将如何?故予对此次内蒙之要求,力主容纳,并认定唯有宽放的自由政策,方可以相当的应付边疆问题。予意除本部应为整个的一体外,边疆皆可许其自治而组织五族联邦之国家,如此则内消‘联省自治’之谬说,外保岌岌可危之边疆,我革命政府一面机警慎密周旋于列强利害冲突之中,一面努力整顿内部,巩固国基,充实国力,一旦国际大变发生,即可乘机奋起,统一复兴,时不在远。”(注:《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集》,第12册,第108—109页。)从中可以看出,蒋介石是以“实力论”来看待边疆问题的。北伐成功后,蒋介石颇相信自己的实力,认为可凭借军事胜利后的余威一举底定边疆,将未设省之蒙藏地区归一到省县体制统辖之下,因此对内蒙古一直“不肯放松”,这一点正是国民政府屡屡拒绝内蒙古各盟旗请愿要求的深层原因。

  但随着边疆危机的加深和内蒙“自治”运动的高涨,奉行“攘外必先安内”反动政策的国民党仍继续集中兵力剿灭红军,其对边疆问题当然也就“无实力顾及”。为弥补“实力”不足的弱点,国民党又试图以小幅放松来缓和局势。但1933年夏天后内蒙古形势的发展实际上已宣布了蒋介石所说的“刚性的实力之运用”与小幅放松的双重失败。在彻底陷入边疆政治困境的情况下,蒋介石和国民党不得不深刻检讨以往的内蒙古政策,决定暂时放弃“实力之运用”,接受所谓“苏俄经验”的启示而重新强调国民党一大提出的“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必须指出,蒋介石此时讲的“五族联邦制”是对国民党一大所规划的多民族国家组织形式的消极理解,是实用主义的唯我所用,其内在实质是“采允许边疆自治之放任政策”。通过“柔性的政策之羁縻”以“相当的应付边疆问题”。放任政策只是蒋介石采取的权宜之计,其最终目的仍在于将来条件具备时回到“实力政策”的轨道上,完成边疆省县一体化的任务。可见,“从主观愿望上讲,国民党中央并不打算让这两个碍手碍脚的法规文件(指《蒙古盟部旗组织法》与《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长期存在下去”;“设省是国民党统治内蒙古的根本措施,而保留盟旗不过是应付时局的一种权宜之计”。(注:乌兰少布:《从宁夏与阿拉善纠纷看近代内蒙古的省旗矛盾》,《卫拉特史论文集》,《新疆师范大学学报专号》1987年,第198、223页。)蒋介石进行了这样一番对利弊得失的全盘考虑后,方开始大胆“开禁”,对内蒙古之要求“力主容纳”,从而使内蒙地方自治大幅快速落实。值得一提的是,蒋介石是在1934年3月7日做《中国之边疆问题》演讲的,而就在同一天,国民政府公布了《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从中不难看出蒋介石思想的转变与国民党中央对内蒙古政策转变之间的密切联系。

  1934年10月以后,德王领导的内蒙古盟旗“自治”运动开始变质,逐渐沦为与日本帝国主义相勾结的民族分裂阴谋。在这种情况下,国民政府与以德王为核心的蒙政会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单纯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演变成维护国家统一力量与民族分裂势力之间的一场斗争。内蒙古问题日益同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中华民族解放运动联系在一起。这样,国民政府开始把内蒙古问题纳入到战时体制之下。国民政府1936年组织成立绥远省境内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简称“绥境蒙政会”)、1936年7 月取消百灵庙蒙政会并同时颁布《察哈尔省境内各盟旗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1936年底组织绥远抗战等行动都是抵制日本扩张、挫败德王分裂阴谋的重要步骤。经过1935—1936年的剧烈震荡,到“七七事变”前夕,倍尝艰辛的内蒙古统一自治机构转瞬又遭解体。但在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一方,对未沦陷的西蒙古地区还是坚持了蒋介石新提出来的“放任”思想,没有因局势大变而出现政策反复。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11-27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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