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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山西抗战法制建设历史的现实意义
2016-12-27 10:57:32  来源:人民网 作者:山西省司法厅厅长 崔国红  点击:  复制链接

日战争是近代以来中国反抗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在八年全面抗战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全面抗战路线,制定正确战略策略,开辟广大敌后战场,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了全国人民坚持抗战的中流砥柱。抗战八年,在红色土地上共形成了十九个根据地,其中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等山西抗日根据地,因其是向冀鲁平原发展的依托、陕甘宁的屏障、连接各根据地的桥梁、支撑华北抗战的脊梁,在各抗日根据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毛泽东同志在《论持久战》中所指出的那样:“在山西,我已三面包围了同蒲路(路之东西两侧及南端),四面包围了太原城”,“我之包围好似如来佛的手掌,它将化成一座横亘宇宙的五行山”,“把法西斯侵略主义者,最后压倒在山底下,永世也不得翻身”。

在八年全面抗战时期,山西各根据地之所以能处于如此重要的位置,除了党的正确领导、山西军民的英勇斗争、独特的地理位置等原因外,各根据地普遍重视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动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保障抗战勤务、推动根据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民众权益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们不会忘记山西抗日根据地为抗战胜利做出的巨大牺牲和重要贡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山西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下,我们也不应忘记山西抗日根据地如火如荼的法制实践,从而不断为我们开辟法治道路、推进法治进程提供不竭源泉和强大动力。
 

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从全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倡导并努力推动形成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毛泽东同志指出:“在抗日战争中,一切必须服从抗日的利益,这是确定的原则,阶级斗争的利益必须服务于抗日战争的利益,而不能违反抗日战争的利益。”山西抗日根据地在通过法制手段加强边区各项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注重推动形成最广泛的全民族爱国统一战线,把最大多数人团结到了抗战的阵营。

从1940年2月开始至1941年9月,晋绥抗日根据地第二游击区行署先后举行三次行政会议,通过了《村选暂行条例》《村政权组织暂行条例》和《保障人民权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把由地主豪绅把持的旧政权,通过以群众直接选举为主的方式,改造成了包括各党各派抗战积极分子为领导力量的抗日民主新政权。晋察冀等边区的《选举条例》规定:凡边区境内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中国有史以来真正实行无任何限制、最民主、最广泛的选举制度。在晋绥抗日根据地第二次村选试选工作中,22个试选行政村当选干部总数542人,其中地主28人,富农56人,中农183人,贫农203人,雇农25人,工人15人,其它职业32人。

1940年2月,晋察冀边区的《租佃债息条例》,一方面要求地主要减租减息,另一方面也要求农民要交租交息,恰当地调整了抗战期间地主与农民的关系,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抗日积极性,同时也团结了地主阶级积极参加抗日,有力巩固和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把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始终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方针,是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根本原因。山西抗日根据地成功的法制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不但善于领导革命和建设,也善于运用法制手段推进革命和建设,对法制工作的领导也同样富于创造、卓有成效。
 

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服务于中心工作
 

抗战爆发后,毛泽东同志指出:当前党的一切政策,都是为着战胜日寇,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在战火纷飞的抗战时期,组织好对日寇的斗争是抗日根据地最主要的任务,是压倒一切的大局,山西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工作就是紧紧围绕着这一大局而积极展开的。

为了有力保障抗日根据地抗战勤务,1941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了《抗战勤务条例》,取消了原来的《征用人畜办法》和《临时支差办法》等,对运输担架、送报、通讯等抗勤种类、负担、数量等都作了详细合理规定,以法律手段形成了完整的抗勤制度,有效调动了广大民众参加抗勤的积极性,保证了部队和机关的人力物力需求,创造了在艰苦条件下开展战勤工作的奇迹。为保证抗战部队满员和不断壮大,《晋察冀边区志愿义务兵役制实施办法》也适时出台,推动边区形成了参军热潮,出现了“母亲叫儿打东洋,妻子送郎上战场”的感人场面。

在日寇疯狂扫荡和国民党军队封锁围困的艰苦环境下,各根据地把财政经济工作作为当时政权工作的主要任务,并颁布了较为系统的财政经济法令,如《晋西北合作社暂行条例》《晋西北奖励生产技术暂行办法》《晋西北管理对外汇兑办法》《晋西北管理对外贸易办法》《晋西北禁烟治罪暂行条例》《晋西北修正扰乱金融惩治暂行条例》《晋察冀统一累进税税则》,等等。据有关资料显示,仅晋察冀行政委员会就先后公布了法规、规章和命令等共309件,涉及到政权建设、民主政治、财政金融、经济建设、人民武装、抗战抚恤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文件的颁布,有力促进了根据地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使根据地日益发展壮大,是抗日战争取得最后胜利的重要原因。

抗战的大局决定了法制的任务,根据地法制的加强又很好地服务了抗战的大局。法制工作要始终紧紧围绕把日寇赶出中国这一大局,全面服务于这一大局,既是山西抗日根据地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根据地法制建设能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的根本原因。
 

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维护了人民利益
 

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只有实行国内民主,“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

1942年11月,晋绥根据地通过了《晋西北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大纲》《晋西北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大纲》《晋西北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全面确立了根据地新型民主政治体制,有效解决了旧政权存在的贪污受贿、欺压百姓、消极抗日等普遍问题,在开展对敌斗争、生产运动及各项建设事业中焕发出全新的活力,有力支援了全民族抗战运动。晋察冀等边区也先后制定并公布了《边区选举条例》《边区参议组织条例》《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和《边区县区村组织条例》等法律文件,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为抗日战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奠定了坚实的民主政治基础。

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以后,在巩固政权、发展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各根据地还颁布了大量改善人民生活的政策法令。1941年颁布的《晋西北厂矿劳动暂行条例》,规定了矿工工作、生活、生命安全、劳动保护、集会及伤残等方面应享有的一切权利。1941年颁布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规定了婚姻以个人自愿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废除了纳妾、童养媳、早婚、买卖婚姻等旧的婚姻习惯,使妇女从旧的婚姻束缚中彻底解放出来,依法享有了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晋察冀边区1940年的《统一累进税税则》,极大激发了广大民众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地通过颁布政策法令等有效措施来保护和改善民生,是根据地受到广大群众坚决支持和拥护的重要原因。此外,在山西各抗日根据地颁布的施政纲领中,都宣布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自由。在释放嫌疑犯、禁止非法逮捕人民、保护商业自由等政策法令中,对人民的基本权利也予以全面保护。同时,还颁布法令保障人民的身体自由、生命安全、财产土地权利、商业贸易自由权等。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在整个法制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了群众路线和人民民主原则,始终坚持了法制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使各项政策法令得到了根据地人民的广泛认同和共同遵守,形成了法制保护人民、人民拥护法制的良性互动。
 

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为了推动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防止出现特权阶级和阶层,毛泽东同志指出:各抗日阶级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抗战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根据中央的部署,不但一改苏维埃时期对地主、富农和资产阶级加重处罚的做法,还废除了苏维埃时期对革命有功人员的犯罪行为减轻处罚的不平等规定,对革命有过贡献的老党员、老干部和老红军也不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甚至还有共产党员犯法者从重治罪的规定。最典型的例子是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的黄克功,因逼婚不成枪杀陕北公学学员刘茜,最终被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黄克功曾几次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泽东,他说:“我15岁参加红军,在革命队伍中什么都干过,打土豪,分田地,翻雪山,过草地……去年,在山西,我带一营人消灭敌人一个团……请求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但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一个普通的人。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一案件虽然发生在陕甘宁边区,但也是山西各抗日根据地坚持法律面面人人平等的生动写照。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早在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抗日根据地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始终坚持和全面贯彻,不但将抗日力量有力地团结进了民族统一战线,而且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一心为公、秉公执法的无私情怀,是抗日根据地法制工作有序开展的一条重要原因。
 

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突出了权力的制约
 

抗日战争时期,山西各抗日根据地根据中央要求,都逐级设立了司法机关,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有力保障了司法机关的有效运转,还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等独具特色、影响深远的司法工作制度。同时,对司法人员从业的各项素质从严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司法工作人员能力,例如,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在1945年设立了教育处,专门负责司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根据地还在干部训练班中把政策法令教育作为主要课程之一,在干部担任新工作时,首先要求熟悉了解有关的政策法令,从而保证了根据地政策法令得到有力和准确执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山西抗日根据地时期,一方面注重法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从制度上法律上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制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有力保证了人民群众监督权的真正实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实行法院民主化审判制度,建立了陪审、巡回审判、公开审判和简便程序等制度,实行审判合议制,建立上诉制、辩护制等,以便于人民控告,自觉接受人民意见。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抗战时期,法制建设虽然还是刚刚起步,但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却已提上了重要日程,不但鲜明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人对腐败问题的高度警惕和坚决反对,而且也体现出共产党人对推进法制建设深层次规律和特点的把握,今天回头再看尤其显得难能可贵。

山西抗日根据地为中华民族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值得我们永远铭记,山西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光荣历史也值得我们时时重温。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历程让我们深深感到,中国共产党在探索法治道路上虽然有过挫折、走过弯路,但追求法治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而且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我们完全有理由有信心将法治建设不断推向前进。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历程让我们深深感到,中国共产党人推进法治不是为了装门面、摆样子,而是为了切实通过法治的手段化解矛盾、破解难题。我们绝不能让法治建设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而是要采取切实措施,推动法治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历程让我们深深感到,中国共产党人推进法治不为名、不为利,完全是为了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法律面前绝不能搞特权、搞特殊,而是要主动做尊法学法守法和护法的楷模,以自己的身体力行带动法治氛围的形成。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历程让我们深深感到,共产党人推进法治不是为了扩张权力、大权独揽,而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造福社会。我们绝不能为所欲为、恣意妄为,而是要不断端正权力观念、落实“六权治本”,守纪律、讲规矩,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用权,为实现弊革风清、促进富民强省做出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唐旭 最后更新:2016-12-27 1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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