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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犯谷寿夫审判案
2017-08-23 10:56:57  来源:《近代要案审判内幕·审判战争罪犯的规定与审判战犯谷寿夫案》  点击:  复制链接

  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在埃及开罗联合宣布了《开罗宣言》,强调三国对日作战之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侵略和坚持要日本无条件投降。

  1944年3月19日,中、英、美、法、比、荷兰等16个同盟国在英国伦敦组成了联合国调查战犯委员会。同年11月29日,先在重庆,后移到南京设立了远东及太平洋分会。1944年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设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1945年,5月划归行政院司法行政部办理。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政府代表在德国波茨坦城,发出了《中、英、美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明确提出一切战争罪犯,应受严正之裁判。半个月以后,日本宣告无条件投降。

  ?1945年10月,国民政府组成"战犯处理委员会",将调查的战争罪犯,按其罪行情节,分成不同等级,分别由同盟国特设的审判机构(设于日本东京的国际军事法庭)及我国配属于各军事机关的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后者分别设于南京、上海、北平、武汉、广州、徐州、济南、太原、沈阳、台北等十处。1946年10月24日颁布《中华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

  1946年2月15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争罪犯军事法庭"成立,石美瑜任庭长,审判官有叶在增、宋书同等多人,检察官有陈光虞等人。

  南京大屠杀的首恶,侵华第六师团谷寿夫中将,在中国大陆干尽了灭绝人寰的勾当,侵华战争结束前,己回到日本升任中部防卫司令官、广岛军管区司令官。日本投降后,1946年2月由盟军总部逮捕,因其属于乙级战争罪犯,按《国际法》有关规定,可移送受害国军事法庭审理。经中国政府要求,于1946年8月押解来华受审。

  8月3日,第一绥靖区司令部法庭对战犯谷寿夫进行审问,根据谷寿夫参加三次侵华战争的罪恶历史以及在南京大屠杀罪行的初步材料,报请中国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谷寿夫为日军侵华最重要战犯之一,又为南京大屠杀的要犯,为便于搜集罪证及侦讯起见,应移交国防部军事法庭审判。

  国防部军事法庭受理案件后,庭长石美瑜、审判官叶在增、检察官陈光虞及随从人员等,由南京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人,以及负责掩埋大屠杀尸体的人员陪同到花神庙、中山码头、草鞋峽、燕子矶、斩龙桥、东岳庙等日军大屠杀场地,搜集到大量证据。法庭在南京12个区公所遍贴布告,号召南京人民揭发搜集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罪行材料。检察官和审判官(叶在增)等走遍了南京城里的大街小巷及郊县的乡村陌里,开了调查庭20多次,讯问中外证人1000余名,搜集了大量日军罪行材料。

  经查,1936年12月12日至同月21日,即谷寿夫部队驻南京期间,在中华门外花神庙、安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峽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残杀,根据掩埋尸体数统计达34万余人。其残酷之情状,非笔墨所能形容。

  1947年2月6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励志社(今中山东路307号)大礼堂开庭公审南京大屠杀首犯侵华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中将。坐在审判席上的有审判长石美瑜、法官叶在增、葛召荣、李元庆、宋书同,检查官陈光虞、书记官张体坤,以及指定辩护人梅祖芳和张仁德律师。公审开始,谷寿夫被宪兵押上被告席,公诉人陈光虞宣读起诉书……,谷寿夫对所犯罪行矢口否认狡辩抵赖??,法庭请受害人提供证据以及出示大量犯罪材料??材料确凿,铁证如山,谷寿夫无法抵赖,哑口无言,低头认罪。

  1947年3月10日,审判长石美瑜严肃地宣读了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关于战犯谷寿夫判决书正本的主文,宣判"谷寿夫在作战期间,纵兵屠杀俘虏及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 1947年4月26日,法庭验明谷寿夫正身,在沿途一片愤怒声中,谷寿夫被宪兵押到中华门外刑场,这个穷凶极恶的战争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3 1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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