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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美瑜与战后南京对日军战犯的审判
2017-08-21 10:35:15  来源:金月芽  点击:  复制链接

  抗日战争胜利后,石美瑜曾经在中国名噪一时。当时,他被任命为国民政府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肩负着对日军战犯进行历史审判的重大责任。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共办案52件。其中最著名的有主审罪大恶极的日军战犯谷寿夫、酒井隆;对令人发指的“百人斩”杀人竞赛者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田中军吉的审判,并使之伏法,也是在他手上完成的。此外,如今海内外记述南京大屠杀的相关资料以及中国内地相关爱国主义教材的内容,大部分也是在他手上搜集和整理的。他的审判技巧娴熟,手段独特,使对手不得不低头认罪;他的判词文笔犀利,被誉为“刀笔精华”,收入英、美等国博物馆,成为经典的历史文献。

  遗憾的是,由于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我们对他的情况知之甚少。直到1995年,为了制作纪念抗战胜利50周年的特别报道,南京电视台特地赴台北采访了他的家属,他的事迹才渐为人们所知……

  出任南京军事法庭庭长

  石美瑜,字可珍,1908年生于福建省闽侯县的一个商人家庭。幼年随当过前清秀才的伯父入私塾读书,后再入美国教会所办的格致中学就读。年纪稍长时,因父亲经商失败,遂放弃学医的计划,考进了福建法政专门学校,因经济拮据,即于国民党福建省党部工作,半工半读,完成了学业。随后,石美瑜考入政治大学,至南京受训,期间参加司法考试,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南京朱状元巷法官训练所,赢得了“福建才子”的美誉。毕业时因成绩优异,年仅24岁的他就被分配到上海法院任法官,因表现出色,旋调升上海高等法院任职。

  上海滩法界10年,各类案件磨砺了石美瑜的才干,也给了他脱颖而出的机会。

  1937年11月9日,日军攻陷上海,不久,任命石美瑜为伪法庭庭长,他不从,找机会潜逃到安徽。后由国民政府委派,任江苏高等法院江南临时法庭法官,但因战火炽烈,无法执行职务,乃在上海法学院、法政学院等学校教授法学,广植桃李。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政府签署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8月8日,苏联宣布加入该公告。公告第十款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将处以法律之裁判。”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过广播《终战诏书》的形式,自认战败,宣布投降。惩处日本战犯由此提上了日程。

  11月6日,国民政府成立了以秦德纯为主任委员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作为处理战犯的最高权力机构。12月中旬以后,分别在南京、北平、上海、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成立了审判战争罪犯军事法庭,分别审理各地区的战犯。其中,以南京审判最著名、影响最大。

  1946年2月,国民政府根据《审判战犯条例》的规定,下令成立国防部直属的南京审判日本战犯的中国军事法庭(简称为南京军事法庭),统一审判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的乙、丙级战犯和全国各地法庭移交的日本战犯。前司法部长谢冠生和陆军总司令何应钦认为,审判乙、丙级战犯是国际性的大事,军法官恐怕难以独当一面,提出在全国司法界选择绩优司法官担任南京军事法庭庭长。于是,定出了选拔标准:年纪在40岁以下,担任推事10年以上,现任高等法院庭长一职,在全国司法界遴选。他们翻遍了全国的司法官名录,发现江苏高等法院庭长、时年37岁的石美瑜最合适。3月7日,何应钦任命石美瑜为代理陆军司令部审判战犯法庭庭长,并授予少将衔。1947年4月14日,蒋介石正式任命石美瑜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

  审判“香港之虎”酒井隆

  石美瑜审判的第一个日军战犯是有“香港之虎”之称的酒井隆。

  酒井隆,日军陆军中将,曾任日本驻中国公使馆副武官、驻济南武官、参谋本部作战部中国课课长、驻天津日军参谋长、参谋本部部附第十四师团第二十八旅团长、张家口特务机关长、第二十三军司令官,南京战役时作为谷寿夫的得力干将,在占领南京期间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是南京大屠杀的主要执行者之一。

  日本战败后,中国军队据香港有关方面提供的线索,在广东逮捕了酒井隆,把他送上了南京军事法庭。

  英国政府得到酒井隆被捕的消息后,通过外交途径与南京政府交涉,要求引渡酒井隆,并称:“这是我们英国的罪犯,应当移到伦敦审判。”1941年12月,酒井隆率军攻占香港,后任香港总督多年,他大肆屠杀英国俘虏,奸杀妇孺,英国政府因此希望亲审酒井隆。

  但是,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签订的国际协定,战犯应在东京、南京及纽伦堡审判,因而国民政府不同意引渡。英国政府又派法官前来交涉。石美瑜以南京军事法庭庭长的身份接待英国法官,说:“酒井隆若在香港,你们捉走,我们没话说;可是他跑到广东,广东是不是你们英国的地方?”

  英国法官说:“不是。”

  石美瑜便说:“既然如此,我们中国法官就有权审判他;再说,香港本是中国的领土,受害的中国人比英国人多。”

  英国法官也知引渡无法可依,因此退一步提出另一要求:“我们可否派12名法官当陪审员?”

  石美瑜说:“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陪审制度。”

  英国法官说:“那我总要看看你们的审判公平不公平。”

  石美瑜说:“公平不公平,我们凭证据。”

  最后,石美瑜经请示国防部,同意英国派12名法官来“观审”。

  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1946年5月30日,南京军事法庭对酒井隆开庭审判,8月20日进行第二次公审,一致认为他罪恶深重,不仅纵兵杀人,而且亲自挥刀杀人,甚至从北伐战争起就参与制造“济南惨案”,中国外交人员蔡公时就是酒井隆带人杀害的。他在中国作恶时间之长,手段之恶劣,已超过作为甲级战犯的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8月27日,石美瑜正式宣判酒井隆死刑,9月13日,酒井隆在南京雨花台被枪决。

  英国观审员看过石美瑜主笔的判决书英文译本后,十分满意,认为石美瑜处理十分公正。遂要求将判决书全文陈列于伦敦大英图书馆,作为英日战史的重要文献。

  审判南京大屠杀首犯谷寿夫

  紧接着,石美瑜审判了南京大屠杀的首犯谷寿夫。

  谷寿夫是日军陆军中将,先后任日军第三师团、第六师团师团长和第五十九军司令官,是南京大屠杀最主要的执行者。1937年12月13日,他率第六师团首先攻入南京城后,纵兵屠杀,并以剖腹、枭首、轮奸、活焚等残酷手段,对付徒手士兵和无辜平民。

  1946年2月2日,应中国政府请求,驻日盟军以战犯嫌疑罪在东京逮捕了谷寿夫,并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认其为乙级战犯。8月1日,盟军总部用专机将他押解到上海,关押在上海战犯拘留所。但是,战犯处理委员会认为:谷寿夫是侵华最卖力之重要战犯,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为便利侦讯,决议“移本部军事法庭审判”。10月,又押来南京,关在国防部小营战犯拘留所。

  10月19日,南京军事法庭开始侦讯谷寿夫。在讯问中,谷寿夫对自己的侵华路线对答如流,但他矢口否认在南京犯下过大屠杀的罪行,说在南京的街上连死人也没有看见过。他还专门写了一份《陈述书》为自己狡辩:“南京大屠杀的重点在城内中央部以北,下关扬子江沿岸,以及紫金山方向……与我第六师团无关。”“我师团于入城后未几,即行调转,故没有任何关系。”

  在此前后,石美瑜为了取得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的确凿证据,派出法官分头行动,深入各地调查取证。他们走访了无数的知情者、幸存者、目击者,请他们出庭作证;还搜集到了南京红十字会、同善堂等慈善机构记载的掩埋尸体记录,外国人拍摄的南京大屠杀的现场照片、影片等证据。石美瑜还带着法医、检察官,数度前往中华门外花神庙的“万人坑”现场,挖掘出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检验被害者的骨骸,多有刀砍、中弹或钝器击损伤痕。经调查证实,日军在南京一地屠杀了30余万非武装的中国人。与此同时,针对在侦讯阶段与谷寿夫打交道时的印象,石美瑜等人还对谷寿夫可能采取的狡辩战术进行了充分分析,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审判方案。

  1946年12月31日,南京军事法庭以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正式起诉谷寿夫,并请科处极刑,以维护世界正义。

  在接到起诉书后,1947年1月14日,谷寿夫给石美瑜呈送《恳愿书》,要求“宽延公审”。15日,他又向军事法庭呈送《申辩书》,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狡辩。同时,他还分别上书国民政府国防部长白崇禧和参谋总长陈诚,请求“赐阅”他的申辩书。

  2月6日至8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黄浦路口的励志社大礼堂,对谷寿夫进行为期3天的公开审判,石美瑜担任审判长。

  起初,谷寿夫把法庭指控他的罪行推得一干二净,这激起了在场的法官和旁听者的愤怒。

  为了进一步揭露谷寿夫及其所部的罪行,石美瑜在法庭上拿出了三个强有力的证据:一是把中华门外万人坑内被害者的颅骨搬到了审判席上;二是请英国《曼彻斯特卫报》的记者田伯烈、美国《纽约时报》驻南京特派记者以及金陵大学美籍教授贝德士和斯迈思出庭作证,他们站在公理和人道的立场上,用目睹的事实揭露和证实日军的暴行;三是放映日军自己拍摄的在新街口屠杀现场的纪录片以及美国驻华使馆新闻处拍摄的谷寿夫部队在中华门附近的暴行影片。

  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谷寿夫瞠目结舌,无言以对。

  3月10日,南京军事法庭对谷寿夫进行最后一次公审,石美瑜宣读了《战犯谷寿夫判决正本》,根据《海牙陆战规例》和《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作出庄严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石美瑜最后说:“被告如有不服,10日内可书面诉请中国最高当局。”

  谷寿夫不服,申请复审。

  3月18日,石美瑜代表南京军事法庭将对谷寿夫的判决书和他的“申请书”一并备文呈送国民政府主席及参谋总长审批。

  4月25日,南京军事法庭接到国民政府防字第1053号批复:“查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既据讯证明确,原判决从重处以死刑,尚无不当,应予核准。至被告申请复审之理由,核于《陆海空军审判法》第45条之规定不合,应予驳回,希即遵照执行。”

  接到指令后,主审此案的石美瑜等人兴奋不已。他们怕延时生变,当晚就贴出布告,通知新闻单位,决定第二天就执行。

  4月26日中午11时,谷寿夫被法警押往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

  审判进行杀人比赛的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

  南京军事法庭还审判了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三个狂魔——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

  田中军吉是谷寿夫的第六师团第四十五联队大尉中队长,向井敏明任富山大队副官,野田毅任富山大队炮兵小队长。他们先后分别于1947年5月、8月和9月被战犯处理委员会引渡来华。

  南京军事法庭在进行侦讯的过程中,这三名战犯都否认他们所犯的罪行。但石美瑜胸有成竹。当初引渡三名战犯来华的同时,还带来了日本出版的几份发黄的报纸和几本书作为有力的证据。

  1947年12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决定将战犯田中军吉与向井敏明、野田毅合并审判,在南京励志社礼堂开庭公审。

  法庭首先对田中军吉进行审判。石美瑜亲自出马,与田中军吉展开正面交锋。

  “这照片上叫作‘助广’的刀是你的吗?”石美瑜晃了晃手中的一张照片问田中军吉。

  田中军吉辨认后回答说:“是我的刀。”

  石美瑜又问:“作战时佩带的吗?在南京作战时也佩带了吗?”

  田中军吉说:“是的。”

  “就是用它杀过300个人吗?”

  “没有。”

  石美瑜把案头的一本叫《皇兵》的书拿起来,书中登载着田中军吉的军刀照片,并配以“曾斩300人之队长爱刀助广”的说明词。

  石美瑜:“没有杀过人就这样写了吗?”

  田中军吉:“这是山中丰太郎的创作,是为了宣传才这么写的。”

  但田中军吉在他写的辩言中却不是这样说的,他写道:“《皇兵》因为是士兵真实的写照,没有夸张和虚构,字里行间溢满着前线将士的心情,而被视为前线部队最初的完全的现地报告,所以在出版前就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1 10: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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