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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勇:再论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2017-03-22 14:20:44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作者:宋志勇  点击:  复制链接

中国和世界反法西斯盟国经过艰苦卓绝的奋战,终于打败了穷凶极恶的日本军国主义,取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暨抗日战争的胜利。根据国际协议,为了惩罚日本残暴的战争犯罪,反法西斯盟国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罪大恶极的被告进行了公开审判。这就是著名的东京审判。东京审判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策划和实施对中国及亚太国家的侵略战争的阴谋,审理了日本在战争中违反国际法犯下的大屠杀等重大罪行,惩罚了战争罪犯。东京审判伸张了正义和公理,捍卫了人类文明的尊严,对维护世界和平,防止历史悲剧重演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同时,战后以来,尤其是安倍掌权以来,对东京审判不断发出一些颠倒历史真相的奇谈怪论。最近,执政的自民党声称因为东京审判的判决中阐述的历史观中“谬误太多”,要成立专门机构对东京审判重新进行“审评”,意欲否定东京审判。我们要维护东京审判的权威和历史判决,回击日本挑战战后国际秩序的历史修正主义逆流,以正视听。

东京审判: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

审判、惩罚战争犯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意志。在欧洲,自纳粹政权执政以后,法西斯德国首先在国内建立独裁体制,残酷迫害犹太人及其它反法西斯人士,继之发动全面对外侵略战争,大规模屠杀被占领国人民,尤其是对犹太人实现种族灭绝政策,致使数以千万计的和平人民惨遭屠杀,其惨状堪称史无前例。在亚洲,从1937年卢沟桥事变开始,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制造了南京大屠杀和巴丹死亡行军等种种骇人听闻的战争罪行。对于纳粹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犯下的的这些惨无人道的战争暴行,全世界人民都表示强烈愤慨,国际社会纷纷要求战后严厉惩治这些战争犯罪。

1941年10月25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分别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纳粹的战争暴行,并表示要在战后惩罚纳粹德国的战争犯罪。

1942年1月13日,遭受纳粹德国侵略、蹂躏的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荷兰、卢森堡、希腊、挪威、波兰、南斯拉夫、法国等九国流亡政府在伦敦的圣詹姆斯王宫发表宣言,谴责德国的战争暴行,呼吁通过司法手段惩罚战犯。

苏联政府也对九国流亡政府的呼吁予以积极的响应。1942年10月15日,苏联政府发表了严惩纳粹罪魁的宣言,表示对于九国的呼吁“完全赞成”,并准备与其它盟国合作,将战争罪犯付诸审判。对于落入盟国之手的纳粹领袖人物,建议“立刻提交特别国际法庭审判,而根据最严厉之刑法惩处之”。

与此同时,为了为战后惩罚战争犯罪做准备,在英、美的推动下,1943年10月20日,美、英、法、中等十七国在伦敦协商成立了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简称UNWCC),开始就德、日法西斯国家对盟国的战争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初拟战犯名单,向有关国家报告和提出建议。该委员会还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专门就日本的侵华罪行进行调查。

1943年后期,盟国在欧洲战场已经占据上风。如果说再这之前美、英、苏发表的一些惩治战争犯罪的声明具有警告、制止纳粹德国进一步进行战争犯罪、减少战争牺牲意义的话,此刻盟国关于战后惩罚战争犯罪的政策,已经进入了实际准备阶段。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发表了《苏美英三国关于严惩战犯的宣言》,宣言代表其他32个盟国的利益,表示要严惩进行集体屠杀等严重战争犯罪。宣言严正警告罪犯,“三个盟国必定要追他们到海角天涯,必定要将他们交给控诉他们的人,俾使公道得以伸张” 。宣言还首次提出,战争的首恶元凶不受地域限制,“将以盟国政府的共同决定加以惩处”。

1943年12月1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开罗宣言》,宣布“三大盟国将为制止并惩罚日本的侵略而战”。

1945年7月26日,中、英、美三国政府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公告明确表示:“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犯,包括虐待我们俘虏的人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上签字。投降书明确规定:日本将“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当然包括惩治战争罪犯的内容。

1946年1月19日,根据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和反法西斯盟国的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等对日作战的11个盟国在东京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的战争犯罪进行审判。

上述国际法律文件和事实证明,东京审判来自世界反法西斯盟国的共同意志,并非简单的“胜者对败者的审判”,而是正义对邪恶,文明对野蛮的严肃的公正的审判。

对战时掩盖的重大战争罪行的揭露:南京大屠杀

日本在对外侵略战争期间,犯下了累累残暴罪行。但战时在法西斯舆论统制之下,这些罪行都被严密掩盖,日本及国际社会都不知或不知其详。东京审判通过长达两年多的审理,将这些被日本政府和局部掩盖的重大战争罪行揭露出来,大白于天下,使日本人民和国际社会认清了日本“大东亚圣战”的丑恶本质。

侵华战争是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主要部分,分量最重,自然成为东京审判的主要审理对象。检方起诉书起诉期间也是从日本炸死中国东北军政首脑张作霖,企图武力侵占中国东北的1928年开始到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也就是说,东京审判追究战争罪行的期间从头至尾都与中国有关。而日本在战时隐瞒的大量战争罪行,都在东京审判中被揭露出来,如制造皇姑屯事件谋杀张作霖的罪行,如制造柳条沟事件发动九一八事变的罪行。而南京大屠杀罪行的揭露,则是东京审判的重大贡献。

东京审判中,追究了日军犯下的几起重大的屠杀罪行,其中最大的一起就是发生在1937年底的“南京大屠杀”。国际检察局在中国方面的支持、帮助下,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组织了有力的证人和证据材料,促使法庭最终严惩了屠杀主要责任人松井石根以及相关责任人广田弘毅等罪犯。但在东京审判期间,辩护方就竭力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此后特别是1980年代以后,日本右翼更加肆无忌惮否定南京大屠杀,说南京大屠杀是盟国为了丑化、报复日本而通过东京审判杜撰出来的,东京审判前中国从来就没有提到过南京大屠杀,南京大屠杀完全是“虚构”等等。但事实胜于雄辩,东京审判搜集到的大量证据,以及此后大批学者的调查研究,用铁的事实证明了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和东京审判的公正。

作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早在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就开始了关于日本侵华暴行的调查和证据收集。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在外交部主导下,调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与此同时,外交部感到在战争环境下,但靠自己难以独担调查重任。为此,外交部1943年3月上书蒋介石,请求将日本暴行的调查委任军事委员会主持,通令各地方军政机关实施,然后将调查资料汇报外交部汇总整理。外交部的这一请求得到蒋介石的批准。此后的调查更加规范化,外交部还制成了《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供军事委员会下发调查之用。军政协作,大大推进了日本侵华罪行的调查和罪证收集,为日后向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提供证据打下了基础。

 1937年12月,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发生后,南京大屠杀成为中国最为关注的日军暴行调查案件之一。1943年12月29日,外交部向行政院呈送了第一批搜集到的“日寇暴行资料目录”,开篇就是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其(甲)暴行书籍共列了7种资料目录,其中有5种与南京大屠杀有关。1944年外交部亚东司在其一份总结报告中特别提到,该部已经“搜集敌寇在南京之暴行资料约四百余件” 。

由于南京处在日本的占领之下,国民政府不可能对南京大屠杀进行实地的官方调查。而比较清楚了解南京大屠杀整体情况的,就是当时在南京的西方人设立的难民机构及其成员。他们目睹了日军进行南京大屠杀的暴行,掌握了这些暴行的证据材料。国民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外交部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这些人,请他们提供证据、证词。1944年3月,外交部接连训令内外机关,要求向西方的南京大屠杀经历者提取证据。

3月13日,外交部训令驻美大使馆,要求往访原金陵大学(时内迁成都)美籍教授、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贝德(M.S.Bates)博士,请其为亲历的有关南京大屠杀的6个案件“出具证件”,提供暴行人姓名及暴行部队信息。

3月15日,外交部训令川康特派员公署,“往访金大史迈士博士请其出具南京暴行证件”。训令称:南京失陷后,金陵大学美籍教授史迈士(Lewis S.C.Smythe)博士任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曾将其本人及该会、其他委员会目击与调查所得日军加诸我难民之种种非法暴行,编造案件,提请日本当局注意”。而外交部“兹因调查南京暴行,合行抄录该员目击案件三件,仰即往访史迈士博士,参照美国方式,请其分别出具同样证明文件,并请尽可能开列暴行人姓名及其所属部队与长官衔名具报”。

3月21日,外交部在基督教协进会的帮助下,了解到南京大屠杀的另一名亲历者、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雷克士(Charles Riggs)也在金陵大学时,即复令川康特派员公署,派员往访雷克士教授,就其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提出的4件日军暴行目击证据“出具证件”,并同样希望提供暴行人的姓名和部队番号等。

金陵大学及外籍教师等都积极配合外交部的调查,史迈士博士、雷克士都先后出具证据,为南京大屠杀作证。金陵女子文理学院院长吴贻芳女士也亲自给外交部回函,介绍情况,协助调查。

军事委员会也积极协助调查,厅长杨宣诚亲自致函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通报进攻首都南京的日军总司令是松井石根,前线指挥官为朝香宫鸠彦,先头部队为第六师团,师团长为谷寿夫等信息。

上述史实表明,南京大屠杀绝非是东京审判时盟国杜撰出来的,中国也不是在东京审判前毫不知情,而是早就作为日本重要的战争犯罪开始了认真、广泛的调查。经过初步调查,外交部已经将南京大屠杀主要责任人松井石根、杀人竞赛者向井敏明等4人以及日军70支参与南京及杭州暴行的部队锁定在案。 

除上述战时的调查外,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及南京市各个方面又对日本南京大屠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取证,取得了大量人证和物证。这些资料通过不同的方式,提供给了检方,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展对南京大屠杀的起诉和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东京审判的准备阶段,负责起诉的国际检察局除已掌握的战时资料、证据外,还派人来华,实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1946年3-4月,美国检察官萨顿、莫罗和数名美国检察人员以及首席检察官基南分批赴华,对日本的侵华罪行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来华时,他们给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递交了一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调查罪证纲要》,还提出了67项具体的调查项目,其中南京大屠杀是其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他们在中国政府有关人员的陪同下,走访了上海、北京、重庆、南京,获得了重要第一手日军暴行资料。毫无疑问,中方在提供人证、资料、协助调查方面,对检察方起诉南京大屠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除中国方面外,实际上,由于南京大屠杀战时就在美国广为人知,又有数名美国人目睹了大屠杀的惨状,美方已握有相当可靠的证据,南京大屠杀的首要责任者松井石根早就进入了美国的甲级战犯嫌疑人名单。1945年11月19日,驻日的盟军最高统帅总司令部(GHQ)下令逮捕甲级战争嫌疑犯松井石根,并将其关押在巢鸭监狱。

在赴中国进行实地调查的同时,国际检察局还对东京在押的日本战犯嫌疑人进行了讯问调查,获取了有价值的证据。检察人员先后对南京大屠杀的首要责任人松井石根、武藤章以及当事人外交官福田笃泰、福井淳以及知情人前陆军省军务局长田中隆吉(中将)进行了讯问,获得了重要价值的证据资料。尽管松井石根企图否认或蒙混过关,但都无法否认暴行的存在。而田中隆吉的交代,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和松井石根的责任。我们可以看一段其中的讯问记录:

(检察人员)问:将军,关于南京事件,请告诉我们你知道些什么或听说过什么,松井大将作为司令官与此有些怎样的关系?

(田中)答:在从上海到南京进行的交战中,特别是在被征服后的南京,尽管没有松井大将的命令,但他的部下们犯下了在我看来是世界史上最残酷的暴行。

 问:你认为,松井大将即使没有下命令或指示,也知道出现了怎样的事态。

 答:他知道。为什么呢?因为他肯定完全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他曾经对我讲过“为了制止该事态,该做的我都做了。但仅我的力量于事无补。为此,我必须承担这一责任”。

 问:你知道松井大将是否处罚过一些责任者。

 答:他处罚过几个有关人。但根据我的判断,这些处罚是轻微的。 “已经处罚过了” ——具有敷衍搪塞的性质。

问:陆军对南京的残暴行为进行过调查吗?

答:是的。调查是由宪兵队进行的,我收到过他们提供的报告书。

问:将军,根据调查的结果,是否召开了军法会议,或者进行了其他的处罚。

答:我们是想把他们付诸军法会议的,但因反对的势力很强,最后此事不了了之。后来第十六师团长被罢免。

毫无疑问,田中的讯问证词为检察方追究松井石根的责任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东京审判开始后,检察方动用大量的充分的证人、证据,证明南京大屠杀的历史事实,揭露了日军犯下屠杀、强奸、抢劫、放火等惨绝人寰的罪行,令世界震惊,也令日本人民膛目。就连坐在的被告席上的战犯重光葵,目睹了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审理,也在其日记中写道:日军的“丑态令人掩耳,日本魂腐烂了吗?”;证人证明日军暴行“惨酷之极”,“令吾人掩面,作为日本人真应愧死”,“呜呼圣战”。

在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审理中,面对检方的指控,南京大屠杀的首要责任人松井石根及其辩护人为了逃避责任和减轻处罚,采取了“两个辩解战略”——第一是主动出击,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如大屠杀本身都不存在,也就不应负大屠杀的责任。第二是屠杀也许存在,但我不知道或听说过一点,但没有权限和机会介入,所以也不应我负责。尽管以松井石根为首的责任人百般抵赖,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证据确凿,无法否定。

1948年2月18、19日,检察官对南京大屠杀进行了总结陈述,提出了《1937年至1945年期间日本人在中国所犯残暴行为证据概述》文件。该文件对法庭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审理进行了梳理,对检察方的起诉内容和证据进行了概括、总结。检察方的这一总结陈述及提出的文件,对法庭对南京大屠杀的定性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11月4日,法庭开始宣判。鉴于南京大屠杀事实确凿,罪恶巨大,法庭判决书在第八章“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中专门设节对南京大屠杀作出判决,比较详细地指出了日军在南京犯下的屠杀、掠夺、强奸等骇人听闻的暴行和屠杀20万人以上平民和俘虏的事实。南京大屠杀的最高责任人松井石根被法庭判处绞刑。

东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的审理和判决,把日军在华所犯罪行公之于天下,揭露了日军在侵华战争中的罪恶行径,惩罚了犯罪,教育了人民,体现了人类正义,也是对南京大屠杀中惨遭杀害的无数亡灵的祭奠。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国际法上的贡献:将侵略有罪确立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

东京审判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大贡献,特别是对破坏和平罪即侵略罪的起诉和管辖权的行使,对将侵略有罪确立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破坏和平罪(侵略罪)是远东国际法庭的首要管辖罪行,也是东京审判中控辩方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

远东国际法庭宪章将破坏和平罪作为首要罪行加以追究,足见对这一罪行的重视。在被起诉的28名被告中,并非都被控有普通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但他们都被控有破坏和平罪,即破坏和平罪是他们的主罪。这些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的被告的特点是,他们都具有很高的权力和地位,对日本国家策划、发动和实施侵略战争负有重要责任。

破坏和平罪是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时新确立的罪行种类,以前没有明确的成文法。对此,辩护方竭力反对法庭拥有对该项罪行的管辖权,质疑该项罪行设立的合法性。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对此也怀有疑义。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侵略战争在东京审判之前是否已被国际法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现在认定被告犯有此罪,是否违反“法不能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原则。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对战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复杂、变化的发展过程。在古代,中外都有将战争划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主张。近代主权国家建立以后,以欧洲为中心建立的近代国际法对战争并不做性质上的区分,而是认为“为任何目的而进行战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特权”。习惯上也称其为无差别战争观。

但是,残酷的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还是推动了世界向限制和消除战争,维护和平的方向发展。国际法也适应时代的变化,逐步走向禁止战争特别是侵略战争。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和平解决争端公约》,要求缔约国尽力和平解决争端。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战争,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惨痛的事实教育了人们,国际社会强烈要求禁止战争并惩罚战争罪犯。“人类从历史的经验中认识到,要实现将来的和解与和平建设,除了处罚战犯,建立‘法的支配’之外,没有其他有效的方法”。由此,一系列禁止战争的国际法(或准国际法)文件应运而生。

1919年签订的《凡尔赛和约》规定,德皇及其他战争罪犯应交国际法庭审判,“侵略”一词开始正式出现在《凡尔赛和约》等国际文件中。进行侵略战争是违法行为、是国际犯罪,已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1923年国际联盟拟定的《互助条约》草案和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议定书》都将侵略战争确定为“国际犯罪行为”。

1924年9月24日,国际联盟大会还一致通过了“关于侵略战争的宣言”,日本也是该宣言的赞成者。该宣言在序言中指出:大会“深信侵略战争永远不能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因此它是一种国际罪行”。

而在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是1928年8月美、法、英等15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订的关于废弃战争的《非战公约》。该公约是东京审判追究日本侵略战争责任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非战公约》第一条就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且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非战公约是开放性的,共有63个国家签署和加入,成为当时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条约之一。日本是该公约的原始签署国和批准国,自然受该公约的约束,有遵守的义务。而日本发动对中国及其他和平国家的侵略战争,明显违反了非战公约。

至于辩护方一再强调该公约中并没有“犯罪”的表述,不是本质问题。任何一项国际法的产生,都会经历一个过程,侵略战争罪的形成也是如此。著名国际法学家大沼保昭则在《战争责任论序说》中,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战争违法观和领导者责任观的历史进行了实证研究,考证了“破坏和平罪”的形成过程。认为“破坏和平罪”的理论结构是“战争违法观和领导者责任论的结合”,而两者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形成,“开创了国际法的新纪元”。。用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伦敦协议》中侵略战争罪的主要提议者杰克逊的话说,侵略战争罪只是“将以往国际法中默示的东西首次明示或明确”而已。据著名国际刑事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的统计,从1899年海牙和平公约到1945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公布,国际上共有37个国际法文件涉及侵略罪。东京审判及纽伦堡审判在大量法的积累的基础上,第一次将破坏和平罪即侵略战争罪明确化,并将其应用于国际审判实践中,这无疑是对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国际法中关于侵略战争违法和犯罪概念的形成、发展和实践都证明,破坏和平罪即侵略罪并不是远东国际法庭或纽伦堡法庭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按照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归纳总结出来的,其原则和精神早在东京审判前就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只是还没有发展成为成文法而实际适用于法庭审判而已。

日本著名国际法学者横田喜三郎在其代表作《战争犯罪论》中从侵略战争的犯罪性、居于国家机关地位的个人责任和罪刑法定主义三个方面对“破坏和平罪”进行了详细论证后指出:“从形式上、法的技术上角度讲,‘破坏和平罪’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和弱点;但从实质上、法的精神角度上讲,它还是明显具有‘战争犯罪’的性质,对其进行处罚,具有充分的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远东国际法庭引用了纽伦堡国际法庭的见解,指出“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一种国际性罪行,且是最严重的国际性罪行。它和其他战争罪行的区别,只是它本身包括和积聚了所有其他罪行的全部恐怖”。远东国际法庭坚持对破坏和平罪即侵略罪的管辖权,24名被告对除松井石根外,均以密谋参与策划、推行日本对外侵略战争而被判有罪。

东京审判及在此之前进行的纽伦堡审判确立的“侵略战争有罪,有罪就应该受罚”的原则,大大推进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发展和进步。此后,以联合国为中心,为完善惩治侵略战争罪的法律体系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判决书中所包括的各项国际法原则》(东京法庭宪章与纽伦堡法庭宪章是完全同质的),确认了侵略战争罪等七项原则,在侵略战争罪的法典化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以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了“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的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的原则。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该决议详细列举了构成侵略的行为,并指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最危险的形式。

1998年7月17日,罗马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决定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而侵略战争罪被列为该法院有权管辖的四大国际犯罪之一。  

如今,侵略战争的犯罪性质已经没有了异议,它已经成为国际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侵略战争罪与其他战争罪相比,有特殊和复杂的一面。这主要表现在对“侵略”的法律定义上。虽然侵略战争是国际犯罪行为早已是不争的国际法原则,而且在一些国际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成功的尝试。除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之外,战后如1990年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给予伊拉克对科威特战争的侵略战争定性及制裁等。但具体给“侵略”作出何种定义,各主权国家却因政治和价值观因素出现了意见分歧,迟迟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虽然规定了对侵略罪的管辖权,但没有给侵略罪下具体的法律定义。2010年6月,《罗马规约》审查大会通过决议,对“侵略罪”进行了具体定义。这是人类制止侵略战争,维护和平努力和国际刑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在此,我们不应忘记东京审判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政治与法律之间:追求平衡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也是评价东京审判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长期以来,法学界及国际社会围绕东京审判中法律与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半个多世纪的争论。其中大多数日本学者认为东京审判政治色彩太浓,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如有人认为法庭的组成上没有中立国参加,也不追究美国向日本投掷原子弹的责任,因而是“胜者对败者的审判”,无公正可言;也有人认为美国主导审判,政治优先,既不起诉最大战争责任者天皇,也不起诉战争的重要推动者财阀,还将大批战犯不加审判予以释放,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那么,怎样看待东京审判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呢?首先,法律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从长远来说,法律是政治的要求和体现。国内法如此,国际法也是如此。虽然法律一旦形成,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但要求其与政治彻底割裂,是不可能的。它只能是相对独立于政治,不可能绝对独立于政治。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东京审判的最大政治前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反法西斯盟国的胜利而结束,否则,就根本谈不到对日本战争犯罪的法律制裁。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与政治之间追求一种最合理或最接近合理的平衡才是处理两者关系的最佳选择。政治特别是冷战的确对东京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不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更是政治影响审判最明显的例证之一。在免究天皇战争责任这一点上,东京审判确有悖于公正和公平之处。但不追究天皇的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有利于对日占领,有一定的政治合理性。东京审判也是在最大程度上寻求一种法律与政治的平衡。总的来说,政治因素对东京审判产生的影响,正面的要大于负面的。而东京审判的意义也仅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更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它告戒世界上所有的人,发动侵略战争,迫害、屠杀人民,定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东京审判是对日本侵略战争罪行的法律清算、政治清算。绝不是一些日本人主张的单纯的“报复”。如果单纯报复,既没有必要设置空前规模的国际法庭,也没有必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长达两年的马拉松式的审判,更不可能仅仅处置25名被告——日本屠杀的盟国人民达千万记。法庭给予了被告以充分的甚至是过分的辩护机会,法庭也没有对法官的判决进行任何强制性约束,法官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志,对被告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认定,可以对判决自由发表个人意见。 虽然审判存在一些不足,这包括法律体系上的,也包括政治及意识形态上的,但这都不足以损害东京审判的深远意义。法庭代表着11个国家和世界上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检察官和法官们拥有不同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价值观,通过国际大审判体现了法的最高理念和价值——公平、正义。东京审判是文明的审判、正义的审判,东京审判的精神和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作者: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3-22 14: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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