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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湖南经济的现代化(9)
2017-07-22 08:58:12  来源:诺哈网 《抗战时期湖南的现代化》 作者:刘国武  点击:  复制链接

  (四)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在提高,农村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继续发展

  战前,湖南农村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但国家的政局、交通条件和自然灾害等因素对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制约较大。战时由于湖南人口急增,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大增,水陆交通的发展又提高了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战时湖南的农作物种植以水稻为中心,还有大量的油料作物和经济作物,这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战时后方各部门专门从湖南衡阳、常德及湘西等地采购农副产品,如1938年以后,军政部就从湖南市场上采购军粮等。从战时湖南水陆运输的货物来看,除军工产品外,农副产品就是大宗了。如茶叶、药材、棉纱、桐油、莲子、鸡蛋、生麻、面粉、苧麻、茶油、花生、辣椒、棉花等。1938年,湖南省公路局管辖的谭宜零段的下摄司站、衡阳西站、洪桥站、祁阳站、零陵站等11个站中,平均每月要运送货物67.8公吨,而谭宝武段每月平均达到633.4公吨。当然,战时的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有政府强制的因素。但这对广大封闭的湖南农村而言,它促进了农民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也有利于农业产业的调整,其影响绝不是表层的和短暂的。

  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促进了湖南集镇市场的发展。集镇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城乡原料作物的加工中心与技术处理中心,是乡村农副产品与手工业产品的交换中心,也是城市与乡村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桥梁。湖南省素称“鱼米之乡”,农业和手工业一向比较发达,自明清以来,湖南农村集镇市场在不断发展,据1933—1934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内政调查统计》记载,在已调查统计的湖南71个县中,有镇308个、集1876个,共有集镇2184个。战时湖南集镇进一步发展,如醴陵在战时就增设了浦口(1937年)、白兔潭(1938年)、富里(1940年)、高桥(1941年)、王仙(1941年)、莫家嘴(1942年)、枫树坪(1944年)等7家集镇市场。到湖南解放前夕,全省有集市2627个,即每1000平方千米有12个集市。同时,战前一些集镇在抗战时期进一步发展,以湘西边陲的龙山县民安镇、里耶镇、洗车镇和隆头镇在清末民初和抗战两个时期为例来加以说明。

  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一步向农村家庭手工业渗透。如前所述,战前制茶业和一些手工业生产中,资本主义生产因素在不断产生和发展。这种势头在战时得到进一步发展。战时茶业虽不景气,资本主义发展受阻,但家庭纺织、印染、造纸、制伞、竹木器、制革、铁器业、陶瓷等资本主义因素在不断发展。战时纺织品需量大增,刺激了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传统的纺织工艺分为轧花、弹花、纺纱、织布等阶段,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妇女,靠帮人纺纱挣钱来维持生计,这在全省各地都有。即便不雇工,在当时国民政府农本局所推行的手工纺织业区域中,许多纺织户的加工原料从农本局领取,加工之后交还农本局,领取加工报酬;或向织布的人家以纱换布,或请机匠进屋织布,或买纱买布。据湖南省银行经济研究室1943年调查,安化蓝田有织布(织染)厂商220家,工人约4500人,各家多染织兼营,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者10家,40万元以上者15家,10万元以上者75家,5万元以上者120家。类似情况在全省各地都有。又如,湖南是全国重要的土纸生产区,全省有近半数的县产纸。因战时纸的销量大增,且生产工序多,劳动强度大,这种手工造纸行业大多要雇工经营。如攸县在1941年有纸槽400多个,从事土纸生产的有1600多人,平均每个纸槽雇工40人左右,受雇者大多是湘乡、邵阳、衡阳等地的穷人。

  (五)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障碍——封建租佃制度

  现代化农业,它要求土地分配合理化,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国民政府建立后,农业现代化在各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推进,但对于农业现代化最主要的因素——土地分配的合理化,政府所起的作用不大。这既是束缚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国民党失去农民而最终丢掉政权的重要原因。战时国民政府为了稳定后方,解决社会问题、粮食问题和土地矛盾,曾多次提出要扶助自耕农。所谓扶助自耕农,就是要将佃农变为自耕农。1941年国民政府正式提出扶助自耕农政策,并制定具体措施,设立机关。同年9月,决定在中国农民银行设土地金融处,办理土地金融业务,“该项放款计分政府为直接创设自耕农征购土地之放款,及农民购买或赎回土地自耕,或依法呈准征收土地之放款”。随后,中国农民银行在各分支处也成立了土地金融股,实行扶助自耕农政策。战时湖南省政府也曾采取一些措施扶助自耕农,如将长沙、岳阳等地逃难农民和贫农送往湘西芷江等地垦荒;同时省政府在衡阳酃湖镇进行扶植自耕农实验,划7000亩农田作为试行区,成立酃湖地籍整理处,进行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等工作。然后给予无地或少地农户发放贷款,在15年内付清。到1944年6月,约有500多户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成为了自耕农。但是,湖南4%的地主占有全省一半以上土地的现实并没有得到改变,这种土地所有制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从抗战初期湖南各县稻谷生产费用所占比例总平均数来看,人工占28.8%,畜力占8.8%,肥料占12.7%,农具占4.5%,种子占1.3%,而田租或田地投资利息则高达43.9%,几乎占了一半。在湖南75个县市中,田租超过一半的有20个县,其中慈利、石门、乾城3县超过60%,慈利县竟高达68%。加上战时赋役繁重,农民是苦不堪言的。

  第四节 商业与贸易

  战时,为了保证大后方的军需民用,国民政府对商贸采取了统制政策。抗战期间,湖南省的商业与贸易是按照国民政府的既定政策来进行的。

  一、商业与贸易的统制政策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成立了一些专门机构,对进出口贸易和国内商业实施统制。

  在进口贸易方面,国民政府采取直接统制的办法。直接统制的方法有禁止进口或限额进口等;间接统制是指对进口商品课以重税或对某些必需品进口减免关税。但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后,由于日军对大后方的封锁,中国取得外援越来越困难,国民政府不得不放松对进口物资的统制。如1940年指定16类特许进口物品,不问其来自何国,均许输入后方。如1941年3月14日,财政部令长沙海关,对下列15种物品,不论来自何国及国内何地,一律照普通货物验收。这些物品为:粮食、棉花与棉纱、钢铁及五金材料、机器及工具、交通器材及配件、通讯器材及配件、水泥、汽油、柴油、润滑油、医药用品、化学原料、农药、食盐、酒精、麻袋、电工器材。1942年5月又公布了《战时管理进口出口物品条例》,规定对于进口物品,不以敌友为取舍标准,对以前禁运的蚕丝织品、呢料、印刷用纸、普通食品等,一概放松。以上说明,随着抗战的深入,后方物资供应越来越紧张,国民政府被迫放松了对进口货物的限制。

  在出口贸易方面,国民政府的总方针是鼓励大量出口,用来购买军用武器和器材等物资,平衡物价,防止外汇短缺,稳定国内的金融。政府统制出口贸易的方法也有两种,一是商人负责,政府加以控管;二是由政府组织的各种机构或公司来经营出口业务。

  为了发展出口贸易,满足军需民用,国民政府对国内商业进行统制。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其中第一条就列出了对农矿工商物品的统制范围。内容是:“(一)棉、丝、麻、羊毛及其制品;(二)金、银、钢铁、铜、锡、铝、镍、铅、锌、钨、锑、锰、汞及其制品;(三)食粮、植物油、茶、糖、皮革、木材、盐、煤及焦炭、煤油、汽油、柴油、润滑油、纸、漆、酒精、水泥、石灰、酸碱、火柴、交通器材、电工器材、电气机器工具、教学用品、药品、人造肥料、陶器、砖瓦、玻璃。”依据上述规定,国民政府还成立了一系列机构对全国重要商品实行统制和专卖。1940年设立全国粮食管理局,负责全国粮食的产销调运,严防外运。日用必需品由经济部农本局负责统制;工业器材类由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办理;钨锑锡汞铋钼等特矿产品由资源委员会所设立的各管理处管理生产和出口;财政部负责管理盐、糖、烟草、火柴和外销的桐油、生丝、猪鬃、茶叶等。与此相适应,湖南省政府也设立了一些相应机构,加强对全省农矿产品的管理。1939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贸易委员会湘黔办事处湖南分处成立,对湖南的桐油、茶叶、猪鬃等重要的农矿产品实行统购统销。1940年2月,湖南省贸易局在衡阳成立,局长方人矩,该局下面分设专员、视察、调查等室,还设有业务、会计、秘书、运输等课,直辖省财政厅。不久该局改名为湖南省民生日用品购销处,简称“湘购处”。同年还成立了省茶叶管理处和湖南省茶叶公司,统购茶叶;1940年5月,省桐油公司成立,统购全省的桐油;同年10月,成立富华公司,统购猪鬃;1943年1月又在衡阳设立财政部火柴专卖公司湖南分公司,统制全省火柴生产与运销;同月,经济部农本局在衡阳设立办事处,办理统购粮棉业务。在特矿产品方面,抗战前后,资源委员会先后在湖南成立锑业管理处、钨业管理分处等机构对湖南特矿产品的生产和运输进行管理。

  但是,随着持久抗战的进行和日军加强对大后方的封锁,后方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湖南省政府于1943年1月颁布了《全省管制物价实施办法》,规定在全省实行限价政策,宣布米、油、棉花、蔬菜、肉食等30多种物品的最高价,若有越价买卖,将依军法惩处。2月,省政府又实施限制工资的办法。规定战时工资以当地1942年11月30日各业工资为最高额。尽管如此,通货膨胀还是没有办法抑制,全省各地物价仍在急剧上涨。若以1937年湖南的物价指数为100,那么,1938年就为115,1940年为366,1942年突升为3981,1944年则为36,622。由于物价大幅度上扬,一些投机商人囤积物资,哄抬物价,加剧了湖南的经济危机。

  对于国民政府和湖南省政府在战时对商贸实行统制的政策,不应该简单地去肯定或否定它,这一政策应该是一把双刃剑。抗战开始后,尽管国民政府和后方各省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措施,但由于开支浩繁,物资供应紧张的局面依然难以得到根本的改观。为了保证战时的军需民用,实行必要的经济统制政策是应该的,如对粮食和特矿产品等。问题是统制的物资太多,时间过长,国民政府又采用滥发纸币的方式来解决物资供应不足的矛盾,加之在日军的长期封锁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大后方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使得战时商贸统制的作用大为逊色。

  二、商贸统制概况

  (一)粮食

  抗战爆发之后,粮食紧缺,为了保证军粮的供应,国民政府于1941年初将田赋收归中央,不收法币,改征实物。同年7月,行政院颁布了《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章程》。同月,湖南省政府成立了“田赋管理处”,直辖于省财政厅。8月1日,颁布了《湖南省田赋管理处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规定田赋征收稻谷,“折合率依各县三十年份(1941年)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国币一元折合稻谷二市斤计算”。1942年,田赋征收实行征购合一,并将田赋征收额增加一倍。现将1941—1944年湖南田赋征实、征购(借)列表4—17。

  为了保证军粮供应,从1938年起,国民政府军政部就从湖南市场上采购粮食,以供军用。40年代以后,后方物价上涨,粮食紧缺,省政府于1941年7月颁布了《湖南省公买余粮办法》,规定购买余粮,须由省粮政局指挥各县政府统一进行,并规定按田赋亩册,无论公私田亩,暂定山田每亩由政府公买田东余粮上粒谷5市斗;水田每亩公买本籍田东余粮上粒谷7市斗,外籍田东1市石,佃农3市斗。1942年,又改购粮办法为“随赋购粮”,规定随赋带购稻谷500万市石。其中山田田赋每元带购稻谷4市斗,湖田每元带购稻谷1石2市斗。

  在粮食管理上,1940年以前,湖南粮价涨幅不大,管理相对要松一些。但此后对粮食管理渐趋严格。1940年1月28日,行政院颁布了“粮食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对米业及同业公会的管理,不属于该会会员的不得经营粮食业务,粮食批发与零售价格应由当地粮食管理部门与米业、同业公会协商指定。湖南省还制定了粮商登记制度,粮商应登记,领取执照方得营业。1943年3月,省政府又颁布了《民生公约》,规定:不准将粮食囤积居奇,不准用粮食煮酒熬糖,不准哄抬粮价,并重点查封糖酒作坊。

  (二)外销物资统制

  战时外销物资主要是两大类:一是特矿产品;二是重要的土特产品。这两类物资是战时国民政府对苏美等国实行易货贸易的主要物资。

  湖南盛产锑钨锡汞等特矿产品。这类产品由资源委员会所属的各管理处或管理分处来统制。如前所述,国民政府鼓励民间开矿,但战时规定须卖给政府,严禁私自外运交易。如设立于湖南的锑业管理处,1939年收购纯锑12,070吨、生锑1130余吨,销售纯锑4710吨、生锑520吨;1940年收购纯锑7,000吨,生锑390多吨,销售纯锑3810吨,生锑50吨;1941年收购纯锑7700吨,生锑20多吨,销售纯锑3920多吨,生锑840多吨。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7-22 08: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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