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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苏中地区的货币斗争
2017-06-21 08:55:33  来源:中华纸币研究 作者:吉金顺  点击:  复制链接

  抗日战争时期,为粉碎日伪的经济封锁,维护根据地人民的利益,支持革命战争的顺利发展,苏中根据地与华中其他根据地一样,在我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对敌货币斗争,1941年建立了江淮银行苏中分行和江淮印钞厂。此后,苏中区除流通使用各根据地银行发行的抗币——江淮银行券、盐阜银行券、淮南银行券、淮北地方银行券、江南银行券、大江流通券外,还先后发行了一些地方性流通券如江高宝兴流通券、如泰靖流通券、苏中第一、第四行政区流通券、东南流通券、江都、高邮、兴化、东台、泰兴等地流通券等。根据地党委运用这些抗币调节社会金融,帮助工农群众发展生产,活跃根据地经济,开展对敌贸易战,稳定了市场物价,解决了人民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保障了部队的军需供应,为抗战胜利奠定了牢固的经济基础。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党的这页光辉历史篇章作一些评述。

  一、支援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经过日伪扫荡以后,根据地农业生产遭到了很大破坏,农民生活不得安宁,为了稳定群众生产、生活,苏中区党委为此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1.搞活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借贷所

  1941年12月?日,苏中区党委通过了“关于组织农民借贷所的决定”(1)。明确规定:“农民借贷所,以调节农村资金,办理低利借贷,周转农村物资,增加农业生产”为目的。

  2.明确借款原则,确保贷款支援农村经济

  1942年春,苏中行署通过决定,规定发放贷款“必须用于指定之生产,不得作为救济和其他用途……贷款要结合组织群众,扩大生产,联系中心任务”(2)。

  1942年5月江淮银行苏中第一支行制定农贷所规约32条(3),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稽核考察。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随时监督检查放出借款的用途,如发现承贷人犯有苏中第一行政区农民借贷条例三十二条规定人事时,应负责追回其贷款一部分或全部本息。”

  3.各方面筹集资金,充实借贷流动资金

  1942年春,为搞活借贷资金来源,扩大贷款投放量,苏中行署决定从各县库存现款中拿出一千万元作放贷基金,同时开动脑筋想办法,向各方面筹措,如发动民众认股集资,向殷实富户借粮款以资周转,坂各乡祠庙产业中拨出一部分作为基金等等,补足了借贷资金中不足的部份。(4)

  4.组织合作社,处理借贷等同毫,以恢复发展生产

  当时苏中地区成立的合作社有多种形式,如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不仅注意集中资金、组织劳动力进行生产,而且还注意组织物资交流,以解决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如宝应县姜潮乡的生产运输合作社,根据当地都是水荡的特点,组织收购鱼虾、荷藕,向其他地区换回大米、布匹、棉纱等物资。他们这一作法对周围各乡影响很大,水泗、魏荡等地也先后组织合作社,向外运销当地产品,换回自己需要的物资。

  二、开展对敌贸易战及经济斗争

  抗日战争初期,敌人对我各根据地采取两手策略,军事上进行疯狂的扫荡、清乡,经济上实行严密封锁和侵略政策,不准敌占区的军事、生活用品进入解放区,同时将大量的奢侈品、迷信品和非须品抛向根据地,以掠夺我根据地资财,并提高伪币价格,造成物价高昂,紊乱根据地金融和市场。为粉碎敌人从经济贸易上搞垮我根据地的阴谋,华中区党委要求各根据地积极开展对敌贸易战,明确规定贸易战的任务就是“调剂供需,繁荣市场,平抑物价,稳定金融,并有计划地输出剩余产品,换取我之必须品,……”等等(5)。为更切实有效地贯彻这一精神,苏中区党委采取了有力的措施,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1.明确贸易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任务。1941年12月14日苏中区颁发的《各级贸易局暂行组织条例》(6)中;明确规定贸易局的职能就是“遵守贸易政策,对内实行统制,杜绝敌货倾销,严禁有用物力资敌,有计划地输出剩余生产品,由敌方换取必需品,对内保护自由调剂供需,沟通有无,平衡物价,稳定金融”。

  2.加强对物资出入境的管理,1941年10月27日颁行的《出入境货物管理法》(17)

  规定,凡进出口货物,“均须填写报验单,呈请贸易局或贸易站查验核准,再呈请税务局完税后,发给许可证,方可出入边区”。准许出境的物资有皮货、毛线、盐、牲畜、药材等,准许入境的有布匹、棉织品、文具、纸张。烟、奢侈品、毛织品则酌情予以限制。严禁粮食及能劳役的牲畜出口。1943年12月5日颁行的《苏中区战时进出口货物管理暂行办法》(8)则首先明文规定:“凡军需品、民用必需品、电器器材、医药用品、粮食牲畜、农具、工业原料、五金物品、文化用品,一律奖励保护进口”。并规定以江淮币作为货物结算的本位币。

  3.发动、组织商民群众开展集市贸雳。1943年3月,淮宝办事处主任彭冲等在宝应潘家舍(今水泗乡潘舍村)召开淮南区行政扩大会议,布署各地区组织商民成立商抗会,有组织有计划从敌占区进口煤油、白纸、西药等紧缺物资。同时为保证抗币在市场流通,满足各地群众的实际需要,开展集市贸易,组织物资交流。10月宝应县政府在安丰区朱郭庄东头设集市,每月逢三、六、九交易,深受群众欢迎。

  4.做好宣传工作。苏中区党委把对敌贸易战作为抗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在各种会议、文件、报刊上反复宣传开展这一斗争的重要意义,揭露敌人贸易侵略的手段与用心,宣扬抗币的优越性,争取根据地各界人士的协助与合作。如1944年12月苏中一分区财经处负责人在筒述贸易管理执行战时经济政策时强调:“政府实行贸易管理,是为了反对敌伪的经济掠夺,反对日寇以战养战的阴谋,反对日寇‘农业中国,工业日本’,把中国沦为躁本殖民地的毒辣政策”(9)。1944年12月29日《江潮报》上一篇题为《物价跳涨,伪币害煞百姓,专署加强对敌经济斗争》的文章写道:“眼前的时局,使鬼子和汉奸政府一天天走向末路,政治经济都到了快垮台的局面,鬼子更加着急,拚命叫汉奸滥发伪币来抢夺根据她的物资”。1945年5月]日苏中行署颁布的“对敌经济斗争宣传大纲”中(10),更进一步明确了抗币在抵制伪币侵害边区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活跃城乡金融与商业、稳定物价、繁荣市场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影响。

  三、排除伪币,确立抗币本位制度

  抗战期间,敌伪政权为掠夺我根据地资财,以大量伪币向我方渗透。根据地内一些不法商人只顾个人利益,趁机抢购物资,从中渔利,致使伪币横滚,物价飞涨,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为此,苏中行署一方面采取种种措施排除伪币,加强出入物资管理,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以抗币作为本位币。1945年5月6日由苏中区负责人管文蔚、季方、刘季平等人签发的101号布告中称“各种货物价格,均须以抗币标价,一切商业往来、商品价格、债权债务、契约缔结和公私款项之收付,均以新抗币为计算本位。如对外贸易须与伪币发生兑换关系时,应依照江淮银行随时规定之折合率折成抗币计算……。”(11)同时在各地积极组织各行业贯彻落实以抗币标价的工作。

  当时开展标价工作也曾遇到一些挫折,如曹甸镇开始标价没有依靠群众,走了一些弯路。但由于发现得及时,马上予以纠正,各商家推出的代表也给予充分的合作,在评议各种商品时能实事求是,根据具体的市场行情和商品来源等条件,秉公议价,终于胜利地完成这一工作(12)。射阳镇也曾出现过标价偏低的现象,后来改由各行业的商家根据市场的具体行情,对米、布、盐等商品的价格重新标定。(13)

  四、不断调整抗币与法、伪币对换率

  1942年下半年,江淮银行票正式发行时,苏中行署就颁发了《苏中区发行江淮银行钞票及兑换法币暂行办法》(14)明确规定江淮币为苏中根据地本位币,与法币的兑换率为1:5。此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政治、军事、经济斗争的需要,江淮币与法币的兑换率不断调整。特别是到了抗日战争后期,我方经济形势发展良好,抗币的威信日益增高,而敌伪已走向穷途末路,经济敝,金融货币体系濒于崩溃边缘,币值暴跌。此时苏中区党委为发挥抗币保护民生的作用,随时调整抗币与法、伪币的兑换比率。如1944年4月将抗币与法币的兑率改为1:12(15)。到9月15日调整为1: 50。1945年3月,宝应贸易局设立兑换所,规定抗币与伪币的比率是1: 120。5月4日,江谁银行通知各地将抗币与伪币的兑换率改为1:l60(16),20多天后又改为1:180(17)。抗币与法、伪币兑换率的及时调整,保护了我根据地物资和人民生活,粉碎了敌人套购物资、转嫁危机的阴谋,抗币的地位更加巩固,威信更高了。

  五、抗币的反假斗争

  在巩固苏中根据地斗争中,苏中区党委组织军民开展贸易战,发行使用自己的货币,使敌伪货币逐渐被排除出去,敌人为了继续掠夺根据地资源,破坏根据地经济,达到以战养战的目的,便施展了另一套诡计——伪造大量的假抗币,投放到我方市场。另外,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也制造假票以牟利。不但使根据地物资受到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抗币的信誉,扰乱了金融市场,起了动摇人心、怀疑根据地政权的恶劣影响,当时曾发现伪造的江淮银行和淮海银行等假币,为了巩固我根据地的金融市场,保证抗币正常流通,维护其信誉,苏中区党委采取了种种有力措施。

1992年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6-21 08: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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