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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期间日军暴行——重庆大轰炸
2018-02-05 11:25:02  来源:程佳铭  点击:  复制链接

  始于1938年2月,结束于1943年8月(主要是1939一1941年的三年)的五年重庆大轰炸中,轰炸的残暴性和恐怖性在当时是空前的:对包括无军事目标的住宅区、商业区、文化区等在内的所有区域进行狂轰滥炸,用爆炸弹加燃烧弹对人口稠密和繁华地区的城市平民和设施进行袭击,甚至低空使用机枪对人群进行扫射,从“重点区域轰炸”发展到“全方位密集轰炸”,再到“疲劳轰炸”,创造了人类战争史上无差别轰炸的新纪录。

  那么,认定这种无差别轰炸违法性的依据何在呢? “无差别轰炸”属于有意的杀戮行为,是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各国均应遵守。1923年2月,日本、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6国在海牙召开的“改进战争一法律专家委员会会议”达成了《关于空战的规则》,其第22条规定:“以破坏、损毁私有财产,造成非战斗人员伤亡为目的的空中轰炸应予以禁止”,第24条第1项规定:空中轰炸仅在攻击军事目标时是合法的。虽然日本仅在这个规则上签了字,却未经批准生效,但是日本却产生了《关于空战的规则》的判例(昭和38年12月7日,东京地方法院关于原子弹爆炸诉讼):“在此规定的禁止将无防备城市作为军事目标、进行肆意轰炸的原则与陆军和海军的原则是共通的,从这一点来看,也不妨把它看作是国际习惯法。”

  由此可见,禁止无差别轰炸以避免对平民进行杀戮已成为公认的国际习惯法准则。二战中,日本对于1942年4月对日本本土进行首次空袭后被俘的美国轰炸队部分飞行员,就采取了极为严格的军事目标主义,同年8月13日制定了针对轰炸日本的飞行员的处罚规定,以空袭“普通人民”、“不具有军事性质的私有财产”、“非军事目标”的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根据这一规定,数名轰炸队员被处以死刑。1939年7月24日,中支那方面军参谋长对陆军大臣板垣四郎提出了以下形势判断:“陆军航空部队断然对内陆的战略要地进行攻击,震骇敌军及其民众,酝酿厌战、主张和平的情绪。这种侵占内地的作战,不但要给予敌军及其军事设施以物质上的损害,更要对敌军及其普通民众形成精神上的威胁。让他们在极度恐慌之余产生精神衰弱,期待着他们掀起狂乱的反蒋和平运动。”这一切充分说明了日军有意轰炸非军事目标、屠杀百姓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是违反国际习惯法准则的。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8-02-05 1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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