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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军事性奴隶:日本慰安妇制度散论
2016-02-03 10:39:41  来源:《学术月刊》  点击:  复制链接

    过去的20世纪是一个充满战争与暴力的世纪.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人类经历了前所未闻的杀戮与破坏。中国则承受了来自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所带来的苦难与牺牲。但是.即使是这场战争已经过去55年的今天,具有加害贵任的人和国家,仍没有认罪的言论、谢罪并进行赔偿.而数以千万计的受害者,或已死亡,或仍在遭受身心两方面的伤害和煎熬。“慰安妇”便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军队在亚洲太平洋战争(1931-1945年)期间实施的性奴隶制度(即慰安妇制度),是20世纪最大规模的战争性暴力。“慰安妇“制度的历史,是20世纪最野蛮的一段历史,是一段被施暴者刻意掩盖和遗忘的、却仍由受害者背负“十字架”的历史,更是一段不该忘却的历史。

  揭开“慰安妇”制度的真相

  2000年4月1日,第一届中国“慰安妇”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庄严举行。175位不同肤色的历史学家、法律学家、律师、战争的受害者等一致认定:中国是日军性奴隶—“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害国。在闭幕式上,来自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的四位学者分别用英、朝、日、中四种语言宣读大会宣言:‘旧本政府和军队在战前、战时的殖民地和占领地实施的‘慰安妇’制度是军事性奴隶制度,是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女性人权的严重侵犯,也是20世纪有组织、有计划、最残暴的战时性暴力犯罪。”

  日军在世界上的第一个慰安所设在上海,上海是慰安妇制度的起源地。甲午战争后,日军和日侨大量涌入上海。自清末起,日本海军的第三舰队就常驻上海,虹口东江湾路一号便是其海军陆战队司令部。1932年1月,日本海军指定“大一沙龙”等四家日本妓院为海军特别慰安所,从此,一种罪恶的制度开始诞生。不久,一二八事变爆发.日本组成上海派遣军大规模侵入上海。为了鼓舞日军的斗志,防止军队内性病的蔓延,时任派遣军副参谋长的冈村宁次要求日本国内组织“慰安妇团”到上海前线,为日本陆军提供性服务。这个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后来升任口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的冈村宁次也曾承认是慰安妇制度的始作俑者。他说:“昭和7年(1932年)上海事变时,发生了二、三起官兵强奸驻地妇女的事件,作为派遣军副参谋长的我,在经过调查后,只有仿照海军早已实行的征召妓女慰军的做法,向长崎县知事申请招来华进行性服务的慰安妇团。”①

  “七七事变’旧军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日军由上海、南京地区开始,将慰安所制度推广到中国各占领地,从而在各地建立了数以干计的慰安所。日军老兵自己供认:在华北前线,日军将抓来的八路军女俘虏分配到各炮楼,每个炮楼约有一个小队的日军士兵,那女俘虏便成了

  ①拍叶正夫编:(冈村宁次大将资料》上卷.原书房tv}n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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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多个士兵的专用性奴隶。等到那位女俘虏被摧残得奄奄一息之后,便被拉到操场上.作新兵练习胆量的靶子而被活活刺死。然后大家再等待着女俘虏的到来。有时等待不及,便到附近的村子去扫荡,将“花姑娘”直接抢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又将这罪恶的慰安妇制度推广到了东南亚各地。因此,慰安所遍及日军在各处的占领地,从黑龙江到海南岛,从辽宁到云南,可以说,凡是有日军的地方,都有慰安所这种“合法”的强奸中心。经过我们7年的调查和研究:查证到上海的日军慰安所至少有83家,海南的慰安所有62家;日军的性奴隶总数40多万人,其中半数是中国妇女!①

  现在,我们已找到了百余名中国慰安妇幸存者。她们每个人都有着基本相似的苦难经历。此次中国慰安妇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邀请了山西的万爱花、海南的陈亚扁和上海的陆秀珍3位原日军慰安妇制度的受害者参加,她们第一次在中国大陆以其亲身经历向中外媒体揭露了二战时期日军慰安妇制度的罪恶。像她们这样的“慰安妇”幸存者还有很多,如袁竹林、李连春、陈林桃、周巧妹、郭亚英、李秀梅、黄有良、刘面焕等。

  日本政府对慰安妇问题的立场

  自1992年慰安妇问题被披露后,日本政府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矢口否认在慰安妇间题上有什么责任。日本政府的这一无赖立场遭到亚洲各国舆论的严厉批判,也受到日本国内有正义感的团体和人士的指责。迫于内外压力,1993年8月4日,日本内阁外务参事办公室终于发表了题为《关于战时慰安妇问题》的官方研究报告,承认政府介入了建立慰安所;慰安妇缺乏个人自主权与性的自主权,承认对慰安妇的管理就像对奴隶的管理一样。此后,日本政府就慰安妇问题做了多次公开的道歉。但时至今日,日本政府仍然拒绝为日军建立慰安妇制度和经营慰安所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相反,日本政府在回答“针对妇女暴力委员会”的报告时,强烈地否认它的法律责任。他们列举的理由是:第一,对慰安妇问题,国际法的最近的发展和进步不能追溯适用。第二,“奴役”最不能准确描述慰安所的体制;根据二战时适用的国际法,禁止奴役尚不构成习惯性规范。第三,根据1907年第4号海牙条约或二战时期生效的国际法的可以援用的习惯规范,武装冲突中的强奸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第四,战争法规只适用于日军针对交战国国民的行为.因此,不能涵盖日军针对日本和朝鲜国民的行为,因为朝鲜在二战期间是日本的属地。第五,关于赔偿问题,日本政府认为战后所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已经解决;慰安妇个人无权得到这种赔偿,任何个人的赔偿要求已经涵盖在二战后日本与其他亚洲国家签订的和平条约或国际协议之中了。第六,二战时涉及慰安妇的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现在已经超过了追诉的时限。

  1995年6月,日本政府为了平息亚洲各国原日军性奴隶对它的指控,缓解舆论的压力,设立了亚洲妇女和平国民基金,希望以这种民间的方式来向原“慰安妇”进行补偿,并以此规避日本政府的谢罪和国家赔偿。这种暖昧立场理所当然要遭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亚洲国家的严厉批评,并遭到绝大多数受害者的拒绝和谴责。1998年4月21日,韩国政府公开声明,坚决反对所谓的“国民基金”向韩国慰安妇受害者每人支付300万日元,并指出,日本政府应该有诚意地切实解决慰安妇问题。1999年3月11日,菲律宾众议院人权委员会决议,要求日本政府制定慰安妇赔偿法。中国政府代表也多次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表达了立场。我们认为,

  ①详见苏智良:《慰安妇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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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种意义上,和平国民基金是对原日军性奴隶的第二次迫害。

  对日本右翼谬论的批判

  90年代以来,日本国内逐渐形成了所谓的“自由主义史观”派,其主要包括以藤冈信胜为首的自由主义史观研究会、“光明日本”国会议员联盟和新教科书编制会等。他们的主要观点之一,便是否认日本国家与慰安妇制度有任何瓜葛。日本政界的某些势力和右翼分子使用种种手段极力否认和掩盖日本的这一战争罪行。下面不妨将他们在慰安妇间题上的谬论作一梳理、分析和批判。

  谬论之一,慰安妇没有受到什么强制、强迫;慰安妇原来都是些妓女,她们是为挣钱而于这种事的。

  事实上,日军每到一地,便掳掠大批中国年轻女子建立慰安所,供他们泄欲。这种强征慰安妇的行为,不仅有大量的日本军部的文件可资证明①,还有不少日本老兵的回忆录,更有中国及其他受害国方面的大量记载。这是铁的事实。这里先举山西的几个中国妇女被强逼慰安妇的例子。1941年大年初二,日军闯进孟县Z的家,将新婚的新娘Z带入炮楼,从此,Z成了日军的性奴隶,日军没日没夜地糟蹋她。1941年春,日军侵入孟县东梁村,将少妇Y抓入炮楼边的窑洞里,每天和众多的姐妹一起遭受日军的摧残。一天,Y趁着黑夜而逃跑,但不幸又被日本兵抓了回来。Y和她的姐姐都成了日军的性奴隶。1943年,盂县河东炮楼的日军换防,新来的日军小队长渡边八一命令维持村长征集妇女充当慰安妇,否则就将村子烧毁。维持村长在西烟镇强迫5名妇女在杨家兄弟院子,供日军发泄兽欲,整整达一年多,其中一名最漂亮的妇女被渡边独占。

  在海南岛,日军要求一些村庄轮流提供良家妇女,充当性奴隶,“如果哪个村敢于违抗,日军威胁要杀死全村老小和烧光全村房屋。”②慰安所的门外有宪兵或哨兵站岗,管理者不准慰安妇私自外出。如果有逃跑企图,被日军或管理者发现,轻者毒打,重者杀死。日本政府也已承认,慰安妇丧失人身的自由,她们随军队与设备一起进出战区,丧失了人身自由和性的自主权;为了防止军人患性病,她们还需要像奴隶那样在生殖保健方面接受残忍的管制。 在“慰安妇”中确有一些是征用来的妓女,但就是这些妓女也均是被迫的,她们与日军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金钱与肉体的交易,而是日军用军事暴力手段强制使用的性工具。这里以天津的伪警察局的档案为例。1944年7月,日军命令天津“选送慰安妇”。为此,伪天津警察局命令妓业组织—乐户总会征召100名妓女,体检合格后送往山东的日军第1437部队,充当3个月的“慰安妇”。但在征召过程中遭到妓女们的一致抵制.途中尽管日军和伪警察看守严密,但她们仍利用各种机会逃跑,或者故意吃坏肚子而生病。最后,被押往部队去的仅30多人。遭受了3个月摧残的她们,每人得到的仅是象征性的2袋小麦粉!③我们再以关东军在东宁的5个慰安所为例,据朝鲜族老人、原日军性奴隶李凤云的证言,这些慰安所只准接待日军官兵,连日本随军商人等也不许进入。日军官兵的钱都交给老板,慰安妇们口袋里没有任何钱财,结果是日本老板发了大财。有些日本、朝鲜慰安妇即使能得到一些钱的,也多是军票或

  ①详见吉见义明编:(从军慰安妇资料集).大月书店1995年出版。

  ②符和积编:(铁蹄下的腥风血雨—日军侵琼基行实录》.海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09页。

  ③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伪普察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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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备券。日本战败后,军票和伪政权发行的纸币也成为废纸了,所以到头来慰安妇们除了满身伤病的躯体之外,一无所有。总之,慰安妇的实质就是军队的性奴隶,这是无法抵赖的。

  谬论之二,开设慰安所是自由的商业行为,那就像文部省的食堂一样,它利用了部队的建筑等物资,经营者不是军队;如果说有责任的话,是日侨老钨的责任,与日本政府和军队无关。

  在日军中普遍推广慰安所,是二战时期日军的一项基本军队制度,从陆军省、海军省的命令,到华中、华北方面军的文件,再到各个部队的战斗日志、老兵回忆等,都无可辩驳地说明了日军与慰安妇制度的密切关系。日军和日本政府的有关部门不仅与慰安所的建立有关,而且直接参与了慰安所的管理、运作。

  日军慰安所有各种类型,其中之一就是日军直接设立经营的,如上海的杨家宅娱乐所、广州中山大学附近的军队慰安所(驻屯此处的第18师团在(旬报)中明白指出部队管辖的慰安妇有1000人)、安徽淮南下塘集的日军慰安所以及在云南腾冲、拉孟要塞中设立的慰安所等。这类慰安所完全是日军自己设置的性奴役场所。

  还有一类慰安所是日侨设立的,这些老鸿确实带有赢利的目的.但尽管如此,它也与日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至于汉奸设立的慰安所,更是秉承日本占领军的旨意而设置的。举个例子来说,有不少慰安妇还是女童和少女,事实上,她们之沦为性奴隶,要么是日军直接强制的结果,要么是在日军知情或咬使之下进行的。这些妇女与儿童是在违背她们的意志的情况下被禁锢在慰安所里的。

  谬论之三,原慰安妇的证言没有信用。

  日本右翼势力认为慰安妇幸存者的证言没有任何信用。他们说,这些女人过了50年,记忆早已模糊,甚至会隐瞒一些真相,如收入、待遇等。由于慰安妇问题的许多资料已遭日军烧毁,又由于日本政府在这一问题上躲闪掩盖,至今仍不肯将政府有关慰安妇问题的所有资料公开,因此,慰安妇幸存者的回忆揭发就成为揭露日军实施慰安妇制度的重要证词,而右翼势力否定这些证词就是企图否定日本政府的责任,以逃脱历史的惩罚。

  事实上,尽管经过半个多世纪了,慰安妇幸存者们对这段改变她们人生的苦难经历,可以说是刻骨铭心,终生难忘的。笔者在采访中,她们还清楚地记得某些日本人的名字,慰安所的实态,自己的痛苦经历。如袁竹林女士,战时曾被日伪势力从武汉掳掠至鄂州充当性奴隶,尽管事情已过去半个多世纪了,她也从来没有再去过鄂州,但当她应调查者请求一起到鄂州寻找慰安所遗迹时,一眼就认出了慰安所的地址—关帝庙。经过我们的验证,幸存者的回忆是相当可靠的。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尽管充当慰安妇是被逼无奈的,但总是不光彩的事,因此,很多幸存者不愿回忆与揭发。笔者从事调查数年,最遗憾的事就是,好不容易找到原慰安妇时,因为有后代,她们大多不愿意再回忆那痛苦的往事。至今我们已知的全国150多名幸存者中,愿意录下证词的老人还不到其中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而近年来,在我们已掌握的名单中已经死亡了数十人。如海南的朴来顺、安徽的李天英、山西的侯冬娥等。至于没有公开站出来作证的幸存者远比我们所掌握的幸存者要多得多。所以,原“慰安妇”的证言,不仅不是谎言,而且是揭露日军实施性奴隶制度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

  谬论之四,战争伴随着强奸,应容忍基力与强奸;如果没有卷安所,一般女性就避免不了被强幕。

  这完全是荒诞言论首先,战争不一定会伴随着强奸,战场上的性暴力是支配者(压迫者)通过性器官或性差异进行的对被支配者(被压迫者)肉体和精神的暴力行为.是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所属集团的人格否定,民族和人类尊严的破坏,被害人及其集团的恫吓和灭绝行为。因此这本身就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犯罪。其次,日军设置慰安所是企图让其官兵的强奸暴行合法化。日军不是通过教育士兵和严肃纪律来杜绝强暴现象,而是为军队配备“慰安妇”来减少强奸案件,这首先就牺牲了40万妇女的贞操和幸福,改变了40万个家庭的命运。最后,慰安所的设立是否杜绝了强奸,答案是否定的。无数的事实表面,尽管在侵华日军中配备了慰安所.但强奸中国妇女的事件仍频繁地发生。这方面我们可以提供成百上千的例证①。如在海南,“慰安妇供不及时,他们(日军)就掳掠当地妇女轮奸。”②

  谬论之五,在课堂上向日本学生叙说慰安妇问题,是误导青少年,这样会使他们对自己国家失望,对长辈失望,是自虐文观。

  慰安妇问题是日本国家犯下的战争罪行之一,向日本的学生讲述这段历史事实,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历史观.真正做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否则.日本的某些政界领袖故意误导青少年,使他们相信自己的前辈所发动的战争,是想把亚洲从殖民主义压迫中解放出来,如果日本的青少年不了解战争的真实和日本过去的罪行,就不可能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就会与亚洲各国人民的历史观格格不入,试想这样他们长大后.会将日本引向何方呢?

  日本国家的法律贵任

  战争时期,日本在亚洲大规模地推行军队性奴隶制度—慰安妇制度,是对国际法准则的严重违反和践踏,是严重的甚至是空前的战争犯罪。

  其一,慰安妇制度便犯了人权。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权被称为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如英国1679年颁布的《人身保护法》和1688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著名的《人权宣言》等。尤其是《人权宣言》后来成为各代议民主制国家所崇奉的经典性政治文件。其主要内容有: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也包括任何人非于法定情况下并经法定程序不受控告、逮捕或监禁。动议、发布、执行或扣押者构成犯罪。随着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扩张,本来属于国内概念的人权也进入了国际关系领域。毫无疑问,日本实施的慰安妇制度自然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其二,慰安妇制度违反禁止奴隶交易的国际公约。早在19世纪初,许多国家已禁止进口奴隶。此后有关国家希望签署国际协议来结束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如1919年的《圣日耳曼公约》规定,将设法完全消灭奴隶制度(日本是签字国家之一)。在国联的监督下,各国又于1926年制订了《禁奴公约》.再次作了重申,该公约把奴役定义为人所处于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她)的与生俱来的任何权利都受到了限制。这项公约随后便成为国际习惯法。而日本实施的慰安妇制度就是使妇女、尤其是使敌国或殖民地妇女沦为军队的性奴隶的获取、运送使用、买卖人身的制度,它再现了奴隶买卖的残暴与灭绝人性,因此,强制征集和使用慰安妇的各项行为都是违反《禁奴公约》的。

  其三,慰安妇制度违反了人道法。人道法是指在武装纷争的行动和保护武装纷争牺牲者所决定的原则。对人进行广泛或系统的奴役被公认为反人道罪。1864年签定的《日内瓦条

  ①会见李案新等编:《侵华日军基行总录》.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杭日战争史学会等编:《日军侵华基行实录》.北京出版社1995年出版;中国史学会等编:《抗日战争》.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等等。

  ②符和积编:《铁蹄下的腥风血雨—日军侵琼基行实录》。海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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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又被称之谓第一次《红十字条约》),首次对此作了规定。此后的1906年和1929年相继签署了新的《日内瓦条约》(即第二、三次《红十字条约》,1907年还签订了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上述的条约和战后1949年8月签汀的关于保护受难者的4个日内瓦公约一起,被综合称为“国际人道法”。其主要内容有:在战争中,不实际参加战事的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身、财产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伤残肢体、虐待及酷刑;(二)作为人质;(三)损害个人的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四)伤者应予收集与照顾;(五)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须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的宣判而速行判罪或执行死刑。。

  日本政府虽然没有批准日内瓦公约.但早在1912年就宣布加入了海牙公约。公约中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攻击或轰击不设防的城镇、乡村和住宅;禁止在战争中的强奸、强制卖淫,并指出这是对于生命乃至家庭名誉的侵害。而且,国际人道法作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任何国家,不管它是否是签约国。只要它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慰安妇制度大量囚禁、强迫外国或殖民地妇女充当性奴隶,显然完成违反了上述公约及国际人道法规。如果考虑到日本当时的国内、包括军队内也毫无“人道”观念的情况,便可以理解日军为什么会实施如此多的反人道暴行。

  其四,慰安妇制度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国际社会通过了《禁止强迫劳动公约》,日本政府于1932年11月承诺加入这一公约。在二战期间,日军采用种种恶劣手段强迫中国等国家的妇女远离故乡.到战火弥漫的战场或日军占领区,充当日军的性奴隶,受到非人的待遇。胁迫充当慰安妇就是一种严重的、特殊的强迫劳动。上述公约的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女性从事强迫劳动》,因此,日本政府和军队实施慰安妇制度是难逃其强迫劳动的罪责的。对此,国际劳工机关(ILO)在1997年也曾明确指出“对慰安妇的虐待是绝对符合《关于强制劳动条约中禁止的事项》,因此,日本政府在法律上负有责任。

  其五,慰安妇制度违反了国际惯行的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规,违反了关于禁止妇女卖淫的国际法。在早期的战争法规中,如最著名1863年的《里伯条约》中,明确禁止战时强奸或虐待妇女的行为。1904年5月,世界主要国家在法国巴黎通过了《关于取缔为经营丑业而买卖妇女的国际协定》。6年后的1910年,各国在该项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取缔为经营丑业而买卖妇女的国际条约》。到1921年9月,各国又在日内瓦签署了《关于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国际条约》,1933年更进一步补充制定了《关于禁止买卖成年妇女卖淫的国际条约》。概而言之,这些条约的主要内容有三点:第一,凡以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的丑业为目的,劝说、引诱或拐带未成年妇女(21周岁以下)者.虽已经得到本人的同意,将构成犯罪。第二,凡以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的色情业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滥用权力及其他一起强制手段,劝说、引诱、拐带成年妇女者.将构成犯罪。第三,无论任何人,凡以在别国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的色情业为目的,劝说、引诱、拐带成年妇女者,虽已经得到本人的承诺,将构成犯罪。

  对于以上四项国际条约,除了1933年的条约日本政府以国情不同为由未予批准外,对于其他三项条约均于1925年寄呈批准书,成为这些条约的成员国。不过日本在批准这些条约时,也曾利用这些条约中种族歧视条款和对殖民地的歧视等条约本身的漏洞,作了相当大的保

  ①参见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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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①。尽管如此,日本作为国际联盟的创始成员国,理所当然必须遵守《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列入《凡尔赛条约》第一部),该盟约明确规定禁止贩卖妇女、儿童等。

  禁止买卖妇女卖淫在当时的世界上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使成年妇女卖淫而买卖妇女的行为,即便是在已经得到妇女自身同意的场合,也是一种犯罪。日本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使用欺骗、劝诱、绑架等暴力手段强征慰安妇,毫无疑义的是属于“经营为满足他人情欲的丑业为目的”而买卖妇女的行为。而且大量的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有日本政府和军队的参与,这当然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国际性犯罪和国家犯罪。

  其六,趁安妇制度也是战争犯罪。20世纪采用的最基本的国际战时公约—1907年第4号《海牙公约》(即关于在陆战中遵守法律和习惯的《海牙公约》)明确指出,所谓的战争犯罪,是指把战争当作主权国家权利的情况下,交战国军队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②,包括使用有毒或其他被禁用的武器,杀害或虐待战俘,攻击、掠夺和屠杀平民等。该公约第3条明文规定:“如果情势有所必要,违反本公约之(陆战规则)规定的交战者,应付出赔偿。该交战者应对其武装部队中一部分人员所做的行为负责。”该公约的第46条规定,在战时缔约国有义务保护“家庭尊严和权利”。这“家庭尊严”显然包括家庭中的妇女权.即不受强奸行为的侵犯。日本在1911年12月13日签字承认了该公约。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则进一步扩大了战争犯罪的范畴。这些在二战时期已经确凿地成为国际习惯法了。纽伦堡审判法规第6条也规定,盟军以“战争罪”来判决若干战犯,“战争罪”包括在被占领领土上虐待平民或流放他们用于奴隶劳动或其他目的。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规第5条也含有类似条文。

  在日本侵华战争中,日本基于政治(战争)、种族(歧视中国人)等目的劫掠、监禁、蹂痢中国各族妇女,剥夺她们作为人的尊严,驱使其成为日军的性奴隶,明白无误地构成了战争犯罪。而且,日本政府与军队有组织地实施慰安妇计划,使之制度化,从而使这一犯罪性质更加严重,危害更大。因此,即使从当时国际法的角度来说.日本推行的慰安妇制度也是一种战争犯罪。日本某些政客和右翼要辩护‘’慰安妇”计划合法,是根本无法站住脚的。

  那么,现在的日本政府是否需要对慰安妇制度负责呢?答案也是肯定的。根据国际法主体一致性原则,一国的新政府应对原政府的债务,包括违背国际法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即政府渍务继承。日本国宪法第98条款规定:‘旧本国对签订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要诚实地遵守之。”现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96年和1998年的两次慰安妇专题报告均已明确认定前日本军国政府对慰安妇计划负有责任,则日本现政府应该也必须继承这一债务。事实上至今为止,日本政府并没有对这一继承性提出异议。以上也是中国及其他受害国民众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国际法的根据。

  战后国际社会对日本“慰安妇”犯罪的认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制订了(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女性差别废除条约)等国际公约,维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及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1993年维也纳世

  ①例如, 1910年条约的第ll条规定:该条约暂不在殖民地地区实施.如实施时.将以文件形式通告。1921年条约的第14条也规定:缔约国可以宣言的方式将殖民地等地区剔除在外。日本政府在批准加入这些条约的同时,曾发表宜言,宜布该条约的实施范围不包括朝鲜、台清、关东租借地、库叶岛南部地区等在内。

  ②详见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2分册,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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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界人权会议宣言明确指出:对女性的暴力就是对女性人权的侵害。接着,同年的联合国大会也发表了(废除对女性暴力宣言)。总之,依照普遍的国际人权及女性的人权观念,恢复性奴隶制等战争状态下的性暴力受害女性的正义与尊严,是构成国际市民社会的我们每个人的道德责任,也是国际女性运动的一个重要课题。

  目前对日本政府的“慰安妇”诉讼共有7件。其中涉及中国的有3件,即1995年8月7日,李秀梅等中国慰安妇第一次状告日本政府案,1996年2月23日,郭喜翠等中国慰安妇再次状告日本政府案,1999年7月14日,台湾幸存的9位原慰安妇状告日本政府案。这种原“慰安妇”受害者以个案通过诉讼争取赔偿,诉讼费用极为昂贵,诉讼时间旷日持久,对当事人而言不堪负担。她们都年事已高,恐怕等待不了挽回尊严和获得赔偿的那天。因而,合理的解决方法是日本政府承认其法律责任,并提供赔偿金。

  1994年11月22日,国际法学委员会((ICJ)劝告日本政府.对涉及战争犯罪,必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所谓两国间的条约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并敦促日本在立法和行政方面设置专门机构,向每位高龄受害者个人支付4万美金。1995年9月的北京妇女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更明确指出:“战争状态下的强奸及性奴隶制等对女性的暴力,无疑是战争犯罪,必须揭露其真相,对被害者进行赔偿,并处罚加害者。”美国司法部于1996年3月4日宣布,禁止日本七三一部队和慰安妇制度有关联的16人入境。次年3月20日禁止名单又增加了17人。7月1日,美国联邦众议院通过利宾斯基议员提出的议案,要求日本政府必须对残暴的战争犯罪进行明确的正式谢罪,并向“慰安妇”和南京大屠杀等受害者进行赔偿。

  199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命拉蒂卡·科玛拉斯瓦密( Radhika Comaraswamy)为特别报告官,对日本的“慰安妇”问题进行全面调查。l996年4月10日,该委员会一致通过了科玛拉斯瓦密的《对女性施暴的报告书》。报告书首先指出: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强制把朝鲜半岛等地的妇女抓去充当慰安妇,无异是把她们当作“军事性奴隶”,而且把这种性奴隶移送他国,是“非人道的行为”,因此,“把女性及少女诱拐为慰安妇,并对她们进行有组织的强奸,显然是施于一般市民的非人道的行为,是对人类的一种犯罪行为。”报告书要求日本政府承认这一罪行,并劝告日本政府以国家之立场向原日军慰安妇们进行谢罪和赔偿,对加害者予以惩罚。科玛拉斯瓦密还具体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以下六点忠告:(一)日本陆军创立的慰安所制度违反国际法,政府应承认其法律上的责任;(二)应对被抓去充当性奴隶的受害者进行个人赔偿;(三)应公开有关慰安所及其关联活动的资料;(四)对每位受害妇女进行书面的谢罪;(五)在教育场所中,加深日本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六)尽可能追究及处罚募集慰安妇和设立慰安所的责任人。①关于索赔问题,丰巳告书再次肯定了1994年国际法学委员会(ICJ)发表的有关慰安妇调查团报告书的基本观点.那就是:政府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应该支付给政府,它并不包含基于被损害的个人的索赔权;因此.受损害的个人完全有权利要求加害国予以赔偿,这是任何国家政府或其他组织不能剥夺的。

  为了对慰安妇制度作深入调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97年再度指定凯·麦克尔道格尔女士(Gay J McIDougall)为特别报告人。次年6月22日,凯·麦克尔道格尔向人权委员会递交了关于“慰安妇”问题的报告。报告指出日本政府对于建立和实施慰安妇制度具有不可推卸的

  ①Ms. Radhika Coomaraswamy :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u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its muses and conseyueences. in ac- cordance wUh C}mmi}.cion on Human Rights recmlutiu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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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日军普遍地、制度化地卷入了慰安所的建立和运作,日本政府有战争责任;而日本在战后与亚洲各国缔结和平条约等时,隐瞒了它直接介入建立慰安所的真相,之后又以签订了这些条约为口实以逃避其责任,是不妥当的。对于战争赔偿的起诉问题,报告指出,凡涉及奴役罪、反人道罪及战争罪的案件,均存在“普遍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因此对慰安所体系的责任人,任何国家都可以对这类案件的罪犯进行检控;日本政府有贵任和义务必须为慰安妇所受的基行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应该是日本政府向原慰安妇进行个人赔偿;另外,也可以由受害的国家出面代表其公民进行索赔,为此,这些国家应该组建向受害者分配赔偿的机制。而且,这种检控和索赔并不受任何时限的限制。反人道罪和战争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最后,报告书指出:“战争已经结束了半个世纪以上,此种问题仍未解决,正是妇女生命仍然受到贬值程度的证明。令人伤感的是,未能及时处理二战中大规模的性犯罪,已经增加了今夭类似性犯罪的免罚程度。日本政府确实采取一些步骤,向至少10万在慰安所所受难的妇人道歉及赔偿。但是,日本政府不完全地接受法律责任以及此种责任的后果.都是完全不充足的。现在必须在日本政府身上来采取必要的最后措施提供补救。”。

  该报告书得到中国、韩国、朝鲜和东南亚等地慰安妇制度受害国的高度重视,他们充分肯定了报告书的成绩。稍感遗憾的是,由于对中国方面的调查不充分,该报告仍认为日军的“慰安妇”有20万人,其中最多的是朝鲜人。但也包括中国大陆、荷兰、印尼、日本菲律宾和台湾妇女。近年来,中国方面的调查表明,被强制为日军性奴隶的妇女中,中国妇女的人数最多,至少有20万人,整个战争期间,日军的性奴隶总数达到40万人以上。所以,中国是日本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受害国。

  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慰安妇”这一战争遗留问题极为关注。1999年8月23日和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两议会通过决议,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因日本的战争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受害者进行明确的谢罪,并尽快进行赔偿,该决议还希望美国总统和联邦议会为此而采取适当的行动。2000年1月12日,香港立法会通过决议,要求日本政府就当年侵华犯罪必须做到,第一,向中国人民谢罪;第二.向南京大屠杀、七三一部队、“慰安妇”、强制劳工军票等被害者及其遗族进行谢罪和赔偿;第三,归还钓鱼岛;第四,公开有关的资料和秘密文献;第五,对日本青年和国民,进行正确的历史教育。。5月,联合国人权法规委员会也再度质问日本政府,究竟何时能解决“慰安妇”问题06月19日,美国众议院的民主党议员莱恩·埃贝斯(依里诺依州)等18名议员提出议案,要求日本政府必须对南京大屠杀、慰安妇、七三一部队细菌战等原日军的战争犯罪进行正式道歉和赔偿。6月5日,在2000年联合国特别女性会议上,朝鲜代表李衡哲大使严厉批判了日本实行战时军事性奴隶制度的罪行,要求日本政府必须对朝鲜等受害国进行谢罪和赔偿。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会上多次表明了与各国基本相同的立场。

  同时,日本国内有良知的各界人士也在积极敦促政府改变立场,章出勇气,承担责任。1995年1月24日,日本律师协会建议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和国际司法机构.对“慰安妇”受害者个人进

  ①凯·麦克尔道格尔:《现代形式的奴役—有计划的强奸、性奴隶以及在武装冲突时的奴役行为》.松并耶依解说.凯风社1998年出版。

  ②《关于促进战时性的强制被害者问翅解决的法案》.要求《关千促进战时性的强制被容者问皿解决的法案》联络会议.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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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赔偿。荒尾信一、吉见义明、吉田裕、林博史等进步历史学家组成的日本战争责任资料中心.长期来致力于日本侵略史的研究和调查,大大推动了慰安妇问题研究的深入。历史学家若机泰雄更明确提出,要重建体面的日本国,就要彻底废除天皇制,他说:‘旧本人是患健忘症的国民,其他国家的国民并没有像日本那样健忘。……假如日本继续维持天皇制不变,那么,受害各国的仇恨今后至少要维持数百年。在某种情况下,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再需要日本的援助,也就是说有求于日本的理由消失的话,那么,这种仇恨恐怕会更加厉害。”因此,他规劝道:“在日本出现较大的混乱之前,在外国尚未施加强大压力、日本尚未成为国际社会蔑视的对象之前,反过来说,在国际社会还有助于恢复日本的名誉、日本内外形势还比较稳定的今天,应该尽早废除夭皇制”。①在日本,旨在解决“慰安妇”问题的较有影响的活动有两起,一是发起通过《战时被强制性行为受害者赔偿法案》的运动,二是“2000年东京女性国际战犯法庭”活动。

  1999年7月,日本的中国人原“慰安妇”国家赔偿请求诉讼辩护团、中国山西省性暴力被害者损害赔偿等请求诉讼辩护团、台湾“慰安妇”赔偿请求辩护团等7个团体组成请求原“慰安妇”赔偿立法律师团协议会,发表(第一次战时性的强制被害者赔偿要纲)。他们协调合作,旨在最终立法并敦促政府对被害者进行谢罪和赔偿。到2000年4月10日,他们向日本参议院提出了(促进解决战时性强制被害者问题法案)。该法案(草案)正文共11条,附则5条。其中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日本国家承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及战争期间,由原日军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使妇女充当“慰安妇”并强迫其从事性行为是战争犯罪,并对这些战时性强制被害人个人进行道歉、赔偿。②

  1998年,为了审判日本实施慰安妇制度的罪行,国际社会决定筹建设置"2000女性国际战犯法庭”。该法庭将于今年12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由被害的国家和地区(韩国、北朝鲜、中国大陆、台湾地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际咨询委员会及女性人权的专家和活动家三方面构成的国际实行委员会。其目的旨在究明作为日本帝国军队控制的殖民地及侵略战争一环—在亚洲各地设立慰安所,将大量女性强制沦为“慰安妇”的性奴隶制等性暴力的真相,明确国家及个人应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并恢复被害女性的正义、人权和尊严,切断并防止再发生战争状态下对女性暴力不处罚的循环。

  今年是抗日战争胜利55周年。战争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了.但是日军侵华的“慰安妇”制度、细菌战、毒气战、强制劳工、三光政策,以及南京大屠杀等战争遗留问题仍没有彻底解决。战后德国的赔偿做法也许可以供日本政府借鉴,德国政府认为,赔偿关系到对历史的认识,关系到国家的荣誉,是能否尊重国际法原则的考验,是德国为国际社会重新接纳的基本道德前提。令人遗憾的是,至目前为止,日本政府所作所为恰恰与德国的相反,这种政治上的落伍和道德上的没落已令世界各国的人民感到震惊。对加害国而言,首先是要认定并承认侵略战争的罪行;其次是必须追究加害方从国家到个人的责任,并通过赔偿来体现这一认识,从而断绝在战争中对女性的性暴力不予以处罚的循环。通过对这一20世纪人类历史中悲惨一页的反省与认识,使人们变得理智起来,以便不再重演这类悲剧,人们应该铭记:当正义无法伸张时,人类文明将永远无法进步。

  ①若拢泰雄:《日本的战争贵任)(赵自瑞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49页。

  ②要求原“慰安妇”赔偿立法辩护团协议会:《战时性的强制被害者赔偿要纲案》,2000年4月。

  (摘自《学术月刊》200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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