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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外交/近代中国关于抚顺煤矿的两次对外交涉
2019-06-28 14:29:02  来源:原创: 郭美池 抗战文献数据平台 1月10日  点击:  复制链接

  抚顺素有“煤都”之称,矿产资源丰富,据统计,1940年抚顺煤矿的产量曾高达930万吨,平常的产量也占东北煤矿总产量的80%以上。然而,这样一处规模宏大且产量丰富的煤矿,在1905年到1945年间长期被日本把持,作为南满铁路的附属事业由日本独立经营。1945年8月,苏联出兵东北并接收了抚顺煤矿,且试图与中方合办此矿,遭到国民党政府的抵制。

  本文即利用平台上的各种史料,对中国近代关于抚顺煤矿归属问题的两次对外交涉进行梳理。试图向读者呈现,在客观条件不利的环境下,中方(清政府、国民政府)是如何在对外(日、苏)交涉中力争权益,最大程度地避免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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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关于抚顺煤矿的交涉(1905-1911)

  抚顺煤矿自辽金以降,久有开采,清时因恐损及陵寝风水,将之封禁。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经王承尧、翁寿先后奏请,清廷允许其开采煤田。后二人因划界起争端,又归王氏独办,名为华兴利煤矿公司,并借有华俄道胜银行股银以协助资本。日俄战争之后,日本以道胜借款事为由,称抚顺煤矿为俄人独立经营,遂欲“继承俄产”,将煤矿据为己有。

  图为“煤矿的沿革”,出自平台《满洲忧患史》卷四。

  面对日本军队已进驻抚顺煤矿的既成事实,清廷试图据理力争,与日人进行交涉,但双方始终各执一词,并未谈出结果。在矿权交涉中,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奉天巡抚唐绍仪等人认为抚煤为日人势所必争,因此主张以矿产为资本,与日本合办抚顺煤矿。1908年7月,徐世昌向外务部提议此举后,得到外务部的赞同:“抚顺矿务,日人既不肯退还,自亟应筹一结束办法,尊意作为合办,所见极是,即希照此饬司与日人就近妥速筹议,以期就范”。

  1908年7月9日,唐绍仪就如何与日人合办抚顺煤矿致徐世昌电,“抚顺煤矿事,尊意所拟合办一层,惟我无资本,恕难办到。且此外千金寨及安奉铁路等处,矿产尚多,若援例合办,反为日人增添利益。鄙意抚顺(煤矿)为南满洲所必不可少之矿,日人势所必争,似应另筹一特别办法,拟将矿产作为我之资本,其余机器一切布置用费均由日人筹出,作为日人资本…此外他矿不得援以为例”。出自平台《北洋军阀史料·徐世昌卷四》。

  然而,随着中日在东北关于铁路、矿产等权益的冲突愈加频繁,日本政府将抚顺煤矿加入东三省五案交涉中,并“以延吉主权为要挟”,清政府最终不得不放弃合办煤矿的构想,在矿权问题上作出让步。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1909.9.4),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在北京签订《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又称《满洲五案协约》),其中第三款规定日本政府有开采抚顺、烟台煤矿之权,这也是清廷在实力不强、环境不利的条件下的无奈选择。

  《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出自平台《日帝国主义侵略我国之条约》。

  通过一份签约后外务部上奏的奏折,我们或许可以理解清廷为何会对矿权作出让步。奏折中云:“抚顺、烟台两矿,彼已列为南段(南满)铁路之营业,此时势难争回,所虑者侵我主权耳。今欲订明尊重中国一切主权及应纳各项,则该矿亦不至有所牵碍”。面对煤矿已在日人经营下的既成事实,清政府区别了主权与开采权的主次之分,力图以开采权的让步换取主权(包括延吉主权)。

  图为《外务部奏中韩界务暨东三省交涉五案议定条款折》,出自平台《宣统条约》。

  宣统三年四月十四日(1911.5.12),中、日按照“满洲五案协约”第三条,签订《中日协定抚顺烟台煤矿细则》,对两矿情形作出具体规定。至此,历经多年的抚顺煤矿交涉,以清政府保有主权、日本政府获取开采权而告终。

  《东督赵尔巽咨外部报与日员议定抚顺煤矿细则文》,出自平台《清季外交史料》。

  2

  中、苏关于抚顺煤矿的交涉(1945-1946)

  1945年8月,随着战争的结束,国民政府对收复区的接收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根据《经济部工矿商业复员计划》中对收复区的敌伪矿业接收整理计划,“敌国在中国矿业之资产权益一律收归国有,由政府经管处理”,其中,还详细规定了东北各个煤矿的接收整理办法,拟设辽东煤矿局统辖包括抚顺煤矿在内的各矿事业,并计划由资源委员会独资经营。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经济部的理想计划只流于文字纸面,之后在实际接收中所出现的诸多困难,再次使我们认识到了何谓“形势比人强”。

  10月17日,东北行营代表熊式辉、张嘉璈等人和马林诺夫斯基元帅第二次会谈之时,马元帅提出“抚顺煤矿需供给中长路用煤,将来应归中长路经营”,意为应由中苏合办经营。根据《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关于中长路的协定,中苏应组设中国长春铁路公司以共同经营中长路,若抚煤归属于中长路经营范围,将有损于东北工矿的自主权,也意味着日后不能引进他国资本。对此,张嘉璈主张“满铁附属事业最重要者为抚顺煤矿。今中央政府已(对长春路)担保煤之供应,不能再以矿产归入长春路”,(根据中长路协定第十二条,中国政府对铁路业务上所需燃煤之供应担任充分之保证)。

  《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可简称为“关于中长路之协定”),内中规定了共同经营的范围,出自平台《中苏条约与双十协定》。

  此外,从法理层面上来讲,抚顺煤矿并不在中长路经营范围之内。如上图所示,协定中对中苏共同经营的范围作出了界定:“以中东铁路在俄国及中苏共同管理时期与南满铁路在俄国管理时期… 所建置并直接供该铁路之用之附属事业为限”,其他附属事业应归中国政府完全所有。通过前文对抚顺煤矿历史沿革及中日交涉的梳理,可知抚煤是南满铁路在日本管理期间的附属事业,因此应完全归中方经营所有。(平台上有许多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所编的统计资料,如《中国长春铁路客运统计年报》、《中国长春铁路货运统计年报》、《中国长春铁路业务统计简报》、《中国长春铁路营业统计月报》等,对中长路运营状况感兴趣的读者可进一步探寻。)

  中长路略图,出自平台《中国长春铁路客运统计年报》。

  12月11日,张嘉璈向苏方经济顾问斯拉特阔夫斯基询问,苏方拟将哪些煤矿加入中苏合办公司经营,斯氏答复的名单中并无抚顺煤矿,张进一步问道,抚煤是否也不属于中长路经营范围?斯氏称“长春路所属事业问题,不在余职权范围之内”。次日,张嘉璈告中长路苏副理事长加尔金,抚顺煤矿应归中国政府所有,但所产之煤优先供应于中长路使用,加尔金表示可以考虑,“愿先研究其历史”。

  24日,在经过多次经济合作交涉之后,斯氏顾问向张嘉璈提出“现在各工厂日有破坏,最好贵方迅速派员前往主持,姑暂不论是否正式接收”,次日,张与加尔金说明“抚顺煤矿,应归我方经济委员会接收,并派张莘夫前往主持”,加尔金表示同意。

  张莘夫事件后对抚顺煤矿的报道,出自平台《海光》第16期,1946年3月20日。

  1946年1月14日下午,正值张莘夫从沈阳赴抚顺之时,斯氏突然表示要将抚顺煤矿加入中苏合办重工业范围,次日,张嘉璈派人告知斯氏抚煤加入合办之事“使我为难”,请其慎重考虑。在这种情形下,身处抚顺的张莘夫一行人显然不能从苏军手中顺利接收煤矿。

  21日,蒋介石根据“缩紧”方针(“关于经济合作方针,此时只可缩紧,不宜太宽。”,具体可参见我们此前推送的《东北经济合作谈判(二):迁延不决》一文),致电指示东北合办事业的新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前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之附属事业,以及(包括)抚顺煤矿,决不在合办之列。以前在莫斯科商订协定时,业经言明,应由中国收回”,实际上,中方在商订条约时仅是提出了东北工业应归中国所有,而斯大林表示“满洲各项企业,属于特种公司组织者,并归苏联所有,充作战利品。属于日本私人者,可交回中国,赔偿中国人民战争损失”,也就是说,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达成一致。

  同日,外交部长王世杰在日记中记道:“在长春之苏军人员,提出一备忘录,谓苏联政府准备以价值二十二亿元之日本工矿业(在满洲)让与中国;另有价值三十六亿元之日本工矿业(在满洲),则要求中苏均分,作为合办事业。蒋先生嘱翁部长将三十六亿元清单中之抚顺煤矿等项删去,命张公权(即张嘉璈)与苏军商洽”。

  抚顺矿区示意图,图片来源:《地图周刊》第2期。

  此外,面对中共已在东北立足发展的状况,蒋一方面不承认中共军队的合法性,不与其直接交涉,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在实际接收中可能会受到来自苏、共的阻碍,因此在电令中指出,“凡应由吾国接收之事业,应向苏方提请为事实上之协助,使可顺利接收,而不为非正式组织或武力所盘踞”,然而,苏方是否协助接收又取决于经济合作交涉能否达成协议,由此双方在先接收还是先经济合作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个怪圈,蒋的此项指令也无法落实。

  2月10日,蒋邀请宋子文(行政院长)、王世杰、翁文灏(经济部长)、蒋经国、张嘉璈等人共同商讨经济合作最后方案,此方案对苏作出了最后让步,同意将鹤岗煤矿、鞍山钢铁事业、辽东半岛盐场、东北民航等加入合办,但是仍坚持“抚顺煤矿必须交还中国”。

  3月27日,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面见外长王世杰,递交经济合作提议案,提出苏方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经济合作企业种类,其中包括抚顺煤矿。此时,双方除了抚煤之外,在其他合办事业上已取得一致,是最有可能达成经济合作协议之时。然而随着局势的变化,中方态度亦有变更,如董彦平(行营副参谋长)、张嘉璈等人认为即使接受苏方的合作条件,国民党军队也不能顺利接收东北北部五省。王世杰更是主张暂存观望态度,等待美国对苏方针是否变化,再行答复苏大使。

  4月中旬,在中苏进行第一次正式经济会谈之后,苏方对抚煤合办问题作了让步,彼得罗夫告知张嘉璈“抚顺煤矿可以剔除,希望换以珲春煤矿”。然而,在长春已开战火的情势之下,东北局面似乎已经无力转圜,谈判也就不了了之。

  这两次关于抚顺煤矿归属问题的中外交涉,时隔三十余年,不仅交涉主体不同(从清政府到国民政府)、交涉对象发生变化(从对日交涉到对苏交涉),且所处的国际环境更是相差甚远,但同样可以显示出在不利的外部条件下,当局如何在对外交涉中力争权益、减少损失,而从中我们也更多的感受到历史的延续性而非断裂性。

  此外,平台上仍有许多有关抚顺煤矿及东北矿业的其他史料,如《中国矿业纪要》、《近代中国实业通志》、《今世中国实业通志》(着重于矿产统计),《满洲忧患史》、《日本侵略满蒙史》、《日本侵略中国痛史》(着重于被侵占的历史)、《东北大学周刊》等,这些史料详细记载了抚顺煤矿的矿藏产量、炭坑分布、采矿设备、历史沿革等,不仅为观察煤矿历史提供了多样的视角,也给我们研究近代矿业的发展带来极大便利,尚待大家进一步探索。

 

  往期回顾:

  战后初期东北问题的形成:基于时、空视角的考察

  东北经济合作谈判——从埋下隐患到打破僵局

  东北经济合作谈判(二):迁延不决

  张莘夫事件:国、共、苏三方的不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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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振中 最后更新:2020-07-13 21: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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