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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湖南田赋征实述论
2014-09-04 16:19:56  来源:《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第5卷第3期  点击:  复制链接

  田赋征实是为了适应抗战时期粮食供应需要,国民政府将地方田赋收入由原来的征收货币改为征收实物,是当时粮政方面最为重要的措施之一。目前学界对田赋征实的研究多集中在制度和实效方面,从区域性的研究来看,也多限于四川、山西、陕西、甘肃、云南、广东等地,而对湖南田赋征实的研究较为薄弱。1944年3月5日,湖南省主席薛岳谈到田赋征实时声称:“湖南对国家贡献居全国之冠。每年除供给军棉7万担、军布300万匹、军粮1000万石外,尚须接济邻省更大更多之需求。”湖南是田赋征实之大省,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本省乃至全国的战时财政经济基础,对抗战胜利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对湖南田赋征实之实施概况、方式以及实效作一简要论述。

  一、湖南田赋征实之实施

  有研究者认为1941年国民政府实施田赋征实的直接原因是粮食危机。然而,抗战前期湖南的粮食生产和储存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反而因为稻种的改良,加之风调雨顺,都得到不断攀升。1940年全省稻谷和杂粮产量达到167 225 014 市石,除本年消耗1 519 819 414市石外,尚可剩余74 005 600市石。据湖南省政府调查统计,1938年储粮4 779 780市石,达到湖南历史积储的最高峰。1939年后虽有所下降,但最低年份存粮也在3 000 000市石以上,亦可谓丰足。因此,湖南的粮食生产和储存对本省的军需民食应付裕如。从历史资料来看,湖南这一时期也未爆发严重的粮食危机。故笔者以为,湖南田赋征实的实施与国家战时粮食政策的推行息息相关。

  随着战区扩大,军粮供应愈发困难。为掌握物资,解决军粮民食,国民政府决定在全国推行田赋征实政策。1941年3月2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田赋改征实物暂行通则》,规定田赋改征省份应自即日起,尽量征收实物。不久行政院颁布了《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章程》,其规定除已失守地外,其余各省一律征收实物,并由财政部在各省县设置田赋管理处,此为田赋征实的开始。

  为贯彻国民政府的政策,湖南省政府于同年7月16日,在战时省府驻地耒阳成立了“田赋管理处”,直辖于省财政厅,处民为胡迈,副处长为石宏规。当时临湘沦陷停征,永绥无赋,湖南省实际上掌握经征事宜的县份共73个。同时,湖南省各县设立田赋机构,采取经征经收分立原则:经征由田赋机构负责,在省内为湖南省田赋管理处,在县为各县田赋管理处,县以下为经征分处,从农民手中征粮;经收则由粮食机构办理,在省为湖南省粮政局,在县为各县粮政科,县以下为经收分处(即各县粮食仓库及分仓),从农民手中收粮。但采用经征、经收分离的办法,割裂了事权,田赋管理处和粮政科两个机构互相牵制,且对于粮户纳粮手续繁杂,造成田赋征实效率低下。

  为了集中力量,统一事权,1942年国民政府将各省粮政局与田赋管理处合并改组为田赋粮食管理处,由其管理有关田赋及粮食的行政与业务事项,并可对各县县长发布指令和承办省府布置的工作。湖南省遂将原来粮食机关主办的经收事务,划归各级田赋机关办理,并受省粮政局指挥监督;各县田赋管理处也与粮政科合并为田赋粮食管理处,简称“田粮处”。

  1943年底,湖南省各县田赋粮食管理机构合并完毕,经征经收合并为一,田赋征实有了专门的机关管理,较经征与经收分立阶段征实的效率大为提高。此后几年,湖南田赋征实大致沿用1942年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期间,因第二、三次长沙会战,许多县份遭日军严重蹂躏,湖南省政府决定免除一些县份的田赋,如1942年2月8日省政府决定免去临湘、岳阳3年田赋,长沙东北各乡2年田赋。1943年“常德会战”之后,省政府免除滨湖地区本年度田赋和购粮。

  1945年春夏间全省大旱,许多县份无粮可征,田赋征实遇到很大困难。恰逢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特此减免田赋一年,湖南田赋奉令豁免一年。

  综上述,湖南田赋征实紧随国民政府政策,并适时调整田赋征实机构,虽其后标准有所变化,但湖南田赋征实基本上和国民政府政策保持一致。

  二、湖南田赋征实之方式

  湖南以产谷而素负盛名,田赋改征收实物,要征集稻谷。湖南田赋征实推行的过程中,还伴随着“随赋带购”、“随赋带借”等征粮方式。

  1.征收实物

  征收实物是田赋征实的核心内容。1941年8月1日,湖南政府颁布了《湖南省田赋管理处战时征收实物实施办法》,规定田赋征收标准为:稻谷“折合率依各县1941年份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国币1元折合稻谷2 市斗计算”。此标准对于产粮多的县份来说,还算合理。而且征收实物,免除了粮农将粮食换为法币过程中的周折与剥削。

  开征时全省田赋额征应收稻谷为3 170 880余市石,但按照往年征收法币实际征得七成左右的情形来看,是年改征实物额定数为220万市石。通过各方面的努力,1941年度实际征实得谷约263万市石,超额完成预定目标。

  1942年,战事愈紧,货币贬值,国库贫乏,国民政府又将田赋征实的标准提高一倍,由原来每元征收2 市斗增为4 市斗。湖南省政府谨遵其指令,并加大力度征实,成绩颇佳,全年征实所得稻谷487万石,为抗战中征实最多的一

  年。其中仅长沙、浏阳、宁乡三县征实数达469 059市石,约为当年安化县征实5 874.894市石的80倍,湖南省征实总额1/l0。1943年1月17日湖南省田粮处处长胡迈对湖南田赋征实的成绩称赞道:“自1941年秋田赋改征实以来,至本月共征稻谷1 000万石,居全国第3位”。

  1944年抗日战争进入最后阶段。9月国民政府发布《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规定“征收棉花区域,按赋额每元折征皮棉5斤”,于是棉纱、面粉、食糖等先后推行征实。湖南的棉花、布匹亦列入征实范围。是年日军大规模入侵湖南,全省大部分县份沦陷,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征实遭到严重影响,全年征实所得稻谷仅为228万市石,不足1942年的一半。

  2.“随赋带购”

  田赋征实后,国民政府每年征得的粮食仍不能维持军粮供应,于是在征收实物外,又推出公买余粮政策,后为简便手续,又将公买余粮改为“随赋带购”。

  1941年7月国民政府对征购制度进行调整,每年参酌各省所需和当地粮价,分省核定征购数量标准及价格,给与一部分现金与一部分粮食库券或储蓄券,购买粮户余粮。是月,湖南省政府颁布《湖南省公买余粮办法》,规定:“无论公私田亩,暂定山田每亩由政府公买田东余粮上粒谷5市斗,水田每亩公买东余粮上粒谷7市斗,外籍田东1市石,佃农3市斗”。随后湖南省又公布了《湖南省公买余粮实行细则》,以征一购一为粮食征购原则,即按田赋1元征实稻谷2市斗,随赋带购谷2市斗。并设置公买余粮收运所机构,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公买余粮的顺利进行。此为“随赋带购”的雏形。

  1942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修正田赋征收实物及随赋带购粮食办法》,小额粮户可以免征购,大额粮户采用累进办法征购,征购总额达到征购限额为止。湖南省正式将公买余粮改为“随赋带购”,并具体规定随赋带购的标准“湖田每田赋1元,征收田赋实物(稻谷)4市斗,带购军粮1.2石,共计1.6石;山田每田赋1元,征收田赋实物4市斗,带购军粮4市斗,共计8市斗”。征购的标准有所增加。同时由省粮政局核定本年计划购粮价格,每市石80元,三成平价支付现金,七成发放粮食库券或美金公债,从征购之年后的第三年起分5年平价偿还。

  由派购到田赋征实,再进而征购合一,避免了人们交纳粮食的繁琐。这种征购手续简便,实施以来,成绩卓著。全省1942年度随赋带购稻谷约580万市石,结合征实所得,总量达1 067万市石,约为当年全国征实征购稻谷总额55 880 103 市石的1/5。1943年度征购387万石,亦位居全国省份征实征购前列。

  不过“随赋带购”带有很人的强制性,地主和富裕的粮户通过各种手段转嫁负担,农民田赋相当于增加了一倍,而且法定购价过低,实为国民政府加重了对人们的搜刮。

  3.“随赋带借”

  因抗日前线军需浩繁,国民政府征实、征购所得仍不能供给;加之,粮食征购存在多种弊端,遭到社会的强烈反对。在各界强烈呼吁下,国民政府将随赋带购粮食改为随赋带借粮食。1944年,国民政府为减轻国库负担,通令各省征购一律改为征借。湖南省亦以“紧缩通货”为名,将随赋带购改为“随赋带借”,按“田赋1元征谷4市斗,并带征县级公粮1.2市斗,山田每赋1元借谷6市斗,湖田每赋1元借谷10市斗,次湖田借6市斗”,山田全部由田主缴纳,湖田、次湖田按东六佃四的比例,分摊缴纳。随赋带借施行后,不发现金,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交粮收据上另加注明,作为征借的凭据。而且把县级和省级附加公粮随赋一起征收,实际上是田赋又增加了。

  总之,湖南田赋征实、征购与征借标准不断提高,农民负担日益沉重,引发人们不满,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抗征”、拒缴田赋的运动。湖南省政府派兵催追强制完纳,并对滞纳的进行处罚,湖南粮农为抗战大局而作出巨大牺牲。

  三、湖南田赋征实之评价

  对田赋征实的评价,学界看法不一,但近年来多趋于客观和肯定。湖南作为田赋征实的大省,1941年至1944年4年共征稻谷约25 670 000市石,所收到的效果非常显著:

  首先,有效地集中战时的物力财力,保障军粮供应。湖南所征稻谷主要用作军粮,据相关资料统计,列表如下:

1942年和1943年度湖南配拨和已拨军粮数量表

  单位:米(大包)

   (资料来源《1942年度各省配拨军粮及已拨数量表》和《1943年度各省配拨军粮及已拨数量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八二(二)/86.)

  按国民政府当时战区的划分,第六战区主要负责鄂西一带,第七战区负责粤省,第九战区负责赣西、鄂南和湖南全省。由上表可见,1941年度,湖南配拨第六战区和第七战区军米1 125 000大包,与本省第九战区配拨的1 406 250大包相差不多,1942年度亦是如此。因此湖南不但为本省军队,而且为湖北、江西、广东等战区提供了大量粮食,可以说湖南田赋征实为抗战胜利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

  其次,补充和调剂公粮民食,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后方各大城市粮食恐慌的现象。湖南田赋征实所收的稻谷,有很大一部分作为公务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的公粮,其余部分则用于调剂民食。抗战期间,上百万公教人员和大批文化教育科技人员的内迁,造成后方粮食需求激增,民食供应紧张,他们的生活维持,很大程度上仰给于湖南。桂林《扫荡报》曾记载:“今日旅居桂林或桂东各地的偌大人口,地理上虽是寄身于广西,经济上大体托命于湖南。我们在桂林日常需用的油类、米粮……,一部分都得仰赖于湖南”。湖南田赋征实,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后方粮食恐慌现象。

  再次,稳定粮价,稳定经济形势和弥补财政赤字,减少通货膨胀。据相关资料统计,1940年湖南所供应民粮达1 078 727. 022市石,其中本省410 641. 372 市石,广西省有87 000市石,广东省581 485. 650市石,这些粮食平价出售于民,可以避免粮价波动的周折。如1943年湖南省政府拨交衡山县米1.5万石、耒阳县米1万石;1944年亦拨米于衡阳和长沙,使长沙米价仅11元一斤,从而稳定了粮价。在当时币多货少的情况下,假若全部用现金购买粮食,就需增发大量货币,这对于通货膨胀的经济火上浇油。仅以1942年征购的580万市石粮食计算,每市石80元计,就应支付4.64亿元。但田赋征收实物,国家不用现金而用粮食库券购粮,可以减少纸币的发行,进而减少通货膨胀。

  当然,湖南田赋征实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土地陈报错误,征收人员刁难敲诈农民,贪污舞弊等现象,农民备受掠夺和压榨。但总的来说,湖南田赋征实基本上达到了其预期的效果,正如胡迈所说,这集方面的成就“奠定了战时财政经济的基础;同时证明了中央田赋征实及粮食管理政策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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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裴琳琳 最后更新:2014-09-04 16: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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