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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宝麟:南京沦陷时期金陵大学的“两地办学”体制
2023-07-29 09:39:37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公众号  点击:  复制链接

  内容提要

  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南京的金陵大学内迁成都,不过出于维护校产的考虑,该校一部分中、美籍教师留守南京。南京沦陷时期,金陵大学分别在成都和南京办学,致其治理结构发生调整。在校董会无法召集的情况下,校方进行了制度修补,虽然战前的治理架构未发生本质性改变,但是南京校园的办学及其校务机构的相对独立,使金陵大学形成“两地办学”的体制。“两地办学”体制维系并强化了南京各校的政治底线,使留守南京的教职员开办中小学教育与社会教育,坚持不向日伪当局立案,直至太平洋战争爆发。

  关键词

  内迁;金陵大学;沦陷;“两地办学”;体制。

  高校内迁(迁移)是抗战史与教育史领域的重要议题,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丰硕。不过,既有研究尚未关注到全面抗战时期的一个普遍现象,即高校“部分迁移”导致“两地办学”甚或“多地办学”(含“分校”“部分”“院系”“补习学校”等名义)。这类办学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运输条件、迁入地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合作办学等原因,某校的不同院系分别迁往不同目的地,或在迁入某地后又将部分院系迁至大后方之别处;第二种是就近迁入上海租界或香港后,部分学校再次将一些院系迁至大后方,或在大后方开办分校,其中包括学校主体部分迁至大后方,小部分师生在原校址留守或迁入租界,以本校或其他名义办学的情况。第二种情况因涉及同一高校在不同政权治下办学,所以又分为向日伪当局立案与独立办学两种类型。

  民国时期高校分公立(包括国立和省立)、私立与教会大学三种,战时均存在两地或多地办学的个案,但具体情形差异很大。各公立高校的迁移以第一种模式最为普遍,少见第二种模式。其根本原因是公立高校隶属国民政府教育部或各省教育厅,故必然随政府内迁,不具备在沦陷区继续办学的合法性和可能性。管见所及,只有交通大学等极少数国立高校曾于全面抗战爆发初期在大后方与上海租界同时办学。私立大学由于迁移经费短缺、受政府支持有限与落地不易等因素,大部分留在原地或就近迁入租界办学。这种情况以在当时私立大学最集中的北平与上海两地比较普遍,也有部分私立大学在大后方与上海租界两地办学。教会大学除整体内迁、整体迁至租界或香港,或留在原地继续办学之外,亦存在两地办学模式。比如济南的齐鲁大学,有学者注意到,该校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分别在成都与已经沦陷的济南办学,两地分设院系与附属教研机构,规模大体相当,分别由校长、副校长实际负责,但仍在同一个治理框架内。

  总之,全面抗战时期“部分迁移”导致两地(多地)办学的私立大学与教会大学增多,对于两地(多地)校区之间的治理关系,以及留守租界或沦陷区校区的治理体制,目前研究较为欠缺。与抗战时期大部分有两地(多地)办学经历的高校相比,金陵大学(以下或简称“金大”)的两地办学不仅保持较长时间的延续性,而且治理体制较为稳定,具备变中求常的样本考察意义与制度史研究的意义。学界对日军南京大屠杀时期的金陵大学校园与教职员群体已有相当细致的研究,但对后大屠杀时期的相关情况尚缺乏考证。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抗战时期金陵大学在南京沦陷区办学情况的基础上,深入考察“两地办学”体制及南京校园的治理体制。

  一、 金陵大学“两地办学”体制的形成

  金陵大学是1910年由美国各差会在南京联合创办的教会大学。1927年底至1928年初,经学校改组并向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后,地处美国的创始人委员会(Board of Founders,下文简称“创始人会”)、校董会(Board of Directors)与校长领导的中国籍行政团队(以下简称“校方”)成为该校的治理主体,基本治理体系为“创始人会—校董会—校方”。创始人会与校董会均为金大的决策机构,前者的权限虽然在向国民政府立案后受到较大约束,但仍是校产的所有人,负责保管该校的基金及聘任外籍常任教职员等;校董会拥有制定学校政策、选任校长、聘任教职员之权,对学校的人事与财务负责,向金大拨付经费(包括基本金利息拨款、差会拨款与差会派出教师的薪水);校方的自主性增强,可独立决策教学与研究工作,且校长职权范围变大,对下属各单位行政主管人选有决定权。

  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金陵大学于11月25、29日、12月3日分批迁至四川。1938年3月1日,学校借成都华西协和大学校舍开学,至1946年夏,其主体部分皆在成都,理学院的部分专业与专修科在重庆,附属中学在万县。不过,学校内迁是校方的自主行为,此前无校董会与创始人会的授权。

  1938年1月13日,5名在沪校董吴东初、罗运炎、魏文瀚、韩森(V. Hanson)、葛德基(E. H. Creasy)与留守南京的化学系教授唐美森(J. C. Thomson)在上海召开校董紧急会议暨执行委员会会议,追认金大内迁属战时紧急措施,并任命历史系教授贝德士(M. S. Bates)为副校长。此次追认使学校内迁在金大治理体系内具有正当性。目前尚无资料表明此次校董紧急会议的召开系成都校方的要求或是在沪校董的临时起意,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全面抗战爆发后,校长陈裕光一直与校董会成员保持书信联系,报告南京与校园形势的变化。在1937年12月28日的信中,陈裕光向校董们表示:“现在召开校董会会议是不可能的,但我们欢迎你们的建议与信函。我们希望在做出这些决定时能得到你们的协助,相信你们能给我们友好的支持,使我们能继续本校的工作。”可见,此次会议的召开应该出于成都校方与校董间的默契。此外,贝德士的任命可能是此次会议的独立意愿,因为副校长的任命并不符合当时国民政府关于私立大学的规定,成都校方不便做出此种决议。4月2日,5位校董(其中4位参加过1月13日的会议)与唐美森在沪召开校董会特别会议,主要目的是讨论陈裕光通报在成都成立校董会非常时期执行委员会及组成人员,批准该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校董会的职责,负责金陵大学(尤其是在中国西部地区)的行政与经济事务。非常时期执行委员会的成立是战时金陵大学的一项重大组织调整,关系校董会职权的变化。10月18日,在沪校董召开第三次会议。此后直至金大复员回南京前,校董会未以任何形式召集开会。

  1938年1月28日,创始人会经济委员会开会决定,鉴于校董会无法召集,由校长陈裕光、会计主任毕律斯(E. M. Priest)、美以美会华西议会(成都)会督黄安素(R. A. Ward)、中央大学医学院院长戚寿南与华西协合大学理学院院长戴谦和(D. S. Dye)组成一个在华的合议权力机构。不过,会议并未规定此机构的名称及其与校董会的关系。3月15日,该机构在成都正式成立,定名为校董会非常时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非常执行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该会和校董会常设的执行与经济委员会具有相同基础。执行与经济委员会是校董会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常设委员会,负责校董会交付的所有日常事务。在校董会闭会期间,执行与经济委员会可以执行校董会明确规定的指令与决议。“具有相同基础”意味着非常执行会可以代替执行与经济委员会履行校董会职权。

  除代表成都校方的陈裕光和毕律斯是固定委员之外,其他委员不定期改选,人数从5人增至8人,另有长老会、基督会和北浸礼会的代表加入,几乎包括所有合作差会的代表。3月18日,陈裕光向在沪校董报告设立非常执行会之事。前文已述,4月2日在沪召开的校董会特别会议追认该委员会的设立,并明确其代行校董会职权,校董以通信投票的形式表示同意。非常执行会的设立得到创始人会与校董会成员的授权,符合金大的治理体制。

  非常执行会行使治权的方式与校董会相似,采取全体委员定期集议制。从1938年到1945年,非常执行会每年在成都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共计16次,最后一次会议于1945年10月24日召开。

  全面抗战时期,创始人会维持既有的架构与运作机制,每年召开年会讨论学校的预算、战时募款、南京校产以及其他重大校务,审核代行校董会职权之非常执行会的会议记录。这说明在制度上,创始人会仍对学校校务拥有最终决定权。与此同时,创始人会依然负责金大的常规性基本金利息拨款与差会拨款,并提供“应急经费”(1939—1940年度起改称“维持经费”),保证学校在战时得以维持运营。质言之,内迁后的金陵大学在体制上与经济上仍然依赖创始人会的支持。

  总之,尽管金大内迁成都,校董会亦无法正常召集,但“创始人会—校董会”决策机制未发生根本变化。成都校方通过主动的制度修补,极力维系战前的既有治理架构,避免出现本质性调整,使“创始人会—非常执行会—成都校方”的新模式得以有序有效运作,唯一的重大变化是南京校园的办学及其校务机构的相对独立,形成“两地办学”体制。下文具体考察南京校园的治理架构。

  1937年11月迁校时,有35名中美籍教职员选择留驻南京守护校产。为此,校长陈裕光特设留京应变委员会(当时亦称“留京办事处”,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应变委员会”),由贝德士、社会学系教授史迈士(S. C. Smythe)、农艺系教授林查理(C. H. Riggs)、鼓楼医院医生崔姆(C. S. Trimmer)、工程处兼校产管理处职员齐兆昌、森林系教授陈嵘和事务处职员顾俊人组成,贝德士任主席。该委员会处理金大留在南京的一切事宜,特别是守护校产。此后几年,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所变化,但贝德士在其中的地位很稳固,起到关键作用。到1941年离开南京返美前,除了短期赴上海、成都之外,贝德士一直留南京负主要责任。

  前文已述,贝德士在担任应变委员会主席后不久即被校董会任命为金陵大学副校长。理由是当校长不在南京之时,“让一位负责的主管来承担与地方政府协调任何与校产有关的事务”。之后成都校方批准了这项任命,理由同样是“以便于他有充分的授权应对所有官方机构”。可以说,副校长之职是校董会与校方的共同授权。由美国人在沦陷区担任副校长,目的是增强学校的“美国立场”,以更好地保护校产。

  贝德士的另一重身份是创始人会代表。1938年3月,创始人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不仅批准贝德士担任副校长,而且任命他为创始人会代表,授予其代表创始人会之“全权”,负责保护所有校产。翌年6月,创始人会执行委员会应陈裕光的提议,任命贝德士为金大创始人会特别代表。

  在金陵大学的制度规程中,校董会有权任命校长,但创始人会无此项权力;校长有权任命校内各单位行政主管,但无副校长选任的相关规定。校董会任命副校长,系紧急状态下的应变之举,由成都校方批准此项任命符合程序。创始人会批准贝德士的副校长任命,并授予其创始人会代表之权,虽然无章可依,但增加了贝德士的权威。这一方面表明成都校方希望以创始人会代表的身份,为贝德士处理南京校务的权责赋能,借助其美籍背景来保护校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创始人会需要一位美国人在南京代表美国和教会利益的需求。

  虽然贝德士在南京的代表权体现美国与教会的利益,但其职权不能脱离“两地办学”体制的框架。在全面抗战时期,金陵大学是在国民政府立案的私立大学,须对国家民族保持忠诚。正如陈裕光所宣称的“忠于国民政府”,即使有外部干涉而关闭他们的学校,也不放弃13所教会大学校长达成的三项办学原则——“维护基督教品格、学术自由和国家忠诚”。

  二、 “两地办学”体制与在沦陷区办学的限度

  金陵大学内迁后不久,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日军进行南京大屠杀期间,金大被划入“国际安全区”,校园内设多个难民收容所。陈嵘和齐兆昌在校园内组织难民自修团,为校内难民开设短期课程。

  摆在贝德士和留守教职员面前有两种选择:或仅在校园内看管校产而不做他想,或利用目下师资在校内办学,恢复研究推广工作。1938年2月初,因前景不明,加之校内难民问题,贝德士认为开学困难。4月中旬,贝德士表示,不希望金大的教职员过多参与针对难民的课程。他对陈裕光表示,虽然不知道未来南京将在哪个政权治下,其教育政策如何,但要观察局势,“首先,我们能把握金大的校产与未来的机遇;其次,在这个区域中利用我们与众多中国人掌握的微弱资源,为众多中国人提供服务”。其基本理由是大量中国民众留在沦陷区,基督教教育有相当广泛的对象。这表明贝德士计划利用金大校园,以留守教职员为主体开办教会性质的普通教育,且他并不介意在日伪政权治下办学。

  10月17日,金大在成都召开非常执行会。陈裕光传达南京方面的最新消息,称贝德士认为“在当前的环境中,校园内无法开展工作”。为此,会议决议成都校方向南京拨发不超过5000美元的经费,用于社会与民众教育。由于两地通讯时间以及向会议报告的滞后性,陈裕光转述南京办学计划时,金大教职员已经在南京校园原大学部开办了初中(对外称“金陵补习学校”),在农业专修科校舍办了小学,在蚕桑系校舍开办了农业短期课程。1939年春,又在大学农具厂办工读学校,在蚕桑系办耕读学校。他们原计划再开办一所高中,但因报名者太少而作罢。1940年春,金陵补习学校设置普通高中课程;同年暑期,该校更名为鼓楼中学。在成都方面与南京方面的公文中,小学、补习学校与耕读学校被称作“南京校园开办的学校”。此外,还有金陵大学医院(鼓楼)开设的金陵高级护士职业学校。

  概言之,从1938年秋开始,金大教职员在南京开办的教育事业,主要是三所普通学校与职业类学校,另有社会与民众教育方面的机构和课程。虽然各校的实际开办者为金大教职员,但制度上受金大应变委员会管理。

  在办学之初,贝德士认为,日本在南京大屠杀事件后对沦陷区的“严控程度会进一步加强”,但并“不认为日本对国际委员会难民工作的敌意延续到金陵大学”。1938年11月底,日本宪兵已进入金大在南京所办的各校,贝德士估计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得向其主子显示‘新教育’的某些成果”,今后可能限制金大,所以“不敢贸然扩充”办学规模。

  贝德士的判断早有事实依据。从1938年春开始,伪市政当局教育行政机构派员调查私立学校和教会中小学,之后又颁布《南京市私立中小学暂行办法》,通令各私校按规定手续呈请立案。9月,伪维新政府教育部颁布《私立学校暂行规程草案》,但未予以正式公布。伪政权的立案政策给教会学校带来很大压力。贝德士函告陈裕光,“(金大开办的)所有学校须向傀儡政府立案的新规定”使应变委员会面临困境,称如果必须立案,则不以金陵大学的名义立案。1939年10月,伪维新政府教育部正式颁布《私立学校暂行规程》,规定私立学校的设立“应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并受其监督及指导”,规定一整套办理立案的程序,并附一系列登记需要填报的表格。

  按伪维新政府教育部与伪市政当局教育局的规定,立案前的必备手续是填报各种调查表格。当时南京的教会学校都不愿意立案,所以伪维新政府教育部就向伪市政当局教育局施加压力称,如果不立案,那么相关学校“至少写一份报告,作为登记的第一步”。为此,南京的中国籍教会人士与外国传教士共11人召开会议,讨论南京的教会学校办学问题。他们达成共识,同意填写教育局寄送的表格作为一份报告,但拒绝以此作为立案申请。据贝德士称,当时中国籍的教会人士与教会学校教师的普遍态度是尽可能拖延立案,但传教士的意见是不立案,在不立案的情况下尽可能拖时间坚持办学,否则关闭学校。根据伪教育局1939年第一学期(9月)的统计,金大的三所学校填报了相关信息,但均未立案。

  1939年秋季,金大的三所学校与南京其他几所教会学校都正常开办,受日伪严密监督,不过“并未被迫按政治目的来工作”。1940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即日宣布解散。截至1940年上半年,南京的三所学校仍未立案,贝德士的态度是“尽可能避免立案,或将立案延迟到最长时间”,若“有良好的前景,可在不成为政治宣传机构的情况下,开办一所有用的基督教学校。如在接受之后情况变得更糟,则拒绝立案或关闭学校”。

  贝德士对立案持较为灵活的态度,但判断日本军国主义分子会压迫汪伪政府对教会采取敌视态度,对教会学校施压,“使教科书具有政治目的,使学校成为新政权政治培训的工具”。贝德士强调,“我们的目的是教育和基督教,而不是政治;我们的上级组织和我们的财产具有中立地位,在战争过程中不能与一方或另一方捆绑在一起”。教会与教会学校所谓的“政治中立”立场,成为美籍教师主导金大在沦陷区办学但又不向伪政府立案的行为逻辑。

  1940年底至1941年初,汪伪南京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的施压。据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包懋勋(J. H. Paxton)向美国国务院的报告,当时汪伪南京市政府急于接管所有教会学校。1938年8月,美国驻华大使馆由南京迁往重庆。汪伪政府教育部曾对1940年度第二学期(1941年春)控制区域内各级教育单位进行过统计,鼓楼中学、金陵耕读学校以及金陵小学并没有出现在已立案学校的名单中。

  对留守南京的教职员而言,相较汪伪政府对三所学校控制与立案的压力,在南京校园被动“复办”大学的压力更甚,也更危险。1940年11月,一群金陵大学毕业生在《南京新报》上制造舆论称,金大在南京的停办是一种“遗憾”,要在南京发起“复办”金大的运动。他们宣称,鉴于美国公民正在返回美国,伪政府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接管这所学校,所以要在他们自己的指导下尽早“复办”大学。其实质就是开办一所完全由日伪控制的“金陵大学”。该计划的发起者曾为此与贝德士等人接触,希望获得批准。贝德士等人的答复是“此事必须由目前在成都的金大校长处理,因为任何复办的计划都需要他和校董会批准”。不久之后,汪伪政府教育部部长赵正平与贝德士等人会晤,表示金大可在南京“复办”,但强调“政府”计划在南京开办“国立中央大学”遇到困难,言下之意,想利用金大南京校园办校。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认为,如果由“代表美国教会利益的中国籍代理人”应对汪伪政权,是无法顶住压力的,除非贝德士出面,否则金大南京校园就会被汪伪政府用于开办“国立中央大学”。1941年6月,贝德士在美国纽约的一场演讲会上提及此事称:1940年12月,赵正平曾请他到赵的公馆里讨论金大复办的事情,其实是要用金大校舍办“国立中央大学”。后来被他用其他由头搪塞过去了。

  “复办”金陵大学会造成重庆、南京两地两个金大并立。从重庆国民政府和成都校方的角度看,“复办”的金大无疑是附逆之伪校;从创始人会的角度看,汪伪政府在金大南京校园办“国立中央大学”,无疑是对其校产的侵夺。

  直至太平洋战争爆发,金大始终没有向伪政府“立案”,也没有“复办”,这充分表明以贝德士为首的留守教职员的立场。这一立场的思想根源是,经历了南京大屠杀事件后,当地的传教士感受到日本的“敌意”,他们力图保证教会教育在政治上不受制于日伪。但是,传教士的思想观念不足以维系金大在沦陷区办学的政治底线,其关键乃是南京校园在“两地办学”体制中虽有极大的自主性,但不拥有全权,不能自行其是。

  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留守南京的最后一位美籍教师农学院教授史德蔚(A. N. Steward)赴外地避难,南京校园开办的小学、补习学校与耕读学校由中国籍教职员主持,仍在维持办学,未被日军侵占。1942年4月,在成都校方向非常执行会报告的1942—1943年预算中,仍包括三所学校与医院的支出,说明此时它们在形式上还在金陵大学的治理体系之内,为校方所承认。不过,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南京校园未再收到成都校方的经费,靠中学和农场农产品的收入维持运营。

  1942年上半年,汪伪政府开始征用金大南京校园,于8月成立“国立中央大学”;鼓楼中学被迫于当年9月迁至原金大附中(与金大同时期内迁,迁至四川万县)校园,改名为同伦中学,向汪伪南京市政当局立案。同伦中学由日本军官原田宪永担任校长,陈嵘担任代理校长,实际事务主要由陈嵘、齐兆昌等人负责。尽管成都校方认定同伦中学系“我们的教职员”在原附中的校园内办学,希望他们能保护校产,但是同伦中学与此前金大在南京的三所学校办学性质完全不同,与成都校方亦无任何行政与经济方面的关联。

  抗战胜利后,非常执行会会议决议,南京校产得到很好的保护“归功于整个战时均留守南京人员的忠实工作”,对留守南京的教职员尤其是陈嵘与齐兆昌表示感谢。成都校方与非常执行会的相关表述,态度虽然模糊,但触及沦陷区办学的界限,即若承认同伦中学与金大的联系,无异于宣告金陵大学在沦陷区“附逆”,因此强调日伪治下的伪校系金大校产,从维护校产的角度为陈、齐等人的行为背书。

  三、 南京校园的治理体制

  战时金陵大学的“两地办学”体制不仅对南京校园办学的政治尺度起到规范作用,而且决定了其内部治理体制。

  南京沦陷后直至太平洋战争爆发,应变委员会是校方授权的南京校园直接治理主体。该会是成都校方的派出机构,直接向校方负责,在校务、财务与人事等各方面的治理权受成都校方的制约。不过,成都校方、非常执行会和创始人会始终未制定与该委员会相关的权责章程。在财务方面,检视非常执行会与创始人会各次会议记录可以确定,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南京校园的各项工作均纳入金大财务体系,其预算最后由成都校方决定,向南京拨款,但是,由于应变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财务权,所以创始人会不会绕过校方直接向南京拨付常规性与战时援助经费。

  南京校园的经费由成都校方制定预算,并提交非常执行会审议。应变委员会可以根据各项用途向成都校方提出经费需求,但决定权在校方。比如,一般情况下,成都校方每年向南京的三所学校提供5000美元经费,1940年6月贝德士提出在南京维持并扩筹各项教育、研究与农业推广工作的“南京计划”,要求经费增至近14000美元。成都校方仅同意增至10000美元,表示若创始人会能额外提供经费,则可再向南京拨款4500美元。另外,南京方面需要向成都校方报告每学期的收支情况。

  应变委员会的人事权包含人员聘用权与管理权两方面。按金大的体制,无论是差会派遣教师还是普通美籍教师,聘任权均在创始人会和校董会。鉴于当时的特殊局势,创始人会明确提出在南京“需要一位以上的美国人照看校产”。需要指出的是,在留守南京美籍教师的去留问题上,成都和南京两地行政团队的考虑角度不同。成都校方着眼于迁校后事业发展,希望在南京保留一定数量美籍教师的同时,让其他美籍教师来大后方工作。而南京校园,特别是贝德士希望有一定数量的美籍教师在南京协助其工作。1938年6月,毕律斯曾对创始人会明确表示,南京只留贝德士和林查理即可,希望当年秋天史迈士与唐美森前往成都。但是,贝德士不仅希望史迈士留在南京,也希望唐美森能从上海到南京工作。尽管如此,总体而言,关于美籍教师之去留,两地团队多有协商,基本形成默契。

  留守南京的教职员中,除两三位美籍教师,绝大部分为中国籍。金大内迁后,学校的人事归属依旧,所以在人事与行政上,应变委员会无绝对主导权。虽然未找到各相关单位人数的准确统计资料,但南京校园的工作人员应为数不少。贝德士曾于1939年11月表示,此时南京校园除了他、史德蔚与三位中国籍高级教职员之外,“还有100名助手和劳工”,不包括医院与金陵高级护士职业学校人员。

  内迁之后,留守的文、理两学院教职员实则已无与本学院有关的教研工作,只有农学院在南京还有一些具体业务,但这些工作往往由成都的农学院决定。农学院院长章之汶曾致函陈嵘,向他布置农场工作,并称有可能从成都派遣一些技术人员返回南京。至1938年5月,章之汶仍直接与陈嵘、林查理联系,“要求陈教授任(南京)农业学院行政工作的总负责,林查理教授负责全市内外的所有农场”,而且还向贝德士报告了他向陈、林两位就南京农场与在乌江农业推广区工作细节的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农学院在南京的业务关系到南京校园的用度。虽然南京校园的用度由成都校方拨专款维持,但是贝德士经常向校方抱怨经费紧张,因为农学院在南京的摊子铺得太大,而他本人又无权干涉。这从侧面说明南京校园的各项工作并非完全由贝德士及应变委员会决定,大后方的各院系对南京校园的相应工作多有干涉。这种工作方式不仅导致南京校园内部出现龃龉,甚至使两地行政团队关系不睦,其中贝德士与附中留守人员的关系很能说明问题。

  1937年11月下旬金大附中内迁万县时有多名教职员未随迁,其中一名是教师苏庆孝。1938年3月,贝德士向毕律斯表示,“我不知道附属中学内的人际关系,因为附中的实际事务必定全由万县或成都决定”,还指出附中的人事问题最麻烦,因为他认为“两位最重要人物”(即附中的两位负责人)的品德与可靠性都很低下,其中就包括“苏”。1939年10月,贝德士在致陈裕光的信函中附上解聘苏庆孝的文件,要求其转交附中校长张坊。他对苏庆孝滥用职权非常不满,并指责苏“公开叫嚣”贝德士不能解雇自己,因为张坊让他全权负责附中在南京的事务。事情最后以苏庆孝向应变委员会提出辞职而告终。

  附中苏庆孝解聘案反映了应变委员会在南京校园行使治权的困境,即留守诸教职员到底是向应变委员会负责,还是向内迁成都的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贝德士指出,现实情况是,应变委员会既无人事权又无经济权,不但南京校园教职员的获聘名单由成都校方决定,而且委员会亦无法决定各人的薪资水平。成都校园的各院系直接向南京校园的教职员下达指令,导致南京校园内部的离心力越来越强,“有一个人试图组织‘抵抗’在他自己的大楼或学院外的任何工作;有两个人几乎拒绝做要求他们做的小事,尽管他们大部分时间无所事事”。贝德士希望南京校园的教职员在应变委员会指导下从事与金大整体利益有关,而非与特定院系有关的工作。如果涉及人事变动,成都校方应先向应变委员会提出,然后再与个人联系。

  1940年3月召开的非常执行会会议上,成都校方曾提议“(成都)与南京的领导团队共同召开大会”,鉴于以通信的方式“难以充分表达看法”,两地团队可在成都或南京召开一场大会。这说明此前双方的沟通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南京方面不满。

  9月,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以下或简称“金女院”)创始人会执行委员会要求金女院成都校方派遣毕律斯于本学年度内赴南京出差一个月至六周(本学年结束后,毕律斯将休假),以深度了解金女院成都、南京两个校园彼此间的需求。金陵大学与金陵女子文理学院各自有创始人会,不过两校有一定的人事和教学科研方面的联系,毕律斯同时担任两校的会计主任。此后的情形似乎仍未让贝德士满意。10月,他受校方邀请前往成都参加非常执行会会议,报告“南京计划”,其中包含若干针对成都校方行政工作的建议,目的是避免两地出现越来越多的隔阂甚至矛盾:

  金大的每个单位希望在南京的代表有确切的工作,各单位要向我们说明清楚各项工作的性质、范围、财务和人事等相关各方面(这适用于所有安排妥当的工作,以及此后各种新的与修订的项目。应于1940年6月前重新考虑并向我们说明常规措置)。除了这些我们将来有能力执行的事务之外,还要指出我们委员会可能会把所有教职员的时间分配到我们承担的各项维护、介绍和服务的任务中。

  1941年1月,毕律斯直白表示,“我们在协调这两个中心(南京与成都——引者注)的工作方面遇到了困难,我可以非常坦率地告诉你们,这引起了我们几位中国籍管理者的一些愤怒”,而且两边都没有缓和的迹象。此前成都校方请贝德士来成都,目的是“使两个团队更紧密地团结在一起”。显然,两地的协调工作成效不彰。毕律斯口中的“几位中国籍管理者”概指成都校方的行政主管,甚至包括校长。因此,不仅南京留守团队不满成都校方的工作,后者对前者的工作也有很多不满。

  如上所述,从行政层级的角度观察,应变委员会是迁校后南京校园的校务执行机构,并担负保护校产的责任,在行政上对成都校方负责,但是该机构本身无人事与财务全权,导致其权力与责任范围分离,责任重而权力轻。

  结论

  1943年是金陵大学建校55周年,校刊上登载纪念文章《五十五年来之金陵大学》。第一部分介绍该校1937年前的概况;第二部分介绍“战时现状”:“民国廿六年七七事变发生,全面抗战开展,首都各校相率内迁……(本校)乃于十一月二十五日举校西迁,历三阅月,经汉口、宜昌、重庆而抵成都……本校弦歌,得以不绝”。不过,该文未涉及学校自内迁至太平洋战争爆发留守南京的教职员及相关事业情况,容易给后世以抗战时期金大举校内迁的错觉。

  事实上,从南京大屠杀事件后至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金大留守教职员在南京校园开办各类教育事业系应变委员会所主导,几所学校皆得到成都校方及创始人会的承认,认定为金陵大学的附属机构,形成“两地办学”体制。虽然在日伪统治下,金大开办各校采取一些委曲求全的灵活策略,但各校坚持不向伪市政当局立案,更未以金陵大学名义办学或“复办”,使日伪无法对各校予取予求。战时金大特殊的“两地办学”体制维系并强化了南京各校的政治底线,也塑造了南京校园内部的治理体制。

  在金大的“两地办学”体制中,南京校园的治理体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应变委员会从属于成都校方,拥有相当自主权。其二,南京校园的直接治理主体是应变委员会与贝德士个人,后者同时向成都校方与创始人会负责,故贝德士的双重身份或有紧张。其三,应变委员会与内迁的各学院部门间的行政关系并无制度安排,易导致行政伦理失序。

  近年来,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抗战史学界关于沦陷区历史的研究越来越多。有些西方学者将主动或被动与日伪当局合作的人物指称为“合作者”,而非以往通行的“汉奸”,主张跳脱民族国家的立场研究“合作”行为。除了各伪政权以及日伪关系之外,沦陷区研究更多注重社会与民众生活层面。这类实用主义的解释取向在正义与邪恶、合法与僭伪、忠诚与背叛之间划出一大片“灰色地带”,囊括那些为中国谋求“和平”的大汉奸、参与基层伪政权的地方精英或小官僚、与日伪合作的资本家、学者文人,甚至是在日伪当局治下求生存的芸芸众生。

  在大自然色谱中,灰色介于黑白两色之间,定义灰色人物与灰色行为便于解释或统合各类“合作”行为。区分黑白或许困难,但这并不等于说“合作”动机无黑白之分,历史学者的职责就是在纷繁复杂的史料中见微知著,剖析不同集团势力、阶层人物在日伪治下生存的动机与行为结果,而不单用行为过程的灰色为“去道德评价”或“去民族主义”寻找理由。更重要的是,黑白之别并非全然是后世研究者界定的标准,在很多时候是当事人的自觉意识。近年来,国内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对沦陷区民众的生存状态进行深入思考,提出沦陷区民众的生存状态很多时候是民族主义追求与生存之道的融合或并行。其实,沦陷区民众的不愿合作本就是一种抵抗。

  沦陷区的办学活动,既不同于政治人物、地方精英直接参与伪政权,亦非单纯的民众生存,不能简单套用“灰色地带”的解释模式,在华传教士和美籍教师与在沦陷区办学的中国“不合作者”有不同的行为逻辑。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金大南京校园蕴含的美国因素系日伪所忌惮者,校园内脆弱地维持着一个与外部沦陷区有所差异的空间。不过美国因素有两面性,既有牵制与消减日伪压力的一面,又有实用主义的一面,正是“两地办学”体制对维系沦陷区办学的政治底线起到正向作用。

  从更大的范围看,抗战时期的中国教会大学继续朝中国化与世俗化的方向迈进,与国民政府的关系日益加深。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由于美国因素的加持,一些教会大学整体或部分在租界或沦陷区以不同名义办学,借此抵拒日伪当局的压力。与此同时,无论内迁还是留守,各教会大学多少都承担着保护校产的责任,在此维度中,教会大学之中国化与校产的美国属性形成张力。

  作者:蒋宝麟,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抗日战争研究》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3-07-29 0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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