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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方
2018-06-06 11:15:36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网  点击:  复制链接

  刘同方(1911—1943) 漳河县抗日民主政府县长。为永远铭记抗日英烈的不朽功勋,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抗战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24日公布第二批在抗日战争中顽强奋战、为国捐躯的6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刘同方是其中之一。刘同方是优秀的中共党员,无私无畏的革命战士。在长期艰苦的革命斗争中,他先后担任中共大名七师学校党支部书记、直南特委青年团书记、中共清(丰)南(乐)边西县委书记、南宫战委会宣传部长、冀南文化界抗日救国总会组织部长、垂杨县县长、漳河县县长等职务。在领导漳河县军民反扫荡斗争中,不幸壮烈牺牲,时年 32 岁。

  一、参加革命早期

  刘同方又名刘昕,化名杨化南,南乐县五花营村人。 1911 年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里。自幼跟随父亲刘敬明(教书先生)在县西一个村庄上私塾小学,后来考入南乐县第一高级小学继续读书。他性情温和,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成绩优秀。在家乡他曾多次鼓励姐妹们放脚,教她们识字,走出家门,同封建势力作斗争。1929 年 8 月,刘同方考入直隶省立大名第七师范学校,他品学兼优,积极上进,在七师党组织的影响下,不久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32 年冬天,刘同方担任了七师学校党支部书记。当时七师新任校长郭鸣鹤,是国民党蓝衣社分子,很反动,进校后便撤换进步教职员工,从各方面限制学生的革命运动,成批的、零星的开除进步学生,招新生时只录取地主资本家的孩子,因而遭到了进步学生的反对。党领导学生迅速掀起了反郭学潮。刘同方亲自主持召开学生大会,声讨郭鸣鹤的反动罪行,宣布罢课。学生离校后,一部分组成请愿团,赴津告状,还组织募捐团和宣传队,分赴各县开展反郭宣传。还写了“告家长书”、“告同学书”散发各地。由于反动当局对郭的支持,以刘

  同方、刘森林、白云岚为首的 17 名同学被开除学籍。后来,学校又先后开除党、团员、进步学生 170 多人,学潮失败。 1933 年 2 月,刘同方离开学校到直南特委担任青年团书记,并参加中共大名中心县

  委的工作,与县委负责人袁声等同志一起领导清丰、南乐、大名、成安一带党的工作。

  1933 年 8 月,黄河自长垣县石头庄决口,长垣、滑县、濮阳、濮县沿黄村庄一片汪洋。据《直南特委报告》记载:“平地水深一丈至数丈,秋苗已毁、房屋倒塌,粮食大部分冲走了,遭到了亘古未有之大劫……”。广大灾民无吃无住,生活贫困到了极点,到了 11、12 月之间,更陷入饥寒交迫的凄惨境地。中共河北省委派王富元、直南特委派刘同方到濮阳县救灾,配合中共濮阳中心县委在姚家、两门、曾小丘、卞村一带,发动灾民有组织地开展了向地主借粮、分粮、吃大户的斗争。同时还号召非灾区群众支援灾区。由于采取这些急救措施,为大部分灾民解决了衣、食、住的问题。

  二、积极参加抗战

  1935 年,日本帝国主义向华北地区发动了新的侵略,国民党政府于 6 月 9 日与日军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何梅协定》。日军又策动汉奸搞“华北五省自治运动”。整个华北形势岌岌可危。 8 月 1 日,中国共产党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提出了“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主张。 12 月,北平爆发了震动全国的“一二·九”学生爱国运动,抗日救亡运动迅速蔓延全国。这时,刘同方不顾个人安危,利用特委仅有的一台油印机,印发传单,积极开展抗日救亡宣传。他用鸡蛋壳盛浆糊出外张贴标语,遇到情况便随时扔掉。五花营村紧靠公路,夜间,他在村边屋墙上书写抗日救亡标语,还曾在小学校外墙写了“抗日救国”四个大字。

  1936 年 2 月,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简称“民先”)在北平成立。刘同方受上级党的指派回南乐秘密进行革命活动,并联络以孙汉章为首的南乐简师“读书会”成员加入“民先”,他们走出学校,进行抗日救亡活动,发展“民先”组织,唤起民众不当亡国奴,反对国民党政府的卖国政策。

  1937 年“七七”事变后,刘同方在南乐协同郭献瑞通过“抗日救国十人团”组织建立学习小组,印发了党章和入团志愿书,建立了由郭献瑞、刘同方、陈仰贤三人组成的中共南乐县临时工委。并建立了 5 个区委,布置了工作任务:一、发展党员,扩大组织,在群众中大力宣传抗日救国,提高人民群众的抗日信心;二、动员农民、学生,特别是“抗日救国十人团”的同志,参加共产党组织的抗日武装;三、贯彻党的统战政策,争取南乐的绅士、民团参加抗日。

  1938 年春,中共直南特委组建清(丰)南(乐)边东、边西县委,刘同方任边西县委书记。不久,在梁村(直南特委驻地)又建立了清、南、大抗日救国会,刘同方担任宣传部长兼《火星报》主编。他经常奔赴农村,对基层救国会组织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努力开展抗日活动。

  1939 年,刘同方任中共南宫战委会宣传部长。 1940 年任冀南文化界抗日救国总会组织部长。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他坚持深入基层,为推动和建立各级民众抗日组织做了许多工作。夏天,他代表“文总”参加冀南参观团,赴冀中、晋察冀参观,利用文化工作宣传抗日的指导思想更明确了。后来根据地沦为敌占区,他把个人安危置之度外,仍坚持对各地县区的巡视。

  1942 年,党组织派刘同方到垂杨县任县长,他上任的前一天,在镇南不慎被日军逮捕。在狱中他与敌人进行了机智勇敢的斗争。被捕时由于日记本被搜去,他很感不安。一天日军提审他,对他进行诱惑,气氛并不紧张。他突然看见小日记本放在桌子上,旁边还有些报纸,于是他就趁机装着上前看报,小心地把报纸盖在日记本上,然后又若无其事地把小本摸到袖筒里,随后装进衣兜。一会儿,他以解手为由,躲过敌人在厕所外的监视,他把小本子里的重要内容撕下吞进肚子里,把剩下的部分丢到茅坑里。当敌人审问他时,一无所获。刘同方有着崇高的革命气节,在敌人面前他毫不屈服。有一次,一个日本军官问他说:“你看我们的日本皇军对你们八路军俘虏好不好?”刘同方愤然地说:“我是救国主义者,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建立独立、自由、幸福的新中国!”日本军官气得哇哇直叫。刘同方在狱中不仅坚持对敌斗争,还坚持学习。在狱中他写的三首诗,表现了他视死如归的大无畏革命精神。

  其一

  困顿囹圄内,饥寒交相催。

  面瘦多垢腻,须长满尘灰。

  除此一片心,其余尽崩溃。

  堪羡窗前雀,来往自由飞。

  其二

  白天书中寻乐趣,黑夜梦里得自由。

  ——铁窗生活

  其三

  尔为我之敌,我亦尔之敌。

  尔为侵我来,我为驱尔起。

  侵我为非理,驱尔为正义。

  今既为尔俘,有死而已矣。

  刘同方在狱中和敌人斗争了半年多,后来在党组织的营救下,逃出了虎口。

  三、在漳河县

  1943 年夏,上级党组织委派刚出狱的刘同方到漳河县(现魏县南部)任县长。刘同方接到上级指示,顾不得休息就上任工作了。漳河县环境恶劣,四面受敌,周围日伪军总数在 6000 人以上,全县被分割为三块。刘同方一直在格子网里坚持工作,组织领导群众进行斗争。他身体本来就很弱,再加上半年的狱中生活折磨,就更加

  瘦弱了。在艰苦的游击战争生活中,他从来没有过特殊要求,总是夜以继日地为党为人民工作。

  1943 年是灾荒年,上级号召节衣缩食,严格开支,刘同方积极响应,带头执行。他对县财政制度掌握极严,对县机关内的开支账目都亲自检查,带头做执行制度的模范。他体贴群众痛苦,经常教育同志们要时刻想着群众。每到吃饭拿起干粮总会说:“哎,还不知道老百姓怎样哩。”他的一言一行使同志们很受教育。

  刘同方在任漳河县县长期间,特别注重对案件的处理工作。他经常和同志们说:“过去的官多是积案如山,清官最大的特点是案件不存。旧社会清官尚且如此,何况我们是民主政府呢。”他还经常教育大家说:“现在打官司的多是贫苦群众,这些人过去是告不起状的,也是不敢告状的,有冤无处伸。现在有了民主政府,群众相信我们,

  敢来告状, 我们应该认真受理。”他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体贴群众过去告状难的痛苦,经常亲自处理案件,因此,群众多年来未解决的问题都来找他解决。他平易近人,态度和蔼,每到一村,群众都乐意和他谈话,工作再忙,他总是耐心的询问,和气解答。有一次,一个中年寡妇与兄长因财产纠纷来找县政府,当时县政府正在开会,他就利用饭后休息时间问案,从过去的双方关系提到事情的各个方面,那个妇女唠唠叨叨地扯东道西,有的人听得烦腻了,而刘同方却耐心地听着、记着,仍问得很仔细。刘同方为了把整个案件断得合情合理,第二天他亲自跑到那个村调查,根据群众的反映,合理地解决了这一家庭纠纷。他对同志们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能草率决断,否则很容易出错。”

  刘同方善于做农村工作。他一到漳河县就和同志们说:“我有个计划,打算印些表格,住到哪村就调查一番,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情况,还可以随时发现问题就地进行工作。”根据刘同方的提议,县政府照办了,效果很好。当时政府机关移动,一般是根据工作需要,哪村有问题就搬到哪村去住。他每到一村,必抽空与村干部或老百姓谈话,了解村里的情况和群众对政府与军队的反映,掌握实情。他领导全县干部、群众战胜了敌人的多次“扫荡”,广大干部和群众都非常钦佩他的工作作风和才干。

  1943 年 12 月,伪“东亚同盟自治军”出动 1 万多人对漳河县一个区进行大“扫荡”。这次“扫荡”的消息,县政府头一天就知道了,大家都随军队由封锁沟南转移到沟北。第二天,刘同方看到群众还没有转移,心里十分焦急。为了群众的安危,为了组织群众对敌斗争,13 日这一天,他和同志们一起在野外与敌人周旋了一天,傍晚与敌人遭遇,因敌众我寡,突围时,刘同方身中数弹,壮烈牺牲。

  刘同方的一生,是为党的事业顽强奋斗的一生,他的名字永远铭刻在他生活、战斗过的地方的人民心中。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18-06-06 11: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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