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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流淌岁月 见证法治辉煌 我所经历的日本战犯审判
2017-08-31 11:30: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  复制链接

  人民的委托

  1955年12月26日,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报到,担任了副院长,院长是钟汉华同志。军事法院的工作,业务上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董必武同志。

  报到后没多久,中央就下达了审判在押日本战犯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进行审判,由贾潜任庭长,我与朱耀堂任副庭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代表中国人民的法庭来审判帝国主义侵略者,这还是第一次,其意义不仅是对抗日战争的一个胜利总结,也是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一个鲜明的标志。

  当然,这个使命是艰巨的。新中国成立不久,还没有来得及颁布一套完整的法律,法制还不健全,实施具有国际意义的审判,困难是很多的。在审判中,既要清算日本侵略者的罪行,又要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不仅要着眼于过去,而且要放眼于未来。这对于我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时间不长的同志都是一个新课题,对手又是一些很狡猾的高级战犯,因而难免有些紧张不安。尽管困难很多,但是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党和人民把这样艰巨的任务交给我们,我们就一定要全力以赴,把审判工作做好。

  周密的准备

  中央对这次审判十分重视,审判工作的大政方针都是由中央领导直接审定的。我们的具体领导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为做好这次审判工作,中央从各有关部门抽调了一批思想好、业务强的骨干。高检还特地从各地检察院调来熟悉罪犯所在部队在当地犯下的各种暴行的干部负责查证和起诉工作。我们还聘请了参加过东京国际审判的著名法学家梅汝璈先生担任顾问组组长,顾问组成员还有林亨元等人,都是富有法学理论和国际审判经验的专家。

  1956年1月,参加审判工作的各路人马集中到了香山卧佛寺。先后参加进来的有二三百人。我们在统一领导下,分头开始了紧张的准备。检察部门跑遍全国,查证罪行,寻找人证出庭。我们法庭人员,则主要是熟悉案情,掌握司法程序。

  领导对于查证工作相当重视。高克林是我在陕北时期就认识的老熟人,他特意提醒我:“袁光同志,你可要注意啊!日本战犯在审讯中可能会狡辩,给你出难题,让你难堪,闹笑话。你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我们深知责任重大,一点也马虎不得,每天都是夜以继日地工作,研究审判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审判的法律依据。当时,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都未来得及制定,只有一部宪法。周恩来总理指示,我们必须依法办事,没有法律根据不行,人家问你根据什么来审判我,你怎么答复?所以要求我们起草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起草工作很慎重,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精心推敲,字斟句酌,不知修改了多少次,才最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这个决定通过后,我们拿来和第一稿比较,发现从文字到内容都有非常大的改动,可见当时态度之慎重,下功夫之深。

  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指出,“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下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具体的原则和处理办法分别有“免予起诉”、“从宽处刑”及“提前释放”等内容,并允许被告人聘请我国律师辩护或自行辩护,并指明“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有了这个决定,我们的审判就有了法律根据。

  审判以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呢?我们找来苏联审判日本战犯的程序,有厚厚两大本,基本上就采用了人家的程序。还预演过一次。

  寻访证人并加以必要的组织和开导,也是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是要找准、查实。要找到受害最严重地方的证人,还要查清是日军哪个部队干的。我们找到了日军的作战记录,把要审判对象的部队驻在哪里、何日出动、去哪里,都一一查清了,再由地方政府帮助了解受害情况,寻找人证、物证。

  第二步是交代政策。证人找来后,要求他们说实话,不能夸大情况,不许打人骂人。有的证人来了以后,忆起往事,几天吃不下饭,老问我们:怎么还不审?枪毙不?见了战犯让打不?不打不枪毙?那不干!那还叫我们来干嘛?我们耐心地解释:判什么刑要由法庭决定,不允许打人骂人。经过大量的解释工作,不打可以做到了,不骂对老百姓来说很难办到。有的证人家里死了七八口人,有的全村几乎被杀光,他们作为幸存的见证者出庭来控诉,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不骂是很难的。我们只能反复开导:这里是法庭,一切以法律为准;这不是报私仇,也不是斗地主,要学会用法律来斗争。

  第三步是整理证词。证人多数没有文化,却有着血海深仇,到了庭上由着他们自己说,三天三夜也说不完。我们的工作人员要先耐心听他们倾诉,然后帮助他们抓重点要点,并适应法庭辩论的要求,整理出证词,念给他们听,让他们记住,但是到了庭上不能照着念也不能背,必须自己说。好在都是证人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儿,整出个条理后,在庭上都讲得很自然生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同志多次召集我们开会,反复研究审判工作。他一再强调:不管审判任何人,日本战犯也好,其他罪犯也好,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法办案,审判一定要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六条决定”。中央领导同志对一些具体事项也抓得很细致。比如,我们最初曾计划把抚顺作为东北的一个审判地点,因为靠近抚顺的战犯管理所。以后根据中央的指示,审判地点迁往沈阳,因为日本帝国主义首先在沈阳制造了“九一八”事变,打响了侵华战争的第一枪。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有更特殊的意义。

  后来,彭真同志推荐了更熟悉日本情况的廖承志同志,中央决定由他负责这项工作。廖承志同志是领导同志中的“日本通”。他负责这项工作后,还两次在卧佛寺为全体人员作报告,从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现状讲到日本法西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使大家对日本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识到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给日本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我们在卧佛寺度过了一个紧张忙碌的春天,当玉兰花开放的时候,各项准备工作都基本就绪,同志们就要分赴东北和山西,准备开庭。

  领导决定由我负责的那个特别军事法庭首先开庭,我感到压力很大。高克林同志说,“你们这个庭审判的主要是军人战犯,更重要些。你们先审出一个经验来,其他庭就好审了”。

  就这样,5月下旬,我们飞到了沈阳。

  严正的审判

  1956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首先在沈阳开庭,对铃木启久等8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开庭前,法庭的布置也是颇费周折的,由选定东北科学院礼堂,到使之适合法庭需要,我们拆除了周围的一些建筑,使外围形成一片开阔地,又在礼堂边上接出几间休息室、犯人看押室。至于内部布置就更费心机了。周总理对此曾指示:要找搞过国际法庭的、有一定经验的人,一定要体现出这是一次庄严的审判。我们查找了大量资料,特意请教了专家梅汝璈,细到每一把椅子、每一根栏杆如何摆放,都刻意追求、一丝不苟。沈阳法庭正中是审判台,审判台连同法官所坐的高背椅都是特殊定做并蒙以紫金丝绒。审判台背后雪白墙壁正上方高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整个布局庄严肃穆。

  这次审判,由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是张向前、牛步东。首席检察员是王之平,检察员是权维才、田志洪、王宝棋。被告人的辩护人由律师徐平、王敏求、孙理、邓毅、韩凤路等担任。另外,由于被告人榊原秀夫的罪行是细菌战,法庭特意请来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协和医学院教授张学德、中央卫生研究院研究员方纲担任鉴定人。

  上午8时25分,我走上审判长的席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现在开庭。”8名被告人被带上被告席。我逐一查证其身份后,通知被告人说:“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以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时,我们还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组织法,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法律权利。在开庭前5日,法庭将起诉书副本连同日文译本送达各被告人,辩护律师也同被告人会见。这些律师,都是水平很高的知名人士。我们为被告人聘请的翻译,也是第一流的。

  开庭之后,我请国家公诉人王之平少将宣读了起诉书。当日下午,开始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起诉书中列举了8名被告人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所犯的坚决执行侵略战争政策、严重违反国际准则和人道原则等罪行。其中,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残杀和平居民,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大屠杀惨案;有的命令部属大量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物,烧毁居民房屋;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杀害我被俘人员和伤员;有的命令部下把我无辜人民作为训练新兵刺杀的“活靶”或作为战场上的“扫雷工具”;有的对我和平居民施放毒气,纵容部下强奸或集体轮奸妇女;有的用我国人民试验细菌武器的效能,从事准备细菌战的活动……

  法庭出示了大量的物证,并传召包括日本下级官兵在内的许多证人出庭作证,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实这8名日本战犯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在连续几天的庭审中,证人们饱含血泪的控诉,战犯们令人发指的罪行,使法庭的气氛整日笼罩于巨大的悲愤和压抑中。旁听的代表们和参审人员,经常是饮泪而泣,满堂唏嘘。

  特别军事法庭的事实调查,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起诉书所控告的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词一件件核实的。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8名被告人一一低头认罪。

  调查结束后,律师为各被告人作了辩护。被告人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的律师说,被告人虽然是日本陆军的高级指挥官,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必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他还提供了被告人在关押期间的悔罪表现,请法庭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从宽处理。辩护人进行辩护之后,公诉人就辩护词的某些问题提出意见,指出罪犯由于主观能动作用所犯下的严重罪行,在法律上是不能推卸其应负的罪责的;他们只是在长期的人道主义感召下,在确凿证据的指控下,才不得不低头认罪。辩护人又再次发言,直到双方都表示没有意见时,我才宣布辩论结束。

  法庭辩论结束之后,由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8名日本战犯在法庭上都对自己的罪行表示了忏悔,愿意诚恳接受法庭的正义判决。

  法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休庭进行评议。经过3天评议后,在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宣判,宣读了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书:特别军事法庭判处铃木启久等8名战争罪犯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三年不等。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关押的日数,以一日抵徒刑一日。

  我们在沈阳开庭审判后,特别军事法庭6月10日至19日、6月12日至20日分别在太原审判了两个案件:一个案件是富永顺太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另一案件是城野宏等8人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犯罪案。法庭判处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二十年,城野宏期徒刑十八年,其余各罪犯分别判处八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溥仪的证词

  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7月1日至20日还在沈阳市开庭审理了武部六藏等28人战争犯罪案,审判长是贾潜,审判员是杨显之、王许生。

  为了核实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日本战犯的罪行,为这次审判作准备,我奉命同刚从抚顺战犯管理所提到沈阳的前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溥杰谈话,要求他们出庭作证。

  望着眼前溥仪羸弱的身影,我心想:就是这个人,当年作为伪满洲国的傀儡皇帝,给东北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溥仪这个人的认罪态度是不错的。他一次在抚顺的平顶山参观,正赶上一位母亲在控诉她的孩子是怎么被杀的,他听后马上就跪下认罪。我对他说,“你跟日本侵略者一起干了很多对不起中国人民的坏事,我们要审判武部六藏等战犯,你现在要开始准备,认真回忆一下,将来在法庭上很好地揭发他们在伪满洲国的罪行,好好作证。这是你立功赎罪的机会。”溥仪向我连连点头说:“是,是,我一定出庭作证,彻底供述战犯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奉行侵略政策,统治和奴役我国东北人民的罪行。”

  在法庭上,溥仪详细供述了被告人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奉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政策,操纵伪满洲国政府,统治和奴役我国东北人民的罪行。溥仪说:“在‘满洲国’,我是根本没有实权的。统治和支配‘满洲国’实权的是‘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武部六藏和他的辅佐者、总务厅次官古海忠之……‘满洲国’的一切政策法令的制定、实施,首先由武部六藏和他的辅佐者古海忠之召开有关东军第四课课长和‘满洲国’各部日本人次长等参加的‘火耀会’决定,经‘火耀会’决定后,就成为不可动摇的铁案,再经‘满洲国’国务会议和参政会议通过,然后再由‘满洲国’总理和议长向我作形式上的所谓报告,经我认可和签名后,最后由国务院发布实施”。溥仪还作证:在“满洲国”各部的日本人次长、各省的日本人副省长、各县的日本人副县长都是由武部六藏直接指挥,而日本人次长、副省长、副县长都是掌握实权的,这就形成了日本帝国主义代理人武部六藏对“满洲国”由中央到地方的一个完整的操纵支配网。

  在审讯武部六藏时,因被告人患有重病不能到庭,法庭特派审判员到被告人住地进行讯问,国家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一同前往,充分体现了法庭的人道主义。7月20日,法庭对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名罪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二年不等。

  深远的影响

  我国政府对在押的日本战犯所采取的宽大为怀的政策和特别军事法庭的公正判决,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大多数日本战犯在刚被关押的时候,曾经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充满疑虑和恐惧之心。在我国政府的人道主义原则感召下,他们逐渐觉悟了。我国政府先后分三批释放了1017名罪行较轻和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特别军事法庭对45名日本战争罪犯审判后,在我国关押的1062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全部处理完毕。7月22日,特别军事法庭又将身患重症的武部六藏予以假释。法庭对这45名日本战争罪犯从宽处刑,没有一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可以考虑减刑以至于提前释放。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和中国人民“不念旧恶”的传统美德,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的友好之情。因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在战犯中间引起震动,铃木启久在宣判后对记者说,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是由中国真正的和平政策产生出来的。只有和平,人类才能幸福。”至于那些被我国政府从宽释放的战犯,更是感激涕零。

  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的旷达胸怀及愿意同他们友好合作、和平共处的真诚愿望,得到了日本人民的赞扬,成为中日友好关系发展的动力。1972年,经过两国人民的长期努力,中日邦交得以恢复。以后,两国间又签订了和平友好条约。这些可喜的发展,令人欣慰!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31 1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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