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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往事(上)
2017-08-24 14:25:00  来源:参谋网  点击:  复制链接

  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在日本东京湾“密苏里”号军舰上,签订了投降书。至此中国长达14年的反侵略战争胜利结束。为了清算日本侵略军的罪行,中、美、苏、英等盟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文件,达成了审判日本战犯的协议。在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甲级战争罪犯。同时,乙级、丙级战犯分别由各受害国审理。

  专设十所军事法庭审判战犯

  早在1943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饬司法部、外交部、军政部就拟定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则”送国防委员会通过。1944年2月23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直属行政院。1945年3月5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和抗战损失委员会合并,隶属内政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对战争时期的敌人暴行进行了调查,为以后的战犯审判提供了准备。

  1945年12月6日,国民政府在重庆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会同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组成,隶属国防部,为专职处理战犯的机构。该委员会草拟了《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共三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战争罪犯的审判规范和办法及总计38种暴行的刑法处理办法。

  日本投降以后,国民政府在各地接收日本投降的军队的同时,先后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汉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设立了十个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和战犯拘留所,对犯有迫害残杀中国军民的日本战犯进行逮捕、拘押、引渡、起诉和审判。其中,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其他9个军事法庭隶属于各个接受投降的陆军总司令部、战区、绥靖公署、方面军和军事委员会行辕。

  审理日本战犯是盟国的一致行动,法庭为战后军事法庭,不是战时军事法庭。人员由受降军队和司法行政部、地方法院按比例的文职官员组成,授予文职军衔。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设庭长一人,首席检察官一人,审判官、检察官、通译官、书记官等官员数人,以及副官、文书等辅助人员。军事法庭属陆军编制,庭长为军简二阶,检察官和审判官军简三阶,书记官和通译官为军荐一阶、二阶等等。

  各地的军事法庭在非常紧迫的时间里进行了紧张有序的工作,其侦查、起诉、举证和审理等程序都是按照联合国对战犯的处理条例、远东国家军事法庭审判条例、中国的战犯处理条例,以及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进行的,包括允许战犯聘请律师辩护、法庭公开辩论和公开审理。各地的审判工作开始时间不一,基本是1945年底到1949年初,1946、1947两年和1948年上半年为审判的时间重点。其中,北平审理日本战犯的时间是从1946年1月到1948年6月,大约两年半的时间。

  到国民党政府撤离大陆时,据不完全统计,国民政府各地军事法庭共执行日本战犯死刑150人左右,有的统计是145人。日本官方文献中记载的是149名。有学者认为这个出入是由于日本和中国当时对台湾人和朝鲜人国籍认证不同造成的。笔者找到的比较确切的数字是国防部在1948年6月公布的数字:“共判决战犯1427人,定罪的462人,其中判处死刑141人,无期徒刑81人,其他徒刑462人,无罪释放364人。战犯中将军以上27人,6人死刑,8人无期徒刑,4人有期徒刑,9人无罪释放。”从时间上看,这个数字还是阶段性数字。到1948年6月,各地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都已经结束,遗留案件送交唯一还在工作的国防部军事法庭,该庭处理遗留案件一直到1949年2月才完全结束。笔者找到的一些档案资料中发现至少有5名战犯是在1948年6月以后执行的。

  战犯名单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公布的名单,基本都是知名的战犯。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提出战犯名单,送司法行政部、行政院通过,同时送给联合国战争罪审查委员会备案。然后经战犯处理委员会颁布,抄送外交部、各地战犯管理处、港口司令部、各地宪兵、受降军事机关等单位执行甄别和逮捕,不在中国的战犯要通过外交部引渡。二是由各地国民参政会收集受害者和民众的检举和控告。从后来的审理来看,这是战犯嫌疑人的主要来源。

  抗战胜利后百废待兴,尤其困难的是,日本战犯的审理和日军日眷日侨的遣返同时进行,使得审判时间压力大,过程非常复杂和艰巨。尤其是直接犯有“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和其他迫害、危害人类的罪行;无论是以政治还是种族原因,无论在战前还是战争中,无论是否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凡是从事上述行为的组织者、煽动者、领导者、执行者、同谋者、参加者;对与参与上述阴谋、计划实施的一切行为负有责任的参与者”的丙级战犯,他们犯下直接迫害的罪行,是人们最迫切要求惩办的。但是战争残酷,国家千疮百孔,许多直接证据已经失去,使取证过程相当困难。丙级战犯一般不在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公布的名单之中,是由直接和间接受害人,以及他们的亲属、朋友、同事、证人举报立案的,不像甲乙级战犯都是名人容易辨认。受害人是弱者,受难当时很难知道施害人的全部资料,有的知道姓不知道名,有的姓名都不知道只知道职务,有的只知道一些特征,有的只能说出受害的时间地点无法指认具体的施害人。而日军经常换防,同一职位有好几个人轮换,有的罪犯已经不在中国,还要牵涉跨国引渡。

  当时中国内地的日本军队尚有百余万人,日军眷属和日侨数百万人等待遣返,一旦遣返失序会造成空前的动荡。遣返和案件侦查审判在同时进行,战犯审理基本是在和遣返抢时间。国家经历战争,经济空虚,内战烽火蔓延,都为战犯审理造成巨大困难。许多地区由于内战的原因政府已经失去控制,无法实地取证,只能依靠国民合作提供证据。为了获得更多证据,各地区的参政会发布公告号召民众控诉和检举。1946年8月29日北平市民参政会在报纸上发出呼吁:“市民们:凡是受到日寇逮捕、拘禁、非刑、杀害或者其他冤枉的,向敌人清算血债”,并提出五项办法发动市民对敌伪时期的战争罪行检举揭发,帮助军事法庭提供战犯罪证。检察官有时根据民众的指认直接到遣返的船上抓人,迟到一步罪犯就可能失踪。山西汾阳县日本宪兵队长石上保和韩籍翻译白天瑞就是由北平汾阳同乡指认、揭发其迫害平民的罪行,十一战区军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任钟垿亲自带证人到天津,指挥当地警备区的宪兵在塘沽遣返船上逮捕到嫌疑人,后经审判,判处死刑的。

  军事法庭的检察官是最为忙碌的人。战犯和军事汉奸的审理程序是首先甄别由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公布的战犯名单或受害人和检举人直接控告的嫌疑人,由军事法庭检察官侦查取证,提出起诉,提交军事法庭。作为公诉人,检察官经常要在法庭上舌战战犯和其辩护律师。军事法庭审理定罪后,送交国防部核定批准,然后执行。如果审判无罪,即遣送回国。所有审判都是公开进行,市民和媒体可以旁听,定罪和执行都在媒体及时公布。判处极刑的战犯,由检察官验明正身,绑赴法场公开执行。检察官既是公诉人也是监刑人。

  父母参与北平 军事法庭审判战犯

  北平是由国民政府第十一战区受降的。北平是七七事变的发生地,有特殊的意义,因此特别在1945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的国庆日,在故宫太和殿前的大广场,借其中华帝王之气举行受降仪式。十一战区司令长官孙连仲为受降主官站在太和殿前,日本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根本博中将率领参谋长高桥坦以下21名日本军人拾阶而上献刀投降,数十万北平市民观礼,人心大快。两个月后,十一战区成立审理日本战犯军事法庭,法庭地址为北平西四石碑胡同,法庭庭长张丁扬少将,首席检察官任钟垿上校,检察官陈庆元上校,审判官姜念伯上校、蔡砚农中校、石继周中校,书记官余国源,通译官贺一谔,后又增加了方宏绪、刘慰先、潘瑜、李啸楼等人员。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4 14: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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