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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暨江苏省文物损失登记公告
2018-04-22 17:31:30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网综合  点击:  复制链接

  南京市暨江苏省文物损失登记公告

  (1945年)

  省市政府为举办本省市文物损失登记公告

  查抗战以来,我国公私文物为敌人损毁掠夺者为数甚多,兹为准备追偿起见,特举办本省市文物损失登记办法如下: (一) 凡本省市公私机关及个人在战事期间遭受文物损失者,均可向____申请登记,以上所称文物包括一切具有历史艺术价值之建筑、器物、图书、美术等品。(二) 凡公私机关及个人申请登记必须列表详细注明以下各项: 甲、申请人姓名(或机关名称)及通讯地点,乙、文物名称及其重要性、损失之时间及地点、损失情形及敌伪负责人姓名或机关部队名称、该项文物目前下落等,丙、附送文物照片或图样,丁、对于个人申请登记另项附送当地有关机关或团体之证明书。(三) 登记时间于三十四年十二月底截止。(四) 本府于审查整理登记表格后转送教育部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办理文物追偿事宜。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1021]

  2. 国民政府主席行辕秘书处接受南京市民陈述大屠杀案冤愤公告

  (1945年12月21日)

  八年苦痛今得宣泄

  蒋主席令京民陈述

  凡受敌伪枉曲者均可作报告

  接收人员如有苛扰亦望检举

  【中央社南京二十日电】 首都八十万市民亦将有北平同胞之同样之机会,陈述其陷敌八年期中所受之种种枉曲与痛苦,国民政府主席行辕秘书处顷发出公告,定二十一日起至二十三日止,每日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在本市五处邮局分别设置之密封木箱中收受市民投递上述函件,此项函件并包括有关首都收复以后接收之工作人员中非法苛扰之报告,兹将公告全文誌次:

  公告全文

  国民政府主席行辕秘书处公告

  案奉主席蒋谕: 余与我革命首都父老兄弟诸姑姊妹暌隔八年余,兹关怀想念,无时或已,回溯抗战开始,敌人即对我首都采取猛烈攻势,沦陷期间,敌人于实施大屠杀之余,复利用奸伪蹂躏榨取,奴辱压迫,无所不用其极,而我同胞身处黑暗痛苦之境,历时八年之久,奋斗精神,始终不挠,牺牲愈烈,志节弥坚,实为我民族至上之光荣,应特价慰勉。其所受种种枉曲与痛苦,自应设法解除。而在敌人大屠杀下殉难军民之遗族,冤愤一日未申,余之责任一日未尽,更应积极抚慰与救济。凡我同胞,共有身经当日大屠杀惨祸暨在敌伪暴力压迫之下,受有各种枉曲者,余均愿详知其事实及屠杀压迫者之主谋,其目击事实基于正义感,而作负责之检举者,余尤乐于接受。一经查明属实,定处分别以战罪提付审判,或依惩治汉奸条例从严惩处,以谢同胞,而伸法纪。至于收复以后,如有接收工作人员之非法苛扰者,以应望其据实报告,以凭依法处置,希即公告定期接受各项陈述,手续务于简便。

  [《中央日报》1945年12月21日,第二版。]

  3. 《中央日报》南京大屠杀案关于市民陈诉资料初步整理工作完成之报道

  (1946年1月6日)

  【中央社讯】 蒋主席巡视南京所接受人民陈诉之函件,计共一千零三十六件,连日加紧分类整理,初步工作业已完成。函件性质大致与在北平所接受者相同,仍以请求抚恤救济及派委工作者为最多,共二百七十九件。请求抚恤救济者,多为参加抗战伤亡之军民家属及遭受敌侨暴行家产荡然,贫困无告之民众,请求派委工作者则多系曾参加抗战工作之军人及公教人员,亦有因案被押请查明开释者,因亲友参加抗战失踪请求查访者。次多为检举敌伪罪行函件,共有三百二十件,其中六十七件系检举南京大屠杀案中之日寇暴行,所陈敌军奸杀虏[掳]掠种种非常残酷行为,令人惊心怵目,想见当年面目狞狰之兽军与惨极人寰之呼声。陈诉者多属身历其境,颇多极为真切与极可珍贵之资料。如当日金陵女中收容所之记录尤堪重视。

  [《中央日报》1946年1月6日,第二版。]

  4. 《中央日报》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委员会成立之报道

  (1946年6月24日)

  大屠杀案调查委会昨日上午成立

  预定八月底前完成任务

  建议当局成立特别法庭

  【中央社讯】 京市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前于第五次例会中决议设置南京大屠杀惨案调查委员会,推副议长陈耀东,参议员伍崇学, □前,王诚彰,俞采丞,傅选青,陈黄□明,张文伯,凌遇选,穆华轩,王宜声等为委员,由陈副议长召集。该委员会已于昨日上午举行成立大会,并即开始工作,经决定于八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协助调查工作之任务。推张文伯,凌遇选,王宜声,俞宋丞四参议员根据会场意见,克日草定调查委员会组织原则,及具有时间阶段性与调查进度之工作计划。推萧若庐秘书长担任该委员会总干事。建议司法行政部成立特别法庭,引渡有关罪犯在南京审讯,并执行判决,以遏止黩武主义之再起,稳固世界和平之基础,并借以表达我国对东亚和平安定力之责任感。又该会鉴于调查工作之紧张,经决定敦聘若干有关之中外人士为顾问,并推请若干有关机关首长为名誉委员,定下星期一日(七月一日)下午四时假励志社举行茶会招待会,藉利实际调查工作之推进。闻市参议会决议设置惨案调查委员会之消息在报端公布后,截至今日起,已收到市民提供之资料五起,经到会各委员审阅内容,佥认系真实证据,足为远东法庭作凶犯罪行之佐证,并认为倘凶犯能解京审讯,并将照片张贴通衢,凭任被屠杀者之遗族或亲友指认,必更有助于二十六年南京沦陷时,大屠杀惨案实情之宣罄。

  [《中央日报》1946年6月24日,第四版。]

  5. 《中央日报》南京大屠杀罪证周内开始调查之报道

  (1946年7月2日)

  南京大屠杀罪证周内开始调查

  调查委会要求引渡凶犯

  【中央社讯】 京市临参会为协助调查南京大屠杀案罪证,特成立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并于昨(一)日下午四时,假励志社大礼堂,本会聘请之顾问及有关机关代表举行茶会,顾问方面到参政会邵秘书长、内政部张部长、市府马市长等,及聘请委员外交部亚洲司长杨云竹,首都地方法院院长汪院长等,与全体参议员共一百廿余人。由陈议长主席[持],副议长陈耀东报告□ [筹]备经过,并由到会各顾问发表意见,其后留居南京忠贞不屈之人士(多曾冒险参与救济工作),如王文湛、刘震川、居晴初等,以□□情怀报告其所历所见,经广纳意见,有下列数点: (一) 以最迅速之时间,完成调查工作;(二) 普遍征求孑遗市民之目睹事实,与被害人遗族之申述,以符合远东法庭证据法之要求;(三) 为扩展工作便利计,加聘各区区长参加调查组工作;(四) 加聘居晴初,刘震川二氏参加调查组工作;(五) 对中国边务学会及南京回教分会之申请参加调查组工作表示欢迎;(六) 将参与大屠杀案之凶犯,要求引渡来京分别审判,以定其罪行;(七) 本星期内,即展开调查组工作,于进行调查及填表工作时,应嘱被害人遗族或见证人出具手印或签章之证明文书,备提法庭作证物。最后张部长再提出表彰忠烈之意见,谓:“在抗战南京沦陷八年之中,地方人民不乏忠义节烈之士,市政府及贵会似应加以调查,并准由当地人士申请政府予以褒扬。”经陈议长宣布全场一致赞同,并遵照张部长当场指示,于进行调查时,即同时进行调查,以发扬民族正气,作广义的国防教育之实施。

  [《中央日报》1946年7月2日,第四版。]

  6.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参加南京大屠杀案调查小组工作

  (1946年7月5日)

  调查南京大屠杀案

  参议员参加各小组工作

  【本报讯】 本市临参会为加速进行“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工作起见,特于昨(四)日下午四时在该会会所举行临时会议,专就此一事提出讨论。出席之驻会委员孙玉琳、郭兆祺、俞采丞、傅选青等均会提出具体意见与进行方式,其重要决定如下:

  (一) 推定陈副议长耀东重行修正行政院颁发之敌人罪行调查表,与敌人罪行种类表;以大屠杀为主体,有关大屠杀者列为附件。

  (二) 本市各区设小组委员会,进行各种调查工作,调查须知由小组委员会自拟,各区区长为实际负责人,每区推定一参议员,参加工作。

  (三) 推选参加各区工作之参议员名单: 一区张文伯,二区黄丽明,三区俞采丞,四区张闻齐,五区穆华轩,六区孙玉琳,七区王宜声,八区金嘉□ ,九区杨泽球,十区凌遇选,十一区沈九香,十二区郭兆祺,汤山区黎剑虹。

  (四) 推定陈耀东兼调查组组长,王文湛、杨泽球为副组长,切实督促各组调查委员会加速进行调查工作。

  (五) 定今日下午六时邀请李瑞芝、晴初、陈倬、王梅荪、杨云竹、程洁、沈玉寿、刘震川、王建今、史密斯、王文湛等十一人商讨各调查小组人事与组织,调查方式,进行程序于[与]举行追悼会等诸问题。

  (六) 举行南京大屠杀案死难同胞追悼大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

  (七) 提请内政部表抚忠烈节义之士,并推定俞采丞、郭兆祺拟定调查表格。至七时散会。

  [《中央日报》1946年7月5日,第四版。]

  7. 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决议南京大屠杀案被害人抚慰办法

  (1946年7月25日)

  大屠杀时被害人

  临参会请予抚慰

  驻委会昨通过办法

  【中央社讯】 市临参会驻委会第十一次例会,于昨(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假市社会局会议室举行,到副议长陈耀东,驻委会俞采丞等,列席参议员穆华轩、王宜声、地政局长周一□ 、工务局长张剑鸣。议长陈裕光因事缺席,由副议长主席[持],首由地政局周局长作一月来施政报告,继由工务局张局长就下水道疏通情形,作专案报告。 经委员伍崇学、孙玉琳提出关于后□水利,下关土地屯测,及下水道修葺经费情形等口头询问案,周张两局长均予一一答复,旋讨论提案。兹择要分誌如下:

  一、工务局整理街道……

  五、主席交议,据秘书长签称: 本会迭据各区报告,关于大屠杀案调查工作进行,应予被害人或遗族以有效抚慰,以救助其穷困颠连之非人生活,今签具办法如下:

  (一) 根据调查资料,经审查属实后,其被害人本身成遗族,即由本会造册,呈请政府,比照伤残将士抚恤办法,按名酌发定额抚恤金;

  (二) 被害人之子女就学就业问题,由本会呈请政府,订立优待办法,通令全国实施;

  (三) 呈请政府转请联总善后救济总署及英美两国援华救济联合会,参照本会实际调查所得之被害人确数,履实一次发给每名定额救济费,或指拨专款办理救济被害人本身或遗族之福利事业。经决议(一)照原案通过;(二)推参议院傅况鳞、王诚彰分向国防部及善后救济总署与有关各机关如教育部、社会部、市政府接洽救济办法;(三)分别函知各区。

  六、呈请中央厅之递补参议员,请就南京市参议院中确定递补名额,再由本会推选之;经决议通过。

  七、决定本星期五下午四时,本会会所举行临时会议,专题讨论大屠杀案调查事项。

  八、关于改挹江门为凯旋门并立碑纪念,究请何人撰拟碑文案;经一致决议: 请李晋芳先生代为撰拟。

  九、第二区调查大屠杀案督导委员,改推王参议员诚彰;第十区,改推朱参议员楫。

  ……

  [《中央日报》1946年7月25日,第四版。]

  8. 南京市政府《褒扬抗战忠烈条例》公告

  (1946年7月26日)

  南京市政府公告 社贰字第五八一九号

  查日寇侵犯我国,本市沦陷八载,在此期间,我忠勇义烈之军民不畏艰险奋勇抵抗,死伤甚巨,其有不受敌人利诱威胁临难不屈致遭拘囹者,当不乏人。现在抗战胜利,政府迁都,对于忠勇义烈之官兵人民,我国民政府业经颁布《褒扬抗战忠烈条例》予以奖励,凡本市区内忠勇义烈之官兵人民,应予检附抗战忠烈事迹证明文件,呈请褒扬,以彰忠贞。除分行外,合亟抄附是项条例公告周知,仰合于后开条例之军民人等或其家属迅即检附证件开明事迹,呈送本府,以凭核转为要。特此公告。

  计抄附《褒扬抗战忠烈条例》如下:

  褒扬抗战忠烈条例

  第一条 凡抗御外侮忠勇义烈之官兵人民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依本条例褒扬之: 一、杀敌致果建立殊勋者。二、尽力守土忠勇特著者。三、临难不屈以身殉国或不受敌人利诱威胁之伤亡或拘囹者。四、举义乡里抵抗敌人或毁坏敌用重要战具者。五、毁家纾难或计划守土著有功绩者。六、个人或全家或全村与敌搏斗致伤亡或被毁者。七、因守土伤亡者。八、其他忠勇义烈事迹足资矜式者。

  第二条 褒扬办法如左: 一、国民政府明令褒扬,行政院院令褒扬或内政部部令褒扬。二、国民政府题颁匾额,行政院题颁匾额或内政部题颁匾额。三、国葬、公葬或入葬国殇墓内。四、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纪念坊碑。五、事迹宣付国史馆或令刊入省志县志。

  第三条 应受褒扬之忠勇节烈官兵人民由主管机关详填事迹并检同证明文件转内政部核订[定]或核请转呈核定。

  第四条 应受褒扬人之乡邻或事迹表著地之公正人士亦得联名胪列事实声请该管地方政府转请褒扬。

  第五条 受褒扬人除依法奖恤外必要时得特给奖金或恤金,前项奖金恤金由国库支给。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市长 马超俊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日报》1946年7月26日,第一版。]

  9. 南京市政府褒扬本市抗战忠烈公告

  (1946年8月3日)

  褒扬本市抗战忠烈 市府公告开始办理

  市民可检送事迹呈请奖恤

  【中央社讯】 昔日寇侵犯我国,本市沦陷八载,在此期间,我忠勇义烈之军民,不畏艰险,奋勇抵抗,死伤甚巨。其有不畏敌人利诱威胁, □难不屈,致遭拘执或殒身殉国者,颇不乏人。现在抗战胜利政府还都,对于忠勇义烈之官兵人民,自应予以褒扬奖励。□□国民政府颁发褒扬抗战忠烈条例,以凭人民依据呈请褒扬。市府顷特公告,凡本市区内忠勇节烈之官兵人民,应予检附抗战忠烈事迹,呈请褒扬,以彰忠贞,如有合于该项条例中之忠贞事迹者,可由其本人或其家属迅即检附证件,开明事迹,呈送市社会局,以凭核转。兹志褒扬抗战忠烈条例如次:

  第一条 凡抗御外侮忠勇义烈之官兵人民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依本条例褒扬之: 一、杀敌致果建立殊勋者;二、尽力守土忠勇特著者;三、临难不屈以身殉国者,或不受敌人利诱威胁之伤亡或殉国者;四、举义乡里、抵抗敌人,或毁坏敌用重要战具者;五、毁家纾难,或计划守土,著有功绩者;六、个人或全家或全村,与敌搏斗,致伤亡或被毁者;七、因守土伤亡者;八、其他忠勇义烈事迹,足资矜式者。

  第二条 褒扬方法如左: 一、国民政府明令褒扬、行政院院令褒扬或内政部部令褒扬;二、国民政府题颁匾额、行政院题颁匾额或内政部题颁匾额;三、国葬、公葬或入葬国殇墓内;四、入祀忠烈祠或建立纪念坊碑;五、事迹宣付国史馆或令刊入省志县志。

  第三条 应受褒扬之忠勇节烈官兵人民,由主管机关详填事迹,并检同证明文件,转内政部核订或核请转呈核定。

  第四条 应受褒扬人之乡邻或事迹表著地之公正人士,亦得联名胪列事实,声请该管地方政府转请褒扬。

  第五条 受褒扬人除依法奖恤外,必要时得特给奖金或恤金。前项奖金恤金由国库支给。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央日报》1946年8月3日,第四版。]

  10. 南京市政府交涉归还抗战期间日本劫掠我国物资公告稿

  (1946年11月14日—1947年6月16日)

  ① 南京市政府公告

  公 告(公告三天)

  案准行政院赔偿调查委员会本年十月廿六日偿京字第七号代电,略以日方劫自我国物资,(各种机器零件、船舶机车、天文仪器、理化仪器及各种工业之重要工具等)急需交涉归还,请即调查开列以凭汇案提出交涉等由。自应照办。希各被劫物主或机关学校于一周内来府给报以凭汇案办理为要。特此公告。

  十一月十四日

 

  ② 新闻

  新闻稿 卅六年四月七日

  抗战期间日本军队或人民每有劫掠我国公私物资情事业经中央规定,凡确知已运往日本国内而现仍存在者,可迳[径]向当地政府申请汇转有关机关交涉归还。惟必须详注原物资可供辨识之特征,以及被劫掠时之情形地点时期与所有权之证明文件以为交涉索还之有力证明云云。

  ③ 南京市政府公告

  公 告

  案奉行政院本年六月十二日从宿字二二六七号代电,略以抗战期间日本军队或人民劫我物资包括工厂设备、船舶机车、仪器古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品确知已运往日本现仍存在者,盟军总部有限于本年七月前申请归还逾期一律移作赔偿之议。虽经外交部力争取消该项限期,在未决定以上似仍应尽速准备申请。经本年六月廿日以前开列清单提出证件,并照规定表式填妥迳[径]行提送外交部办理等因。查申请归还被劫物资一案迭经本府公告在案。兹限期迫促合再公告,仰各被劫物主为确知该项物资已运往日本者,应速来本府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洽报以凭汇转为要。特此公告。

  卅六年六月十六日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7-1]

  11. 南京市政府限期催报抗战损失布告

  (1947年4月22日)

  南京市政府限期催报抗战损失布告(一天) (卅六)府抗布字第四一号

  查关于本市抗战损失调查二案,前奉行政院本年元月廿三日从捌字第二九四七号训令,饬将本市抗战损失迅速切实查报等因,当经本府规定限期公告周知在案,兹复奉行政院本年四月十二日从八字第一三六六五号训令规定各地查报公私损失延至本年八月底截至,不再展期等因,奉此;令亟布告,仰本市人民一体知照,其有抗战期间遭受损失尚未申报者,并仰为期填报来府以凭汇转切勿延误为要。

  此仰

  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7-1]

  12. 南京市政府请各厂商查报日本战前欠我国之货款责令赔偿公告稿

  (1947年7月1日)

  公 告(七月一日布)

  案奉行政院本年六月马电略开,关于战前各厂商向日本厂商定购已付货款而尚未交货之器材设备,已付一部分费用而尚未终了之合同,亟待查照,以便向盟军总部交涉责令日本赔偿。仰转饬各厂商或当事人切实查照呈由市政府转报等因。奉此,自应遵办,兹特公告。凡本市有上项情形之各厂商或当事人应于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切实查照,速来本府统计处洽报以凭汇转。特此公告。

  卅六年六月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7-1]

  13. 南京市政府统计处办理本市抗战损失申报工作新闻稿

  (1947年8月23日)

  南京市政府统计处送新闻处箋[笺]函 统新乙字第158号

  迳启者: 关于办理本市调查抗战损失定于本年八月底结束,兹以限期即届诚恐受有损失之市民因未明瞭[了]或未注意而尚未申报者,兹特拟新闻稿一则,即希惠予发布,以便周知为荷。此致

  新闻处

  附新闻稿2纸

  处戳启

  中华民国36年八月廿三日

  ① 南京市政府统计处新闻稿

  南京市政府统计处新闻稿 中华民国36年八月廿三日

  我国抗战八年,公私各方面所受损失,非常重大。本市市政府前曾通告市民,凡因抗战所受之损失,均可向市府申报。办理以来,市民前往申报损失者甚夥,现正整理资料汇编报告。兹于抗战损失调查结束在即,如市民受有损失而尚未申报者,仍可于八月底以前到市府统计处填表申报云(○○社)。

  ② 本报讯: 新闻稿

  新闻稿一份 八月二十四日

  调查市民战时损失整理资料准备结束 未申报者本月底前尚可申报

  【本报讯】 市府统计处办理市民抗战时期损失调查以来,市民前往申报者,甚为踊跃,刻正整理资料,汇编报告中。闻是项损失调查即将结束,如市民受有损失而尚未申报者,在八月底以前,仍可至市府统计处填表申报。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3-44]

  14. 南京市政府统计处请市民尽责尽权申报抗战损失新闻稿

  (1947年)

 

  新闻稿

  据南京市政府统计处负责人称: “该处奉令办理本市抗战损失申报以来,市民前往申报者甚多,盖抗战八年人民损失惨重,而尤以我首都南京为最。今日山河重光,亟应向战祸国家要求赔偿,且人民所有损失即国家整个之损失,故不仅市民有此申报之权利,且亦为全国办理损失总请示索偿之依据,为人民应尽之责任。”本市市民凡战时曾遭受损失,从速依实前往该处申诉以凭汇转行政院赔偿委员会。

  [南京市档案馆 1003-17-1]

责任编辑:张世昌 最后更新:2018-04-22 1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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