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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补生 |通才练识——漫话黄埔军官升迁之路(上)
2020-08-07 10:28:08  来源:  点击:  复制链接

 
   1924年6月16日黄埔军校举行开学典礼,孙中山先生训勉说:“我们今天要开办这个学校,是有什么希望呢?就是要从今天起,把革命事业重新来创造。要用这个学校的学生做根本,成立革命军。诸位学生,就是将来革命军的骨干;有了这种好骨干,成了革命军,我们的革命事业便可以成功。如果没有好革命军,中国的革命,永远还是要失败。”自此几年来,黄埔军校以毕业生为骨干,先后成立校军教导团,党军第一旅,党军扩充师而改称国民革命军;经东征北伐诸役,于1928年12月底,北伐完成,寰宇一统,遐迩欢腾,日月为光。此时黄埔前六期生虽各自毕业间隔不长,但现任职务官阶相差很大,为防止日后盲目升迁,避免中上级军官拥挤,国民政府先后公布施行《陆军官佐任免调补条例》(1929年3月)、《陆军官佐各级晋阶规则》(1933年3月),其主要内容有:

  (1)关于军官的选用和任免按照规定,凡是担任初级军官者,必须经过养成教育(即军校毕业),中上级军官特别是幕僚人员必须是陆军大学校(简称陆大)毕业的。出身行伍者,非有特殊功绩,一般不擢用。将级军官的任免权属于军委,校级军官由军、师以上机构报请军委任免,尉级以下人员各由其所在军、师先行代理,待每月汇报军委核批。

  例如:1932年2月22日军政部训令颁布《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宪警班学员分发服务规则》,规定学员修业期满毕业后,分发各机关部队服务委用实职计阶级:黄埔1期生以中校(计阶);黄埔2期生以少校或中校(计阶);黄埔3期生以少校(计阶);黄埔4期生以上尉或少校(计阶);黄埔5期生以上尉(计阶);黄埔6期生以中尉或上尉(计阶);黄埔7期生以中尉(计阶)之相当阶级为标准,但各该部队长官亦得考察成绩,斟酌伸缩以期允当。

  (2)关于军官的晋升,官级升迁按资、绩进行,军官每年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本人的“绩”;“资”是现官级的年限,称“停年”。少尉升中尉论资不论绩,停年1年半后即可提升。中尉升上尉,停年2年,晋升时按“一资一级”,即先升一资历最高的,然后升考绩最好的。上尉升少校,停年4年,晋升时论资不论绩。少校升中校,停年3年,晋升时按“一资一级”。中校升上校,停年3年,论绩不论资。上校升少将,停年4年;少将升中将,停年5年,均凭绩而不论资。中将升上将,停年4年,但规定凭绩。

  黄埔军校虽以“猛将必发于卒伍”而举世闻名,但它毕竟是一个培植初级军官养成教育的学校;唯有陆军大学校才是选拔品学卓越、才识优异的青年军官,使修养高等帅兵必要诸学术原理,暨发挥其活用智能的最高军事学府;在抗战八年中,军委会曾召集全国军以上之参谋长,到中央开会两次,第一次在武汉,第二次在重庆;100个军以上参谋长全数到齐,报告战况,研讨决策,沟通上下战术思想。军委会在抗战中,曾明令规定,军之作战命令下达时,参谋长须与军长联署,以示共同负责。军长下达作战命令,如违犯上级意旨,参谋长可拒绝签署,以明责任。此时,军以上参谋长多为陆大毕业军官;国军部队倚重之程度,已可具见陆军大学是培养高级军事指挥人员与高级幕僚人才的摇篮;因而具有黄埔学历的军官纷纷投考陆军大学深造,黄埔五期生、陆大十三期学员吕旃蒙便是其中之一。



 

 

  吕旃蒙(1905—1944),别号伯明,湖南零陵人。幼慧敏,有大志;中学时,愤国事日非,忧患相乘,乃毅然投笔考入黄埔军校第5期毕业后,历任排、连、营、团长等职;1935年4月入陆军大学13期深造,于1937年12月毕业。抗战军兴,先后担任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总队副、预备第2师参谋长、第4战区长官部高级参谋。1942调任陆军第31军少将参谋长,参赞戎机,运筹帷幄,建树尤多。1944年8月,敌以优势兵力,进攻桂林,该军奉令守土,奋勇抵抗,使来犯之敌蒙受重创;11月初,继敌大举增援,攻入市内,将军率部反击,奋不顾身,身中数弹,壮烈殉国。1984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

 

  1944年5月,吕旃蒙将军针对黄埔军官升迁问题,认为《陆军军官佐任职暂行条例》自1934年7月27日公布至1935年4月1日施行,9年以来,均在国难严重时局进展未定中,因之成效著而不显,故仍未足以厌全国青年军官喁喁之望;1939年至1941年,虽续经军委会铨二字第189号训令,军令部整理国军意见书其二甲,确定国军全般人事行政之原则,与军委会渝令三厅人字第52号公布之陆军参谋考核及调职暂行办法,令饬遵行;然立法虽善,惜仍未能普遍实施,此非由于积重难返,亦非由于执行者之不力,盖以上述法令,一由于时局转变过速,人事随之波动过大,一亦由于调任升迁无一定经历与程序之故也。为此,吕将军帷幄撰文<陆军军官经历职期调任与建军>,发表于陆军大学校刊《陆大月刊》5月31日第10号,论文所述观点着眼远大,见解卓越;其为使读者明了,特配个人调制图表,一为陆军军官经历职期调任与升迁程序图(图甲),二为陆军军官经历职期调任与升迁程序说明(图乙、图丙),以言简意赅而达层次清晰。

  孰料,论文闻世仅隔几个月,吕将军不幸于11月壮烈殉国,论文竟成遗著,又时势变迁世人鲜知,今择录其文为史料研究,以示对黄埔先烈之纪念。

 

  论文<陆军军官经历职期调任与建军>择述如下:

  一、建军之必要

  抗战胜利越接近,而建军的响声越增高;一个民族为保卫其祖先遗留之广大土地,为保卫其繁衍绵延、生生不息之后代子孙,为保全其国家独立自主之国权,则建军实为必要;然如何而后可?是则建军方法亟待研求。内轻外重则晋室诸王之禍,唐代藩镇之乱,可为殷鑑;而内重外轻则赵宋杯酒释兵,遂致南宋之不振,而有徽钦之不还,亦可寒心;处此弱肉强食,优胜劣败之今日,立国固不可以无兵,如穷兵黩武、祸国殃民自处于人类公敌的轴心强盗,妄肆侵略,蚕食邻封,鲸呑弱小,亦非保国善道。

  我中华民族雄据东亚,建国迄今,已历五千年;以四万万和平优秀之民族,聚居于一千一百余万平方公里之土地,具有悠久光荣之历史。数十年来,复经博大精深的国父遗教之薰陶,坚苦卓绝的全民族抗战,越挫越奋的国民革命精神之淬砺,以空间换时间,积小胜为大胜;七年余,流血牺牲、坚苦抗战胜利的奋发,遂将百年来的枷锁——不平等条约一旦取消,一跃而为世界头等强国——东半球集体安定势力。

  然今后如何实施革命建国工作,以建立建设革命的哲学,改造社会与学术的风气,养成自由与法治的观念,以完成军事、经济、文化三体合一的国防体——新三民主义民主国。经有总理全部遗教,可资遵循;军事建设问题:如兵种、兵役、编制、装备;与乎军事教育及军需工业等等,范围虽广,我中央政府亦有精详完美之法令规章,可资遵守。

  二、人治、法治、礼治与建军

  「人道敏政,地道敏树」,中国全部历史,是人治的历史;而法治、礼治,虽为儒家、法家治国的手段,但主礼治的儒家,未尝绝对舍法;而主法治的法家,亦未尝绝对舍礼;然其要,仍着重于人。孔子曰:「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又曰:「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悌,上恤孤,而民不悖」;所以要在上的官守礼,然后在下的民守礼,如果在上的官不守礼,而欲在下的民守礼,那就是缘木求鱼不可得了;所以「尧舜率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桀纣率天下以暴,而民从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弗从」;礼治如此,法治亦然:我国在历史上,如孔子宰鲁、管仲相齐、商鞅强秦、诸葛治蜀等等,丰功伟业,治绩赫然!是固由于礼治法治运用适切之功,然亦由于其本人躬践力行之效。

  然此,仅为简约的、狭义的、有期限的、个人的创建与御用,而推行亦以个人为主因,即王荆公所谓:「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张居正所谓:「行法在人」、「故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无其人则政亦随之而废;因之我国历史上,就不能有盛而无衰?有兴而无亡!有治而无乱!有圣君贤相、忠臣义士,而不无独夫奸宦、乱臣贼子!(礼治代表儒家的精神,法治代表法家的精神;然礼治简单,不若法治之严密,自社会发展,日趋复杂,礼治之效远逊法治,且二者亦不能绝对划分,故下文仅述法治。)

  在过去民治未开的闭关时代,此项治乱盛衰与兴亡,固无损于国家民族之生存命脉,然处于战争民族化、世界化、科学化的今日,苟一不慎,则亡国灭种,旋踵间即为朝鲜、安南之续,而永沦于万劫不复之地!故精详的、广义的、无时限的、普遍的法治为建国所必须,尤为建军所必具。惟有全国励行法治,方可期国家之兴隆;惟有全民族励行法治,方可期民族之强盛,而于代表国家民族威权的军队尤为必然。三民主义是以天下为公的思想,为改进社会的基本法则,与实行革命的最高思想;故三民主义的实行依于法律,在军政时期,要行军法之治;在训政时期,要行约法之治;在宪政时期,要行宪法之治,是三民主义的政治为法治的政治,而以实行三民主义,以求得中国之自由平等为目的,军队尤必须是法治的军队。

  诸葛有云:「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败也;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胜也」;我中央厘订陆海空军人事法规,至善至美,而陆军军官佐任职暂行条例,尤称完密,故我革命军,抗日守土,用能战无不胜,日起有功,茲僅就陆军军官佐调任之意义及其效用,提出讨论。

  三、陆军军官佐调任之意义及其效用

  基于前文着眼,陆军军官佐於任职中之调任,依照陆军军官佐任职暂行条例第七条,分为四项。

  (1)补充调任:官组之缺员过多,其次级官组之升任人员不敷补充时,由其他同官位之组中,行调任以补充之。

  (2)配置调任:因其组织与编制之变更,或因职务之需要,或人地关系,而行调任。

  (3)经历调任:军官应予以本官科各种职务之经历,其应有之队职年期,依照陆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之所定。

  (4)职期调仼:军官佐任同一职务未满一年,除特殊原因外,不予调任,满四年以上者,除有必须留任之原因外,应予调任。

  关于补充调任及配置调任,应因时因地,由有关机关报请中央或由中央统筹办理,姑忽而不谕,茲特就经历调任与职期调任,谨作下述图说之意见具申。

 

  四、拟具两项图说:甲、陆军军官经历职期调任与升迁程序图(图甲);乙、陆军军官经历职期调任与升迁程序说明(图乙、图丙)。

  (一)本程序图说,参照前述各条例规定,以个人之创见而调制之。

  (二)调任升迁应凭考绩,而考绩主队职应以团体工作成绩(管理、训练、经理、卫生)为主分(60分),而以其个人造就与秉赋(思想、品行、学术、体格)为从分(40分),幕僚(队属)职则反是;至考语记分,应按将、校、尉官等级,根据事实(详见图乙)。

  列:上尉连长某甲及参谋某乙,二人于1943年度年终考绩。某甲系军校14期毕业,学术正确;1937年入党,于主义领袖政府信仰甚笃,而于一切法令规章更能以身作则,实践力行;其平日态度、行为、辨别、觉悟,于处人处事、临财任难所显示者,均本于礼义廉耻、亲爱精诚,而全年内更无一日以上之病假,再查军医处体格检查纪录,列为甲等,全年度内军法处查案,虽无一违犯军风纪之案件,惟经报有逃兵49名,占全连人数十分之三以上,又年度内经军师部二次教育期未校阅及全团四季学术竞赛,平均成绩约在70分以下,至经理卫生业务,经军需军医两处检查,粮服金钱经理,虽无短少拖欠流弊,惟账簿登记尚欠完善,环境卫生颇可,而患者仍占全连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该某甲考绩,参照图乙、图丙(评分标准表)规定,学术、思想、品行、体格堪列甲等,各得10分;管理训练列於丙等(不得少於7分,多於9分),管理扣8分(逃兵占全连人数十分之三以上),训练应得8分;经理、卫生列於乙等(不得少於10分,高于12分)应各得12分,实得绩分76分,考绩等第乙。

  参谋某乙亦军校14期毕业,学有基础,七七事变以前入党。思想、品行、体格、均同某甲,甚为健全;至于平日本身主管业务,及个人学术健康与经济,並能克尽职守,把握时间,作适切自我之管理训练与支配。惟全年内有一次文稿未经亲自校对,即行发出,致受文机关欠缺理解;又某次值日,疏忽杂兵点呼,而是日适有杂兵一名逃亡,经记过一次;参谋某乙乃幕僚(队属)职,故其考绩,依上述规定,应以思想、品行、学术、体格为主分,照附表(图乙、图丙)堪列甲等(不得少于13分,多于15分),应各得14分;经理卫生各得10分;管理扣2分,训练扣2分,各得8分;另扣记过3分,实得绩分89分,考绩等第甲。

  例:参谋某甲及连长某乙,二人于1943年度年终考绩。参谋某甲系陆大十七期毕业,学术优良;1930年入党,於主义领袖政府信仰甚笃,而於一切法令规章,更能以身作则,实践力行;其平日态度行为辨别觉悟,於处人处事临财任难所现示者,均本於礼义廉耻、亲爱精诚;而全年更无二日以上之病假,再查军医处体格检查纪录,列为甲等;至于平日本身主管业务,及个人学术健康与经济,並能克尽职守,把握时间,作适切自我之管理训练与支配。惟全年内有一次文稿未亲加校对遗漏一字,即行发出,致受文机关发生误解。又某次值日,疏忽杂兵点呼,致是日杂兵逃亡一名,经记过一次。该某甲考绩,学术思想、品行体格,应各得14分,经理卫生各得10分,管理扣2分,训练扣2分,各得8分,另扣记过3分,实得绩分89分,考绩等第甲。

  连长某乙系歩专十八期毕业,学有专长;1931年入党,思想品行体格均同某甲;全年度虽无一违犯军风纪之案件,惟经报有逃兵49名,占全连人数十分之三以上;又年度内经军训部与长官部校阅及军师团学术竞赛,平均成绩约在65分;至经理卫生业务,经军需军医两处检查,粮服金钱经理,虽无短少拖欠流弊,惟账簿登记尚欠完善,环境卫生颇可,而患者仍占全连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该某乙现任连长,乃主队职,故其考绩依上述规定,学术应扣2分,实得8分,思想品行体格各得10分,管理扣8分,应得7分,训练扣6分,应得9分,经理扣3分,卫生扣3分,各得12分,实得绩分78分,考绩等第乙

  (三)每年考绩列为甲、乙等之人员其职期调任,不得少于一年,多于二年,绩列丙等以下者例外。

  例:上尉停年为4年,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在上尉连长任内考绩,某甲列为甲等,某乙、某丙均列乙等,则某甲任期满一年后,即可调任同阶参谋。某乙、某丙任期满二年,亦可调任同级参谋。又在上尉参谋任内考绩,某甲又列甲等,某乙列乙等,某丙列丙等,则某甲任满一年后,可调同级副营长;某乙满二年,亦可调同级副营长;某丙满二年,亦不得调仼,须留职至获得考绩乙等后,方可调任。又此三人在副营长任内考绩,某甲又列甲等,则某甲合连长、参谋、副营长年资共足四年,即可调升少校营长。某乙又列乙等,则某乙合连长、参谋、副营长年资共足六年,亦可调升少校营长。某丙又列为丙等,则某丙仍需留职,候下期考绩获得乙等方可调升;惟某丙在上尉副营长职,因考绩留职期间,如超过本官级(上尉)停年(4年)一年以上时,则可应其志愿,调服他役(如补训及后备国民兵役等机关)。

  (四)俸薪随官职年资增加,故同官级之幕僚职,其年资常深於主队职,而其俸薪亦高于主队职,然留职者例外,而战时加薪加给同。

  例:连长为上尉一二年级,参谋为上尉二三年级,副营长为上尉三四年级。某甲在上尉连长职一年后,调任同级参谋,即可照上尉二年级薪支给(90)元,在上尉参谋职满一年后,调任同级副营长,即可照上尉三年级薪支给(100)元。某乙某丙在上尉连长职二年后,调任同级参谋,则仍照上尉二年级薪支给(90)元。某乙在上尉参谋职二年后,调任同级副营长,亦可照上尉三年级薪支给(100)元。某丙在上尉参谋职四年后,始调任副营长,该某丙在上尉参谋留职期间,除照原职最高年(上尉三年级)薪支给(100)元外,其他官职年资均同,而战时加薪加给亦以此为比例。(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李艳萍 最后更新:2022-07-25 19: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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