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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光复后日俘处理问题述论
2020-10-28 14:44:50  来源:华夏经纬网  点击:  复制链接

  内容提要:1945年10月25日,沦为日本殖民地长达50年之久的台湾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台湾光复后,岛上作为日本殖民统治重要暴力工具的近17万日军成了俘虏。众多日俘的处理直接关系着台湾接收与重建工作的成败,台湾行政当局为此展开了日俘的集中与管理、利用日俘从事复旧工作并对其实施精神教育、日俘的遣返一系列复杂而颇有成效的工作。截至1946年4月,日俘全部被遣返回国。光复后台湾日俘的处理虽然并不完全尽如人意,但其成绩是显著的。

  主题词:台湾 光复 日俘处理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的受降仪式在台北市中山堂举行,日本台湾总督兼第10方面军司令官安藤利吉代表日方签字投降,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代表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受降。受降仪式后,陈仪即席宣告:“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置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1]台湾顺利光复。与内地一样,妥善处理日俘也是台湾光复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与内地有所不同的是,台湾自从1895年被割让于日本后,沦为日本殖民地长达半个世纪之久,对日俘的处理既是台湾接收与重建工作的基础,也是中国政府对台湾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有学者仅是在论述其他问题时偶尔提及;[2]专门研究战后日俘处理问题的论著也未能在这一问题上做深入探讨。[3]鉴于此,笔者拟就台湾光复后日俘处理问题作一扼要梳理,并给予必要的评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日俘的集中与管理

  光复前夕,台湾(含澎湖列岛)的总人口为650万,[4]其中2.6%左右为日军,约为169,600多人。[5]日军最高建制为第10方面军,下辖6个步兵师,5个独立旅,遍布于全岛各地。由于日军是日本在台湾实施残酷殖民统治的重要暴力工具,实乃台湾民众所深恶痛绝之。近17万的日军投降后,如果不加以集中和管理,极有可能导致台湾民众与日军战俘的直接冲突,这无疑会严重妨碍台湾的接收与重建工作,也无助于清除日本殖民统治的影响。因此,日俘的集中与管理引起了台湾行政当局尤其是负责军事接收事宜的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的高度重视。

  在成立以安藤为首的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的同时,警备总司令部于受降仪式结束后便命令陆军第62、70军、海军第二舰队司令部、空军第22、23地区司令部奔赴岛内各地处理日本陆海空三军的受降与接收事宜。10月30日,警备总司令部发布命令,明确规定日军部队自11月1日起陆续缴械投降后,日俘一律就地集中:日军第66师团缴械后集中于台北附近;独立第214及第308自动车中队缴械后集中于士林附近;独立第42工兵联队缴械后集中于东西园附近;第76独立旅团缴械后集中于善化附近;第103独立旅团缴械后集中于新营附近;第22独立旅团缴械后集中于苏澳市区附近;第28船舶联军缴械后集中于基隆附近;第102独立旅团缴械后集中于花莲港附近;第9师团缴械后一部分集中于新竹、一部分则集中于桃园附近;其余日俘则分别集中于台南、高雄、嘉义、台中、马公等地。[6]日俘集中后,一律不得擅自外出。警备总司令部还下令驻台国民党军队对日俘集中营予以严密监护:台中、花莲港以南区域由第62军负责监护;台北、新竹区域由第70军负责监护;日本海空军战俘由海军第二舰队司令部及空军第22、23地区司令部担任监护,后又改由第62军、70军分任监护警戒之责。[7]

  在完成日俘的集中后,警备总司令部遵照国民党陆军总司令部与美方共同协定的《战俘管理计划纲要草案》之第三款的规定,[8]于12月16日成立了战俘管理处并在其之下按区域划分了五个战俘管理所,专门负责日俘的管理事宜。战俘管理处一成立,就对日俘做了详细的调查统计,并登记造册。[9]由于战俘管理处奉行“日俘部队长官自行负责管理”的原则,[10]因此,日俘集中后,部队不打乱编制,由其自行负责管理,战俘管理处则是以间接的方式加以督导和考察。在此基础之上,战俘管理处制定了七项管理办法,以严格限制日俘的活动:“(1)凡未经本地区发许可及指定办法地点给予身份证明之日军官兵外,余均一律受集中营内监护之,不得在任何地区自由活动。(2)凡从事秘密活动之日籍俘侨均予逮捕究办。(3)日军官兵未持有我方发给之身份证明书或未佩我方发给之臂章,一律禁止外出。(4)各部队机关法团征用日籍官兵,应将人数列报,未经核准不得征用。(5)日方之外事处及不必要之机关,经饬撤销。(6)准许日侨告发官兵之不法行为。(7)对日俘官兵严加看管,防其逃亡”。[11]

  战俘管理处对日俘的管理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高度重视日俘卫生及设施。日俘身体健康方面,战俘管理处除责令日军原有医务人员对日俘实施健康检查外,还在集中营中督促日俘进行健身运动;环境卫生方面,战俘管理处及各个管理所对集中营的营舍饮水、厕所、淋浴、洗衣、垃圾、污水等方面随时进行检查,一发现问题就着饬改善;卫生材料方面,日俘进入集中营后,不仅日军原有医院允许日俘继续使用,战俘管理处还给这些医院“留足用之卫生材料”;此外,战俘管理处还高度重视日俘的营养及防疫、检疫问题。[12] 2、充分保障日俘供给。在10月30日警备总司令部的命令中就明确提到:日俘缴械后,“保留三个月份之粮食、随身防寒被服及兵站辎重人员输送工具之一部”。[13]考虑到战后台湾食品、日用品等物资的匮乏,战俘管理处还允许日俘从事副业生产以自给自足,规定:“以不占用民田民物,得制造鞋袜、种植蔬菜、饲养家畜等,以资自给”。[14]3、区别对待韩籍日俘。由于在台湾的日军部队中有1300余名的朝鲜人,而朝鲜同样是日本侵略的受害者,因此战俘管理处将他们与日本人做了区分。所有韩籍日俘于11月15日前均集中于台北市大直前青年训练第一、二所实施管理。其待遇一律按照“新得解放国家之待遇,另行集训”。[15]

  由于战俘管理处主要是以间接的方式管理日俘,日俘的管理工作中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最为突出的便是日俘的潜逃与犯罪问题。由于管理不力,日俘从集中营潜逃的现象十分严重,战俘管理处根本无法制止,日俘被遣返回国后警备总司令部才弄清楚一共潜逃了345人。[16]另一方面,战后台湾地区日俘犯罪案件也颇多:持枪抢劫;无故射杀、殴伤平民;故意撞死撞伤国民党官兵;枪杀中方、美方俘虏;盗窃财物等等,几乎是无恶不作,仅警备总司令部登记造册的就有71起。[17]犯罪性质之恶劣、数量之多显然说明了日俘的管理存在相当大的漏洞。警备总司令部尽管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但其并没有责令加强管理,而是在强调“于我领土内犯罪之日俘奉令应由我国军法问题”的基础上[18],对由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审判的案件一律提回司令部讯办。警备总司令部此举强调了中国主权、维护了中国作为战胜国的权益,是值得称道的,但仅仅提回讯办日俘犯罪案件而不在管理上狠下功夫以彻底杜绝之,实属治标不治本之举。

  虽然日俘的管理存在上述种种问题,但日俘的集中与管理工作在短时间内就迅速到位,从而基本上保证了光复后岛内的秩序稳定与社会安宁,并为下一步利用日俘从事复旧工作、日俘的精神教育及遣返工作做了组织准备,其成绩应予以肯定。

  二、利用日俘从事复旧工作并对其进行精神教育

  日本侵华期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物质、财产损失。作为补偿,国民党陆军总司令部要求日军缴械后在回国前要从事复旧工作(即战后的重建工作),并依据“1907年陆战法规第六条之规定”制订出了《中国战区日本徒手官兵服役办法》。[19]1945年10月15日,陆军总司令何应钦签署颁发了该项办法。依据此办法,台湾警备总司令部也着手安排日俘从事战后台湾重建的工作。

  日军缴械前,警备总司令部就强调:“日军缴械后之工作,应以打捞沉船、修造船舶、清扫水雷、地雷等障碍、修建作一般营建房屋、恢复陆上交通、努力工矿生产为主”。[20]由于台湾各地区受战争破坏程度不尽相同、日军缴械后集中的时间也有差异,警备总司令部便以“分先后缓急”为原则,详细规定了日俘所要从事复旧工作的内容。日俘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海运恢复:1、修船舶。2、打捞沉船。3、修理船厂及船坞。4、清扫水雷及水中障碍物,5、恢复航行标志6、修理码头仓库及海军营建。(二)空运恢复:1、修理飞机。2、恢复修造飞机之工厂。3、修理地上设备。4、油弹器材之集中。5、修理空军营建。(三)营建修理:1、恢复市容。2、陆军营建修理。3、地方公共建筑之修理。4、陆上地雷及临时设防空设备之清除。(四)修复陆上交通:1、修理机车及车辆。2、修理机车及工厂及材料库。3、修理站房月台及货厂。4、修理汽车车站。5、修理公路之土方及电线。(五)恢复工矿生产”。[21]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按照警备总司令部的命令,对所属日军的任务与施工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分:海运恢复工作主要交由日海军战俘实施;空运恢复工作由日第8飞行师团的战俘和部分海军战俘实施;都市复旧工作则由独立混成第112旅团、第9师团、第8飞行师团、第71师团、第12师团、第5师团以及台北地区复旧作业队的战俘分别在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义市、台南市、高雄市、屏东部、花莲港以及台北市实施;此外,日俘还要参与全台重要水利设施的重建、铁路的修复以及通信的复旧工作。[22]

  鉴于日军部队缴械时间有先有后,警备总司令部没有对参加复旧工作的日俘进行统一编组,而是主要采取指派各有关机关人员监督指导日俘从事复旧工作的办法,有时也让日军自行监督实施。日俘复旧工作始于1945年11月1日,后来美方催促遣返日俘回国,警备总司令部便下令日俘于12月底结束复旧工作。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有366,433名日俘参与从事了复旧工作,取的成绩有:恢复基隆、高雄港口的运输功能,恢复自来水供水系统,修复部分道路、铁路、铁踏桥以及飞机跑道,重新铺设通信线路,修缮部分校舍,修复防空洞,填平防空壕,完成市区的清扫等等。[23]虽然这些成绩之取得多依赖于日俘简单的体力劳动,根本不能补偿日军给台湾人民造成的损失之一二,但这毕竟是警备总司令部按战后的国际惯例行事,其在监督指导日俘从事复旧工作方面也付出了努力。此当属台湾行政当局在日俘处理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之一。

  日军的投降引起了部分深受日本军国主义思想毒害的官兵的不满。国民党接收台湾时,日俘中的一些中高级将官竟然大放厥词,叫嚣“二十年后再来台湾”进行报复。[24]有的日俘把大量的武器、弹药抛到海里,把装满大米、汽油的船弄沉;[25]有的将大批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进行盗卖;更有甚者还将持久性瓦斯液、毒气筒藏匿不报。[26]日俘的行为违背了投降规定,激起了台湾为民众的义愤,也引起了台湾行政当局的极大不安。但由于精力放在了战后接收与重建上,警备总司令部一直拿不出解决方案。直至1946年初,陈仪还不得不专门签署命令处理日俘将未缴之军需物品私行烧毁或盗卖一事。[27]

  为了清除日本军国主义思想对日军官兵的毒害,为使日俘了解中国抗战的正义性,警备总司令部决定抓住日俘停止复旧工作后待船回国的时机,对日俘实行精神教育,试图通过灌输孙中山的学说、蒋介石的言论以及三民主义与联合国宪章之真谛的方法,“使其觉悟日军阀黩武主义之错误”。[28]精神教育由战俘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其具体举措有:“1、精神教育演讲会:其实施分为台北南区、台北北区、基隆区、台中区、及高雄区实施之,由战俘管理处督同各所举行……2、巡回教育:由本处(按:战俘管理处)组训巡回教育团前往基隆、高雄两港口乘船地集中营梭巡回施教,并由本省行政长官公署宣传委员会派员同往放映精神教育之影片。3、广播教育:于二月二十五日起,在本(台北)市广播电台实施日俘精神教育广播,由党政军各首长及当地名流学者担任,一面令各集中营置装收音机,接收上项演讲,并收听天津、上海、重庆、国际各电台所播日语新闻时事及小学语文节目。4、文字教育:由本处将党政军各首长及名流学者之日语讲录印成小册,分发日俘阅读,并发动各报社编登有关日俘教育之言论。5、政治座谈会及辩论会:由各战俘管理所主持办理”。[29]为了便于日俘接受,战俘管理处还规定:“凡担任施教人员,以通日本语言、熟悉日本国情、迎合军人心理,并对政治教育有研究者充任之,俾施教时循循善诱,予以启发,潜移默化,以收事半功倍之效”。[30]

  对于精神教育的效果如何,警备总司令部称:“施训以来,日俘各官兵均能踊跃参加,对于国父遗教、总裁言论深感兴趣,谈话中显示觉悟日本军阀之错误,希望日本建立一个民主国家,需要中国给予提携。”[31]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总结是相当笼统的,当中忽略了许多鉴定教育成效的重要细节:究竟有多少日俘官兵对“国父遗教、总裁言论”感兴趣?感兴趣到了什么程度?日俘谈话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中又是怎样看出其觉悟的?日军官兵受军国主义思想毒害不是一年两年,仅凭短短一两个月的精神教育就使其发生质的转变,难度是相当大的。连日俘潜逃与犯罪都控制不了的战俘管理处能有如此大的力量吗?笔者认为,警备总司令部的说法有言过其实之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警备总司令部对日俘的精神教育是用心去抓了。据史料记载,警备总司令部的高级长官在日俘登船后还对其进行精神讲话。[32]

  三、日俘的遣返

  作为战胜国,中国义不容辞地肩负起了遣返境内日军战俘与日本移民的义务。台湾光复的当天,中美就在上海举行了“遣送中国战区日人返国联合会议”,商讨并制定了《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明确规定:“日本陆海人员优先遣送”。[33]1946年2月6日,中美日三方又在东京议定了遣返日俘及其日本移民的纲领性文件——《中国战区遣送计划》。随后,陆军总司令何应钦电令台湾行政当局:“凡征服劳役之日俘,应尽量遣送回国”。[34]台湾行政当局接到命令后,随即表示:“以最大努力于最短时间内将全省战俘遣送完毕”。[35]台湾日俘的处理工作遂进入了最后一个阶段:日俘的遣返。

  基隆、高雄乃日俘登船回国的港口,警备总司令部便在两地设立了运输司令部,下设运输组、检查组与管理组以负责日俘的输送、检查与管理事项。运输司令部的任务有:“一、关于遣送日俘日侨法令之执行事项。二、关于计划分配遣送日俘日侨等事项。三、关于登船前日俘日侨之检查事项。四、关于日俘日侨集中基隆、高雄后待船返国前之临时管理事项。五、关于运送日俘日侨返国与美方有关连络事项”。[36]根据美国海军的要求,日俘的遣送按照日俘候船、船到即走的方法实施,于是警备总司令部事先便尽一切力量将散布在各地的日俘运往基、高二处集中。为此,还于45年12月25日专门成立了铁道运输司令部专司日俘的输送事宜。铁道运输部成立后,整体规划,统一安排,截至46年2月27日止就往基隆、高雄运送了共计146,189名日俘。[37]与此同时,警备总司令部还下令日本官兵善后连络部分设连络支部于运输司令部以及各大城市,以协助日俘的输送、集中与遣送。

  将日俘运往基隆、高雄后,运输司令部遂设立集中营,并且实施了相关的检查与管理工作。检查方面:检查工作分为身体检查和物品检查两项。日俘到达港口,即根据国际检疫法先施行身体健康检查,并予以防疫注射,其有疾病者,则送往陆军医院治疗;日俘一旦被查出携带违禁品或超出规定数量之物品,即依据《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没收。日俘经检查合格后即入集中营待船。为了体现中方的人道主义精神,同时为了防止日俘在集中待船期间发生意外,运输司令部做了如下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安排:1、集中营营舍设备的供应:基隆以各个仓库作为营舍;高雄除了仓库外,还以国民小学校、高等女学校以及高等学校宿舍作为营舍,每名日俘可占空间2.25平方公尺。营中电灯、自来水等生活设施一应俱全。2、集中营的警戒:主要还是采取日本人管日本人的方法,运输司令部仅是在集中营营区周围绕布了铁丝网,并向基隆、高雄各派出一个连的士兵担任警戒。日俘要离开集中营必须征求司令部的同意,并取得通行证。3、集中营的卫生:主要是由日俘轮流打扫,运输司令部则派出专员进行督导,并随时会同军医在集中营进行检查,同时督促其每日之健康运动、沐浴及厕所之清洁。[38]

  由于病亡、潜逃以及重要战犯被送回内地受审之故,日俘应遣返人数约为167,424人。日俘遣送时,运输司令部对日俘登船的秩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于登船前再次实施了相关检查:“(1)日俘部队乘船前进入指定检查场,四周密布哨兵,除检查人员及必要连络员外一律不得进入。(2)乘船前施行严密检查或抽查均依其情况而定。(3)载运日俘之舰(船)入口时即派有警戒兵监视之,舰(船)上之人不许登岸、岸上之人不许登舰,且不准小舟接近,至出港时为止。(4)检查后点名依次登船,为查复乘船人数确实起见,每一梯口处派宪兵二名清点之。(5)登船之日俘为防止传染病,于登船梯口前设置喷射消毒器,逐一施行喷射消毒。(6)每一梯口每分钟可登船24名”。[39]正是实行了严格的登船管理,日俘在登船回国时秩序井然,没有发生任何骚动.截至46年4月,日俘全部遣返回国。由于检查仔细,期间还收缴了日俘所携带的违禁物品,计有大米25包、砂糖2667斤、金平糖460斤、军毯4条、蚊帐7条、卫生材料2箱、金戒指1只。[40]日俘遣返的顺利完成标志着日俘处理工作的圆满结束。

  综上所述,虽然日俘处理存在令人诟病之处,但台湾行政当局在处理日俘问题时,有条不紊、连续有力,严格恪守国际公约,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维护了中国作为战胜国的国际地位。台湾也以此为契机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注释:

  [1][7][9][10][11][12][14][15][16][17][18][21][22][23][28][29][30][31][32][35][36][37][38][39][4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接收总报告(1946年4月)》,全宗号:二,案卷号:7899。

  [2]元邦建 编著:《台湾史略》,香港中流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57—159页。

  白纯:《战后台湾光复过程中的受降与军事接收问题述略》,《军事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91页。

  [3]刘国武:《战后中国对日俘日侨的遣返》,《求索》1999年第5期,第111—114页。

  吴庆生:《中国战区日俘日侨的收容、管理与遣送》,《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101—105页。

  [4][6][13][20][26][27]陈鸣钟、陈兴唐 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第145—147页、第148页、第148页、第153页、第154页。

  [5]元邦建 编著:《台湾史略》,香港中流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158页。

  [8][19][33]中国陆军总司令部 编:《处理日本投降文件汇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八十二辑》,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第301页、第49页、第227页。

  [24][25]黄涛、林伟俦、侯梅:《国民党第六十二军赴台湾接受日军投降纪实》,《广东文史资料第二十三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页、第122—123页。

  [34]朱汇森 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台北国史馆1990年版,第558页。

  作者:章慕荣 来源:中国年鉴网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0-10-28 14: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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